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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n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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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2-17 10:03 编辑
andar 发表于 2014-12-16 22:00
评论:第三产业同比增长7%是11月份经济运行的唯一亮点

我早就提醒过,
    经济依然在寻底之中,而本轮牛市的买点主要并不在宏观经济基本面!


对于基本面信息的逐月逐季发布,理性的解读应该是这样的:

      经济数据越糟糕,预示着反周期的货币政策空间越大、力度更激烈,同时也预示着积极的财政政策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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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11月数据无比糟糕,那就等着本月降准、降息吧!尤为关键的是,小步慢走必须改为大步快跑:

先降低1.5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0.5个百分点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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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2-19 21:03 编辑

我们知道2013年底中国M2余额为1106524.98亿元人民币,因此

      货币流通速度V=名义GDP/M2=0.531
或者
     货币流通速度倒数1/V=M2/名义GDP=188.2%

我曾经说过,在中国GDP统计中,瞒报+漏报>>虚报,最新GDP修正数据再次验证了这一点。

根据2013年中国最新GDP修正数据,中国M2/名义GDP[=货币流通速度倒数1/V]一下子跌破200%、190%到188.2%,狠抽了FT、WSJ等西方媒体、摩根、高盛等西方金融财团们以及国内犬儒们一记耳光,它们心里肯定很不舒服!

它们很不舒服,这很好,胡乱拿中国货币流通速度倒数造谣惑众应该可以暂时告一段落了!

但它们不会消停的,肯定会拿别的幺蛾子胡说八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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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2-20 14:55 编辑

给大家说两个细微之处,大家就知道英国《金融时报》、WSJ等西方媒体、摩根、高盛等西方金融财团们是何等卑鄙的了!

第一,英国《金融时报》2014年07月22日 06:27 AM 刊发记者吉密欧题为《中国负债飙升令人担忧》的文中说,根据渣打(Standard Chartered)一项新的估计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总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在6月底达到251%,远高于2008年底的147%。”试问,6月底如何得知GDP全年统计,又如何计算的出所谓“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总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在6月底达到251%”的数据哪?!
让我们反推一下看看吧!因为2014年6月底中国的M2余额为1182293.96亿元,可以反推出所谓“渣打估计”的2014年6月中国GDP=1182293.96/251%=471033.45亿元,竟然反而比半年前即2013年全年中国GDP初值568845.2亿元低了多达97811.75亿元!这恰恰是英国《金融时报》假借“渣打估计”之名对数据做的大手脚!
此外,2008年底中国的货币流通速度倒数1/V=2012年底M2/2012年名义GDP=475166.60亿元/314045.43亿元=151%,而非147%,这是英国《金融时报》做的小手脚,毛毛雨啦!

第二,英国《金融时报》2014年07月22日 06:27 AM 刊发记者吉密欧题为《中国负债飙升令人担忧》的文中还配图如下:



可以看出,图中计算的中国2013年中国的M2/名义GDP应该低于250%,约在220%至230%之间,然而计算一下我们发现,
中国2013年M2/2013年名义GDP初值=
1106524.98亿元/
568845.20亿元=194.5%!

请问英国《金融时报》上图中有关中国2013年底的高达220%以上的M2/名义GDP又是如何杜撰出来的哪?


为达到恶毒攻击中国的目的,英国《金融时报》竟然不顾名誉,不惜篡改数据大肆造假,那可是以名誉为赌注下了大本钱的!英国《金融时报》何以如此奋不顾身?难道不应该引起中国人的深思吗?!

无论如何,对于英国《金融时报》的大肆造假行径,人们也只能用“可耻”二字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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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实现全面联网
《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2014-12-19 08:17 来源:经济参考报字号:1214


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实时共享,加强有关部门互通有无

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实现全面联网

专家称为未来诸多改革提供基础数据来源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独家获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下发至中央各部委及相关部门,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现多层次信息共享。其中,国土部将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业内人士指出,多层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问题,并为未来部分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但制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息共享制度执行细则的落地和完善。

据权威人士透露,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执行部门以及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均为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

上述权威人士称,条例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条例提出,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

该人士称,条例还提出,在建立国土系统内部联网、建立相关部委的信息联网的同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有无。他表示,这意味着除了国土系统内部共享外,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将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避免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此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法规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康俊亮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共享制度是此次暂行条例最大的特色。在登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可以保证交易信息、登记信息有效衔接,既可以理顺交易管理与登记管理的关系,又可以达到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从更长远的角度看,也为今后诸多改革措施提供了基础数据来源。但康俊亮也指出,从目前条例规定来看,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互通实施难度仍较大。据了解,此前与不动产登记相类似的住房信息联网,经多年推动仍处“联而不通”的状态。

除了登记信息共享,条例还对查询人做出具体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上述权威人士表示。

对此,康俊亮表示,对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还需立法进一步明确。例如从理论上看,房屋买卖当中的买方与该房存在利害关系,应可以凭卖方授权进行查询。继承关系的继承人也应有查询资格等。

对于行政机关查询,康俊亮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并不是可以查询所有信息,而是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查询与履行行政职责有关的信息。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尽管条例于明年3月才正式实行,但地方相关工作已经快速展开。据统计,除了西藏、新疆、河南、重庆外,中国启动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省份已达到27个。其中,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甘肃、贵州、上海、青海等9个省份明确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广西11月13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明确2017年实行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福建出台的《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提出,2015年6月底前,全省市、县(区)要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并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做好机构组建、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工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此外,还有不少省份相继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例如贵州将在仁怀市、威宁县、白云区、七星关区、都匀市、松桃县、思南县等7个县(市、区)开展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湖南则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记者 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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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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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12月19日新闻发布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12-19 来源:证监会

