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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05日周五上市公司与经济政策消息专贴,欢迎添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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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1月05日周五上市公司与经济政策消息专贴,欢迎添加,讨论!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slm196 浏览:7267 回复: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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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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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指情况:下午大盘继续盘下。14:00深成指收盘3148.87点,跌46.41点,成交37.01亿元。沪指报收1321.80点,跌4.95点,成交59.13亿元。
  盘面特点:尽管有部分超跌股活跃,也有宝钢股份和中国石化扛着,但面对个股大面积下挫,面对汽车板块整体下跌,面对上港集箱、天津港、振华港机、中兴通讯、盐田港、中集集团、东阿阿胶等绩优蓝筹股的联手做空,面对科技股的全面调整,盘中些许做多力量根本无法和市场强大的做空力量抗衡,导致大盘回落压力加大。这种表现说明,目前市场对黄菊副总理的讲话尚未体会透彻和完全消化;另一方面,说明不同的投资机构在不同的时间段对市场未来的预期有明显的不同。正是因为有这种分歧,才会引发市场反复震荡,导致市场做多力量难以聚集。要想彻底扭转目前大盘的颓势,还需要付出更为艰苦的努力,包括政策面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的进一步放量、新热点的形成,缺一不可。
  短线操作,可以专注消息面同技术面的结合。从公开消息里面中再结合技术面寻找黑马。比如近期走强的哈空调(600202),该公司就是因为近期获得了一批大额订单,市场对其业绩有提升的预期。但由于这类股票的炒作,往往如疾风暴雨,适合快进快出。中长线的股票必须看行业成长性。目前行业成长性好的,还是煤炭、交运类公用事业、电力设备、水电、部分生物工程和成品药制药等行业、板块。目前长江电力(600900)得到市场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广泛认同,就是市场对其未来的看好的明证。作为稳健和以中长线投资为目的投资者,应从这些板块和品种中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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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季度机构操作出现新动向


    券商是除了基金之外的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根据上海凡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三季度报表的数据统计,三季度多数券商在进行较大幅度的仓位结构调整。

   券商总体有增仓 持股周期缩短

    对于券商重仓股的总体情况,东北证券研究所所长郭来生分析,券商的投资行为,从相当程度上可以反映参与A股的机构投资者的整体行为。他表示,从已有的77家券商数据,可以发现2004年第三季度,券商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有35家券商净买入,占45%,14家券商未操作,占18%,28家券商净卖出,占36%。

    再深入分析,净买入量54453万股,净卖出15598万股。可见,三季度,券商整体性是呈现出买入格局。买入力度最大的是东方证券,共进行了16只股票的买入,其次是银河证券和光大证券,分别为12只和11只。卖出力度最大的是国泰君安,卖出8只股票,其次是光大、国元、海通、国信的7只。

    操作力度的大小,反映了机构仓位调整的力度。他表示,在所有券商操作的422只股票中,买入达到170只,占40%,卖出达到127只,占30%。可以得出的结论是2004年第3季度,券商整体上是呈现净买入的格局,买入和卖出比例约为4:3,反映出以券商为代表的机构正在进行较大的持仓结构调整,而在调整过程中,整体以增仓为主。

    和半年报相比,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是,三季度有很多券商退出了十大流通股的名单。特别是一些曾经“重兵把守”的股票,显示出这些券商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操作思路已经发生了变化。

    例如海通证券半年报时持有10.61%的山推股份、渤海证券曾持有11.20%的莲花味精,泰阳证券曾持有12.08%的亚宝药业,汉唐证券曾持有9.69%的铜峰电子等等,这些持股数量较大的股票在短期内被减仓,也反映出券商的操作周期缩短。

    同时也有一些券商在三季度跻身前十大流通股,不过他们的持股比例并不大,显示出谨慎的态度。例如银河证券增持波导股份与中原油气,持股比例均在1%左右。

    从券商重点增仓的股票来看,有中国联通、浦发银行,鞍钢新扎、国投电力等,主要还是集中在大盘蓝筹股中。当然也有一些券商因包销的原因坐上股东的位子,其中不乏一些中小企业板的股票。

    对于短短几个月时间内的大举调仓行为,一些券商也指出了现实的原因:很多重仓股成为市场声讨及抛售对象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股价经历深幅调整,在“9.14”行情的时候,很多券商把握机会进行了减持行为。不过,这些快进快出的行为,有时并不意味着盈利,一些券商也表示,在能够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券商规避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也十分重要,今年在监管层要求券商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清理规范的影响下,很多券商或主动或被动地对所持有的股票进行了调整。特别是那些有望达到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更加积极将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清理。这也成为9月下旬以来市场持续低迷的主要杀跌动能。

    另外一个现实的因素就是,对于券商来说,资产管理业务年关将至,对一些资产委托规模庞大的券商来说,随着年底部分合同到期,这些公司有可能清理一部分仓位,腾出现金以备结账的需要。

    投资有分散化趋势

    东方证券有关研究员指出:三季度末券商重仓股流通市值比二季度末缩水约18.8%,而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下跌0.2%,这就意味着券商重仓股在整个三季度的表现未能跑赢大盘。而受宏观调控影响,市场对周期性行业增长的预期大幅降低,券商在三季度也进行了仓位调整,以适应市场热点转化的需要。

    从券商的持股情况来看,并没有十分的趋同性,在有些个股上还出现了有进有出的现象,显示券商投资并不象基金那样扎堆。

    个别问题券商的重仓股的筹码集中度依然较高。南方证券的“两哈”继续以90%以上的筹码集中度高居券商重仓股前两位。而汉唐证券所持有的四只股票,包括浪潮软件64.06%、南纺股份53.02%、菲达环保49.44%与中国软件49.89%,均以高比例成为券商重仓排行榜上的“新贵”。业内人士分析,这几只股票50%左右的筹码集中度,可能是由于券商自营业务清理,暗仓转明仓等方面的原因。

    综合看来,不少大券商所持股票都非常分散,如银河证券、国信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等,他们列入前十大流通股的股票数量都超过了20只。

