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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5日周一相关新闻及晨会报告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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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09月05日周一相关新闻及晨会报告跟帖!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高兴得很 浏览:3767 回复: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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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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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新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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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国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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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神光预测每日传真机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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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改管理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股改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
  ○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如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认可,也可以进行改革
  经过一周时间对350份意见和建议的整理及斟酌,在对涉及45条的151处进行修改之后,中国昨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中国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作为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落地措施",对它的修改不可能涉及政策层面的内容,加强表述的准确性和操作的完整性,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修改的主旨。他说,对逾8成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重视。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程序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对于方案修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做出了更加严谨的规定,除规定处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和存在股票涉嫌非法集中持有的,应在调查结束后、风险消除后可进行改革外,还补充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并增加了"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认可,可以进行改革"的规定。
  《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忠实履行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第二十三条增加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并在第五十条规定,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几个时间规定上进行了改动,如第三十二条规定,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应披露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前的持股情况,具体时间段由"前一日"改为"前两日"。第三十八条规定,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应当提前刊登提示公告,提前时间由"提前五个交易日"改为"提前三个交易日"。
  此外,中国保留了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权利。

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纳善言 55条发生四大变动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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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预警:联席会议议股改 基金*拍板  


  预警  
  在股改推进三个多月之后,8月30日,第30次基金联席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股改期间的第二次基金联席会议,上一次是6月5日。在基金界,这算召开密度最大的两次联席会议了。
  会议在当天下午进行,副主席桂敏杰、基金部主任孙杰出席会议,各基金公司总经理一一在座,由于银行系基金的成立,本次基金联席会议多了几张新面孔。
  会议围绕股改展开,总结前一阶段的股改工作,而部署下一阶段的任务是主要议题。
  据与会基金公司总经理透露,由于42家第二批试点全部通过,而且投票率比较高,对前阶段股改工作持满意态度。
  以最后表决的华联综超(600361)为例,方案以98.46%的流通股赞成率获得通过,据上交所统计,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份占总流通股本的81.84%。
  据华联综超出具的说明,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包括社保基金一零六、六零四在内的十只基金全部投了赞成票。
  对基金的工作表示认可,同时,对于接下来将要全面铺开的股改工作,对基金投票提出了要求:基金对股改方案的投票应该有科学的决策流程,不能仅由基金经理一个人决定,需要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协调。
  据与会人士透露,从不同渠道了解到,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基金经理与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等。
  在会上,指出了股改中已经出现不良现象的势头,并从监管的角度,提出了警示,但没有具体点名。
  根据的意思,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要上收基金经理对相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权。
  “在这之前,在基金公司有多只基金持有同一股票的情况,投票也是由投资总监决定,而不是由单个基金经理决定,便于基金公司内部意见的统一,方便和上市公司的谈判。”某基金公司表示。
  据悉,要求,一家公司一个立场,在多个基金产品的情况下,由投资总监协调各基金经理的立场,谈判是以公司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单个基金产品。
  投票权是否应上收
  谁来行使基金投票权,市场对此一直存有争议。
  在基金公司中,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是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联席会议明确要求,基金经理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权转交给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从法律上讲,基金契约是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资金委托管理合同,受托人是基金公司,而不是基金经理,因此,由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而不是基金经理来代理行使投票权,也在法理之中,某法律界人士认为。
  持反对意见者也是大有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如果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无权就买卖证券之外的涉及委托人特别重大利益事项进行独自决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才是基金的最终决策机构。
  尽管对谁来行使投票权尚存争议,对股改中的不良现象及时预警还是赢得了基金公司的认同。
  从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到现在,关于股改中存在的利益输送,比如上市公司与基金经理达成默契,基金投赞成票,作为补偿上市公司相应买基金等现象,一直在坊间盛传。
  这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构成重大的冲突,并导致市场各方对基金公司在投票权的使用上持怀疑态度。
  “尽管监管比较严格,一些道德风险不排除存在的可能,但是目前并不严重,在下一阶段股改全面铺开的情况下,监管层较早进行控制,对规范市场肯定是有益的。”某与会总经理透露。
  基金公司的投票程序需要更加合理、透明化,在本次会议上也要求基金公司内部要建立完善的投票决策流程。
  谈判之前,在程序上先由基金公司金融工程部按照各自的原则计算出合理的方案,各家基金公司报出自己的底价,在谈判桌上由上市公司进行汇总。
  另外,的要求是基金公司之间不结盟,但基金公司的私下沟通是难免的,大型上市公司,几十家机构投资者,要达成一致不可能,对于小公司,几位基金经理还是很容易形成一致的立场,一位基金经理如是表示。
  基金已然成为流通股里的最大股东,对于试点方案,基金基本上握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基金的态度直接决定试点成功与否。
  对投票权上收,持反对态度的人士认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替基金经理做决策,短期来看能达到政策目的的效果,但可能牺牲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这也是基金公司很少投反对票的因素之一,到目前为止,只有国联安小盘基金在吉林敖东(000623)上投了反对票。
  业界人士认为,将基金的投票权下放到各个基金经理手中,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多样化的市场化投票结果。
  求质不求量
  同时在会议上表达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意图,但并不是要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而是增加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规模。
  截至2005年7月,内地已开业基金公司48家,其中本土公司31家,合资公司17家。
  2005年至今,新开业的基金公司只有工银瑞信和交银施罗德两家,2004年、2003年每年新成立的基金公司都在10家以上。
  在与记者沟通时,基金部有关官员表示,从市场容量来看,目前基金公司数量确实偏多,今后在审批上,基金部的控制可能会更加严格。
  的思路还是明确的,增加现有基金公司的赢利能力,避免长期亏损的局面。
  一般而言,一家基金公司,股票基金的管理规模达20亿到30亿才可能保证每年3000万的运营成本。据统计,2004年有12家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不足3000万元,最低仅为600万。这意味着有四分之一的基金公司挣扎在生存线以下。
  同时表示,后一段时间既要积极推进股改,也要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
  股改是基金工作的重点,从半年报中也可以看出,在大部分基金看来,股改带来的对价预期已经为市场提供了经得起考验的底线,而股改投资策略也基本确立。大部分基金在半年报里已认为股改将封杀大盘向下的空间。  
□ 汪涛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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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