[size=14.3999996185303px]  2014年12月1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近期对市场操纵的执法工作情况,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通报了证监会与最高院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情况。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问:近期,多家媒体报道了方正证券与民族证券有关纠纷,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论?
  答:我会已关注到方正证券与其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之间的纠纷事项。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均应依法合规行使自身权利,不得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上市证券公司的第一、二大股东,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双方协议约定,妥善解决相关争议,不得干预也不得因争议而影响两家证券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方正证券、民族证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保持公司的独立性、正常经营和员工稳定。我会已采取措施,加强对两家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高度关注其合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会将依法处理。

  问:有媒体报道称,旨在改善券商净资本约束的风控指标新规将发布,请问是否属实?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为落实“新国九条”和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保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今年我会启动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目前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条件成熟时,将按法定程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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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18只股票涉嫌操纵股价 证监会立案调查(名单)

2014年12月20日 02:26
来源:新京报








296人参与 118评论


隐蔽性强类庄股操纵模式抬头,证监会称已对涉嫌机构和个人立案调查
新京报讯(记者金彧)在12月19日的新闻例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包括中科云网、百圆裤业[6.54% 资金 研报]等在内的18只个股涉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情况,并称目前已对涉嫌机构和个人立案调查。截至昨日收盘,除百圆裤业、珠江啤酒[1.71% 资金 研报]及停牌个股外,其余涉案个股均下跌。
市场操纵出现新手段
昨日,张晓军表示,目前已对涉嫌操纵“中科云网”、“百圆裤业”、“兴民钢圈[-0.27% 资金研报]”、“山东如意[-3.75% 资金 研报]”、“湖南发展[-3.29% 资金 研报]”、“铁岭新城[-1.64% 资金 研报]”、“宝泰隆[0.52% 资金 研报]”、“宝鼎重工[0.39% 资金 研报]”、“元力股份[-3.56% 资金 研报]”、“东江环保[-1.12% 资金 研报]”、“中兴商业[0.00% 资金 研报]”、“山东威达[-2.40% 资金 研报]”、“宁波联合[-2.69% 资金 研报]”、“远东传动[-1.92%资金 研报]”、“科泰电源[0.00% 资金 研报]”、“新海股份[0.00% 资金 研报]”、“九鼎新材[-2.61% 资金 研报]”、“珠江啤酒”等18只股票的涉案机构和个人立案调查。
记者统计发现,涉案的18只个股中有15只为中小板股票,2只创业板股,和1只上交所主板个股。上述个股基本无业绩支撑,个别甚至出现连续两年亏损,多为靠炒作电商、云计算等概念吸金拉升。截至昨日收盘,仅百圆裤业和珠江啤酒收盘上涨,另有两只个股停牌,其余均下跌。
张晓军介绍,今年以来,市场操纵行为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特点:一是操纵持续时间短、建仓拉抬出货快等隐蔽性较强的类庄股操纵模式有所抬头;二是涉案人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对倒交易、虚假申报撤单、尾市拉抬等多种手法交叉并用,操纵股价非法获利巨大;三是出现“以市值管理”名义内外勾结、通过上市公司发布选择性信息配合等新型手段操纵股价的案件。
针对当前市场运行特征和市场操纵行为新特点,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已于近期开展打击市场操纵专项执法行动。一是拓宽线索渠道,强化实时监控,全面排查异动交易,依托大数据系统深入分析挖掘操纵市场线索;二是集中力量查处市场操纵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是进一步完善针对市场操纵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利用大数据系统“捕鼠”
在深交所大数据系统挖出马乐老鼠仓案之后,大数据这一“捕鼠神器”一战成名。如今,监管层已将大数据监控系统运用于筛查调查市场操纵。
“近期,证监会依托大数据系统,强化了针对市场操纵线索筛查和调查工作。”张晓军说,市场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三公”原则,损害投资者利益,是引发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常见违法违规行为,也是证监会历年来打击的重点。
公开资料显示,上交所和深交所各有一套证券交易监控系统,针对老鼠仓等交易行为还建立了专项核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其中,上交所异动指标分为4大类72项,敏感信息分为3级;深交所建立了9大报警指标体系,合计204个具体项目。
据悉,大数据“捕鼠”大致分三步:首先是通过对网络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分析挖掘出可疑账户,其次通过分析交易IP、开户人身份、社会关系等进一步确认;最后进入调查阶段。
放大镜
中科云网丑闻缠身
原为湘鄂情[-7.48% 资金 研报]的中科云网,扛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概念大旗,摇身从中高端餐饮企业变为时髦的大数据互联网企业。然而,更名之后的中科云网并没有带来新气象,反而负面消息不断。

2013年已经亏损超5亿元的湘鄂情,在变身为中科云网后,净利润持续亏损。今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接近1亿元,全年预计亏损1.8亿元。
12月9日,身陷泥淖的中科云网选择出售三家下属湘鄂情餐饮企业和商标止损。转让了湘鄂情、湘鄂缘、湘鄂情深等在内的系列商标。公司表示,转让这些资产是为了解决资金压力。
本周,中科云网还被证监会因涉嫌违规展开调查。证监会规定,如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
12月19日,中科云网低开低走,盘中一度接近跌停。截至收盘,中科云网报收6.56元,大跌7.48%。自10月21日以来,中科云网持续下跌,较10月最高点12.45元几近腰斩。
新京报记者金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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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质疑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程序不当:
两部委越权
2014年12月19日 23:22  中国经营报 微博 我有话说([color=#b6cc !important]16,052人参与) [url=]收藏本文[/url]     


