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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injiayu

我的太阳(600550 G天威&PV风投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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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攻击个人,是某些人太猖狂了!我前段时间已经减仓550了.不是因为他唱空550,而怨,我现在对550也很不看好了,就是因为这污七八糟的东西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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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該指摘的不是投資的群體
該被質疑和譴責的恰恰是道貌岸然的0550的高管

無論大細的投資者是要在公平/公開/公允架構下獲取利益
但是對於明顯的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謀取私人利益的,
我們是不是該發表聲音,是不是也是在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要知道在成熟市場,假借上市謀取不當利益是罪當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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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ony3401 于 2006-8-10 00:50 发表
lg969

2006-08-09 21:46:39
这个上市方案严重侵害G天威各类股东的利益!无法接受!

4月份的方案即使上市经过稀释G天威至少持有天威英利38%的股权非常明晰!天威英利08年以后在全球光伏产业高速发展的背 ...

 
虽然很理想化,但坚决顶,这和TOP那个狗腿子是完全不同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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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经济问题政治化的时候, 是不是550的不定因素又会加大呢?  只能说看戏吧, 是好戏还是坏戏, 看谁是导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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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覺得罵出來就很爽的
我希望你看清楚,沒有我給各位解惑,你們全都仲在雲霧之巅
夠了,不是麽?
安靜的大家一起看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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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一直纳闷,为什么国家可以贷款100多个亿,给苏宁一个民企,就不能给代表国际领先的新能源代表天威30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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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滚到一边去吧,没有你的干扰,我也许早就高位先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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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he_top 于 2006-8-10 01:03 发表
那些覺得罵出來就很爽的
我希望你看清楚,沒有我給各位解惑,你們全都仲在雲霧之巅
夠了,不是麽?
安靜的大家一起看戲吧



呵呵, 在某些方面是要感谢TOP的, 各人看的角度和想获取的利益也是不同的. 不过据说股市最大的庄家是国家.

就看他想不想做这个票了.  我们不过都是一些跟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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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部委联合发布外资并购新规

2006年08月09日 19:14 商务部网站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如果境内公司在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六年 第10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部长 薄熙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任 李荣融

  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 谢旭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 王众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尚福林

  国家外汇管理局 局长 胡晓炼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反垄断审查

  第六章 附则

[ 本帖最后由 Byrron 于 2006-8-10 0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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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世就应用重典,否则全乱套了,为了一己之私,损害国人利益.楼上的东西,就是前两天TOP哀叹的原因吧,你呀,也别每天不阴不阳的当阴阳人了,真TMD替你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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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yrron 于 2006-8-10 01:11 发表
六部委联合发布外资并购新规

2006年08月09日 19:14 商务部网站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 ...



及时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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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he_top 于 2006-8-9 23:42 发表
仔細研究,YINGLI在國內IPO 不是不可能, 而且對於0550才是天大的好
而繞那麼大的圈子去海外IPO , 其結果未必和丁的豪言壯語是 一致的
國資的流失, 0550股東權益的損失是不爭事實
原帖由 the_top 于 2006-8-9 23:57 发表
為什麼不在國內或者香港 IPO 呢 ?
為什麼不讓熱愛天威的無數中小投資人來分享自己的太陽能產業的成長和價值呢
丁無法回答 !!!
原帖由 the_top 于 2006-8-10 00:57 发表
該指摘的不是投資的群體
該被質疑和譴責的恰恰是道貌岸然的0550的高管

無論大細的投資者是要在公平/公開/公允架構下獲取利益
但是對於明顯的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謀取私人利益的,
我們是不是該發表聲音,是 ...


