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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消息(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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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消息(0812)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Babbler 浏览:6815 回复: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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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新增贷款3559亿元

  1-7月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7.73万亿元,同比多增4.89万亿元。当月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3559亿元(6月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15304亿元,7月比上月环比下降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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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2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A股持仓帐户数再创新高 大跌无损持股信心

  8月3日-8月7日当周,新增A股开户数为66.12万户,较前一周的69.9万户微降5.4%,新增B股开户数为1495户,较前一周回落8.3%;截至8月7日,沪深两市共有A股账户1.312亿户,B股账户243.70万户;有效账户1.135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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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2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钢协将推矿石统一指导价 否认遭发改委驳回

  本报讯(记者张艳)昨天,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秘书长单尚华表示,“国家发改委已驳回了(中钢协)一个关闭现货市场、实行铁矿石国内统一价格的提议”之说纯属谣言;尽管面临困难,但全国统一铁矿石价格一事正在推进实施中,因今年尚无长协价,所以钢协酝酿出台一个统一指导价。

  为整治目前铁矿石进口乱局及长协矿、现货矿并存的尴尬局面,中钢协日前提出整顿铁矿石进口秩序,全面推行进口代理制,我国进口的铁矿石将实行一个价格。

  昨天,对业界“国家发改委已驳回了(中钢协)一个关闭现货市场、实行铁矿石国内统一价格的提议”这一传言,单尚华表示,这纯属谣言,可能有人在做托,在力拓案后,人们对此应更加警惕。

  他介绍,目前,全国进口铁矿石统一价一事正在推行中。所谓进口铁矿石统一价,即按照铁矿石谈判惯例由供需双方确定的进口价为基准,无论是现货矿、长协矿,还是巴西矿、澳矿以及印度矿,都实行一个标准下的价格。

  单尚华表示,因为今年长协价尚未确定,所以协会酝酿出台一个进口铁矿石指导价,该指导价将考虑钢厂利润、生产成本、矿石产量等多种因素。该指导价确定后,即为全国进口铁矿石统一价格基准。至于巴西矿、澳矿与印度矿等之间不同含铁量导致的价格差异问题,中钢协常务副会长罗冰生解释,基准价确定后,不同品位的矿可以根据铁含量不同进行不同系数的换算。(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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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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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2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现储蓄搬家 居民存款近两年来首度负增长

  随着今年来股市行情持续走好,7月份我国居民存款在时隔近两年来再现负增长。央行11日发布的货币信贷数据显示,与今年上半年动辄单月上万亿的存款增加额相比,7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额骤然放缓,当月新增仅为3993亿元。而这一数字的背后,或许意味着“居民存款搬家”又将迎来一个小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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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2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行公开市场微调料将暂告段落

 

  时隔一个半月后,公开市场再度释放信号:昨天,央行在公开市场发行的一年期央票收益率仅较前周上涨了2个基点,升幅较前周减少一半,预示历时6周的公开市场微调行将暂告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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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2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34家公司融资申请被否 主要存在8大问题

 
  今年IPO开闸以来,浙江永强和上海超日两家公司首发申请未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具体原因未对外披露。事实上,拟融资企业非常关注其他企业申请未通过的原因。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从有关投行获得一份来自证监会的《2008年发审委会议未通过企业情况分析》报告。该报告总结了去年34宗证券融资案被否决的八大原因,这对目前正在积极申请和准备IPO或再融资的企业均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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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2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全面铺开:开户需趁早

 
  昨日,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在两新股挂牌仪式上表示,深交所正在全力做好创业板各项准备工作,力保创业板平稳推出,其中尤为重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已全面铺开。与此同时,创业板经过10年筹备,离钟声敲响的时刻也越来越近,他提醒已经决定试水创业板的投资者开户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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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7月宏观数据出炉 经济回暖态势明显

  昨日,国家统计局等多部门发布了7月份宏观经济各项数据。数据显示,下半年首月中国经济回暖态势明显。CPI同比降1.8%环比持平;PPI同比降8.2%环比涨1%;外贸出口今年首破千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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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综述:美联储召开会议 美股连跌2日

  截至收盘,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了96.50点,报收9241.45点,跌幅为1.03%。道指盘中最低下跌了121点。标准普尔500指数下跌了12.75点,报收994.35点,跌幅为1.27%,创自7月7日来最大单日跌幅。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下跌了22.51点,报收1969.73点,跌幅为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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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供应预期施压 纽约油价跌收1.6%破70美元

  截至周二美东时间下午2:30(北京时间周三凌晨2点30分),纽约商业交易所9月期轻质低硫原油合约下跌1.15美元,收于69.45美元/桶,跌幅为1.6%。盘中9月合约的最高值为71.25美元,最低为68.7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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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资本集团减持1500万股神华H股 涉资4.82亿

  美国资本集团公司(TheCapital GroupCompanies,Inc。)于8月8日,以每股平均价32.131元(港元),减持了1500万股中国神华H股,涉资高达4.82亿元,减持后其持股比例由5.28%减至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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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GDP之和超全国1.4万亿 国家统计局将审核

2004年高出差率曾达19.3%,今年上半年接近10%;国家统计局将审核

真稀奇,你家账本比我多出1.4万亿 ??

