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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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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海通希望很大。。。。。。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下月开闸
2006年07月03日 08:33 中国证券报 齐轶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两个规范性文件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债权担保、权益处理、风险控制等基本制度作了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共二十四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据了解,为配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规范试点期间的融资融券交易与登记结算活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并将于近期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将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这意味着规范的融资融券交易即将现身我国证券市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完善证券市场机制的工作又迈出新的步伐。
根据相关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将首先在创新类券商中挑选符合条件的进行试点,以后再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券商开展。业内人士指出,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新业务,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目前各方都还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正式推出这项业务前,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完善制度,是适当的。投资者要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也要谨慎对待这项新业务,不可片面追求盈利而放松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在海外主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和成熟业务。
过去,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小、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等原因,我国法律曾严格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近年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市场基础性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市场发展基础不断夯实,我国证券市场已逐步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已经成为各方共识。为此,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允许证券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二是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三是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平抑市场价格波动,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形成证券市场内在的稳定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施严格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融资融券活动;同时,还将认真总结试点期间的监管经验,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规则,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式推出及持续健康运行打下基础。(上海证券报 周翀)
融资融券试点8月启动
规范的融资融券交易下个月即将现身我国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自8月1日起实施。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券商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在同等条件下,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公司优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试点,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出借给客户,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待试点取得经验、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后,再批准其他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并逐步扩大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
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出借给客户,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
申请试点公司必须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券商;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券商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
券商不得向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融资、融券。客户只能与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券商融入资金和证券 (中国证券报 闻召林 夏丽华)
完善证券市场机制 改变"单边市"状况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正式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融资融券与普通交易有三大区别
问: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是对证券公司而言的,融资融券交易则是对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就是投资者而言的。
融资融券交易又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与大家熟悉的普通证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二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三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状况
问: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和作用?
答:一般认为,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二是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三是流动性增强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四是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还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有益探索。
目前融资融券试点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问:为什么我国过去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目前是否具备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答:对投资者而言,如果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盈利,但如果买卖方向错误,也可能放大亏损;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增加盈利来源,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违约风险,也会承受较大的损失;对整个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市场证券供求、活跃市场交易,但如果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即标的证券)流通量小、市场管理不当,也容易产生过度投机等负面作用。
过去,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小、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证券监管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法律严格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近年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改革发展工作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已经出现一批符合融资融券要求的上市证券,部分优质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有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也在增强,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因此,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此次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就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稳步推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重要步骤。
我们说目前已经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开展这项业务没有风险。即使是在成熟市场,融资融券也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投资者要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只有在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了解相关业务规则后,才能参与这种交易;证券公司也要慎重对待这项新业务,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对公司自身负责的态度,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不可片面追求盈利而放松风险控制。
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试点
问: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为什么要坚持"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
答:规范的融资融券业务和融资融券交易,对我国市场而言,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对这一新事物,市场各方,包括证券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等,都需要一个认识、了解和把握的过程,有关规则也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降低可能产生的风险,我会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在实施步骤上,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出借给客户,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待试点取得经验、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后,再批准其他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并逐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这样做,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纠正可能存在的偏差,同时也有利于减缓市场震动。
试点券商须满足七项条件
问: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具备已经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三年以上、经营行为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等七项条件。
值得说明的是,《试点管理办法》特别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应当已经我会认可,并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只能向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户融资、融券。这样规定,一是为了再次传递监管机构督促证券公司加快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的信息,进一步推动第三方存管工作;二是为了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向客户融资。
此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我会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申请材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际上是扩大业务范围,而业务范围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由于融资融券是一项新业务,目前证券公司的章程都没有规定公司可以从事这一业务,因此要开展这项业务的试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再者,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公司是否能开展这项业务、承担相应的风险,也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为宜。这也是保障股东对公司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的要求。将来,待证券公司的章程对这一业务作了规定后,可以考虑调整要求申请人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我会受理证券公司的试点申请后,将按照《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合规经营情况、内控水平等进行常规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正的程序对申请人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试点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许可条件是公开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评审程序是公正的,最后作出的许可决定也会是公正、公平的。
问:允许少数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会不会对其他证券公司带来冲击?
答:允许少数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确有可能引起客户在证券公司之间的转移,从而对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应当指出的是,被批准试点的证券公司是优质公司,这种基于公司资质差异的客户转移是一种正常现象,有利于形成对证券公司的正向激励机制。考虑到客观上不是所有的优质公司都会同时获准开展试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客户转移,保持行业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为了方便证券公司了解客户,《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以后,随着试点公司范围的逐步扩大,客户在优质公司之间由此而转移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六项规定严控风险
问:《试点管理办法》对融资融券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控制措施?
答:为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防止市场操纵和非正常波动,《试点管理办法》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规定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向具有相应的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担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是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规定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也自动成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三是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四是规定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五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盯市,并在客户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时,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强制平仓;六是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并可以对融资融券交易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当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时,可以暂停交易。
五大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担保物安全
问:怎样保障投资者交付证券公司、用于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的资金和证券的安全?
