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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Array

中国在美上市公司面临集团诉讼风险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苏北人 浏览:52210 回复: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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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美上市公司面临集团诉讼风险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08月24日

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门票易得,但在适应美国法律制度和理念上,还有待提高。图为2007年4月3日,美国纽约时报广场的纳斯达克大型电视屏幕,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在中国北京“遥控”敲钟开市。资料照片

  2004年以来,在美国遭遇集团诉讼的中国上市公司数量,呈现逐步扩大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中国人寿的趋势。相当数量的中国在美国上市企业曾遭遇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案件,法律专业人士表示,集团诉讼已经成为中国在美上市公司无法回避的风险,有关企业应做好相应的准备。

  集团诉讼:美国法律制度中的“狠角色”

  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总共为284家,曾遭遇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案件的公司包括中国人寿、江西赛维、侨兴环球等25家,即8.8%的中国企业曾遭遇过集团诉讼,而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这一比例更是高达17.2%。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从事海外诉讼业务的律师慎凯介绍,集团诉讼,是指共同的受害方中的一人或数人为这个集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作用于集团的每一个人。

  集团诉讼制度是美国法律制度的“特产”,反映了美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独特性。根据美国法律,集团诉讼必须有100人以上的原告,赔偿金额必须超过500万美元,赔偿理由必须相同或非常相似。由于从经济的角度,单个投资者因投资受到侵害,诉之于法律救济手段不现实,集团诉讼制度就为他们开辟了实现请求的道路。单个投资者的小额损害加在一起就成为巨额损害,作为违法案件,就巨额损害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就相应增加了。

  SEC(the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负责主要执行证券法律的联邦机构,有权对证券违法行为采取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等行政措施。由于SEC也没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来监管所有的证券违法行为,因此近年来美国对上市公司施加的金钱惩罚中,大部分是通过证券集团诉讼完成的。美国在司法程序和实体法上进行鼓励受害投资者提起集团诉讼的设计,也为集团诉讼提供了现实的保障。在20世纪70年代,联邦法院的判例奠定了“市场欺诈理论”,受侵害的投资者不需要亲自提供证词,只要有记录证明其交易时间是在虚假陈述之后,即可建立欺诈与交易的因果关系,这一理论的建立为证券集团诉讼的启动扫清了道路。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赴美上市企业遭诉讼主因

  记者了解,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遭遇的集团诉讼。

  在部分中国公司看来,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门票比在中国容易取得,因此在IPO募集资金后,缺乏信息持续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总是抱着能少则少、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的心态,而不是将其看作自己应该主动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股东应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理念上的偏差,在美国迥异于中国的法律环境下,必然以矛盾和冲突的形式暴露出来。

  2007年9月底,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南京中电电气光伏有限公司因为未能披露原材料短缺遭遇的困难,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同年11月底,史玉柱的“巨人网络”和江南春的“分众传媒”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遭到了来自同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的集体诉讼,起因是巨人和分众的信息披露分别晚了19天和12天。在晶澳太阳能的案例中,起诉人声称被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给出了重大的虚假和误导性报告。第九城市也因被认为披露虚假的盈利信息以及隐瞒续签《魔兽世界》代理合同的情况,遭到多项集体诉讼。

  美国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有着全世界最严格、最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国证券监管中对信息披露严格贯彻全面性、重大性的要求,这让诸多中国赴美上市公司感到难以适从。全面性是指上市公司必须确保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的真实、全面、准确,并对不实陈述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而重大性是指一个合理的投资者在作出相关投资决定时如果有实质可能认为某一事实是重要的,那么该事实就是重大的。与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相伴的是无处不在的法律责任。如果在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的不实陈述或误导性信息,那么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就追究责任的方式而言,既可以由SEC提起执法诉讼,也可以由投资者提起私人证券诉讼,最典型的方式就是证券集团诉讼。

  应采取多种措施化解法律风险

  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如何避免集团诉讼,化解法律风险。海外法律事务专家对此建议:

  如实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公司治理的透明度。首先,充分学习研究美国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严格遵守美国法律,对“重大性”披露问题引进专业机构进行研判。其次,完善股东表决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再次,可以考虑建立董事问责制,以保证其以诚信、勤勉的态度履行公司职责。

  增加法务投资,防范集团诉讼。

  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面临着对当地法律陌生、披露制度繁杂等情形,因此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务支撑,才能保证企业顺利上市并维持稳定,减少面临集团诉讼的法律风险。建议有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国内聘任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和中国国情、具有涉外法律经验的律师,同时在美国聘请熟悉资本市场法律及文化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由国内外律师协同配合,时刻防范来自各方面的法律风险。同时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务部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在法务资源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优化准备与科学配置。

  选择实力雄厚的财务顾问,从前期降低集团诉讼发生的可能性。

  鉴于一部分集团诉讼虽然发生在公司上市后,但针对的是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等问题,因此,应当慎重考虑选择优质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在整个上市过程中协助企业完成一揽子投资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设计改制与重组方案,进行深层次改、重组,完善企业治理制度,使企业全面具备上市条件。

  充分应用和解手段应对集团诉讼。

  公司一旦在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中遭遇败诉,赔偿责任巨大,潜在的赔偿额可能达到数亿美元,法院并可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对大多数中国赴美上市公司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即使明知原告的主张缺乏坚实基础,坚持进行诉讼往往也是不明智的:集团诉讼一般周期较长,在三年内结案的比例很低;诉讼成本高昂,每次开庭各个环节上的人都要到海外去,光诉讼费用通常高达数百万美元。因此,一旦发生遭遇集团诉讼的情况,在经过富有经验的律师充分研究后,选择和解是一种相对保险的选择,更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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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反腐远及海外

  UT斯达康日前公布业绩大幅下滑的第一季度业绩的同时,还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相关人员因向印度和蒙古一些官员支付了不当报酬,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就此展开调查。

  两年前,美国电信巨头朗讯科技公司闪电般解雇了其中国区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营销官和首席财务官,也因为其中国分公司发生了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

  《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是缘于“水门事件”的影响,美国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官员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直接或间接行贿。在调查和该法律实施的压力下,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有450家以上的美国公司最终向美国证交会承认,他们在国外有对外国政府官员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付款,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在这些公司中,超过100家公司都是“财富500强”的成员。

  由于《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国公司和个人,给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带来了一定的制度成本,因此,自该法颁布之时,就受到众多大公司的激烈反对。为此国会通过了1988年《全面贸易与竞争法》(OTCA),对《反海外腐败法》进行了修订,如将向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分成两类:一种称为腐败性支付,其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从而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另一种支付称为加速费,其目的仅在于完成或加快政府例行职权的行使。《反海外腐败法》重点对第一种腐败行为进行重罚。

  1998年,美国再次修订《反海外腐败法》,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也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

  萨-奥法案成本不菲

  从今年7月15日开始,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230家外国公司和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都必须执行萨-奥法案。这样一来,44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纳斯达克28家、纽约证交所16家)将受到更大的诉讼压力。因为该法是1930年以来美国处罚措施最严厉、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

  2001年以来,安然公司、世通公司作假丑闻曝光后,由此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了一时间美国有300多家上市公司申请破产保护,金融市场一时风雨飘摇。美国参、众两院2002年迅速出台了萨-奥法案。新法案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弥补了美国上述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成为继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律。这一法案法律效力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约1.4万家公司,其中也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非美国公司。

  该法加强了上市公司内部约束体系和经营控制者(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自我约束机制的建设。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公司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首席执行官将面临10年到20年的刑期和1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的罚款,按刑期而论,这相当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

  据业内人士介绍,404条款是萨班斯法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该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各领域,将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

  据国际财务执行官组织对321家企业调查,每家遵守萨-奥法案的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404条款总成本将超过460万美元:包括35000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及额外审计费用。通用电气公司表示,404条款使公司内控成本高达3000万美元。

