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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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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退市呼唤市场“无形的手”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不少专家建议,应该利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给问题券商造就一个合理、合规、合法的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以保护市场多方面的利益。
第一,引入破产机制,给市场链条一个终结点。
2003年,鞍山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红牌罚下”,此举开了中国内地券商退市的先例。随后,大连证券、富友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等数家券商被责令关闭或撤销。
必须承认,破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利好。但是,中国证券市场又存在着特殊的现实情况。关于券商破产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如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券商破产退出的监督人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等都没有建立起来,券商破产存在无章可依的尴尬局面。同时,股市持续低迷导致亏损券商数量大增。2001年券商的亏损面为28%,2002年超过50%,2003年券商的亏损额达到10多亿元,今年上半年亏损面为30%左右,很多券商的每股净资产都在面值以下。因此专家提醒,在市场化的券商退出机制建立起来之前,盲目地引入券商破产机制,将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同时造成改革成本的极大浪费。
第二,完善重组机制,给券商一条并购坦途。
面对加入WTO后国内证券市场日益严峻的竞争压力,一些小型券商由于业务雷同、缺乏创新,处于竞争劣势,券商的高额垄断利润不断丧失,经营日渐窘迫。这使得通过兼并重组,用并购、股权投资等手段进行同业合并显得尤为重要。券商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迅速扩大资本规模、增强整体实力,达到市场资源、技术资源、资金资源等的全面整合。
同时,我国的金融情况比较特殊,各地券商基本都是当地金融产业的支柱,对问题券商的处置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协调起来非常复杂。相对于破产而言,并购重组的难度相对较小,从国内市场已有的案例来看,并购重组对于处置券商风险也是行之有效的。
第三,建立券商退出的配套机制,给证券市场一个成熟的环境。
一套完善的证券市场退出机制不仅包括券商退出方式的健全,同时还包括完善的法规体系与科学合理的退出程序、以监控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券商退出预警机制、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而在具体实施当中,监管层也应该给予政策倾斜,在实施分类监管时,通过建立一整套的监管指标体系如净资本监管指标等,给予那些资产质量良好、内控制度规范的券商在业务创新方面的优先资格,逐步确立积极的市场激励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处置券商风险的时候,特别需要考虑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这是推动问题券商退出市场的前提条件。
市场人士指出,根据成熟市场的经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是比较好的选择,一方面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避免社会动荡,另一方面还便于对会员券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在较大程度上化解单个券商的破产风险。(刘小鹏 张汉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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