    随着基金第三季度投资组合的披露完毕,相比老基金来说,尚处6个月建仓期的新基金由于手持大量现金成为市场的焦点。

    据本报数据中心统计,今年5月之后成立的20只偏股型基金总份额达到437.97亿元,其中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基金、华夏大盘精选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华安宝利配置基金及国联优质成长基金等6家8月份以后成立的基金未披露最新的投资组合。不过综合最新的基金和上市公司三季报,已经可以管窥这些新基金的动向。

    越“年轻”越“激进”

    对于少数刚成立不久就遇上“9.14”行情的新基金来讲,机遇也使其操作变得大胆许多。最典型的无疑是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基金。规模为16.69亿元的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基金9月15日正式成立,但在四川美丰及柳化股份的三季报中,该基金已进入上述两公司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行列,其中持有四川美丰248.71万股,市值达到2807.89万元;持有柳化股份102万股,市值接近750万元,二者占该基金总份额的2.13%。这也意味着,该基金是在9月16日至9月30日这短短的15个交易日内买入上述两股。

    从四川美丰和柳化股份的历史走势可以发现,上述两股在9月16日之前呈现出两个雷同的特点:一是此前走势均比较坚挺,并未受疲软的大势影响;二是调整已经基本到位,在30日均线附近进行缩量整理。在“9.14”行情启动后,上述二者也未出现明显的疯狂上涨,而是保持良好的震荡盘升行情。

    相比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基金在个股上的重拳出击,8月27日成立、规模达到25.44亿元的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或许更是个分散操作的高手。尽管与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基金一样未披露季报,但该股在9月30日却已是22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总持有市值高达2.88亿元,已超过总份额的10%,仍体现出相当的激进。此外,从其介入的22家上市公司的深度来看,持有最多的五矿发展也仅投入2451万元,占基金总份额的1%不到,而介入程度最轻的钢联股份仅有55万股,市值为252.45万元,不足基金总分额的千分之一。

    此外,华安宝利配置基金也重仓持有东方电机、三爱富、中捷股份等三只个股,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则进入东方航空、时代新材十大股东行列。

    总体仍趋谨慎

    相比未披露季报的新基金在诸多个股上的大胆,已披露季报的新基金在总体风险的控制上仍呈现出相当的谨慎。

    首先是在对于大盘指标股的选择上,尽管长江电力、宝钢股份、中国石化、中国联通等在“9.14”行情后表现并不突出,但上述20家偏股型基金还是大多将这些指标股纳入自己的重仓范畴。最典型的是6月18日成立、规模为11.11亿元的国泰金马平衡基金,在其三季报中,宝钢股份、中国联通、长江电力成为其前三大重仓股,总耗资达到1.94亿元,占该基金的比重达到17.47%。

    其次是部分基金体现出相当的个股分散性。如规模仅为4.63亿元的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自5月27日成立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已经持有超过23家个股。6月22日成立的博时精选基金虽然份额达到62.57亿元,但却也出现在64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列。有市场人士就此指出,出于契约上的限制,新基金在建仓的比例和时间上并没有多少空间,因此只能在建仓的品种上控制风险。此外,出于盈利的压力,他们必然会选择少数具备爆发潜力的个股重仓出击,这也是基金在个股上风格突出的根本原因。

    尽管对于建仓期基金的投资动向应保持高度关注,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基金的操作也是个动态的变化过程,近来两只基本面未发生明显转变的二线蓝筹伊利股份及中集集团的莫名跳水也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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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4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1月05日 星期五
(000032) 深桑达A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等
(100117) 西钢转债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投资肃北县博伦矿业公司等议案
(111015) 01三峡10   支付年度利息,每百元面值利息为3.73元(含税),债权登记日
(120102) 01三峡债   支付年度利息,每百元面值利息为5.21元(含税),除息日
(120207) 02武钢 7   支付年度利息,每百元面值利息为4.02元(含税),集中付息起始日
(600117) 西宁特钢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投资肃北县博伦矿业公司等议案
(000422) 湖北宜化   实际每10股配3.00股, 配股价6.17元, 缴款结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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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若干意见曲解国九条  
2004年11月04日 16:00:12 中财网