  律师质疑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程序不当
  杜丽娟、许浩
  国际油价的持续下跌给成品油消费税提高创造了条件。
  11月28日和12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密集发文称,将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由于消费税征收细则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尚未上升到税法的高度,所以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
  一直以来,公众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字眼并不陌生,在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税收法定,其余多是国务院授权,尽管如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短期内频繁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仍然引起一些人的质疑。
  河北省律师韩甫政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调整或决定汽、柴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两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并无任何法律效力,绝不能因为其中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概念,就可摇身一变成了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无权以部委通知的形式决定消费税税率”。
  据悉,当前征收汽、柴油消费税的法律依据是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
  对此,韩甫政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机构、单位等,均无资格、无权利予以决定”。
  在他看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两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应因其中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表述,就可变成了行政法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不能说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税暂行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尚未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按以往的惯例,调整消费税只需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再以部委名义发布”。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1990年,中央政府在海南试点成品油消费税,并实现费改税。2009年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出台。今年4月,财政部官员表示,相比日本、欧洲等国,中国燃油消费税比例仍有上调空间,政府将择机再次上调燃油消费税。
  1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时隔半月,在国际油价暴跌的窗口期,12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再度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对此,一位接近财政部的相关人士表示,两次上调虽然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文,但更多是国务院的要求,这两个部委只是执行。
  12月12日,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答问中,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
  不仅如此,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必要的。
  不过,这些似乎并不能成为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合理理由。
  韩甫政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中,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表述,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中,则无“经国务院批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部九十四条中,用“批准”概念的共有12处,用“决定”概念的共有32处,从立法法涉及“批准”和“决定”的规定中明显看出,“批准”和“决定”是两个内涵存在本质区别的法律概念,彼此不能混淆不能代替,更不能等同。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中的“经国务院批准”,根本不能代替更不能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二款中所规定的“由国务院决定”。
  对此,施正文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是消费税的征收主体,所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应该以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方式,或者由国务院直接发布消费税调整决议来调整消费税。
  对于韩甫政的质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并没有给出解释理由。
  施正文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未来,应该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消费税立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税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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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2-20 22:29 编辑

大陆歪风大,怪事尝屡见不鲜。

这不,国际原油价格【纽约商品交易所低硫轻质原油】从6月20日107.30美元/桶跌到12月16日最低53.60美元/桶,近5个月每桶原油跌去了53.70美元或超50%!可其间大陆汽柴油价格跌幅不足原油价格跌幅的一半,汽柴油消费税却借机连续两次上调。

更为奇异的情景是,6月20日至今,还没有听说过大陆有一个城市调低了出租车打车费,也很少听到民众的相关抱怨与呼声见诸官方媒体!

从汽柴油价格和出租车打车费两个角度看,中央与地方政府所谓支持家庭消费的政策还仅仅停留在嘴上!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增速连续多年快于名义经济增速,直接导致家庭与企业两大部门在国民收入于三大部门间分配与再分配中的地位日趋低下,无异于杀鸡取卵,直接威胁到社会与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长期可持续性!时至今日,怎么还不警醒?!还不知足?!还继续在与民争利、与民争食的歪道上裸奔?!非要到民生凋敝、营商困顿的时候才肯罢手?!!

从民众心声到官方媒体,有时仿佛霓虹灯到月亮的距离......

让更加文明的制度引领大陆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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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信证券市值居全球券商第四 净利仅为高盛一成
2014-12-18 13:43 来源:中国网

在经历了一轮124.32%的暴涨后,A股券商 “一哥”中信证券 (600030,收盘价32.75元)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刻—截至12月17日收盘,中信证券总市值3608亿元,约合582.5亿美元,仅次于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这三家顶尖证券公司,位居全球第四位;远远超越野村证券,是亚洲第一大券商。

“有钱,任性”,这句网络俏皮话生动地反映了当前A股市场的生态。在巨量资金的追捧下,中信证券在市值上超越了众多全球同行翘楚;投资者也不应当忽视,在规模、经营成果上,中信证券还远远落后于上述国际大行,但其估值水平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国际大行,如2013年中信证券的营收还不敌高盛的零头,其净利更是只有高盛的10%。

市值跃居全球券商第四

在这轮牛市中,券商股是当值无愧的明星,而券商板块的老大中信证券则是这十几颗明星中最耀眼的那颗。11月21日~12月18日,中信证券累计涨幅高达124.32%,期间还录得4个涨停板。截至昨日收盘,中信证券总市值高达3608亿元,约合582.5亿美元,将第二的海通证券 (2332亿元)和第三的招商证券 (1878亿元)远远甩在后面。

即便是与国际大型券商相比,中信证券也不遑多让。东方财富数据显示,全球证券业绝对的龙头高盛最新市值为798亿美元,摩根士丹利、瑞银分居第二、第三位,最新市值分别为695亿美元、640亿美元;中信证券排第四位。

记者注意到,昔日亚洲第一券商日本野村证券最新市值约为221亿美元(以美股市场野村股价计算),仅相当于中信证券的38%。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中信证券近1个月的市值增幅相当于1.4个野村证券!

中信证券巨大的赚钱效应让投资者喜笑颜开,但也有另外一部分投资者心里难免犯嘀咕:截至昨日收盘,中信证券静态市盈率为68.85倍,动态市盈率也高达42.35倍。即便是市场普遍预期的券商明年业绩翻番得以实现,中信证券的市盈率也处在20倍以上的高位。

如果将比较对象放到全球范围,中信证券的高估值水平将更加明显。

估值远超国际大行

以市值计算,中信证券无疑是全球证券行业的巨头;但以经营成果计算,中信证券仍只是“小弟”的水平。

以2013年为例,当年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野村证券的总收入分别为342.06亿美元、395.05亿美元、324.17亿美元、183.18亿美元(野村证券数据来自2013~2014财年年报 ,报告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下同),中信证券为25.56亿美元(163亿元人民币,汇率取6.3,下同);净利润方面,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野村证券分别为80.4亿美元、35.67亿美元、29.32亿美元、21.64亿美元,中信证券为8.32亿美元(52.4亿元人民币)。

不难看出,无论是总营收还是净利润,中信证券与其他国际大行都相去甚远,只相当于高盛净利润的10.3%。

截至2013年财报期末,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野村证券的净资产规模分别为784.67亿美元、539.74亿美元、659.21亿美元、251.3亿美元,而中信证券只有141.9亿美元。

在经营成果远逊于其他国家大行的情况下,中信证券的高额市值只能通过高估值得以实现。以2013年底净利润计算的静态市盈率,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野村证券分别为9.9倍、17.9倍、23.7倍、11.78倍,而中信证券为68.85倍;市净率方面,上述国际大行均在1倍左右,而中信证券超过4倍。

业绩能否支撑高估值?

