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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n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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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9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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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于如此高的发行市盈率,只有一句话,狗改不了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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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存款利率偏高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高级研究员 黃育川  为英国《金融时报》撰稿

      继去年6月中国银行(行情 消息 资金)间利率飙升之后,12月又发生了类似情形,这使人们对两个广泛持有的观点更加深信不疑。一个观点是:处置目前的债务负担将加剧市场波动;另外一个观点是:中国利率水平过低。毋庸置疑的是,中国必须进行金融改革,尽管存在风险。但利率、尤其是存款利率是否真的像许多中国观察人士认为的那样处于过低水平,则是值得商榷的。
      银行间利率飙升的部分原因,在于不同类型的银行在利用家庭存款方面存在落差。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能够利用巨大的存款基础,从其获得放贷资金;而许多中小型民营银行则依赖银行间市场,利用这个资金渠道的成本更高,也更不可靠。银行间市场还是一个银行与非银行中介机构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的场所——此类业务面向私人部门,以博取更高的回报率,当然风险也更高。
      中国央行试图收紧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以放缓债务积累速度,这是利率飙升的原因之一。但政策制定者还有一个合情合理的愿望,那就是为放贷业务“松绑”,使民营部门得到更多支持。
      提高借款利率可能有助于降低经济体中的杠杆水平;但与此同时,粗略比较各国利率可以看出,中国的存款利率并不太低。事实上,中国3%至4%的存款利率比多数大型发达经济体高很多,后者仅为0.2%至0.5%。中国的存款利率也高于多数东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经过通胀和汇率风险调整之后。
      有些主张提高存款利率的人对市场间的比较不以为然,他们喜欢援引经济学家所用的增长模型:即当一国经济处于“均衡状态”时,其实际利率应当等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但这一概念更适用于贷款利率而非存款利率,而且更适用于低速但稳步增长的成熟经济体,而非处于追赶阶段的发展中经济体。它还适用于既不扩张也不萎缩、且不对外部市场开放的“静态”经济体。中国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
      但许多人辩称,银行间利率飙升表明中国需要提高利率,取消目前的存款利率上限将有帮助。的确,只是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很可能带来短期增长。面对流动性紧缺的民营银行更倾向于推出更高的存款利率,因为在揽储竞争中,它们不具备大型国有银行享有的规模和国家担保优势。但在监管不善的市场里,这些银行也更有可能从事投机活动,带来更大的破产风险。所以,在金融市场和激励手段仍扭曲的情况下,完全放开利率管制未必能带来更好的结局。
      同样,那些以国企浪费为由主张提高贷款利率的人,高估了效率收益,因为在中国,利率在长期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太大作用。浪费的主要根源在于国企可以赚到垄断利润(利润上缴国家比例过低),以及响应政治背景的指令。纠正这些扭曲,以及改革国有银行治理、加大资本市场深度、建立更有效的监管体系,这一切在改革任务清单上的排序都应当大大高于存款利率市场化。
      假如国有和私营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且中国放开资本市场,那么利率会处于何种水平?如果中国取消资本管制,那么更多信誉良好的借款者可能就会赴海外借贷,利用比国内更低的贷款利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汇率下行风险较低的助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已经在进行利率套利,它们利用自己的海外附属单位获得更廉价的外部资金。类似的,受较高的存款利率吸引,外国资金会更多地流入中国。这将对存贷款利率都构成下行压力,使其跌至欧洲和美国的水平,并对人民币构成升值压力。
      换言之,中国有一种不寻常的情况:投资占GDP的比率非常高,但储蓄率更高。储蓄盈余体现为贸易盈余,然后被央行投资至海外。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均衡利率是使储蓄等于投资的利率。如果不改革制度,那就只能通过降息让储蓄下降、让投资增加,直到两者达到平衡。
      无论是与其他国家比较,还是以“均衡”利率的概念来衡量,中国的存款利率都太高,而不是太低。人们之所以形成中国存款利率太低的错误印象,根源在于人们认为中国眼下隐现的房地产泡沫是受到存款利率过低的驱动,而事实上,泡沫很大程度上是资本管制、以及股市和土地市场的扭曲所导致的。这一切都突显出加强治理和监管体制的重要性,这是金融改革的前提。
本文作者是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arnegie Endowment)高级研究员,曾任世界银行(World Bank)中国局局长
译者/何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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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楼主的信心从何而来。:#DA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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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9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andar 发表于 2014-1-9 14:54
中国存款利率偏高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高级研究员 黃育川  为英国《金融时报》撰稿

      继去年6月中国 ...