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  
(2005-09-02 08:06:39)



    上市、拟上市银行计提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未来现金流折现将取代五级分类

    记者 尹涛  北京报道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上市银行及拟上市银行必须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而不能再用目前普遍采用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五级分类法”。《规定》将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相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采用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五级分类法”,国际通行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的减值损失比较准确,更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

    关于衍生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明确要求,金融企业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而不是仅在表外披露;同时要求在会计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以便及时反映交易的盈亏状况。

    金融资产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比如企业持有的以短期获利为目的的债券投资、衍生工具等;第二类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长期债券类的投资;第三类是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少量的应收项目;第四类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交易性金融负债,如企业为短期融资发行的、计划于短期内赎回的证券,在期末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报告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类是其他金融负债,期末按成本计量。(中证网)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
  财会〔2005〕14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真实地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工具△ 会计 规定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80份 2005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二)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应付款项、借款、应付债券以及衍生金融负债等。
  (三)权益工具,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如普通股等。
  第三条 衍生金融工具,指本规定涉及的、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金融工具: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
  第四条 企业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适用本规定,其他贷款承诺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
  (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
  (三)采用权益法处理的股权投资;
  (四)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五)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六)企业合并购买方在或有对价合同中的权益;
  (七)债务重组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
  第六条 企业涉及的与衍生金融工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衍生工具,应当比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以公允价值出售或回购;
  (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三)衍生金融工具。
  第十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某项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投资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其他投资机会及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期限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企业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发行方可以按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第十三条 实际利率法,指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企业计算实际利率,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回购和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对未来现金流量作出预计,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手续费等交易成本以及溢价或折价,计算实际利率时应当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期限难以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二)企业受现行法规的限制,使其难以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通常指超过5%,不含5%)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情形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通常指不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市场利率变化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出售日或重分类日之前已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回该投资的几乎所有本金(通常指超过该类投资出售前本金总额的95%,不含95%);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形主要包括:
  1.出售源于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
  2.出售源于税收法规取消了该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通常指出售一个分部等),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企业将该投资予以出售;
  4.有关法规作出修改,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额度有重大调整,企业为此出售该投资;
  5.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增加核心资本,企业出售该投资以缩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规模;或要求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中的风险权重,企业为此出售该投资。
  第十六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将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将立即出售或于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包括发行方信用恶化的原因导致的结果)。
  第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下列各类资产之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三章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第十八条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发生调整,如嵌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
  第十九条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