股市大涨-成交放大并伴随各种创新业务推出-券商收入增加-券商股股价上涨-股指继续上涨;这样一个不断自我强化的逻辑链条不断推升着券商股股价屡创新高,中信证券也不例外。创新业务固然值得期待,但从目前来看,创新业务尚无法彻底改变券商靠天吃饭的现状。以中信证券为例,2013年公司仍有近六成的收入来自佣金及手续费净收入;利息净收入占比尚只有5.1%的水平。

同在亚洲的野村证券收入结构则大为不同,2013~2014财年,野村证券的佣金及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只有25.91%,远低于中信证券59.8%的水平。

业内多有观点认为,目前A股超高的成交量无法长期维持,在A股逐渐恢复理性、成交量回归正常后,券商来自经纪业务的收入无法维持永远的高增长。即便是业界寄予厚望的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也只有在行情火爆的情况下才有爆发式增长的可能,行情一旦归于平淡,或融资余额达到上限,两融的利息收入将不再具有吸引力。有机构预计,两市融资余额上限在1.2万亿元左右,而目前余额已接近万亿元大关。

昨日,有私募人士向记者坦言,中信证券尽管是A股券商龙头股,但明显业绩更少,市值高,泡沫明显。亦有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无论从P/E(市盈率)还是P/B(市净率)角度看,中信证券相对于高盛、大摩和瑞银都偏高,如果其未来业绩增长无法达到足够大的幅度,目前的高估值很难维持。

今日中信证券公告 ,公司有关部门正在拟订公司2015~2017年资本补充规划,公司计划进一步补充资本,不排除未来三个月内筹划发行股份补充资本的可能性,但发行股份方式、时间节点及规模仍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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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1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信证券市值居全球券商第四 净利仅为高盛一成
2014-12-18 13:43 来源:中国网

在经历了一轮124.32%的暴涨后,A股券商 “一哥”中信证券 (600030,收盘价32.75元)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刻—截至12月17日收盘,中信证券总市值3608亿元,约合582.5亿美元,仅次于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这三家顶尖证券公司,位居全球第四位;远远超越野村证券,是亚洲第一大券商。

“有钱,任性”,这句网络俏皮话生动地反映了当前A股市场的生态。在巨量资金的追捧下,中信证券在市值上超越了众多全球同行翘楚;投资者也不应当忽视,在规模、经营成果上,中信证券还远远落后于上述国际大行,但其估值水平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国际大行,如2013年中信证券的营收还不敌高盛的零头,其净利更是只有高盛的10%。

市值跃居全球券商第四

在这轮牛市中,券商股是当值无愧的明星,而券商板块的老大中信证券则是这十几颗明星中最耀眼的那颗。11月21日~12月18日,中信证券累计涨幅高达124.32%,期间还录得4个涨停板。截至昨日收盘,中信证券总市值高达3608亿元,约合582.5亿美元,将第二的海通证券 (2332亿元)和第三的招商证券 (1878亿元)远远甩在后面。

即便是与国际大型券商相比,中信证券也不遑多让。东方财富数据显示,全球证券业绝对的龙头高盛最新市值为798亿美元,摩根士丹利、瑞银分居第二、第三位,最新市值分别为695亿美元、640亿美元;中信证券排第四位。

记者注意到,昔日亚洲第一券商日本野村证券最新市值约为221亿美元(以美股市场野村股价计算),仅相当于中信证券的38%。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中信证券近1个月的市值增幅相当于1.4个野村证券!

中信证券巨大的赚钱效应让投资者喜笑颜开,但也有另外一部分投资者心里难免犯嘀咕:截至昨日收盘,中信证券静态市盈率为68.85倍,动态市盈率也高达42.35倍。即便是市场普遍预期的券商明年业绩翻番得以实现,中信证券的市盈率也处在20倍以上的高位。

如果将比较对象放到全球范围,中信证券的高估值水平将更加明显。

估值远超国际大行

以市值计算,中信证券无疑是全球证券行业的巨头;但以经营成果计算,中信证券仍只是“小弟”的水平。

以2013年为例,当年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野村证券的总收入分别为342.06亿美元、395.05亿美元、324.17亿美元、183.18亿美元(野村证券数据来自2013~2014财年年报 ,报告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下同),中信证券为25.56亿美元(163亿元人民币,汇率取6.3,下同);净利润方面,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野村证券分别为80.4亿美元、35.67亿美元、29.32亿美元、21.64亿美元,中信证券为8.32亿美元(52.4亿元人民币)。

不难看出,无论是总营收还是净利润,中信证券与其他国际大行都相去甚远,只相当于高盛净利润的10.3%。

截至2013年财报期末,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野村证券的净资产规模分别为784.67亿美元、539.74亿美元、659.21亿美元、251.3亿美元,而中信证券只有141.9亿美元。

在经营成果远逊于其他国家大行的情况下,中信证券的高额市值只能通过高估值得以实现。以2013年底净利润计算的静态市盈率,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野村证券分别为9.9倍、17.9倍、23.7倍、11.78倍,而中信证券为68.85倍;市净率方面,上述国际大行均在1倍左右,而中信证券超过4倍。

业绩能否支撑高估值?