评论:大陆存款利率高是事实,但是卡内基的黄研究员并没有搞清楚大陆存款利率高企的真正原因,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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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meibanfale 发表于 2014-1-9 15:12
不知道楼主的信心从何而来。

每个人都会死亡,但你并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仅仅据此就对其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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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01月10日 07:44 AM泡沫破裂后中国将迎来长期增长独立经济学家 谢国忠  为英国《金融时报》撰稿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一份雄心勃勃的改革计划,要在2020年以前实现中国经济的转型,转为主要依靠市场力量而非政府来进行资源配置。但这一计划一推出,就面临着当前脆弱经济局面的阻碍。自2008年以来,中国一直依靠巨大的房地产泡沫来为主导经济的固定资产投资提供融资。雄心勃勃的结构性改革通常会带来一段时期的经济增长放缓。而如果在经济泡沫期施行结构性改革,则可能导致经济增速显著下滑。正因为此,金融市场才一直在关注泡沫破裂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非成功推行改革计划可能带来的好处。
如果企业因预计未来需求增长而扩大投资规模,无痛改革是可能的。这股力量可以抵消改革带来的收缩效应,甚至推动经济增长。在中国改革国有企业、实行住房私有化,并在上世纪90年代末决定加入世贸组织(WTO)时,企业界以规模庞大的投资作为回应,很快吸收了经济结构调整导致的所有负面影响。不良贷款,主要是前一个过度投资周期留下的地产和矿业资产,很快在快速经济增长的拉动下变成了优质资产。很多人希望,企业界这次也能做出同样的反应,在提振经济的同时使改革变得不那么痛苦。
我怀疑,中国可能无法重现十几年前的经历。在改革措施实际推行以及经济泡沫缩小以前,不太可能出现大规模的投资反应。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拥有大量剩余劳动力以及较低的出口市场份额。外国直接投资一直在等待一个信号,以大举涌入中国市场,利用上述有利形势。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正是跨国公司企盼的信号。如今中国的出口市场已经饱和,产能过剩在绝大多数行业普遍存在。因此,即便政府能将经济从投资导向调整为消费导向,企业也不会急于在短期内扩大产能。如果要等待经济形势好转才开始改革,则很可能需要等待很长时间。
等待是有成本的。中国经济泡沫的核心问题在于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以及银行结成的铁三角。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通过竞价拍卖推高土地价格,银行则向这两者发放贷款,并将价格飞涨的土地作为抵押物。由于土地价格的上涨速度远远快于经济增速,信贷集中流向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受这两者运用资金的效率低下影响,通货膨胀水平上升,这等同于对所有居民征税。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信贷集中与通货膨胀的螺旋上升模式正变得摇摆不定,因其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自2008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在GDP中所占比例已经上升了超过10个百分点,并突破了50%。
在最近一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控制债务风险被列为了2014年的首要政策目标。其实质必然是阻止泡沫经济继续发展。若非如此,债务风险还将上升。压缩信贷泡沫的关键在于,阻止地方政府以土地为抵押物借入更多资金。即便银行在向地方政府发放贷款时已经变得愈加谨慎,地方政府还是可以通过影子银行体系融资。因为地方政府不介意支付高利率,并坚信中央政府将对它们施以救助,金融市场手段对其并不适用。中央政府必须就其在救助问题上的立场做出明确表态。我相信,2014年中央政府将会表明立场,这将导致多数地方政府出现大幅信贷萎缩。由于地方政府支出是驱动经济的主要引擎,经济可能显著放缓。
但经济下滑完全不会威胁到中国的社会稳定。目前劳动力紧缺的状况普遍存在。经济下行将给通胀压力降温,并降低生活成本,进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鉴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持续存在,解决方法在于通过调整经济结构扩大白领工作岗位的用人需求。
2014年中国的经济增长数据可能不会太好看。意见领袖们或许会将其称为中国增长神话的终结。我的观点正好相反。多年来,我一直在提醒大家注意中国的经济泡沫。当泡沫破裂时,我们迎来的只会是更好的明天。中国的未来是光明的。中国的劳动生产率与发达经济体相当,而工资水平仅为其七分之一。目前中国的人均消费水平仅为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的十分之一。消费需求与生产率上升的良性循环将在未来20年稳稳持续。只要中国经济体系的效率并非过于低下,中国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在2030年之前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
我认为,当中央政府拿出一套改革金融体系的方案时,就将标志着当前经济周期见底。接下来的结构性改革将使中国经济变得更有效率,并减少对投资和出口的依赖。在此之后将出现一个长的增长周期。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关于中国的坏消息其实是好消息。
注:本文作者谢国忠(Andy Xie)是驻上海独立经济学家和咨询师。
译者/马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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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14 10:52 编辑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就一直呼吁实施全流通发行,为此,还多次给各任证监会主席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写过信,没用。

所谓全流通放行,即只要自愿,管它什么类型的股东,新股上市第一天即统统全部流通,你看谁还乱炒?!