答:前面已经介绍,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交付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证券,包括其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都是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其性质与在普通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保管的资金和证券不同。由其作为担保物的性质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所决定,《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这部分资金和证券,分别存入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为了保障这部分资金和证券的安全,《试点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其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并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维护。
二是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通过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为每一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用于记载其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商业银行依据存管协议负责维护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三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客户也可以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查询有关数据。
四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专门的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五是规定除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收取客户归还的证券和资金、按照约定处分担保物等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客户的担保证券和资金。
按照以上规定,客户交付证券公司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都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控之下且封闭运行的,客户可以随时查询其变动情况,因此其安全性的维护与第三方存管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样,是有制度安排的。(中国证券报 夏丽华)
融资融券配套细则近日出台
据悉,为配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规范试点期间的融资融券交易与登记结算活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并将于近期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将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
昨日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并未就抵押品范围、融资比例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已在相关条款中,授权交易所制定发布相关细则,就抵押品范围,实行信用交易的证券范围,融资、融券期限,保证金比例,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交差额期限,每一证券信用交易量占流通量比例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此前曾在业内征求意见的上证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的担保品主要包括现金、上证所挂牌交易基金和债券、股票等三类。其中,股票担保品须满足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等一系列条件。对于实行信用交易的证券范围,《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可融资买入证券仅限于可充当担保品的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可融券卖出证券仅包括在上证所挂牌交易满三个月的ETF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保证金比例方面,融资买入ETF和国债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25%,维持保证金率为115%;融券卖出ETF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25%,维持保证金率为115%;融资买入其他证券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50%,维持保证金率为125%。
有关人士透露,由于市场情况的差异,深交所将发布的《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中对担保品的范围和标准规定将与上证所有所区别,有关条件可能略为宽松,因为相比上证所,深交所上市的股票总体规模要小一些。
此外,中登公司的相关细则,将就开立实名信用账户,证券信用交易的资金、证券划转,账户数据查询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证券业协会将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将作为今后券商和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必备内容,体现在合同中。
同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为发挥券商的能动作用,在满足交易所《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合同中包含必备内容的基础上,券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和利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抵押品种类及折算率、信用交易证券种类等。(上海证券报 周翀)
市场机制重大改革
千呼万唤始出来。作为完善证券市场机制的一项基础业务,融资融券试点下个月即将启动。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市场基础性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资本市场的春天正在到来,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已成为各方共识。为此,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此次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稳步推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步骤。
业内人士认为,允许证券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二是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三是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形成证券市场内在的稳定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应该看到,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新业务,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目前各方都还缺乏实践经验。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在正式推出这项业务前,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完善制度,是适当的。投资者要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也要谨慎对待这项新业务,不可片面追求盈利而放松风险控制。(中国证券报 夏丽华)
市场"兴奋剂"
融资融券不仅能让市场出现全新的盈利模式和运行特征,还能为投资者带来新的获利机会。
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市场
申银万国桂浩明指出,在目前指数处于本轮行情次高点的时候出台《融资融券试点办法》,表明管理层在按既定的思路稳步推进改革,改革不一定完全看指数。前期指数在1700点遇阻急跌时,有分析观点借新股发行揣摩管理层有调控指数的意图,目前出台的办法则使这种揣测不攻自破。
桂浩明认为,管理层对后市发展充满信心,通过改革创新的办法推动市场发展的思路仍然没有改变。
市场波幅或将加剧
融资融券业务本身对市场走势具有放大作用,分析人士认为,市场的波动幅度将明显增大,新的盈利模式也孕育其中,短期来看,其对市场的助推作用将更为明显。