股市大涨-成交放大并伴随各种创新业务推出-券商收入增加-券商股股价上涨-股指继续上涨;这样一个不断自我强化的逻辑链条不断推升着券商股股价屡创新高,中信证券也不例外。创新业务固然值得期待,但从目前来看,创新业务尚无法彻底改变券商靠天吃饭的现状。以中信证券为例,2013年公司仍有近六成的收入来自佣金及手续费净收入;利息净收入占比尚只有5.1%的水平。

同在亚洲的野村证券收入结构则大为不同,2013~2014财年,野村证券的佣金及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只有25.91%,远低于中信证券59.8%的水平。

业内多有观点认为,目前A股超高的成交量无法长期维持,在A股逐渐恢复理性、成交量回归正常后,券商来自经纪业务的收入无法维持永远的高增长。即便是业界寄予厚望的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也只有在行情火爆的情况下才有爆发式增长的可能,行情一旦归于平淡,或融资余额达到上限,两融的利息收入将不再具有吸引力。有机构预计,两市融资余额上限在1.2万亿元左右,而目前余额已接近万亿元大关。

昨日,有私募人士向记者坦言,中信证券尽管是A股券商龙头股,但明显业绩更少,市值高,泡沫明显。亦有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无论从P/E(市盈率)还是P/B(市净率)角度看,中信证券相对于高盛、大摩和瑞银都偏高,如果其未来业绩增长无法达到足够大的幅度,目前的高估值很难维持。

今日中信证券公告 ,公司有关部门正在拟订公司2015~2017年资本补充规划,公司计划进一步补充资本,不排除未来三个月内筹划发行股份补充资本的可能性,但发行股份方式、时间节点及规模仍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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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1 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2-21 15:07 编辑

评论:如果中信证券的净利润翻两番、三番哪?这些臭嘴是不是就该闭上了哪?
中国股市每每上涨,总有些人好像被掘了祖坟似的,火冒三丈。
有意思!哈哈,这回,他们要受大气、倒大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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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1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显示:中国政府家底厚实 净资产为106.9万亿元
2014年12月20日 20:47
来源:新华网







1485人参与31评论


原标题:资产负债研究显示:我国政府“家底”较为厚实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刘铮)政府资产负债核算研究课题组20日公布的报告显示,根据会计和统计报表核算出的数据,我国政府净资产不仅数额巨大,而且结构上也显示出稳健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依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这项研究显示,2013年我国公共部门净资产为106.9万亿元,广义政府净资产为92.3万亿元,狭义政府净资产为55.3万亿元。
记者从课题组了解到,这项研究以联合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指南为编制准则,参考其他国家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完成。狭义政府是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实体;广义政府还包括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公共部门还包括政府控制的企业。
研究显示,我国政府资产负债的总量与结构,使政府具备调控经济的坚实条件。2013年,我国狭义中央政府总资产相当于GDP的26%,广义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出资额相当于GDP的34%,加上较大规模的外汇储备,我国政府具备调控经济的良好基础。
国家资产负债表是摸清家底、防范风险的重要工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这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确定部门分类、资产负债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多难题有待突破。这项政府资产负债核算研究课题,主持人为杜金富研究员,2013年9月份启动,计划于2018年完成,将为国家有关部门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提供较好的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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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1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2-21 15:06 编辑
andar 发表于 2014-12-14 20:18
当时的评论,原文如下:

现在,中国各级政府的净资产数据出炉了,公共部门2013年净资产总额达106.9亿元,为同年中国名义GDP初值568845亿元的188%!再过两三年,中国的资产负债表和中国各级政府、企业、家庭的三大部门资产负债表也会陆续出来,欢迎处心积虑攻击中国英国的《金融时报》、WSJ等西方媒体以及高盛、摩根等西方金融财团免费使用啊!

我说过,几年来英国《金融时报》、WSJ等西方媒体以及高盛、摩根等西方金融财团绞尽脑汁杜撰,创造性地发明了通过将中国的GDP名义与M2进行比对分析来替代中国的资产负债分析,是典型的偷梁换柱行径!其中,英国《金融时报》居然不顾名誉,对数据大肆造假,以支持其预设攻击的中国经济的论点。1840年以来,西方敌视中国的势力对中国进行了疯狂而又持续的攻击,虽然变本加厉,花样越来越多,但罪恶的本质没有丝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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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1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易纲:央行逐步退出外汇市场干预,人民币世界第二强


2014-12-21 19:18: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董冠洋

   中新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董冠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21日在北京表示,今年以来人民币双向波动弹性确实增加,央行正在逐步退出常态式的外汇市场干预,人民币汇率可以在合理均衡的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持续推进,汇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加快。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亦要求逐步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汇率弹性的增加恰恰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易纲当日在2014-2015中国经济年会上介绍,2007年中国国际收支经常项下的顺差占GDP(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10%,2013年已降到2%左右,国际收支平衡大大改善。
  易纲分析,从供求关系上看,目前中国国内主体持有人民币和美元等外币的选择更多,人民币在过去一段时间单向升值的预期基本没有了,市场供求更加均衡,人民币基本上双向浮动。
  “从技术层面来看,今年以来汇率的弹性确实加大了,是双向浮动”,易纲列举数据称,今年年初6.06元人民币对1美元,4月-5月曾达到6.25元,9月人民币又升值到6.1元左右,12月为6.22元,“双向波动弹性确实增加了”。
  从中国经济的基本面看,易纲称,虽然中国的货物贸易是较大顺差,但是服务贸易逆差与之相抵,经常贸易总体顺差是比较小的;在资本项下中国资本市场对全球从长期看是有吸引力的;监管方面,中国加强了国际收支的统计系统,强化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避税天堂的监管,也为进一步市场化、便利化奠定基础。
  易纲介绍,截至目前,与年初相比,人民币对美元波动了2%,而美元对欧元升值超过10%,对日元升值超过11%,“人民币相对全世界的货币是比较强的,可以说今年以来美元是第一强,人民币在全世界是第二强”。
  “从央行调控角度,央行在逐步退出常态式的外汇市场的干预”,易纲说。
  易纲强调,人民币双向波动汇率形成机制大大市场化,“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人民币的汇率可以在合理均衡的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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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07:41

