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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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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厅的监督局证券课负责全国证券商的注册,并对证券商资格予以持
续性监管。东京和大阪两个交易所在这方面的规定更为详细。
1.1 东京证券交易所(TSE)①
1.1.1 分类
东京证券交易所(TSE)有四类交易参与者:一是“一般交易参与者”(General
Trading Participant),可以从事证券类交易;二是“政府债券期货交易参与者”
(Government Bond Futures Trading Participant),可以从事以政府债券为基础资
产的期货或期权交易;三是“股指期货交易参与者”(Stock Index Futures Trading
Participant),可以从事股指期货或期权的交易;四是“股权期权交易参与者”
(Equity Options Trading Participant),可以从事股权期权的交易。
交易参与者通常只能拥有一种身份,即只能选择从事一类产品的交易。没有
结算资格的交易参与者应当委托其指定的结算参与者代为结算(以上来自Rule 2,
Chapter 1)。交易参与者应当努力确保价格形成的公正性和交易所市场足够的流
动性,并且交易参与者的主要业务是从事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来自Rule 3,
Chapter 1)。
1.1.2 交易参与者的资格申请与批准(Rule 4, Chapter 2):
(1)对于一般交易资格、股指期货交易资格、或股权期权交易资格的申请
者,必须是:(a)证券公司;或(b)符合《证券交易法》107-3 章第1 段第1 条
规定的外国证券公司。
(2)对于政府债券期货交易资格的申请者,必须是:(a)证券公司;(b)
符合《证券交易法》107-3 章第1 段第1 条规定的外国证券公司;或(c)注册
的金融机构(仅限于符合《证券交易法》107-3 章第1 段第2 条规定的)。交易
资格的审批应当是规定日期内办理。如果申请者取得一般交易资格,交易所应当
通知每一个交易参与者;如果申请者取得其他交易资格,交易所应当通知每一个
一般交易参与者以及同类交易资格的持有人(来自Rule 4, Chapter 2)。
1.1.3 获取交易资格的程序(Rule 5, Chapter 2):
(1)如果交易所根据上述条款批准申请者的交易资格,申请者须在规定日
期前办理下列事务:(a)缴纳申请费,(b)签订交易参与者协议,(c)按有关程
序申请相应的结算资格(如果交易参与者无意获取这种结算资格,则应当指定结
算代理人,并签订结算协议),(d)储蓄参与者债券,(e)储蓄交易参与者证券,
(f)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务
(2)申请费的数量由交易所规则规定。(3)如果申请者交易资格的取得是
由于获得交易权的转让或因公司合并或重组而继承了交易权(根据Rule 33),则
不必再缴纳申请费。(4)如果申请者在交易所的规定日期前没有完成上述事务的
办理,交易所将认为该申请者已放弃获取交易资格。
1.1.4 获取交易资格的日期(Rule 6, Chapter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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