“三高”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在于行政力量随意干预股权的流通,另一方面政府设立市场主要为融资的心魔未除。就说前者行政力量随意干预股权的流通吧,早已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该流通的不流通,完全延续了股权分置的愚蠢逻辑:不就是想在短时间内造成供小于求的格局,以为个公司顺利融资吗?!那你还抱怨三高干嘛?三高不过是股权被随意分置的众多恶果中的三个。

中国官员计划惯性太强,什么都想插一杠子,这样水把水搅浑了,才好趁机捞一把。否则,一切都交给市场了,官员吃谁去?

所以,三中全会力倡的“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改革道路绝对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改革的阻力很大!以证监会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为例,新制度设计者揣着明白装糊涂,这是向“注册制”改革的过度吗?完全不是,完全是旧制度的延续。

现在的情势是,旧的IPO制度没有任何本质改动,发行量却要大跃进了,市场被左右狠抽了两记耳光,懵了!

经过这次试错,市场各方明白了两件事:证监会新任主管是个糊涂蛋;真正的明白人走了,当省长去了。

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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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斯顿·丘吉尔曾经说过,“不从历史中吸取教训的人注定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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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14 10:49 编辑

宋任穷之女宋彬彬道歉:***中对生命的集体漠视酿成了悲剧出处:凤凰网2014-01-14 07:48


  昨日,北师大女附中(北师大附属实验中学前身)“老三届”的20多名学生与30多名老师、家属举行见面会。他们中的一些人向***中受到伤害的校领导、师生道歉。
  这些经历过***的学生,会上,有的对***中身为学生运动领头人深怀歉意,有的为副校长卞仲耘被部分学生殴打致死时的“不作为”懊悔痛苦,有的因批斗过老师而渴望当面道歉。
  宋彬彬是开国上将宋任穷之女,曾因登天安门城楼给毛主席献红袖章,被人称作“宋要武”。
  在昨天的见面会上,她发言表达了自己的歉意。
  我的道歉和感谢
  宋彬彬
  今天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老师同学们见面。谢谢你们的到来,谢谢你们能听到我在四十多年后说的一些心里话。
  女附中的***,是从1966年6月2日我参与贴出第一张大字报开始的,大字报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更波及并伤害了许多老师。所以,我首先要向当时在校的所有老师和同学们道歉。
  我是工作组进校后任命的学生代表会负责人之一,在工作组撤走一周后,校园里发生了暴力致死卞校长的8-5事件。我和刘进曾两次去大操场和后院阻止,看到围观的同学散了,以为不会有事了,自己也走了。因此,我对卞校长的不幸遇难是有责任的。当时我想的更多的是工作组犯了错误,我们也跟着犯了错误,担心别人指责自己“反对斗黑帮”,所以没有也不可能强势去阻止对卞校长和校领导的武斗。二是,我们欠缺基本的宪法常识和法律意识,不知道公民享有被宪法保护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对人权、生命的集体漠视,酿成了卞校长遇难的悲剧。
  请允许我在此表达对卞校长的永久悼念和歉意,没有保护好校领导们,是我终生的伤痛和懊悔。
  ***是一场大灾难,对此我也有切肤之痛。1966年8月18日,我在天安门城楼上给毛主席献了红袖章。毛问我“你叫什么名字啊?”我说叫宋彬彬。“是文质彬彬的彬吗?”我说:“是。”毛又说:“要武嘛。”事后光明日报记者来学校采访,要我写文章,我说就那几句话,没什么可写的,当时还有别的同学在场。
  没想到,1966年8月20日《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我给毛主席戴上红袖章”。署名宋要武,括弧宋彬彬。8月21日《人民日报》转载此文,立即家喻户晓。短短几天内,暴力横扫全国,不但造成无数的家破人亡、生灵涂炭,还带来了国家精神、文化、经济上的惨重损失。而真实的历史是我从来没有改名叫宋要武,我们学校从来没有改名叫“红色要武中学”。
  40多年来,有两个不同的宋彬彬:一个是老师同学们认识,了解的宋彬彬,另一个是成为***暴力符号的“宋要武”。我想借此机会,在了解我的老师们面前再说一句,我在***初期没有组织、参与过任何暴力活动,包括抄家、打人、故意伤害老师和同学。
  我是2003年回国的。回来后,参与了刘进、叶维丽等对学校***初期事件的调查。在这十年中,见到和拜访过梅树民老师、刘秀莹老师、李松文老师,我的班主任赵克义老师和多位***时在校的老师和同学们。这个过程促进了我对***的反思。
  我们曾在不同场合对老师和校领导表达了道歉,而老师们的宽容体谅又让我常常受到教育。譬如在反右和***中都深受伤害的朱学西老师,曾对我们说:“宋彬彬因宋要武受害,她没有做这些事情,就不要有什么负担,否则我们一辈子受害,你们一辈子也受害了。”李松文老师在8-5当晚,为了让医院尽快抢救卞校长,带头签名作保,四十多年后,为了澄清事实,再次作证。刘秀莹、梅树民二位老师对我们既有严厉的批评,也有真心的爱护,对于我们的调查文章逐字逐句审核批改,这份关爱一直持续到他们生命的尽头。如果他们能参加这个见面会,该会有多高兴啊。我希望九泉之下的老师,也能听到我们真心的道歉和感谢。
  我是1960年考进女附中的,从少年到青年,我人生中最关键的六年是在女附中度过的,老师和母校给我留下了许多美好的回忆。这六年中,老师们循循善诱的教导,树立了我做人的基本品格和道德底线。***之后,母校坚守原则证明了我的清白,老师们更是鼓励我要实事求是,正直坦荡地度过晚年。反思我的一生,虽然坎坷曲折,有过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我可以负责任的告慰老师告慰母校:我没有辜负你们的教导,一生都恪守“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的原则。
  今天,我能面对当年的老师和他们的家人说出多年来我一直想说而又没有说的话,是因为我觉得,我个人受到的委屈、痛苦都算不了什么,重要的是,一个国家走向怎样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如何面对自己的过去。如果忘记了过去的悲剧,忘记了过去的错误,悲剧还可能重演,错误还可能再犯。没有真相就没有反思。同样,没有反思也难以接近真相。我希望所有在***中做过错事、伤害过老师同学的人,都能直面自己、反思***、求得原谅、达成和解,我相信这是大家的愿望。
  我要再次说声,对不起!再次说声,谢谢老师们!谢谢母校!