  (一)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和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义。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从主合同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工具整体的公允价值与主合同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计入初始计量金额。
  第二十五条 交易成本,指可直接归属于取得或处置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新增外部成本。新增外部成本,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某金融工具业务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证券交易所代征的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折价、融资费用和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该金融资产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负债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类,或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三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通常指超过5%,不含5%),且不属于第十五条所指例外情形,使该投资剩余部分仍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不恰当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结转。在重分类日,该剩余部分的摊余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仍按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时,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摊余成本计量。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摊余成本。
  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该金融资产利得或损失,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确定期限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确定期限的,仍作为资本公积,直至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所持国家发行的特别金融工具,如特别国债等,其名义收益率低于市场类似工具收益率时,不表明该金融工具(资产)已发生减值。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行人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时违约或逾期;
  (三)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财务重组;
  (四)因发行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五)有公开的数据表明,某组金融资产虽无法辨认其中的单项资产的现金流量在减少,但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处行业不景气、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抵押物价格明显下降等;
  (六)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初始投资成本;
  (七)权益证券市价发生严重或持久性下跌;
  (八)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收回金额应当通过对该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信用损失)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扣除预计处置费用等)。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企业的贷款、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浮动利率金融资产的,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当期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计提减值准备;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单独计提减值准备,也可按类似金融资产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对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单项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性的金融资产组合内进行减值测试;以单项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不应当再包括在此类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三十七条 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应当冲减已计提的相关减值准备。该类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三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累计损失是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摊销金额、发生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和原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净额。
  第三十九条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六章 公允价值确定
  第四十条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 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定期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通常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通常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应当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且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金融工具组合没有市场报价,但该组合内各组成部分有市场报价的,应当以各组成部分的相关市场报价为基础确定该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当前的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金融工具的实际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同样金融工具可观察到的交易价格更公允,或基于只考虑可观察到的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的估计结果更公允时,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三条 企业初始取得或发行的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市场交易是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基础。
  金融工具是债务工具的,其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具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第四十四条 活期性质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少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
  第四十五条 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性,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明确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如其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可按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下列原则进行衔接处理:
  (一)对本规定试行之日前没有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如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二)原投资(不含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分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原投资划分为交易或可供出售类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
  2.原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起计算实际利率,并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原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在本规定试行之日不作调整。
  3.对原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或股利收入,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追溯调整,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三)对于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信贷资产,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起计算实际利率,并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原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在本规定试行之日不作调整。
  (四)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如按本规定要求应与主合同分拆并单独处理的,企业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将其与主合同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五)对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六)对于本条(一)至(五)涉及的交易或事项以外的交易或事项,均应自本规定试行之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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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明示最后期限 中小板送股底牌提前泄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股权分置改革已棋到中局。
  “要争取在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中小企业板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近日明确指出。而进一步的消息是,中小企业板剩余40家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将于本周全面启动。
  按照这样的时间表,中小企业板的新股发行及再融资似乎并不遥远。
  深交所动员
  8月的最后一个周末,深交所召开“中小企业板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动员会”,40余家中小板公司的董事长、董秘及相关保荐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
  “周明在会上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加深对股权分置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投入到中小企业板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来。”一家中小板公司董秘告诉记者。
  “因为我们希望以中小企业板为突破口来积极推动股改工作的进展,”深交所人士解释说,“中小板规模小,股权结构相对主板来说比较简单,对市场的冲击也小,一次性解决将有力地带动和促进整个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为率先实施新老划断和促进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因为‘55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还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深交所让我们先准备着,等‘55条’正式文件出台后,‘两所一司’(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操作指引》也会随之出台,那时就可以报材料了。” 一家浙江中小板公司董秘说。
  据了解,已于8月30日停止征求意见,正式文件将很快出台。
  “至于是40家一起报,还是分批报,深交所并没有给出明确意见,”一位董秘表示,“不过我们听到的一种说法是,深交所准备每天公告10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分4天公告完,可能是为了避免市场波动太大吧。”
  “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到正式召开至少要30天,深交所已经明确告诉我们股东大会不能放在国庆长假期间召开,10月10日是10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如果从这一天开始网络投票的话,最快也要10月12日才能召开股东大会,”某董秘计算道,“10月份完成中小板全面股改确实比较紧张,除非不出任何意外。”
  送股标准
  但意外却随时可能出现。
  “我们已经准备否决掉几家中小板公司的方案,”上海某券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听说他们的方案都在10送3以下,太少了!”
  “中小板前期试点公司送得太多了,10家试点平均是10送3.81股,”一位董秘不满地说,“现在有一种‘234’的说法,像宝钢、长电这样的10送2,一般的大中型国企10送3,而我们这样的民营企业就得10送4,凭什么?”
  “中小板的企业怎么能跟宝钢、长电相提并论,宝钢、长电的对价虽低,但公司业绩稳定,大股东减持动力也不强,而中小板的民营企业业绩随时可能变脸,大股东套现动力强。”某基金经理表示。
  “他们以为我们会乘机套现,实在是不理解我们这些创业者对公司的感情,”浙江一公司董事长说,“公司就像是我们自己的孩子,给多少钱都不会卖的。”
  “小股东还可能套现,但大股东是不会减持的,所以过高的对价方案可能会导致大股东控股权的失去,这才是大股东最担心的,”上述董秘解释说,“我们是询价制下上市的,本来就没有享受到多少发行溢价,而且流通股比例太大,实在是送不起,如果送得太多可能就会失去控股权了。”他进一步解释说,“像市场所推崇的传化股份10送4.5,对流通股东来说是10得4.5,由于非流通股占75%的比例,所以对传化的非流通股股东来说不过是10送1.5而已。而我们如果推出10送3以上的对价方案的话,对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就是10送2以上了,远远超出传化的代价,而且全流通后可能还会失去控股权,这才是我们无法多送股的根本原因。”
  “我们为什么底气那么足,因为中小板公司的股票在我们的资产配置中比例极低,”上述券商人士表示,“像宝钢、长电在各家公司的配置中比例都很高,一旦否决,后果如何,无法预料,但否决中小板公司的方案,即使出现股价下跌的情况,对我们而言损失也不大。”
  中小板的下一步
  深交所显然已经意识到了其中的风险,在股改动员会上周明说,尽管第二批试点公司都比较顺利,但接下来的股改中各家公司不能过于乐观,从而掉以轻心。
  “深交所的意思就是希望中小板公司都能做到10送3以上,以便顺利通过,”某投资经理告诉记者,“像10送3以下的公司,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我们是不会投赞成票的。”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他解释说,“比如像农产品那样有国资委和商业银行担保的。”
  “现在的方案只是预案,我们还在和机构投资者谈,”某董秘表示,“不排除修改对价及承诺的可能性。”据了解,像这样能找到谈判对手的公司还算幸运的,有不少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几乎全为自然人,想谈判都不知道跟谁去谈。据悉,他们正忙着向试点公司中有类似情况的公司取经,以便应对未来的考验。
  市场人士分析说,如果深交所能够在10月份完成中小板的全面股改,那么预计最快可在11月恢复新股发行,也即中小板的第51只股票将是一只全流通新股。但如果出现意外,公司重新启动股改,就是三个月之后的事了。而且按现行规定,当年发行新股的公司必须出具上一年的年报,中小板重新发行新股可能就要拖到明年春节之后了。
  据了解,目前已经“过会”等待IPO的有30家公司,其中15家左右IPO规模在5000万股以下,符合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条件。
  深交所人士对此解释说,新老划断的标准还是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此前所称的占总市值60%至70%的200至300家公司完成股改,当然如果中小板能够率先发行新股,深交所会积极争取,但发行新股的决定权并不在深交所。(记者 李骐)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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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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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操盘必读 9月5日证券市场要闻及简评