  中国证监会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来规定和修改上市公司章程规范及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违反了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属于程序违法。
  《若干规定》中有关“分类表决”的内容直接与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冲突,属于实体违法。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给予一部分股东特殊的权力,就是改变公司招股时的契约,是改变受到法律保护的既有权利界定,是对其他股东权利的剥夺。
  “分类表决”违法
  中国证监会于9月26日公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若干规定》),第一项内容是“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以下称“分类表决”)”,也就是市场人士呼吁的“类别股份分类表决制度”。为此,有必要对有关问题深入探讨。
  “类别股份”子虚乌有
  一、同类别的股份
  《若干规定》作为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分类表决”是其最核心的内容。然而,《若干规定》中并没有对社会公众股股东与其他股东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给予明确表述。这不是疏漏,因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他们根本就是同一类股东。
  所谓类别股份是指依法设定和发行的权利不同的股份。这里有两个要点:一个是依法设定,某一类股份的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个是在发行时标明了与其他类别股份不同的权利,有契约约定。
  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类别不同的股份。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称《规范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普通股的股利在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分配。普通股的股利不固定,由公司按照本规范确定的程序决定。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在现实中,优先股并没有出现。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正式施行,还没有来得及诞生的优先股失去了法律地位。《公司法》、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称《章程指引》)都没有给类别股份留下生存空间。有关的条文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章程指引》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暂行条例》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章程指引》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
  《暂行条例》第六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法律条文表达的意思是这样的:股票是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份都是普通股,股份的持有者——股东也只有一种,就是普通股股东;股票分为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记名股票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无记名股票;公司还可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以及到境外发行股票。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的股份(股东)都是同类别的,但股票可以是不同种类的。
  二、不同种类的股票
  我国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有4种:人民币记名股票、人民币不记名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ADR等)。
  不同种类股票的区别与差异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行对象和持有人不同。人民币记名股票的发行对象和持有人是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法人,是国内特定的投资人。人民币不记名股票(A股)的发行对象和持有人是社会公众和没有受到特别限制的法人机构,是国内非特定的投资人。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发行对象和持有人是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后来又扩展到中国境内居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对象和持有人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境外特定的或非特定的投资人。
  2、认购和交易所用的币种不同。人民币记名股票和人民币不记名股票(A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和交易,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3、流通方式不同。人民币不记名股票(A股)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流通。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ADR等)在境外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人民币记名股票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是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
  约定俗成,人们称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不记名股票(A股)为流通股,称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记名股票为非流通股。由于人民币不记名股票是向广大社会公众发行的,又被称为社会公众股,其持有人被称为社会公众股股东。
  三、“同股不同票”的由来和权利界定
  同为普通股,却形成4种不同种类的股票,有其制度和历史的原因。
  由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外汇和对资本在国内外之间流入流出的限制,为了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资金,就有了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而证券市场发轫于体制转轨之中,当时社会对市场经济体制还有疑虑和争论,出于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有严格限制,于是就有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差异就在流通方式,这也是市场关注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对此,可以从不同股东的行为约束和市场规则两方面来分析。
  流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处置持有的股票,而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国有股股东的转让行为则被限制。有关法律条文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区分‘国家股’和‘法人股’,是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明确产权归属和产权管理主体的需要,是国有股权管理的内部事务,其差别在于持股单位的性质和股权管理方式不同。对于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管理而言,国家股、法人股与其他类别股应当享有同等权力,从长远看其间没有差别,无须加以区分。”
  1994年11月3日国资局和体改委联合发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止国家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可见,国有股转让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事务,属于国有股股东自我约束,重点在于保护国有股权益和维持企业控股权。
  从市场规则来看,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现实中均处于分置状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和第一百四十六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是法律对两种股票不同转让方式的规定。现实中,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均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流通股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流通转让;非流通股尚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协议转让方式流通转让。
  有人称非流通股没有流通权或流通股“含权”,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已失效和废止的)都明确规定国有股和法人股有依法转让的权力。不能认为只有挂牌交易才是流通,协议转让也是流通。虽然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但流通股也不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特定对象,谈不上谁“含权”谁不“含权”。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都可流通,仅是流通方式不同而已。
  《若干规定》违法违规
  《若干规定》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
  一、程序违法
  《若干规定》第一项内容是“分类表决”,其中第一部分是“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第五部分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贯彻上述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的精神,列明有关条款”。这实际上就是在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然而这正是《公司法》规定的内容。
  《公司法》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条文表达得很清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还有公司的章程,是属于《公司法》规范的范围。《公司法》中第三章第二节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表决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相关内容的修改和解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中国证监会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来规定和修改上市公司章程规范及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违反了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属于程序违法。
  二、实体违法
  《若干规定》第一项内容是“分类表决”,规定了在若干事项上社会公众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不同的表决权。有关股份类别的问题前文已有论述。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问题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上述法律条文的意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等额划分为股份,股票是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同股同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章程指引》对相关问题也有如下表述: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笔者认为,《章程指引》准确地表达了现行法律和法规有关条文的精神,是完全正确的。
  虽然《若干规定》回避了正面对股东类别进行界定,但实际上是将“社会公众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界定为不同类别,进而规定了不同的表决权。《若干规定》的这部分内容明显与《公司法》和《暂行条例》相冲突,也与《章程指引》中的内容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若干规定》中有关“分类表决”的内容直接与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冲突,属于实体违法。
  《若干规定》必将引起法律诉讼
  在现行法律没有界定不同股份类别的情况下,《若干规定》实质是在搞“同股不同权”,一旦实施,必将引起法律诉讼。
  一、针对《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是一个部门规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于中国证监会和《若干规定》本身,目前无法用法律追究。
  对《若干规定》有异议者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向国务院反映;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二、针对上市公司
  《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贯彻上述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的精神,列明有关条款”, 这就使上市公司面临民事诉讼的可能。
  按《若干规定》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明显损害了社会公众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完全可以针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三、海外投资者诉讼
  A股市场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也同时在海外市场(主要是香港和美国)挂牌上市,流通市值也有数千亿元;此外有些A股上市公司还同时发行了B股。按《若干规定》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损害了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给予一部分股东特殊的权力,就是改变公司招股时的契约,是改变受到法律保护的既有权利界定,是对其他股东权利的剥夺。这种作法在法制社会中是难以被接受的,这不谛于一场“革命”。两地上市公司,一般也要受到上市地法律的管辖。海外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国的法律在国内法院起诉,也可依据上市地法律在当地提起诉讼。
  在我国投资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利益的成功案例极少。国内投资者就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问题起诉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被受理或难以胜诉。但海外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则会得到认真对待,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改革开放的大计,也关系到能否继续在海外融资。当然海外投资者也可在香港或美国起诉,当地法院的判决很可能不会顾忌中国证监会的意见,结果可能难以收拾。
  “分类表决”有害无利
  一、“分类表决”保护价格投机,扭曲市场价格
  投资者有两种赢利模式:一种是获得股息,也就是价值投资;一种是博取差价,也就是价格投机。社会公众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差别与冲突源于赢利模式不同。
  中国上市公司盈利状况差强人意,并且普遍分红较少,平均股息率低于国债受益率,总体来说没有投资价值。社会公众股股东以市价买股票,主要赢利模式只能是价格投机(当然也可能会有少量股息,那是次要的)。而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证券登记公司更名过户也比较困难,几乎没有博取差价的可能,只能收取红利,进行价值投资。企业分红源于盈利,是由企业的基本面决定的,这就使价值投资者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基本一致。社会公众股股东虽然也会关心企业基本面和分红,但更关心由股票供求关系决定的短期股价波动,这是与其他股东的根本区别。
  以价值投资为赢利模式的股东占据控股地位,在一般情况下投赞成票通过的议案是有利于企业改善基本面和提高盈利能力的,是有利于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的。“分类表决” 搞“同股不同权”,这就使投机者能够否定可能会对他们不利的议案(特别是企业发股融资的议案),而不管议案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分类表决”保护的是价格投机者利益。
  “分类表决”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特殊权力,使市场博弈过程不公正,形成的市场价格必将是扭曲的。这是与监管当局一贯干预市场走势、调控股票价格的作法一脉相承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被写入了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作为配置资本资源的证券市场地位非常重要。但是由扭曲的市场价格引导资本资源配置,必将导致严重的资源错配和浪费。
  二、“分类表决”颠覆市场经济制度
  如前文所述,《若干规定》既程序违法,又实体违法,除引起纠纷和诉讼外,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颠覆也不可忽视。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4级组成,实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作为部门规章的《若干规定》如果在行政部门主导下付诸实施,其核心内容“分类表决”就形成了对上位法律法规《公司法》和《暂行条例》的挑战,在实践中必将造成混乱。
  《若干规定》要求现有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这是要求公司变更业已生效的契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而改变受到法律保护的既有权利界定,这正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大忌,这将使海内外投资者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信用、乃至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产生怀疑。
  “分类表决”实质是“同股不同权”,使我国有关公司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不同,违反了最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吸收海外投资和对外经济交流。我国已加入WTO,然而“市场经济地位”并没有得到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承认,经济制度不够市场化是重要原因。为了短期行政目标,就搞“同股不同权”这样的规章,岂不是授人以柄?这是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方向背道而驰的。
  三、《若干规定》曲解国务院“九条意见”
  《若干规定》称是为了落实“九条意见”,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对“九条意见”的理解有误。
  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因为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非常普遍和特别严重。证监会应当切实加强市场监管,通过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重点打击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而不是超越法定程序,违法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利,剥夺其他股东的权利,改变既有的权利界定。
  盈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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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行4550万国债半天抢空  
2004年11月04日 08:47:48 中财网


