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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真炮手

证券交易所会员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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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行为的监察、帐册报表的检查、纠纷的处理等。
4、代表性交易所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是该国最重要的交易所,历史上是一个传统的
会员制机构,1998 年实行非互助化,成为公司制交易所,并在自己市场内挂牌
上市,以前的会员现在称为“参与组织”。
(六)加拿大
加拿大证券业监管体制比较特殊,该国一直没有制定规范证券市场的全国性
法律,自然也没有中央政府监管机构,而是每个省都有自己的证券立法与监管组
织,但是目前成立全国性统一监管机构和统一证券立法的呼声比较高。其当前的
监管架构为:
(1)省政府的证券委员会——负责省内所有证券机构的管理,即使证券机
构属于银行附属公司,也是归证券委员会监管。
(2)自律组织——省政府委任多个自律机构协助监管证券业,这包括加拿
大投资证券商协会(Investment Dealers Association of Canada,IDA)、加拿大基
金经纪商协会(Mutual Fund Dealers Association of Canada),以及四个证券交易
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温尼伯证券交易所、加拿大创业
交易所。
(3)加拿大证券行政会(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CSA)——该
会是由各省证券委员会联合组成,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省的证券监管,确保原则及
标准划一,避免重复监管,但CSA 没有执法权。
(4)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会(Canadian Investor Protection Fund,CIPF ― ― )
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对自律机构及其会员进行财务监控。
实际上,省政府的证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市场参与者个人或公司的登记注
册,以及监管自律组织,而对市场及其参与者的监管基本由自律组织来执行。因
此,加拿大交易所在会员监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详细的财务审计、纠纷
处理等。一个特别的现象是,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E)与加拿大投资证券商协
会(IDA)合作成立了“市场监管服务公司”(Market Regulation Services Inc.,
RS),专门为安大略、不列颠哥伦比亚、阿尔伯塔等主要省份提供对其证券市场
及其参与者的监管服务。RS 作为一个非盈利公司,站在中立的角度,根据“通
用市场完整性规则(Universal Market Integrity Rules, UMIR)”来监督各市场运行
和参与者行为的合规性,为此RS 拥有对被监管对象的监察权、调查权和执法权。
实际上,RS 已经成为加拿大的一个独立的全国性市场监管者。这种专门成立中
立的监管服务机构的现象,在各国市场中并不多见。①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E)是加拿大最大的交易所,2000 年由会员制改为
公司制,成为盈利性公司,目前隶属于多伦多交易所集团(TSX group)。但是
TSE 现在不再具有会员监管职责②,RS 对TSE 会员的监管经验将对我们提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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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定的参考。
(七)马来西亚
目前用于规范马来西亚证券市场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1983 年证券业法》、
《1993 年证券委员会法》、《1965 年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交易所的规则
等。
监管主体主要有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C)和吉隆坡证券交易所(KLSE)。
证券委员会(SC)是马来西亚最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根据《1993 年证券
委员会法》,SC 的职能主要有:确保证券法律得到良好遵守,监管证券业和期货
业,监管公司并购和单位信托计划,监管交易所、结算所、中央存管机构,鼓励
和促进自律监管,注册和监管已经注册的人员等等。拥有所有实施上述职能的权
力,如监察权、调查权、执法权等。
但是自律监管在马来西亚证券市场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吉隆坡证券交易所
(KLSE)是最主要的自律监管机构。
在证券商监管方面,证券委员会(SC)负责证券商及其相关人员的注册登
记,并对证券商的交易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对不服从
交易所裁决的上诉予以最终性裁决。交易所对会员公司的监管更为具体细致,措
施也非常严厉,充分发挥了自律监管的作用。但在交易所会员设立分支机构的审
批方面,证券委员会(SC)和交易所的分工是,首先经交易所初步审查,初审
合格后由交易所转交SC 进行最后审批。
附录三:海外市场交易所会员分类、资格、
权利及义务
(一)美国
1、会员资格管理
1.1 会员的注册与撤销
《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绝大多数(特别情况可以豁免)证券商(包
括经纪商和自营商)都必须登记注册。注册之后并满足了其他条件才能开展业务。
目前(至2003 年7 月)的规定如下:
(1)向SEC 注册。按证券交易法Section 15(b)的规定,填写申请表BD(Form
BD)。SEC 将在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后45 天内作出是否授予经纪商或自营商资
格的决定;如果不同意注册,SEC 须说明理由并给与听证的机会,但应在材料提
交后120 天内作出最后决定。
(2)向自律组织(SRO,如NASD 和交易所)注册,也填写申请表BD。
如果经纪商/自营商的业务仅限于一个全国性交易所,它可以只在该交易所注册,
但如果其业务涉及场外交易,则还必须向NASD 注册。NASD 规定,申请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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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为该协会会员,还必须接受NASD 对申请人负责人员的谈话了解。做市政证
券的公司还要符合“市政证券规则制定局”(Municipal Securities Rulemaking
Board, or MSRB)的规定,MSRB 本身也是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规范市政证券自