(一)政策动态

  新华社《股改管理办法出台》“在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经过修改完善,中国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8章,55条,6300余字。”“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


   



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简评:上述管理办法出台,意味着“二批试点”之后的股改将展开。市场将继续出现准股改概念股。

  (二)股改动态

  经济观察报《中小板股改本周启动?》“‘要争取在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中小企业板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近日明确指出。而进一步的消息是,中小企业板剩余40家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将于本周全面启动。‘深交所的意思就是希望中小板公司都能做到10送3以上,以便顺利通过,’某投资经理告诉记者。”

  简评:注意中小板的股票,只有成长性好的品种,才可能在停牌、除权之后逐步填权。

  (三)监管动态

  国际金融报《反洗钱监管领域将扩至证券保险业,抓紧研究在律师、会计师、房地产、拍卖等洗钱高风险行业建立反洗钱监管制度》“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总结在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并尽快将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央行正积极参与并推动《反洗钱法》的出台,加快《刑法》相关条款的修订。”

  简评:如果防患于未然,则对于市场带来的振荡将减少。如果问题严重之后监管,则带来的振荡大。希望上述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有助于防患于未然。

  (四)权证动态

  广州日报《50ETF权证有望国庆后推出》“首个ETF权证---上证50ETF权证将在国庆后推出。目前业界对ETF权证炒作兴趣日增,不少券商正积极准备权证的发行工作以及申请做市商资格。由于ETF权证的先天优势,很可能成为下半年沪深股市最大的炒作热点,并且给缺乏新鲜感的股市增添新的活力。据参与权证设计的人士透露,上证50ETF的规模初步可能设定在1亿份左右;先期推出的权证期限会短一些,初步设定为6个月;行权比例初步设为1:10,即1份权证可认购10份上证50ETF。 ”

  简评:自从宝钢权证以来,权证将继续成为投机者的上选品种。此类品种的操作,设置好止损位是第一重要的事情。投资者可以不参与或者审慎抉择。

  (五)原油市场

  联合早报《工业国采取行动 动用储备救急 油价应声下跌》“以美国为首的主要工业国前天宣布动用战略石油储备以缓和卡特里娜飓风造成的市场供应紧张后,国际油价随即下跌。轻甜原油期货每桶跌1.90美元。”“美国能源部长博德曼说,美国将于本周开始从战略石油储备中抽取3000万桶原油投入市场。另3000桶汽油和其他石油产品将由国际能源署的另外25个成员国投入市场,除了美国,预料欧洲国家投入市场的原油将占最大份额。”

  简评:上述信息,对于航空股等的短线反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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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小川:称反洗钱监管领域将扩大到证券业  


  金融行业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昨日表示,我国将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行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据介绍,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工作会议2日在北京召开。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会议上说,金融监管部门应认真总结在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督促、引导相关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行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周小川说,这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声誉,为我国履行在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行业的"入世"承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据介绍,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还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启动了证券、保险业反洗钱规章的起草工作。
  此外,特定非金融行业也将尽快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周小川说,有关成员单位应抓紧研究在律师、会计师、房地产、拍卖等洗钱高风险行业建立反洗钱监管制度。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和指引,督促和指导被监管机构按照国际标准完善反洗钱工作的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为预防和打击各类洗钱活动提供支持。(记者 程勇)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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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明示最后期限 中小板送股底牌提前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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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股权分置改革已棋到中局。