今年上半年,地方GDP之和高出全国核算数据约1.4万亿元。在经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统计数据不仅牵动千家万户,而且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这种现象的背后,究竟反映了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沿革 GDP攀比将差距推高

2004年高出差率达到19.3%,专家认为,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增长率,片面追求“政绩”、“形象”,这是问题的根源。

地方GDP之和高出国家核算数据由来已久,2004年高出差率达到19.3%。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获得较全面的数据后,当年差率缩小到4.8%。随后差率又逐步攀升,根据公开数据测算,2008年达8.8%,今年上半年接近10%。

上半年全国GDP同比增长7.1%。而各地数据显示,只有5个省份低于全国速度,1个持平,1个未最后核定,24个省份高于全国速度,其中15个省份的增速超过10%。各地数据加总后,高出全国数据接近一成。

根据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中央和地方分级核算GDP。国家统计局根据掌握的基础数据,独立核算全国GDP数据,而不是对地方GDP数据进行加权汇总,简单地说国家数据不是地方数据层层加总的。对于地方核算的GDP数据国家统计局要进行审核,认为不匹配或者有问题的,会要求地方重新核实。

在技术层面上,重复统计、统计资料来源和系数不一致等问题会造成一定的出入。例如,分处不同地方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在实际操作中常被统计了两遍。

陕西省统计局原总统计师杨永善说,地方GDP加总数与全国核算数有些出入本是正常的,但地方数据长期单向偏高较多的状况就不能说是正常的了。国家统计局的许多数据自己收集、统计,比较准确。而在考核压力下,一些地方官员还是有GDP攀比现象,一些地方经济指标定得也脱离了实际。

“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增长率,片面追求‘政绩’‘形象’,这是问题的根源。”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指出。

影响 宏观决策制定受干扰

差距偏大对统计数据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地方数据不准确将导致很难对当地经济走势作出准确判断。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期,GDP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至关重要。上半年地方GDP加总高出全国近一成的差距,使社会上对地方统计数据产生了疑问。

在网络化、利益多元化时代,统计数据往往被放在公众视野下,经受反复的审视。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不断融入全球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份额不断上升,中国经济数据日益成为全社会乃至海外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国家核算还是地方核算,都是统计系统产生的数据,差距长期偏大,对统计数据的公信力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GDP数据是判断经济形势、出台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当前,中央强调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不动摇。许光建分析,决策的依据之一,就是虽然经济企稳回升,但包括GDP在内的一些主要经济指标依然低于历史平均水平。

现在是经济发展的非常时期,一旦一些地方基础数据受到干扰,就很难对当地的政策效应和经济走势作出准确判断。任其发展积累起来,最终会对全国层面的宏观决策造成干扰和危害。

对策 统计制度将进行变革

在基层干部的考核中,应大量增加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指标,尽量减少GDP总量和增长率方面的指标。

许多统计工作者建议,客观看待GDP总量和增长率的排序,给GDP核算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特别是在基层干部的考核中,应适当淡化GDP增长率方面的考核。

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研究中心研究员蔡志洲说,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民众更关心的是就业和物价等方面的数据。在基层干部考核时,应大量增加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指标,尽量减少GDP总量和增长率方面的指标。

还有许多基层干部群众认为,要逐步改革“靠上级、听汇报、看数据”的考评方式,逐步拓宽基层群众参与干部考核的渠道,有助于缓解基层基于GDP的政绩压力。

国家统计局近来多次公开表示,统计工作要知难而上、迎难而进,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为中心,大力推进有利于提高数据质量的统计制度改革和统计基础设施建设。将通过利用相关度较高的行政记录对GDP数据进行评估、加大联网直报力度、加强企业和单位名录库建设、加强服务业统计等措施,进一步提高GDP核算的质量。(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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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1-7月城镇投资增32.9% 7月投资增速大幅减缓

中国国家统计局周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1-7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较上年同期增长32.9%,增速低于1-6月的33.6%。

统计局没有公布7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而根据由1-7月的数据推算,今年7月份当月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26%,低于6月份的35.3%。

中国今年5月份投资增速为38.7%,4月份为34%,3月份为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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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统计局改革月度数据发布 每月一天统一公布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记者昨日从国家统计局证实,原本昨天将要发布的CPI和PPI数据,将推迟在今天的发布会上公布。从本月起,统计局将改革月度经济数据的发布形式。

  据悉,和“消费价格月度报告”CPI、“工业品价格月度报告”PPI一起发布的,还有原定11日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月度报告”,以及12日将发布的“消费品市场月度报告”、“工业生产月度报告”。

  国家统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上午表示,推迟发布是因“工作原因”。统计局表示,自8月份开始,月度经济数据将不再分几天公布,而改为于一天统一公布。

  据了解,统一发布的时间,将设定为每月11日左右。

  统计局表示,此举主要是“为及时、全面满足社会公众对我国主要经济统计数据的需要”。据了解,这次改革的主要形式,是在年度、季度新闻发布会基础上,开设月度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发布原计划按月定期分别发布主要经济统计数据。