  专家表示,目前普通市民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单一,建议相关部门引起注意
  对不起,我们营业部的国债已经卖完了。”昨(3)日下午2点,红星路二段的中行锦江支行工作人员这样告诉前来买国债的市民。利率上调后发行的首批国债———凭证式(六期)11月段国债于日前开始销售,这批国债利率比同期的存款
  利息所高出的幅度更大于央行升息前,因此在蓉遭遇了市民的追捧。中行昨日才开卖的4550万元的国债已经卖完,且各大网点早在上午就已经被市民抢购一空。
  数千万国债半天卖光
  下午2点,记者以普通市民的身份到红星路二段的中行锦江支行营业部买国债,但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网点的国债刚刚卖完,估计其他网点也没有了。
  据了解,知道中行昨天要卖4550万元的国债后,成都市民纷纷清早就赶到中行各大网点抢购,绝大多数网点的国债都在下午2点前就卖完了,下午赶到银行的市民基本都是遗憾而归。“好多人哦,等我赶到银行时就已经排起了长队。”买到国债的李女士称,国债利率调高后投资回报高又稳当,所以她的很多朋友都来买了。
  赶上升息头班车的凭证式(六期)第二批(即11月段)国债在发售第二天迎来了高潮。因为1日尚未来得及根据利率的变化调整系统,因此部分银行推迟到前日发售。
  据介绍,前日成都的工行、农行、建行等几家银行发售国债时,市民也是排起长队购买。当天农行多数网点不到两个小时就已把所持的800万元份额销售殆尽,让不少市民空手而回。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4000万元的交通银行和成都市商业银行,前日就已全部售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昨天,凭证式(六期)11月段国债在成都基本卖完。
  5年期1万元收益近2000元
  受央行加息影响,本期在成都开卖的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第二阶段上调利率,达到3.37%和3.81%。以1万元为例,3年期的总收益为1011元,比加息后的同期存款收益(扣除20%的利息税)高出234元;5年期的总收益为1905元,比同期存款收益(扣除20%的利息税)高出465元。
  对于市民抢购国债一事,省社科院战略研究所副所长李少宇分析认为,股市持续低靡,市民选择加息后存款和国债投资,的确对普通市民来讲,是谨慎和理智的投资行为。这毕竟是目前惟一风险小、受益又比较可观的大众投资方式。但该事件,又同时反映出成都市民投资渠道单一、雷同的弊端,此举应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记者 戴玉堂 见习记者 唐春)



  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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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寿“智取”基金核心机密 无名的基金公司愤怒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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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 http://www.zgjrw.com
2004年11月4日 16点10分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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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家变四家”的社保基金“选秀”让很多入围了复试但最终榜上无名的基金公司愤怒不已。但很快,新的机遇来了。上周,中国人寿发给各家基金公司“调查问卷”,足够让刚丢掉“大单”的基金公司兴奋不已。最新国内·国际金融焦点和专家分析请查阅中国金融网《行长经理内参》

    人寿“调查问卷”的设计思路与社保的“调查问卷”大同小异。一位收到问卷的某基金公司人员把人寿一页纸的“调查问卷”目的缩减为一句话:对基金公司进行评估,优化自身基金投资。如果就以此分析,人寿“选秀”更贴切的解释应为“选择优秀的基金公司,对现有组合中的基金品种进行调整”。查阅最全面的金融信息和最有价值的金融资源请登陆中国金融资源总库


     有此背景,试问哪家基金公司会不尽心作答?谁不希望在保住现有份额的基础上能分到更多的额度?但要想让人寿满意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由于问题刁钻,不少基金公司机构理财部的人员正在左右为难。比如,“调查基金公司本身的情况以及投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能为寿险公司提供什么样的理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中所包含的投资品种”这样的问题就极好回答。

     但一些诸如“认为哪家国内基金管理公司是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请具体分析其优势和特点”、“要求基金公司说明投资管理流程,包括(1)研究、决策、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过程等;(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3)投资管理的权限办法;(4)有关投资限制和禁止的规定以及保证实现的技术措施和监控途径”等或敏感或超细节问题实在让基金公司头疼。此外,人寿还要求基金公司提供其整个交易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技术。