  全球最大机械制造商卡特彼勒公司在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称:“公司相信404条款的确带来了一些好处,但是沉重的成本也让美国企业倍感压力,这主要来源于404条款的重点要求。”

  交易所面临失血风险

  正是因为萨-奥法案对美国本土以外的公司严厉得近乎苛刻,加大了其上市成本和集体诉讼风险,很多海外公司对美国这块往日的上市融资热土退避三舍。该法出台后,全球最大的10笔IPO中仅有中国人寿选择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中国企业到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步伐明显放慢。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海外上市,作为5年来全球规模最大的IPO,在一开始就放弃了在美国上市的考虑。去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只有无锡尚德一家,融资额不足4亿美元。

  法国Marzars公司日前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欧洲公司中,竟有高达17%的公司表示考虑从美国退市,以避免萨-奥法案的羁绊。

  对交易所而言,财务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其吸引全球优质企业IPO(首次公开招股)的能力和股票交易量。于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公司今年以来不惜重金分别到欧洲收购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泛欧证券交易所,希望可以绕开萨-奥法案的监管范围,并对冲本土市场中海外客户“失血”风险。

  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席执行官约翰·塞恩认为,对于考虑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来说,萨-奥法案是一个严重威胁,“对任何有意进入这一市场的国际公司而言,对集体诉讼及其对公司影响的忧虑,无疑是一种负面影响。美国在吸引海外企业上市方面,正在失去吸引力。”

  纳斯达克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鲍勃·格雷菲尔德近日也表示,希望明年国会及其他与美国证交会有关的立法机构对萨-奥法案,特别是其中严厉得近乎苛刻的404条款作出修改,以避免矫枉过正。

  美国国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汤姆·费尼日前在国会山呼吁,尽快对萨-奥法案实施修改。他起草了一份法案,要求监管部门给予占美国上市公司数量80%比重的小型上市公司以免除404条款的特权。他说,如果不进行改革,伦敦和卢森堡的股票交易市场将超过美国,成为更具吸引力的市场,资本不可避免地将大量从美国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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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争斗! 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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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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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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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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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为和在中国一样,可以乱圈钱,这下傻眼了吧。

可能诉讼费都比圈的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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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年,华尔街的经理有一句名言:如果年底业绩不好,就去买中国公司的股票,它们不分红,我们就去告它们!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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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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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岩鹰爪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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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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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9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尚福林:大力推进并购重组 借助司法体系保护投资者
时间:2010年12月18日 11:27:2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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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尚福林:五方面完善公司治理
  尚福林:要大力推进市场化的并购重组
  尚福林:机构持股已占全部流通市值70%
  尚福林:借助司法体系加大对投资者保护力度
  尚福林:要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
  尚福林定调资本市场20年成就(讲话全文)

  尚福林:五方面完善公司治理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18日在第九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市场的改革创新,着力构建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有效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价值,不断增强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
  第一,要进一步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深入推进和市场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我们将在总结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条例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等规则的制定,不断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的法规制度体系。
  第二,要大力推进市场化的并购重组。
  一个高效的并购重组市场,对于促使管理层勤勉尽责,完善内外部机制,增强公司管理的有效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公司并购的制度安排,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并购重组的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改善并购重组综合绩效,积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通过大力推进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的市场约束机制,推动行业整合与产业升级。
  第三,要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抓紧制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从制度上禁止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决策及日常生产活动,更不得通过资产重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贷款担保、占用公司资金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三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积极采取措施,提高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通过完善网络投票制度,鼓励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
  第四,要努力完善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
  民事诉讼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证券市场虚假乘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和赔偿案件出台了有关规定,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努力推动。
  第五,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作用。
  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担负着行业治理的职责,要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境外交易所的经验来看,对公司治理方面的自律管理越来越重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沪深证券交易所要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和服务,切实发挥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重要功能。(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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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那一套圈钱手段只对国内特色制度下的P民管用,到外围去圈。。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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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9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握个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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