营商行为的规则,但没有执法权,对其规则遵守情况的监督由NASD(对于证券
商)和联邦银行监管者(对于银行)来执行。
(3)在多数情况下,还要注册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or SIPC)的会员。SIPC 是一个非盈利公司,每年
向会员收取费用,用于在会员破产清算时对该会员客户的经济补偿。
(4)证券商还必须符合所在州的规定。
(5)其“相关人员”应满足资格要求,即自律组织的会员应填写申请表U
-4 就其相关人员(如公司管理人员、合伙人、雇员等)向自律组织注册,这些
人员一般要通过所谓“系列7(Series 7)”的考试。但这些相关人员不需要到SEC
注册。
(6)如果一个后继者继承了一个已注册的证券商的资产与负债,并继续从
事原证券商的业务,则必须在30 天内重新填写申请表BD。
(7)撤销注册:如果一个已注册的证券商欲停止其业务,可以填写表格BDW
向SEC 和其所属的自律组织申请。
可见,交易所会员的注册涉及到多家机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美国对市场参
与者注册的重视程度。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NASD 在接纳会员时可以采取有
保留的认可制度,即对这种会员的业务施加一些限制;这部分会员如对所受限制
提出异议,可以向全国裁决委员会(National Adjudicatory Council)要求复议,
也可以向NASD 董事会或SEC 提出取消限制的要求①。这一规定增加了NASD
在接纳会员过程中的灵活性,而我国的监管主体(证监会、协会、交易所)在会
员注册方面目前还缺乏这种弹性规定。
1.2 会员注册的资格条件(SEC):
根据证券交易法实施细则Rule 15c3-1,每一个证券商的申请者都必须满足
一个最低的净资本要求,而且由于业务性质和种类之不同,对其净资本要求也有
差异。除此之外,还有营业场所、设施、从业人员资格等要求。
1.3 会员资格的持续性监管:
证券商应当始终维持一定的流动资产,以满足客户可能随时提出的要求。
SEC 有权根据已经注册的证券商发生的各种违规情况,在通报和听证之后,
对其予以谴责、限制交易活动、不超过12 个月的资格暂停、或者撤销资格等处
罚。
2、会员权利与义务
由于暂时尚未获得主要交易所这方面的资料,因此只好空缺这部分内容。
(二)新加坡
1、会员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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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负责对各类市场参与者进行资格认证,并予以
注册。
已实行公司制的新加坡交易所(SGX)有较详细的会员资格管理规定,包括
会员分类、申请资格、会员退会等①。
1.1 会员分类
新加坡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市场(SGX-ST),有两类会员:一是结算会员公司,
二是非结算会员公司。
1.2 申请资格
欲成为结算会员公司,申请者必须:(1)是有限责任公司(2)至少有两名
执行董事属于被认可的执行董事,除非被董事会豁免;(3)持有有效的经纪商
(Dealer)执照;(4)满足或即将满足作为结算会员公司的财务要求;(5)证券
经纪的主营业务或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始终被SGX-ST 认可;(6)具备足够的结算
设施和人员;(7)被董事会批准为结算会员公司,并满足董事会可能随时提出的
对会员的其他要求;(8)同意始终遵守交易所规则、结算规则、议事程序
(Bye-Laws)和命令文件(Directives)。
欲成为非结算会员公司,申请者必须:(1)是一个实体公司;(2)被一家结
算会员公司证明合格;(3)满足规则设定的最低财务要求;(4)持有具体适用法
律要求的执照;(5)主营业务之一是证券经纪业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6)书面
同意始终遵守交易所规则、结算规则、议事程序和命令。
SGX-ST 董事会决定申请者是否成为会员,董事会有权随意拒绝申请者的入
会申请,即使该申请者完全符合入会的标准;而且董事会的决定是最终性的,甚
至董事会可以不给出任何理由。
1.3 会员退会
结算会员公司的退会:(1)必须提前30 天书面通知SGX-ST 和中央存管公
司(CDP)其退会的意向和拟定的退会日期;(2)退会前与CDP 的业务处理结
束,并得到CDP 的认可;(3)未经CDP 同意,不得在通知日或之后进行合约交
易;(4)与CDP 的业务处理须遵守CDP 的合理指导。
SGX-ST 会商CDP 之后,决定是否接受该会员的退会,如接受,则由SGX-ST
通知所有的会员公司,被该准备退会的结算会员公司认可的非结算会员公司,得
到通知后不得继续委托该准备退会的结算会员进行合约的结算事务。
非结算会员公司的退会:(1)必须提前30 天书面通知SGX-ST 其退会的意
向和拟定的退会日期;(2)通知认可该准备退会的非结算会员的结算会员公司。
2、会员权利与义务②
2.1 会员权利及其终止
新加坡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市场(SGX-ST)的会员拥有如下权利:(1)市场准
入权,即会员可以进入SGX-ST 并利用其设施进行交易的权利,也就是一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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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权;(2)结算权,只有结算会员公司拥有;(3)不享有资产分配权,即会员无权
参与SGX-ST 的资产或利润的分配;(4)不享有投票权,即会员无权收到SGX-ST
任何大会的通知、无权参加大会和投票;(5)会员公司可以按规定的程序转让会
员资格。
会员权利的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会员将被终止享有所有的权利:(1)
股东会议通过决议或法院命令该会员结束经营;(2)会员的债权人根据有关法律
对会员提出安排或重组的要求;(3)会员资格被暂停;(4)相关注册被取消。另
外,当有结算会员公司退会时,被其认可的非结算会员也不再享有所有会员权利。
2.2 会员义务
SGX-ST 对两类会员总的义务要求有:(1)遵守所有交易和结算规则、议事
程序、各种指令文件;(2)会员公司必须始终满足其所属类别的会员资格要求;
(3)缴纳各种费税;(4)坚持商业行为的正当性;(5)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其
交易代表和雇员的行为约束;(6)及时准确地向SGX-ST 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等;
(7)会员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持有公司超过20%的发行股份)时应得到
SGX-ST 的同意;(8)会员公司缩减资本或实收资本时应得到SGX-ST 的批准;
(9)当会员公司的董事、交易代表或雇员违背法律法规、被指责违反职业操守、
正接受调查时,会员应及时向SGX-ST 报告;(10)会员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控
机制和程序,以满足SGX-ST 随时提出的要求。
对于结算会员公司,SGX-ST 还特别提出如下义务:(1)保证所有合约的结
算;(2)不得发行部分支付的股份,所有股份在分配之前必须得到支付;(3)不
得未经SGX-ST 同意而进行自愿性清算;(4)在超过10%股份发生变动、董事
会组成发生变动、备忘录或章程发生变动、董事发生死亡、破产、退休、辞职等
变动时,会员公司应在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SGX-ST 报告。