  此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经济数据,主要根据年初提前设定的《2009年国家统计局经济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明确在每个月要发布的具体数据时间。统计局表示,改革后,该表中计划相应月份发布的以上经济统计数据,将不再单独发布。(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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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宝钢9月份第二批产品价格出炉 钢价普涨600元

9月份第二批产品价格出炉,涨幅从500元到900元不等

本报讯 (记者张奕)近日钢价猛涨已出现回调压力,但宝钢今天出台的9月份第二批产品价格政策依然“涨势汹汹”,吨位价涨幅从500元到900元不等。

宝钢此次出台的产品价格中,热轧、冷轧、酸洗、热镀锌、电镀锌、镀铝锌和彩涂普涨600元/吨;而热轧品种钢上调500元/吨;电工钢高牌号普遍上调600元,其他的高效率材和低牌号材普涨900元。

由于钢价起伏太大,宝钢也调整了自己的价格政策。宝钢以往是一次性出台所有产品未来一个月的价格政策,而此次宝钢将产品分为3批依次出台。

昨日,市场上部分钢材品种价格“大跳水”,上海和北京的二级螺纹钢当日跌幅都在300元以上,天津、上海的热卷也跌幅超过200元。对于宝钢调价,联合金属网分析师胡艳平认为,钢厂钢价的上调趋势能够对市场起到一定支撑作用,不过这一价格政策支撑不具备持续性。鞍钢的9月出厂价格不日将出台,业内认为其上调价格难以避免。

据兰格钢铁信息研究中心市场监测,昨日沙钢、马钢均上调了产品价格。其中沙钢集团二级螺纹钢每吨上涨50元到150元不等。马钢出台8月中旬调价政策,线材每吨普涨420-500元;中厚板每吨上调470元,热轧板卷每吨上调260元,其余各个品种每吨也都上调了300元到470元不等。(新京报 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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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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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家园

发表于 2009-8-12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22*: :*22*: :*22*: 跌安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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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浪王波浪研究家园行云流水话投资

发表于 2009-8-1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9-08-12 15:1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为制止和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我们依据《反垄断法》,起草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对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

  传真:010-68501743

  E-mail: xueq@ndr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法制工作处

  邮编:100824

  反价格垄断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垄断的种类)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价格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五条(协同行为的认定)认定协同行为,可以依据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当结合市场结构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考虑价格行为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

  第六条(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的;

  (四)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

  (六)约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

  (七)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采购市场等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七条(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八条(招投标和拍卖中的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在招投标和拍卖活动中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行业协会的行为)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二)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三)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

  (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当依法禁止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第十条(责任豁免)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五)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第十二条(不公平高价出售和不公平低价购买)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甚至低于该产品的成本;

  (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三)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的同种商品的价格。

  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从其他经营者获得同种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前款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指经营者持续以承担损失的方式销售商品,旨在排除竞争者或者潜在竞争者的行为。

  第一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三)为招徕顾客采取的短期或者小批量的促销行为;

  (四)应对其他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的策略而被迫采取的降价行为;

  (五)可以形成规模效应从而降低成本,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六)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四条(以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拒绝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相对人进行交易。

  前款所称“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是指,若交易相对人以此价格交易,在正常生产和销售后将不能获得正常利润。

  第十五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价格差异对交易相对人的市场竞争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从其他经营者获得同种商品或者替代商品;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一款所称“条件相同”是指,经营者与有关相对人交易等级和质量相同的同种商品时,在交易方式、交易环节、交易数量、货款结算、售后服务等方面相近或相同。

  对条件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相同的价格,视为差别待遇。

  第十六条(界定相关市场) 认定和推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在依照有关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企业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十八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份额是指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在相关市场的比重。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包括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是否存在潜在的竞争者和进入障碍、相关市场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市场透明度等。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包括控制采购或销售市场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优先获得原材料的能力等。原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财力和技术条件,包括经营者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因素。对于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的分析,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企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及其对相关市场进入、扩大产能等的影响。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影响依赖程度的因素包括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量、交易关系的持续时间、交易相对人转向其他经营者的难易程度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影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因素包括市场准入制度、拥有管网等必需设施、销售渠道、资金和技术等规模经济要求、成本优势等。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推翻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能够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比较容易的;

  (二)相关市场的竞争比较充分的;

  (三)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因素,经营者不具有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两个以上经营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翻相关推定还需要证明其相互之间存在实质竞争,且单个经营者与其它经营者相比没有突出的市场地位。

  第二十一条(歧视性价格和收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二)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三)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

  (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排除、限制价格竞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

  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实施串通,但尚未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予以提醒、告诫。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本规定所列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执法)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适用除外)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000061)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商品的概念)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二十九条(施行)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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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听闻 + 30 + 2 2009-8-12 23:06 论坛有你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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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浪王波浪研究家园行云流水话投资

发表于 2009-8-1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淡泊赚了就跑 于 2009-8-12 15:32 发表
:*22*: :*22*: :*22*: 跌安逸了·


安逸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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