注册制脚步正在加快 612家IPO排队企业扫描
2014-12-20 09:1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字号:1214

注册制的脚步正在加快。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李克强年内第二次提到新股发行注册制。与3月25日首次提及时不同,第二次用到“抓紧出台改革方案”的措辞。

距李克强表态不足半月,12月3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主题座谈会上表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已于上月底上报国务院。在对细节进行讨论完善后,注册制改革方案拟于明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注册制渐行渐近,排队企业翘首以盼。证监会官网披露,截至12月11日,IPO排队企业共计612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研究了这612家IPO排队企业,从拟上市地、所属行业、地理分布中介机构等多个维度进行全方位解读。

排队新面孔

经过板块迁徙,沪深两市的排队企业家数正在缩短差距。

截至12月11日,612家排队企业中,有265家选择上交所,133家选择中小板,214家拟登陆创业板。因此,两个市场的排队企业家数差距缩小为81家。

从审核状态看,29家排队企业已通过发审会,国海证券保荐的北部湾旅游则系“已提交发审会讨论,暂缓表决”;另外,149家“已反馈”、386家“已受理”、47家“预先披露更新”。

排队企业涵盖各行各业,排队家数较多的则集中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而白酒制造、半导体、仓储、畜牧、渔业、出版、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小家电等行业则鲜有企业排队。

值得注意的是,排队企业里也出现了已上市队伍缺乏的新鲜面孔。如冲刺“驾校第一股”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有望成为“期刊第一股”的知音传媒及冲刺“国字号影业第一股”的上海电影和中国电影,万达过会后成为“院线第一股”。

而排队企业里的券商队伍备受关注。目前,在排队的券商有国泰君安、华安证券、东兴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方证券、银河证券、中原证券、浙商证券等8家券商,其中,中原证券因IPO暂停先在香港上市后又重新在A股排队。

4大区域梯队

从地理位置看,IPO排队企业的数量与各省份的经济实力密不可分。

2013年省级GDP排名中,广东再次雄踞第一。目前广东排队企业的数目高达120家,占总排队家数的19.6%,遥遥领先于其它省市,以一己之力组成第一梯队。

2013年GDP排名分居第二名至第四名的是江苏、山东、浙江。就排队企业数目看,目前江苏81家、浙江80家,位列广东之后排名第二和第三。

在排队企业数量的各省(市)排名大战中,北京、上海作为直辖市脱颖而出。目前,两个直辖市的排队企业数量分别为63家和49家,与江苏和浙江列在第二梯队。

第三梯队的省份排队企业数目则集中在10家-31家。其中,山东和四川均为31家,福建26家、安徽18家、湖南17家、湖北15家。

排队企业数目在10家以下的省市被排在第四梯队,包括17个省、自治区和2个直辖市。

其中,河南为9家、辽宁为8家、新疆为7家;天津、重庆和甘肃均为6家、河北、吉林和江西均为5家;云南、广西和黑龙江为4家;陕西为3家、西藏、山西和海南均为2家;贵州、内蒙古和青海均有1家。

从GDP与排队企业数目看,山东、河南等省份显得有些“尴尬”。在2013年各省市GDP排名中,山东力压浙江跻身第三,河南则排在第五。但在排队企业数量上,山东和河南远逊于浙江、江苏甚至北京、上海等。

保荐座次初定

券商争夺优秀上市项目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经过一年的激烈角逐,券商们承揽的排队企业总数目初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共有69家券商“分羹”612家排队企业的保荐承销业务。其中,券商龙头中信证券(600030.SH)拔得头筹,目前其有36家排队企业;国信和广发紧随其后,均为35家,而招商和中信建投分别有32家和31家,位居第四和第五。这5家券商在审的排队企业家数均在30家以上,组成第一梯队。

保荐承销的排队企业家数在15-25家的10家券商被列在第二梯队。其中,海通有23家,华林、安信和国金均有21家;昔日的投行老大中金也位列此梯队,为20家;另外,华泰联合有19家,国泰君安、兴业和民生均有17家,齐鲁有15家。

共有21家券商保荐的排队企业家数集中在 5-14家。其中,宏源为13家,西南和东方花旗均为12家,光大11家,长江和银河均为10家,中银国际和国元均为9家,东北、申万和中德均为8家等。另外,因保荐胜景山河万福生科等接连被处罚的平安证券也勉强跻身第三梯队,目前的排队企业家数为5家。

保荐企业在4家及其以下的券商共计33家,几乎占据上述69家券商的半壁江山。其中,德邦、东莞证券、广州证券、国都、华龙等10家券商均为4家,东兴、华创、华英、万联、中航、中原等7券商均为3家,爱建、天风、西部等7家券商均为2家,而财富里昂、恒泰、红塔、华安等9家券商均为1家。

激烈的竞争中,不少券商2014年来暂无战果。比如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山西证券、财通证券等多家券商至今无保荐项目在排队。

会计所现“二八法则”