对于非结算会员公司,SGX-ST 也有特别义务要求:(1)在进行交易之前,
应将结算会员公司对该会员的认可书面通知SGX-ST,并得到SGX-ST 的同意;
(2)应将所有在SGX-ST 交易的合约的结算提交给认可该会员的结算会员公司。
(三)澳大利亚
1、会员资格管理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证券商的注册,并有权根据证券
商违反有关法规的情况和性质,对证券商采取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
已经公司化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将拥有交易权的交易参与者称为
参与组织。ASX 有三类参与组织,分别是SEATS 交易参与者、衍生品交易参与
者和CHESS 结算参与者。
1.1 参与组织资格的管理①
1.1.1 参与组织资格的申请程序:
申请者应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填好申请表格,并缴纳申请费,由交易所审查
其是否符合有关的认可条件。申请者需事先确定申请的种类。交易所将在收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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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书的6 个月内决定是否接纳申请者为参与组织。
1.1.2 申请的拒绝:
交易所在正式拒绝申请者的申请之前,应通知申请者可能拒绝其申请,并说
明理由。同时给予申请者10 个工作日以便其提供更多信息或处理可能存在的问
题。如果经过上述过程之后,交易所仍不满意申请者的申请,则必须正式通知申
请者拒绝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者有权在收到交易所的拒绝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上诉法庭提起上
诉。
1.1.3 参与组织的退出:
参与组织应至少提前20 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其退出的意向,并告知拟定的
退出日期。参与组织应在拟定的退出日期之前处理完在交易所的所有业务。只有
交易所接受了退出申请之后,参与组织的退出才算有效,但此前申请者还必须向
交易所缴纳完所有欠费。交易所无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接受申请者的退出申请。
1.1.4 参与组织资格的转让:
在交易所规则没有明确允许、或未经交易所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参与组织不
得处置、转让、租借其任何权利。
1.2 申请资格要求
对所有申请者的要求(Rule 5A.1.1):(1)申请者为一公司,但并非某信托
的受托人(Trustee);(2)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执照或经纪人执照,授权其作
为参与组织从业;(3)同意始终遵守交易所的各种规章制度;(4)保证其“管理
安排”符合Rule 5A.2 的规定;(5)拥有从事业务所需要的足够的设施、程序、
人力和财务资源;(6)符合Rule 5B.6 的规定(参加保险);(7)符合Rule 5B.7
的规定。
对外国申请者还有附加要求,具体参见Rule 5A.1.2。
此外,对申请者还有“管理安排”的要求,就是对申请者管理层的结构及分
工监管、以及管理层的任职资格方面所作的要求。详见Rule 5A.2。
2、会员权利与义务
ASX 对其参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规则中没有单独列出,比较散乱。
相对而言对义务的规定较多,比较重要或特别的几条义务有:
(1)通知:如果参与组织或其雇员被通知将受到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
或其授权机构或人员的处分,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结算所等机构的处分,参与
组织必须在当日或之前书面通知交易所(Rule 5B.4.1, Rule 5B.4.2)。
(2)海外业务:参与组织如果要将其部分业务、部分从业人员转到澳大利
亚之外,则必须在此之前将具体细节书面通知交易所,而且必须获得所有监管机
构的批准,包括国内和国外的机构(Rule 5B.5.1)。
(3)保险:参与组织必须参加保险(Rule 5B.6.1)
(四)日本
1、会员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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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金融厅的监督局证券课负责全国证券商的注册,并对证券商资格予以持
续性监管。东京和大阪两个交易所在这方面的规定更为详细。
1.1 东京证券交易所(TSE)①
1.1.1 分类
东京证券交易所(TSE)有四类交易参与者:一是“一般交易参与者”(General
Trading Participant),可以从事证券类交易;二是“政府债券期货交易参与者”
(Government Bond Futures Trading Participant),可以从事以政府债券为基础资
产的期货或期权交易;三是“股指期货交易参与者”(Stock Index Futures Trading
Participant),可以从事股指期货或期权的交易;四是“股权期权交易参与者”
(Equity Options Trading Participant),可以从事股权期权的交易。
交易参与者通常只能拥有一种身份,即只能选择从事一类产品的交易。没有
结算资格的交易参与者应当委托其指定的结算参与者代为结算(以上来自Rule 2,
Chapter 1)。交易参与者应当努力确保价格形成的公正性和交易所市场足够的流
动性,并且交易参与者的主要业务是从事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来自Rule 3,
Chapter 1)。
1.1.2 交易参与者的资格申请与批准(Rule 4, Chapter 2):
(1)对于一般交易资格、股指期货交易资格、或股权期权交易资格的申请
者,必须是:(a)证券公司;或(b)符合《证券交易法》107-3 章第1 段第1 条
规定的外国证券公司。
(2)对于政府债券期货交易资格的申请者,必须是:(a)证券公司;(b)
符合《证券交易法》107-3 章第1 段第1 条规定的外国证券公司;或(c)注册
的金融机构(仅限于符合《证券交易法》107-3 章第1 段第2 条规定的)。交易
资格的审批应当是规定日期内办理。如果申请者取得一般交易资格,交易所应当
通知每一个交易参与者;如果申请者取得其他交易资格,交易所应当通知每一个
一般交易参与者以及同类交易资格的持有人(来自Rule 4, Chapter 2)。
1.1.3 获取交易资格的程序(Rule 5, Chapter 2):
(1)如果交易所根据上述条款批准申请者的交易资格,申请者须在规定日
期前办理下列事务:(a)缴纳申请费,(b)签订交易参与者协议,(c)按有关程
序申请相应的结算资格(如果交易参与者无意获取这种结算资格,则应当指定结
算代理人,并签订结算协议),(d)储蓄参与者债券,(e)储蓄交易参与者证券,
(f)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务
(2)申请费的数量由交易所规则规定。(3)如果申请者交易资格的取得是
由于获得交易权的转让或因公司合并或重组而继承了交易权(根据Rule 33),则
不必再缴纳申请费。(4)如果申请者在交易所的规定日期前没有完成上述事务的
办理,交易所将认为该申请者已放弃获取交易资格。
