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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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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关于天威保变说:2005年出口收入虚报2.65亿元,所运用的公式存在严重错误等。我们认为,我们的公式并未错误。正常公式为:出口产品涉及的采购材料金额与计算2006年出口产品涉及的材料金额基本一样约=[出口抵消内销产品增值税-应收补贴款本期的减少175,641.27元(期初数为803,024.26元,期末数为627,382.99元)+收到的税费返还]/17%。因应收补贴款本期的减少175,641.27元,金额较少故忽略;同时,因推断公司出口抵消内销产品增值税金额很少, 故也忽略。如果天威保变认为公司出口抵消内销产品增值税金额很大,请公司提供具体金额,事实上,公司也应该提供具体金额以说明差异原因。
关于概念错误的问题,上述公式很明显说明,因应收补贴款本期减少175,641.27元,金额较少故忽略;同时,因推断公司出口抵消内销产品增值税金额很少, 故也忽略,所以未出现在公式中。
关于数据引用错误,“收到的税费返还”中不仅有增值税,还包括所得税等各项返还。公司此种说法我们赞同。但这样公司虚报金额将更大。如果公司愿意提供具体数字,我们也愿意调增虚报金额。
关于会计计量原则混乱问题:“收到的税费返还”中为合并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认的数据,据此不能推算出合并利润表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数据。天威保变此种说法看似合理。但天威保变忽视了一个事实:将“收到的税费返还”加减应收补贴款本期变化,则变成权责发生制,从而根据相关税率就得出成本、费用。
对于此疑问,天威保变应该用具体数值、科目解释差异原因,而且也完全可以组织一些财务专家专题讨论这个问题,还公众一个真相。
关于天威英利海外上市,其财报必经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调整。
关于此观点,我们认为,“其财报必经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调整”不能作为疑点的解释理由。美国的安然事件即可以说明。
“我们能够对天威的质疑进行有凭有据的逐一反驳,天威至今为止却未能推倒我们的论断,而且遗漏了对很多关键质疑的答复。”周爱文认为。
“我对天威保变的无端怀疑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周爱文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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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双方计算标准不一,证券市场批评氛围太弱
作为独立第三方,著名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昨天向本报表述了对天威财报事件的看法。
“个人来看,造成目前公司业绩问题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双方财务计算标准的不同。”宋一欣表示,由于时间关系,并未对当时双方(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天威保变)的计算标准做进一步分析比较,所以不对具体财务细节做更多评价。
近段时间,从科龙电器到东方电子,再到天威保变,证券市场的维权气氛浓厚。在宋一欣看来,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批评气氛不是太强,而是太弱了。
“市场有提出质疑的权利,上市公司也有澄清和回应的权利。这需要在一定的准则之下进行。”“但动辄以侵权甚至其他手段进行过于强硬的回应也是不恰当的。”宋一欣强调说。
“市场需要批评与反批评的存在。”宋一欣认为,有问题大家一起摆事实、讲道理,谁对就是对,谁错就是错。如果最终能确定结果,错误的一方应该做出诚恳的道歉表示。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共识,可以寻求独立第三方予以仲裁。适当时候,交易所或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可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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