江苏天鼎秦洪表示,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业务放大自有资金或市值总量,取得更多的收益。但整个市场资金或市值总量的扩张,也必定会拓展A股市场的波动空间。例如,融资业务需要投资者以自有股票形成质押,一旦投资者判断失误,质押标的股价格达到平仓底限,市场就会出现大量非自愿式抛售,容易产生杀跌循环。
银河证券陈健认为,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的影响方向略有不同,融资具有一定的助涨效果,而融券则有助跌功能。不过,由于融券业务实际操作过程更为复杂,加上目前国内还没有比较标准的做空程序,融资业务可能会率先推出,其对短期市场的推动作用将更为明显。
强化蓝筹股市场地位
在市场人士眼里,新的业务推出也会给市场带来新的投资机遇。
桂浩明认为,以上证50指数为代表的大盘蓝筹股将因其良好的流动性和稳定的业绩,进一步增强其对资金的吸引力。
秦洪则认为券商股是最大赢家。他解释说,融资融券业务将带来A股市场的交易总量提升,经纪业务总量自然水涨船高。而且,初期的融资业务可以为券商带来新增18.2亿元的息差和佣金收入。(中国证券报 徐海洋)
试点青睐质优大券商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为业内关注已久的融资融券正式宣告启动。接受记者采访的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管理办法和内控指引来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更为青睐质优大券商,而第三方独立存管成为必备条件。
净资本说话
深圳一家创新试点券商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与此前大家热议的采用集中授信方式开展融资融券不同,证券公司成为授信主体,证券公司在享受由此带来的大量收益以外,更重要的是将承担更多的责任,管理办法和内部指引对此都有明显的体现。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融资融券试点更为青睐质优大券商,部分中小券商或者存在历史问题的券商,在融资融券方面无疑将失去先机。
创新试点资格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但在同等条件下证监会将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试点。具体到财务指标方面,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 个月净资本均在12 亿元以上。这样看,即使同是创新试点,部分券商仍无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三方独立存管借机提速
深圳一家创新试点券商财务部负责人指出,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方独立存管成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备条件。
据了解,由于涉及保证金利差的利益问题,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虽然被写入证券法,但目前为止,不少证券公司对于实施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的态度并不积极。第三方独立存管成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备条件,主要是为了保证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但这也在客观上刺激了券商尽快实施第三方独立存管的动力。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新客户不能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试点青睐质优大券商,而券商选择客户同样有标准。新客户将无法获得融资融券的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一家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投资者,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此外,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中国证券报 陈劲)
中信证券等三券商可能进入首批试点
有关人士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故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接收券商报审材料。
这也就意味着,在8月1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证监会方可对试点申请券商的财务状况、合规经营情况、内控水平等进行常规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正的程序对申请人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按照既定原则,融资融券首批试点公司数量为3-5家,那么,哪些券商可能成为首批试点公司呢?
《管理办法》给出了申请试点券商应满足的7项条件,其中,"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是两个较硬的条件。在现有的17家创新类券商中,中银国际、上海证券、国都证券和东海证券的净资本不满足上述要求。
采用资产净值口径计算净资本率后,招商证券在今年一季度出现了净资本率66.45%,低于70%监管指标的情况,故根据"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招商证券料不能成为首批试点。
由于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净资本水平,平安证券、长江证券、国元证券、东方证券等净资本水平相对较低的券商也基本没有成为首批试点的可能。
在剩下的8家券商中,从净资本角度衡量,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和国泰君安的优势比较明显,中信证券进入试点基本板上钉钉;从经纪业务量的角度考虑,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和广发证券去年排名前四,国泰君安也有较强的入围竞争力;从券商质地的角度考虑,中金公司自然高出一截,其净资本率长期高于90%,且机构客户资源相当雄厚,相信可以占据一席。如顶着5家的上限来确定首批试点券商,则对剩余的2个名额,相信华泰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等都将是有力的争夺者。当然,上述券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进度不一,融资融券技术系统调试的程度有先有后,业务方案、团队的成熟度和可供交易的资金、证券储备各不相同,变数还是较大的。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获得试点资格必将对券商业务带来巨大好处,能够帮助券商进一步赢得客户资源,所以创新类券商都在紧盯这项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相信还是"硬指标"更有说服力。(上海证券报 周翀)
功效在长远
融资融券业务开闸,初期的象征意义可能大于实质意义,但其中的市场机会及影响也不可小视。
从供应看,试点期间,各家券商只能以自有资金来做这一业务,即使1家券商拿出10多亿元,10家券商的资金规模也仅仅在100-200亿元之间,何况一般预计管理层会选择4-5家券商来做试点,实际能够进入市场的资金将相对有限。
从需求看,融资的需求远超过融券。融券业务的开展存在现实的障碍,券商手中即使有券,可能也不愿意借出,客户对此也不一定有需求。初期可能进行融券交易的预计以私募性质的基金为主,而公募基金则要看其产品设计里面是否可以采用杠杆融资工具了,券商自营投资一般也不会利用这一杠杆工具。
在融资的成本上,券商会在自己的资金成本上,加适当的手续费用。预计各家公司会有所不同,监管层不一定会进行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市场化的原则。
有研究人士指出,融资融券业务将带来市场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投资理念理性化。投资者将更多地青睐大盘蓝筹股,特别是进入沪深300的成分股。二是操作模式从短期转变到更长远。一些优质的股票,不仅具有交易价值,还可抵押出去,进行融资,使得这些个股的波动幅度会相对小些。三是短期资金供给面放大。而在半年到一年的试点结束、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步入常规后,其影响可能会更大,特别是在价值发现上,会使得市场更有效。(中国证券报 朱茵)
新业务更可能面对机构客户
"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同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系统,如交易、清算和监控等系统对证券公司是最为重要的",一位北京券商高管介绍。
在该人士看来,融资融券这种风险较高的业务,考验的就是证券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净资本规模决定了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决定了你的业务舞台有多大。"
证券公司成为授信主体,其对风险控制中比较核心的内容就是对客户资质的判断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利率的确定。该人士表示,"即使抵押品是同一只股票,针对不同的客户,我们的融资比例也有可能不同。"他预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展业对象更可能选择机构客户,因为对机构客户的征信记录调查的成本可能会更低一些,可操作性也会更强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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