1.1.4 获取交易资格的日期(Rule 6, Chapte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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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申请者已经执行完毕所有规定的程序,交易所将在规定的日期授予申请
者交易资格,并颁发交易资格证书。
1.1.5 会员资格的自愿放弃(chapter 4):
交易参与者须经申请才能放弃其交易资格(Rule 25)。交易所在收到放弃交
易资格的申请的当天及之后将停止该申请者的交易,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并
购)可以另外处理(Rule 26、27)。交易所批准放弃一般交易资格的申请之后,
将通知每一位交易参与者,而批准其他交易资格的放弃申请后,则只通知拥有同
类交易资格的参与者和每一位一般交易参与者(Rule 28)。如果交易参与者放弃
其结算资格,交易所将立即公开通知该交易参与者对交易资格的放弃。交易参与
者不得因为放弃交易资格而要求返还其缴纳的“参与者债(Participant Bond,见
Rule 12)”,除非在交易所公开通知发生6 个月之后才可提出。交易参与者也不
得因为放弃交易资格而要求返还其缴纳的“交易参与者证券货币(Trading
Participant Security Money,见Rule 13)”,除非在交易所公开通知发生2 个月之
后才可提出。但交易所可以对上述的6 个月或2 个月的期限予以调整。参与者放
弃交易资格后,应将相应的资格证书缴回交易所(以上据Rule 29)。
1.1.6 交易权的转让(Rule 33):参与者在申请放弃交易资格的同时,可以
转让其交易权,但只能转让给即将获得交易资格的实体,而这种转让只有在交易
所批准了交易资格的放弃和获得之后才有效。
1.2 大阪证券交易所(OSE)①
大阪证券交易所(OSE)有两类交易参与者:一是“通常交易参与者”(Regular
Transaction Participants),有资格参与证券(涵义广泛,类似美国证券法中的定
义)、证券指数期货、证券期权的交易;二是“期货类交易参与者”(Transaction
Participants in Futures Trading and the Like),有资格参与股票期货、股价指数期
货和期权等交易,相对于前一类参与者,此类参与者的交易权较窄。
OSE 在会员资格的申请与批准、获取交易资格的程序、获取交易资格的日
期等方面,与东京证券交易所(TSE)的规定基本类似。
2、会员权利与义务
东京和大阪两个交易所在会员权利方面的规定很不明确,但对义务的规定非
常细致。
2.1 大阪证券交易所(OSE)
大阪证券交易所(OSE)对交易参与者规定有如下义务:
(1)向交易所(下同)缴纳固定数量和固定比例的交易参与费(Rule 9),
数量或比例须经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的出席董事同意方可确定;
(2)缴纳结算费,其数量也须经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的出席董事同意方可
确定(Rule 10);
(3)通常交易参与者缴纳薄记转移结算费(针对外国证券),数量也须经董
事会确定(Rul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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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常交易参与者缴纳违约赔偿储备存款,可以证券替代现金缴纳(Rule
12);
(5)通常交易参与者缴纳违约赔偿基金特殊存款,可以证券替代现金缴纳
(Rule 13);
(6)缴纳适用于期货类交易的违约赔偿储备存款和违约赔偿基金特殊存款,
可以证券替代现金缴纳(Rule 15、16);
(7)缴纳担保存款(Guarantee Deposit),数量为300 万日元,但可以证券
替代现金缴纳,参与者不得收回担保存款,除非其撤销交易资格(按Rule 46 or 47)
满6 个月之后方可收回,但交易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改变这个期限(Rule 18);
(8)担保存款等偿还请求权转让的禁止:任何通常交易参与者不得转让或
提供转让其担保存款、违约赔偿储备存款、违约赔偿基金特殊存款、适用于期货
类交易的违约赔偿储备存款和违约赔偿基金特殊存款等的偿还请求权,也不得将
它们进行抵押;任何期货类交易参与者不得转让或提供转让其担保存款、适用于
期货类交易的违约赔偿储备存款和违约赔偿基金特殊存款等的偿还请求权,也不
得将它们进行抵押
(9)如果对市场设施造成损坏,应予以赔偿(Rule 20);
(10)参与者在发生并购等事件时,须获得交易所的同意(Rule 21);
(11)须通知的事项(Rule 22):
(11-1)参与者公司章程的修正;
(11-2)主管人员的变更;
(11-3)公司官员到其他公司任职,或从其他公司辞职;
(11-4)公司总部或其他办公地点的迁移;
(11-5)在日本其他证券交易所、或者外国证券交易所、或者日本的金
融期货交易所,获取或撤销交易资格。
(12)须报告的事项(Rule 23):发生交易所规定的任何事项时,交易参与
者必须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13)参与者接受客户的交易指令时,应获知客户的地址、名称等信息(Rule
27);
(14)不得接受拥有同样交易资格的另一家参与者的执行官或雇员的交易指
令,除非获得另一家参与者(执行官或雇员所属)事先的书面同意(Rule 28)。
2.2 东京证券交易所(TSE)
东京证券交易所(TSE)对交易参与者的义务规定与大阪证券交易所(OSE)
大同小异,特别之处在于:
(1)义务规定的总则部分针对所有交易参与者,第二部分则对没有结算资
格的交易参与者规定更详细的义务(Section 1 and 2);
(2)TSE 直接把参与者设立代表和联络办公室作为参与者的义务之一(Rule
10);
(3)交易参与者做广告时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Rule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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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4)在下列情形下,交易所将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调查,交易参与者有义务
予以配合(Rule 19):(4-1)交易所调查参与者对有关法律法规或公正公平交易
原则的执行情况;(4-2)交易所调查参与者的财务状况;(4-3)交易所调查证券
交易的公平性(fairness);(4-4)交易所在收到另一家交易所或证券交易商协会
(包括国外的类似机构)的要求,或者交易所认为必要,须对本交易所交易参与
者交易行为的公平性进行调查。
(5)须通知交易所的事项更为详细(Rule 17),包括:(5-1)放弃证券业务;
(5-2)并购:一种情况是交易参与者被兼并到另一家公司,该交易参与者不再
存在,另一种情况是交易参与者通过兼并另一家公司而设立一家公司;(5-3)交
易参与者基于各种原因而解散,但原因不包括并购或破产;(5-4)由于公司重组
而将交易参与者的全部业务转移给另一家公司;(5-5)出售交易参与者的全部业
务;(5-6)并购:交易参与者兼并另一家公司,自身仍存在;(5-7)由于公司重
组,另一家交易参与者的全部业务转移到本交易参与者;(5-8)购买另一家交易
参与者的全部业务;(5-9)发生了Rule 16 第一段中涉及的各种并购情形,但按
照商业法典(the Commercial Code)不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的;(5-10)并购:
交易参与者兼并了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该交易参与者依然存在;(5-11)由于
