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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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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 从今日起,上市公司可申请回购社会公众股,控股股东可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在二级市场增持社会公众股。昨日,中国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回购办法》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自主权,注重市场效率。对上市公司的回购申请实行备案制,中国不做实质性判断,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即可实施回购;《回购办法》也没有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做出硬性规定,完全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二级市场的情况择机回购,在操作上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回购办法》注重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回购办法》明确了事前申报、事中披露、事后处罚的监管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强化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的职责,对于充分揭示风险,防范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回购办法》因受现行法律的局限,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还不能用作库存股,中国正在积极推动《公司法》的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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