评论:温斯顿·丘吉尔曾经说过,“不从历史中吸取教训的人注定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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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宇宙兄,终于看到终结浪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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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andar 发表于 2014-1-14 10:56
宇宙兄,终于看到终结浪型了!

不出意外,应该是终结浪型+失败,至少对沪指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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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成指也是“终结浪型+失败”,而300仅仅是终结浪型,没有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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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深证综指也是“终结浪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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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甚至中小板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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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欣赏瑞州青林的建议,相信如果实施,肯定会提高新发上市公司上市流通规模的预期,并对缓和三高起到相应作用。

其实,如果我们还不太麻木的话,回到问题本身,通过“三高”,市场至少告诉各市场主体和监管者: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令第95号中发布并实施的新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所提供的新发上市公司上市流通规模显著小于市场的需求!

既然新发上市公司的流通规模供给显著小于需求,那办法也就简单了,增加供给就得了!楼主给出了很好建议,如果还不行的话,就用我的猛药好了。

问题是,证监会揣着明白装糊涂,不乐意干!看看过去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为了发行顺利甚至推高发行价,竟然处心积虑地采取了很多措施,如不惜让网下配售要苦等几个月才能上市,等等比比皆是。

要让证监会转弯子,必须要有个明白人主管,但遗憾的是,明白人走了,来的却是个糊涂蛋子,不懂装懂,那新任证监会主管很快就会成为证监会职业文官们的傀儡的!

边走边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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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国家能源局发布数据,2013年全社会用电量53223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7.5%,增幅比2012年显著提高2个百分点。其中,四个季度同比分别增长4.3%、6.0%、11.2%和8.6%。第四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增速从第三季度的超高增长明显回落,但依然维持在8.6%的高增长水平。表明,下半年中国经济活动已经成功从上半年的谷底走出并保持在高增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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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深研究股市捉妖记股票自动交易缠学MACD实战分析交流群组将上证指数拆解到底

发表于 2014-1-15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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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15 10:22 编辑

让我把中国证监会那帮“棒槌”们花了了一年多时间搞的新股发行与承销办法抖搂一下#*29*#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3年12月24日                                                来源:
                                                                                                                                                                                       
(2013年12月13日 证监会令第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做出限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合理确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不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不多于40家;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总额数量巨大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八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报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4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 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推介、定价、配售、承销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则规定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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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andar 发表于 2014-1-14 15:23
我欣赏瑞州青林的建议,相信如果实施,肯定会提高新发上市公司上市流通规模的预期,并对缓和三高起到相应作 ...

也不能说一点进步都没有。比如,允许一定比例的老股上市;再比如,以往“网下配售锁定数个月方可流通”的可笑规定,如今改成了“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等等。

只是,进步的力量太小,与强大反动的力量相比依然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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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15 11:22 编辑

北京人喜欢把“任吗不懂”的人叫做“棒槌”,或“生瓜”#*29*#

要说,监管机构里的“棒槌”和“生瓜”那可多了去了!否则,搞了二十多年的新股发行规则,为何至今依然漏洞百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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