公司重组,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转移给交易参与者;(5-12)从交易参与者
全资拥有的子公司购买全部或部分业务;(5-13)商标名称的改变(包括英文名
称);(5-14)交易参与者总裁的变更,或者其总裁到其他公司或实体任职;(5-15)
公司总部或其他办公地点的迁移。
另外,TSE 还列举了参与者应遵守的一条义务(Rule 23),字面上看,意思
是参与者应承担证券交易的全部责任,这本是题中应有之义,所以该条令人费解。
(五)马来西亚
1、会员资格管理
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C)负责证券商等中介机构的注册以及从业资格的
持续性管理。吉隆坡证券交易所(KLSE)①在会员分类、申请资格方面有较详细
的规定。
根据吉隆坡证券交易所(KLSE)备忘录和章程,其会员有两种:一是有投
票权的会员,二是无投票权的会员。前者不超过100 名,后者不超过2000 名。
比较特别的是,会员资格不可转让。
有投票权会员的加入资格是:(1)缴纳会员费和其他费用;(2)申请公司在
马来西亚设立或注册,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3)实收资本不低于两千万马来
西亚林吉特(Ringgit)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数量;(4)申请公司的董事为人正直
诚实,没有因证券交易被交易所或其他机构驱逐的记录,并至少有一名董事持有
经纪代表执照或其申请已被证券委员会批准,或者至少一名董事具备获取经纪代
表执照的资格;(5)如果申请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则该股东须为人正直诚实,
没有被本交易所或其他任何被认可的交易所暂停证券交易或驱逐的记录,并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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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成为本交易所无投票权会员的申请资格;如果申请公司的股东是公司,其应该
具备成为本交易所无投票权会员的申请资格;(6)除非获得财政部长的书面允许
或豁免,申请公司或其股东不得在另一家会员公司直接或间接获取股权利益。
财政部长有权豁免申请公司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无投票权会员可以又分为两类:一是经纪会员,二是非经纪会员。交易所批
准自然人为经纪会员,如果该人(1)持有经纪代表执照,(2)符合交易所规则
中规定的作为会员公司执行董事的资格条件并被提名为执行董事。
KLSE 批准自然人、或公司为非经纪会员。对于自然人,其不能持有经纪代
表执照,并且被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拥有一家会员公司的股份或被一家会员公司提
名为非执行董事。对于公司,其应被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拥有一家会员公司的股份。
申请公司只有收到KLSE 理事会的决议,才被认为获得会员资格。
会员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过审批才能营业。审批要经过两层:首先向交
易所理事会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交易所转交证券委员会(SC)进行最后审
批。
2、会员权利与义务
KLSE 有投票权会员的权利:(1)有权指定一名经纪会员作为其在交易所的
代表;(2)会员公司有权提名任何一位执行董事参加本交易所理事会的选举。
无投票权会员的权利:(1)每一位无投票权会员都有权获得通知并参加本交
易所大会,有权在会上发言;(2)无投票权会员有权对影响其权利或特权的决议
进行投票
KLSE 对会员义务的规定不是很明确,主要有费用支付:
对于有投票权会员,应缴纳(1)会员费;(2)由本交易所理事会提出、经
财政部长批准的用于建立交易所总基金的款项。对于无投票权会员,应缴纳(1)
会员费;(2)本交易所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支付。
会员费的数额由KLSE 理事会决定、财政部长批准。
附录四:吉隆坡证券交易所(KLSE)对会员的行为
规范要求(主要内容)①
1、禁止行为
会员公司、经纪会员和经纪代表在证券的销售、购买、处置等业务活动中,
不得:
(1)从事股票的兜售(Share hawking)或未经交易所理事会同意的其他方
式,进行具有广告性质的证券买卖。
(2)代表任何人或公司有意识地从事上述股票兜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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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未经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股票经纪公司进行交易,这些股票
经纪公司既不是另外的会员公司,又不是另一家认可的交易所的会员。
(4)在未经理事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雇佣曾经违背交易所章程或规则的
人员,或者遭交易所驱逐的人员。
(5)从事可能有损投资者信心和妨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非道德行为。
2、广告
会员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或决定的方式,为自己的服务或股票经
纪业务或其他事务进行广告宣传。并且理事会批准或决定的广告类型或性质是最
终性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3、员工培训和雇佣
会员公司应始终重视对员工证券业务的专业性培训,确保建立和实施适当的
培训计划。会员公司不得招募其他会员公司的员工,除非符合理事会不时制定的
规则和指南。
4、在其他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公司的权益
(1)未经交易所理事会书面同意,任何会员公司不得直接持有另一家会员
公司或其他注册目的是或实际上已经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公司的股份、债券、
或其他证券或权益。
(2)未经交易所理事会书面同意,任何会员公司不得任命以下三种人为其
董事:
(a)另一家会员公司的董事;
(b)另一家会员公司股份或债券的持有人;
(c)在另一家会员公司或任何一家成立目的是或实际上已经是从事证
券经纪业务的公司拥有直接权益的人。
(3)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股票承销、实施公司重组计划等),只要符合
理事会不时规定的条款,会员公司也可以获得另一家会员公司的股份、证券或其
他权益。
5、最佳商业模式(Best business practice)
5.1 一般行为
(1)会员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应坚持良好的商业模式,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
以确保证券法、公司法、备忘录、交易所章程、本规则、理事会不时作出的命令、
MCD 规则、结算所规则等,得到很好的遵守。
(2)理事会和其授权的任何人在其权力范围内作出的所有决定和命令等,
对会员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也对经纪代表)来说都是最终性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3)会员公司不得从事或引致从事下列行为:
(a)对交易所的商誉或公众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b)给交易所带来或可能带来不名誉;
(c)有损交易所的特征和利益,或者偏离交易所的目标。
(4)会员公司在其日常业务中应禁止任何形式的异常的或不健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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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5)会员公司应确保所存在的影响自身和其他会员公司的问题,能够得到
妥善解决,避免影响或偏离客户的利益。
(6)每一个会员公司应始终保持足够的财务和运作资源,以及业务运作所
需要的有效程序。
(7)每一个会员公司应当:
(a)确保雇员能够胜任其所在岗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b)始终严密监督其所有的业务活动以及其雇员和经纪代表的活动,
为此应当建立一个适当和良好的监督体系,以防止对相关法规条例以及会员公司
内部政策的违反;
(c)始终拥有适当的监督计划,保持良好的内控机制,综合考虑会员
的业务、财务健全性、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会员公司及其董事会对上述职
责负有最终责任;
(d)确保已经建立这样的内部工作指南,就是审查异常的大宗交易、
频繁的保证金追缴、以及其他明显增加风险暴露的行为;
(e)确保内部纪律检查程序能够正常实施;
(f)确保其任命的监督者、部门经理或授权执行监督职能的人选具有
良好的性格、商业声誉、资格和经验;
(g)对所有被任命为监督者或被授权执行监督职能的人员应保持记录,
包括其被任命或授权的日期,并确保所有监督者和部门经理都要在交易所登记;
(h)建立和维持一套程序,便于纪律检查官员或其他监督者对经纪代
表的交易行为进行审查;交易所可以随时要求会员公司将其任何雇员的名字、雇
佣条件、及其实际职责上报交易所。
(8)会员公司应当建立一套针对雇员和经纪代表的行为规范,指导其销售
业务、法规遵守、交易活动等,这套行为规范需经纪律检查官员(Compliance
officer)审查以确保其完善和有效。
(9)每一个会员应当:
(a)确保其监督和内控体系被适当记录下来,并经常得到更新;
(b)对其监督和内控体系进行定期审查,并将这些审查的日期的书面
记录保存好。
(10)如果某会员发现另一家会员有违规行为,或者有理由相信另一家会员
出现违规,应当将这一情况书面上报交易所,在报告中应说明违规的细节并附带
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推测另一家会员违规的原因。
(11)每一家会员公司都应当建立适当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以便探测、监
督和控制来源于盗窃、欺诈和其他不诚实行为或疏忽造成的财务风险或法律诉讼
风险。
(12)每一家会员公司应当清晰划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人员和从事行政监
督职能的人员之间的职责,目的是保护客户利益和避免工作职能重叠。
(13)营业执照上有多重职能的会员公司必须将其职能在组织内部进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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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隔离,以防止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之间传递,避免引起利益上的冲突。
(14)会员公司应当制定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最小化可能存在于会员与其
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这种冲突不可避免,会员应当在交易执行前将利益冲
突情况全部告知客户。
5.2 培训体系
会员公司应当从指定日期开始6 个月内(或理事会决定的更长期限)建立、
实施和保持一套完善的培训体系,以提高雇员、经纪代表的业务技能,并促使其
遵纪守法。会员应以手册的形式详细规定培训计划的细节,并须根据证券市场的
发展不断更新手册的内容。培训计划应由会员公司定期实施,并向经纪代表、雇
员、实习生、以及学习证券专业的高校学生无歧视地开放。会员公司应将培训手
册的副本送缴交易所,并将对手册的修改情况及时通知交易所。会员还应将培训
情况详细记录下来,每半年上报交易所一次。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公司修改其培
训手册中的任何部分。
5.3 与客户之间的业务
(1)行为标准:会员公司及其经纪代表的行为应当以诚实为本,为客户的
最佳利益着想,并尽力维护市场的公正有序。
(2)了解客户:会员应当从被交易所接纳起或从指定的日期起(选择较晚
的一个),在6 个月内(或理事会决定的更长日期)建立并实施一个针对经纪代
表的工作指引,以帮助其获知关于客户背景的一些重要情况,包括客户的投资目
标、对证券经纪的知识和经验、财务背景、以及其他交易所可能随时要求的信息。
(3)告知客户信息:会员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将准确的信息传
递给客户,不得传递误导性的或欺诈的信息。
(4)向客户提供建议:会员公司或其经纪代表在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建议
时,应确保其建议适合该客户的具体情况,并向客户披露潜在的风险,而且还要
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承担其推荐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5)客户指令:会员公司应确保其经纪代表对客户指令认真负责,按顺序
优先执行收到的客户指令,无论客户是个人还是机构。会员公司不得在未获得客
户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接受或执行声称代表该客户的其他人的指令。
(6)利益冲突:会员公司或其经纪代表不得有意识地执行与客户利益产生
冲突或可能产生冲突的交易,如不可避免,经纪代表应在执行交易前通知会员公
司和客户。
(7)客户资产:会员公司应妥善保管客户暂时托管在公司的资产。
附录五:几个交易所的仲裁制度
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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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会员制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是国际知名的衍生品交易市场。
CME 的仲裁规定将纠纷分为会员间的纠纷和客户与会员间的纠纷两种,针对不
同的纠纷,采用不同的仲裁措施。
1、会员间的纠纷
当会员间发生纠纷时,可向交易所提出仲裁申请。交易所会决定该纠纷是否
符合仲裁条件,如果交易所接受该仲裁申请,就要通知被告方。被告方可在收到
通知的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总裁就该决定书面提出可仲裁性申诉。总裁将根
据有关规定组成一个仲裁委员会小组,听证反对仲裁的原因。在听证之后,仲裁
小组将决定是驳回还是支持总裁的决定。一旦总裁作出决定或在申诉后仲裁小组
作出决定,拒绝仲裁的会员或拒绝服从最终仲裁决定的会员将构成重大违规。在
仲裁过程中,双方有权自己出资聘请律师作代表,但律师不能是仲裁委员会的成