TOP的这些话没有错, 不应该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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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钱和权利的诱惑太大了,有了尚德做榜样,人不动心那是傻子!关键是国家的制度和法规要到位,否则,没有了规矩,好人也要变成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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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实现TOP之类机构的利益最大化,他们编制出的最大的谎言就是英利只能海外IPO。这是什么道理?为什么大家都问如何实现海外IPO,却没人思考为什么必须海外IPO。
      当初尚德筹备IPO时,以尚德当时的条件,是不够国内IPO条件的,只能选择海外。可是如今英利完全可以在国内IPO,而且股权也可以完全流通了。按英利计划的募资规模,不过30亿元人民币,谁都清楚这不是问题;那么在国外上市就只剩下扩大在海外的影响着一条了。这一条看似有道理,实际上乃是外资投行编制的一个谎言尔!英利现在没上市,难道发展不好吗?中国大陆目前最好的企业是哪一家?相信很多人赞同华为。华为不但在国内是N0.1,在国外发展得也是最好的,可是直到今天,华为还没有上市呢!可见这个谎言经不起推敲的!
      如果从另一点讲,国内IPO速度比国外只能更快,TOP不是认为英利错过一个又一个机会了吗,为什么当初不说在国内IPO,现在第二套方案已经出台,英利是骑虎难下,再难也只能海外IPO,TOP现在倒可以嘲讽英利没有选择国内IPO了。
      不过就像前面一位朋友说得那样,TOP走的道根本不是正道。我倒想劝劝TOP,在投行这个极重视口碑的行业里,你整天把内幕消息这种见不得阳光的东西拿出来唬人(竟然有一些人认为TOP分析水平了得),你在这一行怎么能混出来?将来别人问你是怎么成功的,难道你要说我是卧底!?为了自己的未来,不要再受蛊惑了,那位朋友不光在说别人,也在提醒你啊!(之所以这样说,知道你不会是投行高层,高层一定不会置自己声誉不顾,亲自做这种事,或许你也是迫不得已。唉!人在屋檐下,怎能不低头,大也有大的难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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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ZJH 天天扩容,要扩大直接融资,怎么好企业就那么少!好不容易有个好的吧,还要逼的到国外去,美国,香港通过资本市场培养了一批中产阶级,可你中国呢,一群"无产阶级",为什么?垃圾发的多啊,把好企业好多都逼到国外去了,看美国上市的国内IT企业,再看你国内的,有个0503,现在还孙成个这样,悲哀,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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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之前就问过,为什么就非要去那么个鬼地方上市,现在信息这么发达,还怕没人识货,一个零售企业能嘲到几百,还有人抢的要,怎么关系到国家未来能源发展多源化的企业,那么多基金经理就都看不懂了,好不容易有个识货的DF研究员吧,还被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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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ot 于 2006-8-10 01:32 发表
为了实现TOP之类机构的利益最大化,他们编制出的最大的谎言就是英利只能海外IPO。这是什么道理?为什么大家都问如何实现海外IPO,却没人思考为什么必须海外IPO。
      当初尚德筹备IPO时,以尚德当时的条件,是 ...



呵呵, 我们要分析的看TOP的问题. 至少在是否非要到海外IPO这点上是看懂了. 至于他有什么企图或用的什么心术, 我想其实他跟丁本质应该是一样的. 把自己的荷包弄大些再大些.  无可厚非.

从小受的教育告诉我, 国家不富, 民也富不了.  虽然也没有发现自己那么高尚, 但总希望能大方向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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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本节所述的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

  (二)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十二条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三)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第四十四条 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三)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五)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公司还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

  (二)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

  第四十五条 商务部对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文件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凭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第四十六条 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第四十七条 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三)并购境内企业。

  在上述情形下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应遵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及外债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导致境内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净资产增加,当事人应如实披露并报批,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应的外资外汇登记和境外投资登记变更。

  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帐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第四十九条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继续以该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适用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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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点TOP从始至终都没有说谎:对于天威,TOP只是看戏的。哪怕在当初他真的持有天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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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top关心别的是假,他只关心550的股价会不会下来,呵呵  ,17.6的增发价再见!扎空恶意作空的一切‘托’:*2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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