    “要争取在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中小企业板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近日明确指出。而进一步的消息是,中小企业板剩余40家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将于本周全面启动。

    按照这样的时间表,中小企业板的新股发行及再融资似乎并不遥远。

    深交所动员

    8月的最后一个周末,深交所召开“中小企业板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动员会”,40余家中小板公司的董事长、董秘及相关保荐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

    “周明在会上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加深对股权分置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投入到中小企业板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来。”一家中小板公司董秘告诉记者。

    “因为我们希望以中小企业板为突破口来积极推动股改工作的进展,”深交所人士解释说,“中小板规模小,股权结构相对主板来说比较简单,对市场的冲击也小,一次性解决将有力地带动和促进整个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为率先实施新老划断和促进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因为‘55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还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深交所让我们先准备着,等‘55条’正式文件出台后,‘两所一司’(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操作指引》也会随之出台,那时就可以报材料了。” 一家浙江中小板公司董秘说。

    据了解,已于8月30日停止征求意见,正式文件将很快出台。

    “至于是40家一起报,还是分批报,深交所并没有给出明确意见,”一位董秘表示,“不过我们听到的一种说法是,深交所准备每天公告10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分4天公告完,可能是为了避免市场波动太大吧。”

    “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到正式召开至少要30天,深交所已经明确告诉我们股东大会不能放在国庆长假期间召开,10月10日是10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如果从这一天开始网络投票的话,最快也要10月12日才能召开股东大会,”某董秘计算道,“10月份完成中小板全面股改确实比较紧张,除非不出任何意外。”

    送股标准

    但意外却随时可能出现。

    “我们已经准备否决掉几家中小板公司的方案,”上海某券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听说他们的方案都在10送3以下,太少了!”

    “中小板前期试点公司送得太多了,10家试点平均是10送3.81股,”一位董秘不满地说,“现在有一种‘234’的说法,像宝钢、长电这样的10送2,一般的大中型国企10送3,而我们这样的民营企业就得10送4,凭什么?”

    “中小板的企业怎么能跟宝钢、长电相提并论,宝钢、长电的对价虽低,但公司业绩稳定,大股东减持动力也不强,而中小板的民营企业业绩随时可能变脸,大股东套现动力强。”某基金经理表示。

    “他们以为我们会乘机套现,实在是不理解我们这些创业者对公司的感情,”浙江一公司董事长说,“公司就像是我们自己的孩子,给多少钱都不会卖的。”

    “小股东还可能套现,但大股东是不会减持的,所以过高的对价方案可能会导致大股东控股权的失去,这才是大股东最担心的,”上述董秘解释说,“我们是询价制下上市的,本来就没有享受到多少发行溢价,而且流通股比例太大,实在是送不起,如果送得太多可能就会失去控股权了。”他进一步解释说,“像市场所推崇的传化股份10送4.5,对流通股东来说是10得4.5,由于非流通股占75%的比例,所以对传化的非流通股股东来说不过是10送1.5而已。而我们如果推出10送3以上的对价方案的话,对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就是10送2以上了,远远超出传化的代价,而且全流通后可能还会失去控股权,这才是我们无法多送股的根本原因。”

    “我们为什么底气那么足,因为中小板公司的股票在我们的资产配置中比例极低,”上述券商人士表示,“像宝钢、长电在各家公司的配置中比例都很高,一旦否决,后果如何,无法预料,但否决中小板公司的方案,即使出现股价下跌的情况,对我们而言损失也不大。”