员。当一项索赔被认为可予以仲裁后,仲裁小组将举行听证。仲裁双方的每一方
还可以罢免仲裁小组的一名成员,该成员将退出听证。总裁将从仲裁委员会选出
替补成员组成新的5 名成员小组进行听证。
2、客户与会员间的纠纷
交易所在收到客户投诉和仲裁申请后,由纪律部通知客户各种解决纠纷的途
径,并在必要时向客户发出交易所仲裁同意书。该同意书应附有所有有关规定,
告知客户其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成本和仲裁小组的构成等。
客户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把对一个会员或其雇员的任何索赔或不满提交仲裁。
如果客户同意由应诉方提出的产生于该客户所索赔或不满的交易中的反索赔、交
叉索赔或第三方索赔可以由仲裁小组裁决,同意接受仲裁小组的决定,那么该决
定是最终性决定。索赔要求中应提出该客户所声称遭受的损失数量和计算这些损
失的方式,同时如果有惩罚性赔偿要求,还应提交客户用以证明惩罚性赔偿合理
性的事实。当收到客户填好的同意书时,仲裁小组应向被起诉的会员或其雇员发
出通知。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也都有权聘请律师。
3、听证与上诉
仲裁双方有权出席听证,在听证会前或听证会期间有权查阅相关文件,有权
提供有关证据来支持索赔或辩护或者反驳索赔或辩护,并在听证期间有权对与索
赔或辩护有关的证人质问。仲裁小组的主席主持仲裁,小组的最终决议应多数通
过。
在客户对会员的仲裁中,仲裁小组作出的任何决议都将是最终性的并且不能
上诉。在会员对会员的仲裁中,就索赔、反索赔、交叉索赔或第三方索赔如果所
要求的赔偿费为1000 或不足1000 美元,那么仲裁小组所作出的任何决议也都是
最终性的并且不能上诉。在包含非现金赔偿的会员对会员的仲裁中,或就索赔额
超过1000 美元的索赔、反索赔、交叉索赔或第三方索赔所作出的任何决议都可
以向理事会提起上诉。要上诉的一方必须在收到仲裁小组的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
向交易所纪律部提交书面通知,提出申请上诉的理由,否则决议就是最终性的。
理事会主席决定是由理事会听证还是由理事会听证委员会听证。听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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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由理事会主席任命的4 名理事组成。与所议案件有个人利益或财务利益关系的人
不能担任听证委员会的理事。双方各可以罢免听证委员会的一名委员,该委员将
回避,理事会主席将从理事会中选择一名替补人员。
在下面几种情形中,理事会或听证委员会可以命令修改或撤销仲裁小组的判
罚:(1)赔偿费是通过贪污受贿或舞弊行为取得的;(2)有些仲裁人有明显的偏
袒或腐化行为;(3)仲裁人不正当地拒绝听证有关证据或有侵犯任何一方权利的
行为;(4)仲裁人有越权行为;(5)仲裁人的行为明显漠视适用的法律。
在理事会或听证委员会决定撤销判罚后,该案件应提交给一个新的小组重新
听证。
二、东京证券交易所(TSE)①
交易所可以在发生证券交易或债务等纠纷的参与者的要求下,按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对其进行仲裁。但是,如果交易所根据纠纷的性质认为其不适于在交易所
仲裁,或者认为纠纷的一方是出于不合理的目的而有意提出仲裁,或者纠纷一方
拒绝在交易所仲裁,交易所将不会进行仲裁。交易所在仲裁纠纷时,可以对交易
参与者进行调查。交易所还专门规定了要求仲裁的程序、仲裁的方法等。
三、新加坡交易所(SGX)②
会员公司在发生交易合约方面的纠纷之后,应立即通知交易所总裁,并告知
合约的情况。如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报告到总裁那里,总裁可以拒绝对事件进行
裁决。
会员公司可以对交易所总裁的裁决结果上诉到交易所董事会。会员公司应当
接受交易所董事会为解决会员公司之间的任何纠纷的唯一而且最终的法庭和仲
裁人,不应再向任何法院提起上诉,除非董事会拒绝对纠纷仲裁的上诉进行最后
仲裁。
附录六: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与澳大利亚
证券委员会(ASC)关于会员事务的谅解备忘录③
前言
根据《公司法》,ASX 作为证券交易所有责任确保ASX 的会员具有良好的
特征和高度的完整性,因而运作规范,确保在其市场中的证券交易诚实、公正、
富有效率、具有竞争性和透明性,总之应确保市场的运作有利于公众利益。
ASC 根据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ASC LAW),维护、促进和改善证券市场
的发展,并通过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来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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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ASX 和ASC 提议签署一系列谅解备忘录,以便加强合作,共同处理《公司
法》、ASX 业务规则和上市规则涉及到的事务。
本备忘录是经ASX 和ASC 同意而作出的安排,以促进合作,加强对ASX
会员进行监控、监察和采取制裁措施,并且承认:
总则
1、ASC 有责任确保所有根据《公司法》取得执照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包
括ASX 会员)和所有适当权力的拥有者(holders of proper authorities),遵守《公
司法》和执照上所列的要求。
2、根据协会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和业务规则(Business Rules),
ASX 有责任确保ASX 会员诚实、公正、高效地运作,确保在维护一个公正、具
有竞争性和透明度的市场的过程中,公平地处理ASX 和其会员的利益。
3、在很多领域ASX 与ASC 存在着权力和职责上的重叠,减少双方在工作
上的重复符合各自利益。
4、ASC 和ASX 同意:
(a)根据协会章程、ASX 的业务规则、《公司法》第七章第7.3、7.4、7.5、
7.6、7.7、7.8、7.11 节的条款、以及会员执照上的要求,ASX 将继续承担确保
ASX 会员财务健全性和高效、诚实、公正地开展业务的主要责任(primary
responsibility)。为达到这一目的,ASX 将密切监督ASX 会员及其代表的行为,
并可能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措施。
(b)为了使ASC 能够满意于ASX 为监督ASX 会员及其代表遵守协会章程、
ASX 的业务规则、《公司法》第七章第7.3、7.4、7.5、7.6、7.7、7.8、7.11 节的
条款、以及会员执照上的要求而采取的步骤,能够满意于ASX 对违规者采取的
纪律处分措施,ASC 的工作将集中在监控ASX 的表现上,这种监控是通过检查
ASX 会员部(Membership Division)对会员的监管档案和每年对一定数目的ASX
会员的现场检查来实现的。每年8 月ASC 与ASX 协商确定第二年ASC 对ASX
会员开展现场检查的数量。为了使协商程序更加正式,ASC 和ASX 都将努力确
保在每年10 月31 日之前就第二年1 月1 日开始的检查会员的数量达成共识。在
现场检查之前,ASC 职员将与ASX 会员部一起就ASX 检查档案的内容进行商
讨,以便尽量减少对ASX 会员造成的不便。
5、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ASC LAW)第127(1)小节要求ASC“要采
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其合法使用或披露与履行职能和行使权力有关的信息。”