IPO业务中的三大中介机构中,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所对IPO项目的追逐十分激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共有42家会计师事务所分食612家排队企业,立信、天健等10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承揽的排队企业合计达474家,占总排队家数的77.45%,凸显“二八法则”。

承揽IPO排队企业数量遥遥领先于其他会计所的是立信,其多达118家,占总排队家数的19.3%;其次是天健的88家、瑞华的73家。这三家会计所组成远超其他会计所的第一梯队。

承揽IPO排队企业数量在20-42家的有7家,为第二梯队。其中,信永中和42家,大华36家、华普天健28家、广东正中珠江23家,致同、大信和天职国际均为22家。

排在第三梯队的会计所有12家,承揽排队家数集中在5-15家。其中,中汇有15家,众环海华、安永华明分别为11家和10家,天衡和北京兴华分别为9家和8家等。

承揽排队家数在4家及其以下的会计所有20家,为第四梯队。其中福建华兴、江苏苏亚金诚、上海众华沪银、中审亚太等均为4家;北京天圆全、利安达、山东和信、中勤万信等均为3家,北京永拓、北京中证天通、毕马威华振、山东汇德、希格玛等均为2家,中准、中审华寅五洲等均为1家。

北京律所势猛

在争夺IPO资源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较量更显激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612家排队企业共有83家律所“分羹”,其中多达42家律所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为1家,而16家律所囊括457家排队企业的IPO业务,占总排队家数的75%。

IPO业务一直强势的国浩律师事务所再次拔得头筹。数据显示,国浩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遥遥领先,为91家,其次是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的60家,紧随其后的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58家。这三家律所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都在50家以上,位列第一梯队。

承揽排队企业数量在10-36家的有13家律所。其中,北京国枫凯文为36家,上海锦天城、北京天元、北京德恒分别为30家、24家和22家,另外北京海润和北京康达均为19家,广东信达为18家、北京竞天公诚为17家,北京君合和湖南启元分别为16家和15家。

多达67家律所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在10家以下,其中北京大成律所为9家,安徽天禾、北京通商和江苏世纪同仁均为8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梯队里,多达42家律所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为1家。

在律所分羹排队企业大战中,资源丰富的北京律所脱颖而出。统计数据显示,在612家排队企业所聘请的83家律所中,来自北京的律所达到46家,占比55.4%。这46家北京律所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高达450家,占总排队家数的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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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制脚步正在加快 612家IPO排队企业扫描
2014-12-20 09:1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字号:1214

注册制的脚步正在加快。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李克强年内第二次提到新股发行注册制。与3月25日首次提及时不同,第二次用到“抓紧出台改革方案”的措辞。

距李克强表态不足半月,12月3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主题座谈会上表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已于上月底上报国务院。在对细节进行讨论完善后,注册制改革方案拟于明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注册制渐行渐近,排队企业翘首以盼。证监会官网披露,截至12月11日,IPO排队企业共计612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研究了这612家IPO排队企业,从拟上市地、所属行业、地理分布中介机构等多个维度进行全方位解读。

排队新面孔

经过板块迁徙,沪深两市的排队企业家数正在缩短差距。

截至12月11日,612家排队企业中,有265家选择上交所,133家选择中小板,214家拟登陆创业板。因此,两个市场的排队企业家数差距缩小为81家。

从审核状态看,29家排队企业已通过发审会,国海证券保荐的北部湾旅游则系“已提交发审会讨论,暂缓表决”;另外,149家“已反馈”、386家“已受理”、47家“预先披露更新”。

排队企业涵盖各行各业,排队家数较多的则集中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而白酒制造、半导体、仓储、畜牧、渔业、出版、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小家电等行业则鲜有企业排队。

值得注意的是,排队企业里也出现了已上市队伍缺乏的新鲜面孔。如冲刺“驾校第一股”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有望成为“期刊第一股”的知音传媒及冲刺“国字号影业第一股”的上海电影和中国电影,万达过会后成为“院线第一股”。

而排队企业里的券商队伍备受关注。目前,在排队的券商有国泰君安、华安证券、东兴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方证券、银河证券、中原证券、浙商证券等8家券商,其中,中原证券因IPO暂停先在香港上市后又重新在A股排队。

4大区域梯队

从地理位置看,IPO排队企业的数量与各省份的经济实力密不可分。

2013年省级GDP排名中,广东再次雄踞第一。目前广东排队企业的数目高达120家,占总排队家数的19.6%,遥遥领先于其它省市,以一己之力组成第一梯队。

2013年GDP排名分居第二名至第四名的是江苏、山东、浙江。就排队企业数目看,目前江苏81家、浙江80家,位列广东之后排名第二和第三。

在排队企业数量的各省(市)排名大战中,北京、上海作为直辖市脱颖而出。目前,两个直辖市的排队企业数量分别为63家和49家,与江苏和浙江列在第二梯队。

第三梯队的省份排队企业数目则集中在10家-31家。其中,山东和四川均为31家,福建26家、安徽18家、湖南17家、湖北15家。

排队企业数目在10家以下的省市被排在第四梯队,包括17个省、自治区和2个直辖市。

其中,河南为9家、辽宁为8家、新疆为7家;天津、重庆和甘肃均为6家、河北、吉林和江西均为5家;云南、广西和黑龙江为4家;陕西为3家、西藏、山西和海南均为2家;贵州、内蒙古和青海均有1家。

从GDP与排队企业数目看,山东、河南等省份显得有些“尴尬”。在2013年各省市GDP排名中,山东力压浙江跻身第三,河南则排在第五。但在排队企业数量上,山东和河南远逊于浙江、江苏甚至北京、上海等。