     说别家基金公司好,怕分散自己的份额,说自家的投资核心机密又实有不甘。虽有无奈,但面对占了中国保费半壁江山的中国人寿?粗略统计可入市金额将高于800亿元?,基金公司明显气短。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人寿的“调查问卷”实是高,既通过“选秀”调整了在基金中的布局,又掌握了细节为日后亲自操刀200亿元以上规模的资金入市做足了准备。


来源:中国金融网/作者: 北京晨报 高翔 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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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國企紅籌》傳中石油調高每噸汽油和柴油出廠價100元人民幣
  
2004/11/04 17:45
  
  《經濟通專訊》據外電報道,中石油(0857)調高每噸汽油和柴油出廠價100元人民
幣,價格調整已於本月1日生效。(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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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國要聞》人行發布券商股票質押貸款辦法,以支持資本市場發展
  
2004/11/04 17:16
  
  《經濟通專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中證監公布,為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中國
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已對《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辦法共8章
44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而2000年2月2日由人行和中證監頒布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
貸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公告稱,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
受包括: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
過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證券交易所
特別處理的股票作為質物。
  同時,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
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另外,一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搆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
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
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證券登
記結算機構負責監控,對超過規定比率的股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進行出質登記。人行和銀
監會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上述比率。(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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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國要聞》榮智健家族居福布斯大陸富豪榜榜首,黃光裕排第二
  
2004/11/04 16:58
  
  《經濟通專訊》根據2004福布斯大陸富豪榜,榮智健家族以控股中信泰富(0267)
14﹒9億美元榮登富豪榜榜首;國美電器(0493)主席黃光裕、上海盛大網絡董事長陳天
橋分別以身價13億美元,12﹒76億美元分列富豪榜二、三位。
  此外,世茂中國(0649)主席許世茂以身價8﹒4億美元位居第4名;百仕達
(1168)主席歐亞平及鳳凰衛視(8002)主席劉長樂則分別以身價3﹒38億美元及
2﹒97億美元位居第23名及28名。
  創維數碼(0751)主席黃宏生以身價2﹒7億美元位居第31位;吉利汽車(0175
)母公司吉利汽車集團董事長李書福以身價2﹒18億美元位居第47位;超大農業(0682
)主席郭浩的家族以身價2﹒61億美元位居第35名。
  今年福布斯大陸富豪榜與往年最大的不同是上榜富豪人數從往年的100名擴大到200名
。前100名上榜富豪60%有上市公司,所擁有的總資產292億美元,榜單中廣東富豪35
位,成為地區之冠,北京、上海各有22位,浙江有20位,去年榜單的富豪中,72位財富在
增加,14位下降,4位持平。(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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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监会: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已超1080亿美元  
2004年11月04日 16:31:37 中财网


  中国保监会三日消息称,由中国保监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经合组织(OECD)共同主办的IAIS亚洲区保险监管会议近日在北京召开。在这一中国首次主办的IAIS活动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称,多数亚洲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同中国类似的经历,应加强合作。
  李克穆表示,经济增长迅速,发展潜力巨大,市场逐步开放是许多亚洲国家保险业的共同特点。而起步较晚,规模有限,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较弱,同时又面临开放的冲击,这些又是许多亚洲国家保险业面对的普遍矛盾。亚洲国家越来越需要密切协调,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促进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
  中国保监会在会上倡议亚洲国家保险业在三个方面开展合作:一是促进保险市场发展,通过合作发挥保险的社会和经济作用,大力开拓养老金、企业年金、健康保险、农业保险以及责任保险等市场;二是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在继续改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风险控制手段的同时,亚洲国家需要共同推进再保险体系的建立,通过国际分保提高承保能力,化解经营风险;三是加强保险监管合作,在市场逐步开放、业务日趋混合的条件下捍卫金融安全,维持市场稳定,保护投保人利益。
  李克穆介绍说,目前,中国保险业总资产突破一千二百亿美元,可运用资金超过一千零八十亿美元。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保险业基础还较为薄弱,规模相对有限。二○○三年,中国保险密度仅为二百八十七点四四元,保险深度为百分之三点三三,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中国人均GDP已突破一千美元的背景下,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空间将越来越大,保险业正在成为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朝阳产业。
  来自IAIS、OECD等国际组织的高级官员,亚洲地区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及香港、澳门地区的保险监管官员和业界代表一百多人出席了此次会议。中国还将举办二○○六IAIS年会。(记者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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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即市新聞
【深滬股市】國內股市大幅下跌,深圳A股跌2.42%
2004/11/04 15:25
午市開盤后,對新股恢復發行和再度加息的憂慮在市場彌漫,股指先是窄幅震蕩運行,二時后,昨日領漲大盤的重磅藍籌股長江電力(600900-CN)突然跳水A對市場信心形成重擊,股指應聲而下,滬綜指接連擊破五日、十日均線,最后勉強收于1300點上方。盤面觀察,藍籌股大都走弱,基金重倉股如中集集團(000787-CN)等連續暴跌,有明顯的機構出貨現象﹔汽車股、航空股也大幅走弱﹔深圳本地股受利好支持繼續上升,但漲幅明顯收窄﹔ST個股則逆市上揚,超跌低價股、電力股也保留一定漲幅﹔市場熱點雜亂,個股大都下跌,,漲幅超5%的個股只有5家,資金介入謹慎,空方力量占據上風,黃菊講話引發的一輪反彈宣告結束﹔深滬綜指分別以328.29點和1304.78點收盤,跌2.39%和1.66%,成交分別為55.73和87.97億元(人民幣,下同);揚子石化(000866-CN)跌3.74%,報收10.82元;鞍鋼新軋(000898-CN)跌0.82%,報收4.86元;中興通訊(000063-CN)跌6.55%報收24.27元;TCL集團(000100-CN)跌2.02%,報收3.88元;長江電力(600900-CN)跌3.07%,報收9.16元;寶鋼股份(600019-CN)跌0.17%,報收5.83元;中國聯通(600050-CN)跌1.69%,報收2.91元﹔中國石化(600028-CN)升0.90%,報收4.49元。