    中小板的下一步

    深交所显然已经意识到了其中的风险,在股改动员会上周明说,尽管第二批试点公司都比较顺利,但接下来的股改中各家公司不能过于乐观,从而掉以轻心。

    “深交所的意思就是希望中小板公司都能做到10送3以上,以便顺利通过,”某投资经理告诉记者,“像10送3以下的公司,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我们是不会投赞成票的。”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他解释说,“比如像农产品那样有国资委和商业银行担保的。”

    “现在的方案只是预案,我们还在和机构投资者谈,”某董秘表示,“不排除修改对价及承诺的可能性。”据了解,像这样能找到谈判对手的公司还算幸运的,有不少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几乎全为自然人,想谈判都不知道跟谁去谈。据悉,他们正忙着向试点公司中有类似情况的公司取经,以便应对未来的考验。

    市场人士分析说,如果深交所能够在10月份完成中小板的全面股改,那么预计最快可在11月恢复新股发行,也即中小板的第51只股票将是一只全流通新股。但如果出现意外,公司重新启动股改,就是三个月之后的事了。而且按现行规定,当年发行新股的公司必须出具上一年的年报,中小板重新发行新股可能就要拖到明年春节之后了。

    据了解,目前已经“过会”等待IPO的有30家公司,其中15家左右IPO规模在5000万股以下,符合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条件。

    深交所人士对此解释说,新老划断的标准还是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此前所称的占总市值60%至70%的200至300家公司完成股改,当然如果中小板能够率先发行新股,深交所会积极争取,但发行新股的决定权并不在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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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小川:称反洗钱监管领域将扩大到证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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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行业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昨日表示,我国将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行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据介绍,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工作会议2日在北京召开。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会议上说,金融监管部门应认真总结在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督促、引导相关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行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周小川说,这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声誉,为我国履行在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行业的"入世"承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据介绍,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还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启动了证券、保险业反洗钱规章的起草工作。

    此外,特定非金融行业也将尽快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周小川说,有关成员单位应抓紧研究在律师、会计师、房地产、拍卖等洗钱高风险行业建立反洗钱监管制度。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和指引,督促和指导被监管机构按照国际标准完善反洗钱工作的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为预防和打击各类洗钱活动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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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魏迎宁:精心布局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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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魏迎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保险业近年来十分重视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目前已设立了两家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准备设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同时,无论是确定缴费型企业年金,还是确定给付型企业年金,保险业都大有可为。

    他强调,对于由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担任同一类企业年金管理人角色的,尽管由不同的机构监管,但应该按照相同的规则和标准监管。中国保监会将会与银监会、、劳动保障部、财政和税务等部门配合、协调,共同做好对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保证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他表示,要在不断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构筑我国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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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权证市场是如何繁荣起来的--访香港交易所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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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舟    上海证券报    2005-09-05   
    ○2004年,香港市场新上市衍生权证共1259只,发行总额1394亿港元,成交金额创下5245亿港元的纪录。今年前8个月,日均成交额约32亿港元,新上市数目已超1100只

    ○上市权证种类包括单一股份权证、一篮子证券权证、指数权证、货币权证、若干商品权证以至非标准权证。上市权证的类别包括认沽或认购的、回报别具特色的、以现金或实物结算的

    ○目前有很多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所、以至发行商均通过不同渠道,增进投资者对衍生权证的认识

    ○取消了权证发行限额,增加流通量及提升市场的透明度

    认股权证,有一个香港名字叫做"涡轮"。香港的投资者,包括许多个人投资者,已经不把认股权证看成是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而是最普通、最平常的一种投资工具。

    目前,香港市场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权证市场。香港交易所的发言人最近和记者分享了香港市场的成功经验。

    问:香港权证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现在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权证市场。香港权证市场成功的原因有哪些?