保荐座次初定

券商争夺优秀上市项目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经过一年的激烈角逐,券商们承揽的排队企业总数目初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共有69家券商“分羹”612家排队企业的保荐承销业务。其中,券商龙头中信证券(600030.SH)拔得头筹,目前其有36家排队企业;国信和广发紧随其后,均为35家,而招商和中信建投分别有32家和31家,位居第四和第五。这5家券商在审的排队企业家数均在30家以上,组成第一梯队。

保荐承销的排队企业家数在15-25家的10家券商被列在第二梯队。其中,海通有23家,华林、安信和国金均有21家;昔日的投行老大中金也位列此梯队,为20家;另外,华泰联合有19家,国泰君安、兴业和民生均有17家,齐鲁有15家。

共有21家券商保荐的排队企业家数集中在 5-14家。其中,宏源为13家,西南和东方花旗均为12家,光大11家,长江和银河均为10家,中银国际和国元均为9家,东北、申万和中德均为8家等。另外,因保荐胜景山河万福生科等接连被处罚的平安证券也勉强跻身第三梯队,目前的排队企业家数为5家。

保荐企业在4家及其以下的券商共计33家,几乎占据上述69家券商的半壁江山。其中,德邦、东莞证券、广州证券、国都、华龙等10家券商均为4家,东兴、华创、华英、万联、中航、中原等7券商均为3家,爱建、天风、西部等7家券商均为2家,而财富里昂、恒泰、红塔、华安等9家券商均为1家。

激烈的竞争中,不少券商2014年来暂无战果。比如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山西证券、财通证券等多家券商至今无保荐项目在排队。

会计所现“二八法则”

IPO业务中的三大中介机构中,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所对IPO项目的追逐十分激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共有42家会计师事务所分食612家排队企业,立信、天健等10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承揽的排队企业合计达474家,占总排队家数的77.45%,凸显“二八法则”。

承揽IPO排队企业数量遥遥领先于其他会计所的是立信,其多达118家,占总排队家数的19.3%;其次是天健的88家、瑞华的73家。这三家会计所组成远超其他会计所的第一梯队。

承揽IPO排队企业数量在20-42家的有7家,为第二梯队。其中,信永中和42家,大华36家、华普天健28家、广东正中珠江23家,致同、大信和天职国际均为22家。

排在第三梯队的会计所有12家,承揽排队家数集中在5-15家。其中,中汇有15家,众环海华、安永华明分别为11家和10家,天衡和北京兴华分别为9家和8家等。

承揽排队家数在4家及其以下的会计所有20家,为第四梯队。其中福建华兴、江苏苏亚金诚、上海众华沪银、中审亚太等均为4家;北京天圆全、利安达、山东和信、中勤万信等均为3家,北京永拓、北京中证天通、毕马威华振、山东汇德、希格玛等均为2家,中准、中审华寅五洲等均为1家。

北京律所势猛

在争夺IPO资源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较量更显激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612家排队企业共有83家律所“分羹”,其中多达42家律所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为1家,而16家律所囊括457家排队企业的IPO业务,占总排队家数的75%。

IPO业务一直强势的国浩律师事务所再次拔得头筹。数据显示,国浩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遥遥领先,为91家,其次是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的60家,紧随其后的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58家。这三家律所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都在50家以上,位列第一梯队。

承揽排队企业数量在10-36家的有13家律所。其中,北京国枫凯文为36家,上海锦天城、北京天元、北京德恒分别为30家、24家和22家,另外北京海润和北京康达均为19家,广东信达为18家、北京竞天公诚为17家,北京君合和湖南启元分别为16家和15家。

多达67家律所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在10家以下,其中北京大成律所为9家,安徽天禾、北京通商和江苏世纪同仁均为8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梯队里,多达42家律所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为1家。

在律所分羹排队企业大战中,资源丰富的北京律所脱颖而出。统计数据显示,在612家排队企业所聘请的83家律所中,来自北京的律所达到46家,占比55.4%。这46家北京律所承揽的排队企业数目高达450家,占总排队家数的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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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12-22 10:07:41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视频]不动产登记条例明年3月施行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HN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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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修订聚焦三理念注册制最快明年下半年实行
2014-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辜胜阻昨日在“2014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表示,《证券法》的修订聚焦三大理念,即扩大“证券”定义范畴、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及证券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这些理念都服务于一个核心,就是扩大市场主体投融资自主权。
  辜胜阻表示,经济新常态下需要规范而又繁荣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刺激经济服务,资本市场要在市场化、透明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等方面发力,核心目标是焕发资本市场活力。
  市场化方面需要改革新股发行制度,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最终改革方案,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还权于市场;国际化方面主要是沪港通等一系列互联互通措施;透明化则是要从“弱法治”到“强法治”,加强市场监管,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而法治化则包含了法律体系的设立、修改和法制意识、完善监管执法等措施。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是《证券法》修订小组组长,辜胜阻转述吴晓灵的话强调,《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要从三个理念着手,既提高筹资和市场运行效率,又强调股东回报和筹资企业的经济责任。第一,扩大“证券”定义,“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第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信息披露的欺诈行为,不但要负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证券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
  在法治意识的培养方面,辜胜阻表示,守法意识和诚信体系非常重要,要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并完善监管执法, “监管执法也是资本市场转型的关键,我们现在的执法力度弱、执法资源不多、追责力度不强,依法治市需要重典治乱。”
  “如果明年上半年全国人大会议能够通过新的《证券法》,那注册制在下半年实行的可能性就有,但如果法律修订推迟,那么注册制的改革也要随之延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郭润伟在同一场合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证券监管转型。证券法的修订、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一系列基础制度的变革必将带动法律制度体系的配套调整,进而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向市场化方向更迈进一步,这需要市场各方给予积极配合,在时间上有恰当把握。
  郭润伟指出,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正在积极起草上市公司监事会履职等自律性规范,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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