深圳A股收市報342.05點,跌2.42%,深圳B股222.68點,跌1.81%;上海A股1369.64點,跌1.66%,上海B股81.57點,跌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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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陆委会拟开放证券业赴大陆投资   

2004年11月04日 16:47


凤凰卫视11月4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据悉,台湾陆委会目前正评估单方面开放证券业大陆投资可行性,金管会日前也已将相关方案报送陆委会委员会议。不过陆委会主委吴钊燮在商业总会演讲时指出,我方有意开放证券业赴大陆营运,并愿就此与大陆展开协商,但却遭到大陆拒绝。陆委会经济处长傅栋成则表示,3日上午召开的委员会议确定不会讨论这项议题。



台湾证券业布局大陆市场的动作远较银行、保险业早,一九九八年起就有多家券商前往上海设立代表处。目前在大陆设有代表处的台资券商已超过十家,但受到两岸法令限制,证券业在大陆市场的进展却相对缓慢。除政府尚未开放证券业大陆投资外,大陆方面也要求,两岸证券监理机构须先签署监管谅解备忘录,台湾券商方能前往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券商或基金公司。



在业者积极呼吁下,之前陆委会曾同意券商得以公会名义与大陆方面接触,甚至研究两岸透过公会组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可能。但在今年“总统”大选后,大陆方面甚至连与券商公会接触都表现得相当消极。据消息人士透露,这可能与北京当局选后质疑券商公会理事长简鸿文的蓝绿色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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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侃如晤马英九:布什连任对台湾会更凶   

2004年11月04日 14:39

凤凰卫视11月4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属民主党阵营的密西根大学教授李侃如昨日拜会台北市长马英九,就美国总统大选及美中台三边关系议题交换意见。马英九会后转述,李侃如认为小布什应该会成功连任,并研判若小布什连任,对台立场将转趋严格,原因是小布什阵营比克里阵营更了解台海问题。李侃如也认为鲍威尔的谈话并非口误。



李侃如昨日下午到市府拜会马英九时,正值美国总统大选开票,两人会谈时也触及了美国总统大选议题。会后马英九转述李侃如的看法说,李侃如认为小布什应该会成功连任,但也研判,以近期美国对台关系发展来看,未来美国对台政策会比以往更「凶」,原因是寻求连任的小布什阵营比克里方面更加了解台海问题,因此他认为促谈是双方应共同努力的目标。



马英九则告诉李侃如,两岸目前的问题在严重缺乏互信,不光是两岸间缺乏互信、美方与台湾及台湾内部都缺乏互信,这三种互信的缺乏,使许多人感到失望、绝望。但无论再怎么失望与绝望,两岸都应努力,设法使双方坐下来谈,即使谈些不重要的小事也好,再设法扩大互信基础。李侃如非常同意上述看法,并相信两岸都不愿遇到擦枪走火的局面,否则会没有人能收拾。
   编辑: 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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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将递交上市材料 兴业银行辅导期后谋划上市


(2004-11-04 17:06:37)  
     

    兴业银行高层人员近日向本报记者透露,度过上市辅导期后,该行正计划公开上市。该行新闻发言人表示,股东大会将就该计划于11月1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他同时表示,如有必要,该行将在例行的股东发布会上发表声明。

  “兴业银行极有可能在上海的A股市场完成其上市计划。”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但其新闻发言人并未就该事宜作出结论。

  据记者了解,今年早些时候,兴业银行的上市辅导期已经结束。目前,兴业银行正在接受当地证管办的验收,验收通过后,就将提交相关的上市申报材料。早在2002年6月,兴业银行便与中银国际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由后者担任其上市财务顾问。消息人士称,最初兴业银行是想在内地上市,但去年底吸引恒生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及新加坡政府入股后,上市地点策略可能有所变化,香港也成为兴业计划上市的地点之一。

  兴业银行是一家总部设在福建沿海,并由三家外国战略投资者持股24.9%的中等规模的商业银行。

  截至9月末,该行的存款余额达到了2464亿元人民币,较年初增长了19%,贷款余额达到了1959亿元人民币,较年初增长了24%。不良贷款率保持在2.39%。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兴业银行是惟一一家内资银行被外资控股总额超过25%的银行。(卫容之/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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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行等修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www.XINHUANET.com  2004年11月04日 23:09:50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稿】 【读后感言】 【进入论坛】 【推荐    】
【关闭】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谢登科)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00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2月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对贷款人、借款人,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贷款程序,贷款风险控制,质物的保管和处分以及处罚办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通知》指出,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完)


(责任编辑:于卫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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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水皮杂谈:黄菊究竟在作什么暗示?