因此,在本备忘录中确定的与ASC 有关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就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由于这个缘故,当ASX 收到来自信息发送人发来的机密信息时,其与ASC 之间
对这种信息的交流必须要满足上述要求。
ASX 对会员的检查
6、ASX 和ASC 每年八月协商确定第二年ASC 与ASX 一起实施对ASX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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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会员进行检查的有关事宜。为了使协商程序更加正式,ASC 和ASX 都将尽
最大努力确保在每年10 月31 日之前就第二年1 月1 日开始的检查会员的数量达
成共识。
7、ASX 对其会员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审查会员的所有收益,业务规则对此有要求,特别是要审查会员是否
满足业务规则规定的流动性要求;
(b)检查是否符合执照上的要求;
(c)通过检查会计(the Examining Accountants)对ASX 会员实施财务检查;
(d)检查包括登记在内的各种记录,《公司法》第7 章要求必须保存这类记
录。
(e)检查运作系统;
(f)审查对会员的投诉档案;
(g)审查经选择的客户记录;
(h)与部门主管、雇员以及其他代表谈话。
ASX 与ASC 之间的通知
8、 (a)如果ASX 在对会员的检查过程中,或者基于客户投诉或市场行情
报告(market intelligence),发现了严重事件(无论是涉及会员,还是其代表或
客户),ASX 都应当及时通知ASC,无论这一事件是否被列于《公司法》第862
节。
(b)ASX 在向ASC 汇报严重事件或可能的严重事件时,应当将经ASX 适
当调查后得知的所有与该事件有关的信息全部提供给ASC,而不必等到《公司
法》第776(2)节规定的时刻才报告。ASX 提交的报告中不应含有其认为会对
某人构成诽谤的内容或者仅是传说或缺乏证据价值的内容。当ASX 认为ASC 可
能对某人进行询问以获取更多信息的时候,ASX 将指定这个人是一个更多信息
的可能来源。然后ASC 可能会根据《公司法》第776(1)节的授权或澳大利亚
证券委员会法授予的其他权力,要求ASX 提供更进一步的信息。
(c)根据《公司法》第776(2)节的要求,ASX 必须向ASC 报告ASX 实
施的纪律处分,也要报告对纪律处分的取消。
9、ASX 与ASC 同意制定一个标准以决定某一对《公司法》、ASX 业务规则、
或执照要求的可能违背(suspected breach)是否属于本备忘录认可的“严重事件”。
ASX 与ASC 也承认,对“严重事件”的认定会随时有所变化。双方还认为,如
果对《公司法》、ASX 业务规则、或执照要求的可能违背被证实,但这种违背仅
仅是程序上的违反(procedural contraventions),那么根据法律就不需要通知对方。
10、当ASC 怀疑某一行为可能违背了协会章程、ASX 业务规则、执照要求
或《公司法》,并且应受到ASX 的纪律处分时,ASC 应通知ASX,并提供与该
事件有关的信息,这是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ASC LAW)第127(1)节对
ASC 的义务要求。ASX 对这种信息的要求可以向ASC 区域联络官(Reg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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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Liaison Officer)提出,以便及时获得ASC 的信息。
11、如果ASC 按照《公司法》第786 节的规定,对授予ASX 会员的执照施
加条件或限制、或改变条件或限制、或废除条件或限制,都要及时通知ASX。
合作与帮助
12、ASC 与ASX 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相互联系时主要接洽人的名字。
双方同意,ASC 的检查组可以直接与ASX 的会员部联系,并且为了促进在检查
和调查ASX 会员行为的过程中的紧密合作和帮助,双方应提供一切允许范围内
的帮助。如果适当,每一方还应提供其他帮助。在ASC 根据《公司法》正式要
求ASX 提供帮助或根据ASC 法要求ASX 提供文件副本时,ASC 应在通知ASX
提供这种服务之前努力分清是帮助还是文件。
13、ASC 与ASX 每六个月(或其他规定时间)会面一次,讨论对ASX 会
员检查的进展情况,相互通报关于会员的事务,但须遵守保密方面的规定。
14、如果ASC 或ASX 在对ASX 会员的检查中发现了严重事件,并且理应
进入纪律或法律程序(无论民事还是刑事),ASC 和ASX 应对是否采取适当制
裁措施予以评估:
(a)ASC 承认对某些会员事务而言由ASX 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更为合适,
ASC 在采取针对ASX 会员的纪律处分实施之前,应与ASX 协商,以便协调各
自的立场,当然协商时应遵守保密方面的规定。
(b)如果ASX 决定对某会员进行纪律处分审理,ASC 应将其掌握的相关
信息提供给ASX,以便对纪律处分审理有所帮助,当然也要遵守保密规定。这
样做也有利于防止事件进一步由ASC 来审理,但ASC 如果从公众利益出发认为
有必要的话,也可以采取这样的制裁措施。
(c)如果ASC 决定对ASX 会员或其代表实施制裁,ASX 同意尽最大努力
帮助提供专业证据(expert testimony)。
(d)在ASC 实施对ASX 某会员或其代表的纪律程序过程中,ASX 可以按
该会员的要求,代表该会员提供可能影响惩罚结果的证据。
15、ASC 将参考第776(2)节的报告作为市场行情依据并依此来观察ASX
的惩罚措施是否足够。如果ASC 根据事件的严重性质而认为ASX 的惩罚不足,
ASC 将与ASX 协商,而ASX 也将向ASC 提供由ASX 准备的与该纪律处分有
关的报告的副本。然后ASC 如果认为必要的话,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制裁措施。
16、根据ASC 法,ASC 也应当将其收到的针对ASX 会员或其代表的投诉
案例告知ASX,如果ASC 有理由怀疑这些投诉可能引起一些需要ASX 考虑对
其会员采取纪律处分的事件。
公告(Publicity)
17、ASX 和ASC 认可在对ASX 会员事务进行检查和调查过程中所获信息
的机密性和敏感性。但是,如果ASC 认为某一经ASX 推荐或得到ASX 大力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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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助的必将影响某会员的事件,向媒体披露是适宜的,那么ASC 将公开承认ASX
所做的工作,如果ASX 要求这样做的话。但如果时间允许,这一公开承认在发
布前应在措辞方面与ASX 协商。同理,如果ASX 认为向媒体披露是适宜的,
ASX 将在其公开发布的消息中公布类似的对ASC 工作的承认,并在发布前就措
辞问题与ASC 进行协商,如果时间允许的话。
对会员发送信息
18、如果ASC 要求ASX 发布用以指导ASX 会员的通知,ASX 应代表ASC
尽力帮助传递这种信息。在这种情况下,ASX 可以有机会在通知发布前就该通
知的内容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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