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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1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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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AMAS CONT<00716> - 公告 (01)
阿斯達克財經網新聞
9/30/2005 10:15 HKT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布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完整性亦不發表
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布全部內容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
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Singamas Container Holdings Limited
勝獅貨櫃企業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0716)
關連交易
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勝獅與新華錦集團簽訂一份合資
協議以成立青島勝獅,一間位於中國青島之中外合資企業,並將會經營貨櫃運輸
骨架車和貨櫃配套專用車製造及相關業務。根據合資協議,勝獅和新華錦集團將
分別購入青島勝獅49.5%及50.5%之股本權益。
青島勝獅的注資總額為人民幣20,000,000元(約相等於20,600,000港元),相等
於其註冊及實收資本。青島勝獅49.5%股本權益之代價為人民幣9,900,000元(約
相等於10,197,000港元),勝獅將以現金及本集團內部資源撥付。
新華錦集團現持有青島太平45%股本權益,而餘下的55%乃由勝獅持有。新華錦集
團為青島太平之主要股東,故新華錦集團根據上市規則視為勝獅之關連人士。因
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簽訂合資協議構成勝獅之關連交易
按測試的百分比率計算,每項相關適用百分比率估計均少於2.5%。因此,根據上
市規則第14A.32條規定,簽訂合資協議只須符合上市規則第14A.45至14A.47條有
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並可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該交易之詳情將載
入勝獅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及賬目內。
合資協議
日期: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訂約各方
(a) 勝獅
(b) 新華錦集團
除卻新華錦集團佔青島太平45%股權外,經其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並根據有關資
料,董事所知及所信,新華錦集團及其最終受益擁有人確實與勝獅及其附屬公司
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員及主要股東及彼等之聯繫人等(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關
連。
該交易
根據合資協議,勝獅及新華錦集團同意成立青島勝獅,一間位於中國青島之中外
合資企業,將會經營貨櫃運輸骨架車和貨櫃配套專用車製造及相關業務。勝獅和
新華錦集團將分別購入青島勝獅49.5%及50.5%之股本權益。
青島勝獅之成立須由中國有關政府部門審批。青島勝獅的經營期限為五十年,自
營業執照簽發日起計。待協議各方共同協定及獲得中國有關政府部門批准後,此
經營期限可予以延長。
青島勝獅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勝獅有權委派三名董事及新華錦集團有權委派
二名董事。
當合資協議完成後,即獲中國有關部門審批及批准合資協議及協議項內交易之當
日,青島勝獅將成為勝獅持有49.5%股本權益之聯營公司,並將以權益會計法於
勝獅之綜合賬目入賬。青島勝獅之業績將按勝獅和新華錦集團各自於青島勝獅之
出資比例入賬。
代價
青島勝獅的注資總額為人民幣20,000,000元(約相等於20,600,000港元),相等
於其註冊及實收資本。根據合資協議,勝獅購入青島勝獅49.5%股本權益之代
價,計算為人民幣9,900,000元(約相等於10,197,000港元),乃參考青島勝獅
49.5%的註冊及實收資本釐定。該代價將以現金及本集團內部資源,於合資協議
生效日(即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三十天內撥付。
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合資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乃公
商業條款釐定,並對勝獅及勝獅之股東整體而言有利。
成立青島勝獅之原因
本集團為全球具領導地位的貨櫃製造商及物流服務經營者之一。該投資符合本集
團主要業務並預期更有助提升本集團於貨櫃業內之競爭地位。
新華錦集團為中國山東省之最大外貿集團,主要經營進出口貿易業務。
簽訂合資協議與本集團找緊中國無限商機的目標一致。是項投資使勝獅之產品組
合更多樣化,從而有助提升本集團之競爭力,並可提供長遠的利潤增長。
關連交易
新華錦集團現持有青島太平45%股本權益而餘下的55%乃由勝獅持有。新華錦集團
為青島太平之主要股東,故新華錦集團根據上市規則視為勝獅之關連人士。因
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簽訂合資協議構成勝獅之關連交易。
按測試的百分比率計算,每項相關適用百分比率估計均少於2.5%。因此,根據上
市規則第14A.32條規定,簽訂合資協議只須符合上市規則第14A.45至14A.47條有
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並可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該交易之詳情將載
入勝獅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及賬目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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