黄菊是国务院副总理,同时黄菊还是国务院副总理中惟一的政治局常委。因此,黄菊实际上是国务院的常务副总理,国务院系统中证券市场的最高负责人。
  黄菊的话不可不听。
  尤其是直接针对证券市场的讲话。
  自从温家宝温总理“9·13”讲话以来,黄菊副总理已经就中国证券市场发表过两次讲话。
  第一次讲话是在10月17日,黄菊说资本市场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政府非常重视资本市场的发展,证监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国九点”中提出的各项措施,严格市场监管,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以推动资本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黄菊是在会见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的顾问时说这番话的。
  如果有人认为黄菊10月17日的讲话不过是例行公事,不过是在重复温总理的表态,不过是官样文章,那么就大错特错了。
  11月2日新华社报道,黄菊10月30日至11月2日在广东省委书记和省长的陪同下考察深圳和珠海,不但考察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而且主持召开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座谈会。在这个座谈会上,黄菊不但听了深交所的汇报,而且还听取了上交所和其他部门的意见和汇报,新华社的消息里面没有黄菊副总理的随行人员名单,照常理推断,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应该就在现场。
  为了保证原汁原味,水皮在此抄录黄菊的讲话如下:“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和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资本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处在一个关键时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紧工作,通力协作,切实把《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到实处。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和市场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为大力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切实加强监管,实现规范运作,防范和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要从制度建设上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阻碍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建立新的机制,确保资本市场在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改革和健康发展。”
  对比10月17日和11月2日两次讲话,我们发现有两点是一样的,其一是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协同,其二是加强监管,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两点看似套话,实则是实话。“国九点”没有其他部门的协同是落实不了的,没有央行配合,短期融资券就发不出;没有保监会配合,保险资金就不能直接入市;没有财政部配合,印花税就降不下来;没有外管局的配合,QFII也就是空谈。同样是监管,为挤泡沫而监管,打击的对象就是庄家,直接的后果就是股指跳水;为投资人利益而监管,打击的重点就是大股东侵吞小股东利益,直接的措施就是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出发点不一样,得到的结果也不一样。
  不一样的地方有没有?
  有,同样有两点。
  其一是提高金融机构和市场的抗风险能力。这很容易让人联想起1300点破位之前,谢庚在深圳召开的券商座谈会,是救人还是治病?券商的行业性亏损及困境并不仅仅是经营的问题,在一个长期低迷的市场环境下,证券公司的生存状态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券商是市场的龙骨,如果龙骨不支,投资者又怎么对这个市场有安全感?没有安全感的市场又如何让人产生信心?
  今年以来先后有七家券商被查处,或清盘或托管,一会儿出现23家高危券商名单,一会儿出现63家问题券商名单,证监会可以辟谣,但是打消不掉大家心中的疑云。
  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清理问题券商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是为券商的健康生存创造合适的环境和支持。黄菊的深圳之行对于券商而言不啻是福音。
  其二是强调以制度建议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什么是中国股市最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当然是股权分置。黄菊的话透出两个信号。一个信号是,这个问题是要解决,但是不是现在,而是逐步;是在确保证券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而不是像证监会规划委有些官员所称的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干起来再说。另一个信号是,以制度建设替代所谓的试点方案。国有股减持暂停以来,证监会一直陷在寻找上下都满意的所谓全流通方案中不能自拔。在国资委一再声称找不到各方满意的方案的情况下,依然有人在私下鼓动所谓的试点创新,结果是市场动荡不止,证监会否决不止。
  什么是新机制?水皮的判断就是承认股权分置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的现实,在这个现实的基础上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动,让国有股和法人股一样拥有自己的独立市场以实现价值发现的功能,或许这个市场就叫C股市场。国有股法人股在C股市场的流动,就像B股市场的存在一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跨市套利问题,也就不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中小企业板的自然人股也应该上这个市场减持,因为他们的持股成本和国有股法人股一样,既然政府不与民争利,又岂能容忍大户和散户争利呢?
  总之,黄菊的举动是非同寻常的。黄菊在进京担任副总理之前,长期在上海工作,长期主抓经济,对资本市场有切身的感受,对上交所有深厚的感情。这一次,黄菊选择深圳而不是上海开座谈会也算是用心良苦。
  无独有偶,人民日报主办的中国经济周刊透露,权威人士认为,政府高层已把“落实国务院九点意见,拯救证券市场”提到从未有过的革命性高度,在北京召开的有国务院高层参加的内部会议上,形成了五大决策。
  决策之一:尽快制定证券市场十年发展大纲,解决市场扩容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的问题,基本原则是“市场在先,扩容在后”。
  决策之二:解决股权分置不等于全流通。
  决策之三: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可采取多种渠道,分步走的方式,在股市低迷与企业改制不达标的情况下,不设上市时间。
  决策之四:降低交易成本。
  决策之五: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对市场敏感问题,任何部门在该问题未明确解决之前,不得公开发表倾向性意见。
  这五项决策都有极强的针对性,如果落实,中国股市无疑将轻装上阵。
  黄菊副总理会无缘无故地发表讲话吗?(水皮杂谈)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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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全文


www.XINHUANET.com  2004年11月05日 01:02:3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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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为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中
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临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为落实并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购范围

    (一)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

    二、其他债权处理原则

    (一)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收购。

    (二)各种基金会中由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该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

    (三)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

    三、收购标准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

    (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四、债权计算标准

    (一)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日,如被处置金融机构经过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后进入撤销,以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公告日为被公告处置日,下同)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

    (二)只收购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

    (三)外币债权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五)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

    1.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

    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五、收购工作程序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组或清算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

    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分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托管经营期间的证券公司,托管组可比照下列要求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甄别确认。

    (一)公告

    金融监管部门公告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撤销的当日,应当在该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公告。

    (二)登记

    自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之日起,由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撤销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进行债权登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除外)。债权登记应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登记期为90天。

    (三)甄别确认

    被处置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应负责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对由清算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的居民个人债权,视为已确认债权。

    甄别确认小组应包括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清算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

    甄别确认小组应对债权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债权证明、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查。甄别确认完成时间最迟不超过公告的债权确认期(一般为债权登记期后的90天内)。甄别确认工作也可与债权登记同步进行。

    甄别结束后,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以清算组的名义给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应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

    (四)支付收购款

    债权人(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

    六、收购资金的筹集

    (一)金额的确定

    对需收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额度,应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前由监管部门测算,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收购资金的最终使用额度以甄别、确认并经过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二)中央收购资金的筹集与偿还

    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在存款保险制度及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承贷主体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协商确定。人民银行垫付再贷款后由监管部门行使该债权的受让权,该债权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再贷款的损失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三)地方政府收购资金的筹集

    地方政府负责筹集10%的收购资金,如地方财力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借款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48号)执行。如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由中央财政从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中扣回欠款。

    七、各方责任

    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对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的决定,并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要配合清算组作好债权登记,负责个人债权的甄别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保持社会稳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再贷款及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对在债权甄别、确认工作中出现的骗取收购资金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其他

    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完)


(责任编辑:于卫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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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券商股票质押贷款重上轨道


            2004-11-05 03:00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删去了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规定

                ○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1年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作为质押物

                ○取消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规定

                ○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北京消息
            一段时间以来已"名存实亡"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望重新步入正轨。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新办法,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有所放宽,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

               
            根据新办法,可进行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将不限于"综合类",放宽到依法设立并获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券商。另外,新办法还删去了旧办法中要求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规定,使得亏损券商也可以参与股票质押贷款,通过贷款支持渡过暂时的难关。

               
            新办法共8章44条,包括总则,贷款人、借款人,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贷款程序,贷款风险控制,质物的保管和处分以及罚则等内容。根据新办法,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将与旧办法所规定的股票和基金一道,成为合法的质押物。新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关于借款人的条件,新办法较旧办法的规定更细。除已有的资产具有充足流动性、自营业务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已提取足额交易风险准备金外,还新增了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已按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表、利润表以及利润分配表,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等内容。

               
            新办法还对旧办法中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对于贷款期限,新办法将旧办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修改为1年。对于贷款利率,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的规定,只需执行央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即可。

               
            新办法在取消旧办法"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规定的同时,强化了贷款风险控制的动态性,将旧办法规定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15%"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新办法还规定,借款人出现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股权变更等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另外,新办法还将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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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经》杂志:透明度是重振证券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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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4日 9点52分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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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番国家决心以9月30日为界,以既定标准收购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就是“买棺材”而非“买植物人”,意图毫不含糊查阅最全面的金融信息和最有价值的金融资源请登陆中国金融资源总库


  
  近来,围绕着券商的债权赔付问题,发生了一系列大事件:10月17日,汉唐证券、恒信证券等被托管的券商营业部门前纷纷贴出公告,对个人债权的偿付收购做出承诺;当天,新华社播发《中国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了有关部门就相关公告的解释;10月18日,媒体公布闽发证券被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经营;10月26日,媒体公布辽宁证券被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经营。

  我们很愿意为这些旨在直面、稳妥解决中国证券业深层次问题的重大举措给予积极评价。但令人遗憾的是,相关举措公布实施时缺乏透明度,给人以“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感。这无疑会增加市场的困惑,更不利于证券业内激浊扬清的革新。

  比如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重大政策。相关金融机构的营业部前公告称,“个人债务将由重组后的证券公司全额偿付,若重组不成功,个人债权按统一的政策和要求收购。无论重组是否成功,客户(包括机构客户和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将全额得到保障”。《解释》则进而告诉世人,此次关乎个人债权的“统一的政策和要求”,是指10万元以下全额收购,其余则以90%打折处理。

  应当说,在许多投资人经历了讨债无门的焦虑之后,这是个很正面的消息,本应收稳定之效。惜乎整个《解释》在“由谁实施收购”这一根本问题上,竟然没有主语;而且《解释》本身也只是由“有关部门”进行,官方消息中甚至没有说明系何种级别;至于收购资金何来,更无披露。

  如此闪烁其辞,直接影响了重大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很容易造成债权人的质疑。此次闽发证券个人债权人在政策公布后仍在公司总部围聚闹事,情绪激昂,足以证明此次政策在公布方式上的失策(参见本期封面报道《券商生死劫》)。

  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三大官方证券报发表谈话,人们才从对有关媒体失实报道的谴责中第一次知晓,有关赔付政策系“国家政策”!既如此,何以当初不肯明示,以安定人心呢?

  当然,说起政策的不透明,我们以为,更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问题券商之被“托管”本身,以及由托管方负责探讨的“重组方案”。

  在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或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绝大多数均选择重组或破产。所谓重组,主要是“债务重组”,即要求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谈判取得妥协,削减债务后使公司重新恢复正常运营,避免被清盘的不幸结局。这种市场化重组最终得以实施,有其基本前提条件,最主要的是重组主体(大股东)的实力和诚意,市场化高水准中介机构的进入,以及整个重组过程的公开透明。中国在四年前完成的广东粤海集团债务重组,就是惟一的但具有经典意义的成功先例(参见2002年1月5日号《财经》杂志《重温粤海重组》,及上期《财经》封面文章《珠光讼案》)。

  此番由资产管理公司先“托管”再探索的“重组”,究竟如何难见眉目。一个可见的现实是,新的托管者均系大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其托管原因是该券商“严重违规经营”,而相关公司的资产状况、托管者的未来行动计划并不透明,亦未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进场迹象。

  人们要问:违规经营在证券业其实并不鲜见,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才被“托管”?什么样的机构具备托管者资格,并且因之负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在托管之后,从“重组探索到重组实施(或清盘)”,究竟应当执行什么标准,达到什么目标?今后券商一旦出现危机,是一律安排“托管”模式,还是可由股东及债权人选择市场化重组或是清盘?这些疑问并非枝节,正关乎市场广泛期待的券商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然而,监管部门对此均无明确表述。

  政策的不确定性是市场稳定的大敌,而缺乏对透明度的基本要求,是导致不确定性的直接原因。细读各营业部门前的托管公告及新华社所发《解释》,明眼人已经懂得,此番国家决心以9月30日为界,以既定标准收购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就是“买棺材”而非“买植物人”,意图毫不含糊。我们期望执行者将有关政策准确无误地传递给市场,并坚决贯彻不打折扣。在方向明确以后,重振中国证券业需要一个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



来源:中国金融网/作者:《财经》杂志 胡舒立 编辑: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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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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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综述:大盘有可能出现破位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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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4日 15点46分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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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盘在量能萎缩和热点严重缺乏的状况下再度回落,龙头品种纷纷下行,走势不为乐观。从盘面上看短线反弹结束,估计指数可能将创出近日新低。估计,明日大盘支撑位1290压力位1315。以长江电力为代表的指标股,以海虹控股为代表的网络股,以清华同方为代表的科技股,以及以中集集团为代表的绩优篮筹品种大幅下挫出现一定的跌幅。短线走弱基本已成定局,K线形态呈现空头排列,预示近日将继续向下调整。由此而来,市场作多动能锐减,股指难免再次陷入下降通道。盘面涨幅较大的个股寥寥无几,反映出绝大多数投资者观望情绪浓烈,参与热情大幅降低。因此,短线调整估计将成为现实,建议投资者注意手中个股的风险。最新国内·国际金融焦点和专家分析请查阅中国金融网《行长经理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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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金融网/作者:上海新资源 编辑:孙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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