    答:根据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的统计,香港于2003年及2004年成为全球最活跃的权证市场(以成交金额计算)。2004年香港衍生权证市场的成交金额更创下5,245亿港元的纪录。

    香港交易所经过广泛的市场咨询后,于2001年修订《上市规则》中有关衍生权证的规定,增加了衍生权证产品的流通量及提升市场的透明度。规则修订后,更多衍生权证发行商及投资者参与市场,加上大型内地企业来港上市并成为衍生权证的相关正股,香港衍生权证市场发展益见蓬勃。

    随着衍生权证市场迅速发展,香港交易所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加深投资者对衍生权证这种投资产品的认识。

    问:目前香港权证市场的情况如何?近两年市场出现了哪些新特点?

    答:2004年,香港市场新上市衍生权证共1,259只,发行总额1,394亿港元。与2002年衍生权证发行数目644只及2003年678只比较,去年的发行数目分别上升96%及86%。

    标准型的股票认购及认沽权证仍然是最常见的衍生权证,而非标准型权证亦同样受欢迎。与2002年的565只及2003年的637只比较,去年共有1,122只标准型的股票权证在主板买卖,而非标准型权证则有291只,非标准型权证占所有衍生权证数目的16%。市场对非标准型权证的兴趣,反映投资者对复杂杠杆金融工具的需求有上升趋势。

    2004年衍生权证的每日平均成交金额约为21亿元,占主板成交约13.3%。今年前8个月,衍生权证每日平均成交金额约为32亿港元,占主板成交金额18%;新上市衍生权证数目已超过1,100只。

    问:权证最早什么时候在香港上市的?在发展初期是否曾遇到困难?是怎样解决的?

    答:首只股本权证于1977年在香港上市,而首只衍生权证于1989年上市。与其它投资产品一样,新推出的产品需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及让投资者加深对产品的认识。为提高投资者对权证的了解,香港交易所一直不断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包括投资者研讨会,让投资者明白投资权证需注意的事项及其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不论权证的数目和种类已较从前增加了许多,给予投资者更多投资选择。初期,只有单一股份权证上市,但到现在,市场上可见的上市权证种类已包括单一股份权证、一篮子证券权证、指数权证、货币权证、若干商品权证(如黄金权证及原油权证)以至非标准权证。上市权证的类别也比以前多了,认沽或认购的、回报别具特色的、以现金或实物结算的都有。

    早期的衍生权证都是完全有抵押的,意即权证的相关资产存放在托管人处。现时所有在联交所上市的衍生权证均没有抵押。

    问:权证市场对繁荣香港证券市场,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答:权证分为股本认股权证及衍生权证两大类。股本权证由上市公司发行,可让上市公司在市场筹集资金,亦有上市发行人向其股东送赠股本权证作为红股。

    衍生权证一般由投资银行或大型证券商发行,为投资者提供多一种具杠杆效应的投资工具或作为对冲其投资风险。联交所去年全年成交金额达39,741亿元,超越1997年的旧纪录。衍生权证市场方面,去年新上市的衍生权证总数创下1,259只的新高纪录,成交金额达5,245亿元的新高。

    问:香港市场中是否出现过权证暴炒的案例,港交所通过哪些手段来平抑过度投机?

    答:对于权证令市场愈趋波动之说,我们并不认同。在今年上半年,若以与权证挂钩的恒生指数、汇丰控股及长实于每月底时的30天平均波幅数据分析,波幅其实是收窄了。另外,今年前个月的港股波幅只有16%,相对过去数年逾20%为低。

    衍生权证是高风险的投资产品,我们认为,其对象应是熟悉各类投资策略及信息披露渠道的专业投资者。香港作为国际证券市场,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众多,市场应提供各类金融产品供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自由选择,但市场内可供选择的产品不一定会适合所有投资者。其它经验较浅的投资者若要参与衍生权证这市场,他们必须加深对这产品的认识及认真了解有关的资料披露。

    不过,目前有香港很多个人投资者亦有参与衍生权证交易,交易所、以至衍生权证发行商均通过不同渠道,推广市场教育,增进投资者对衍生权证的认识。交易所及不时举办研讨会及出版小册子,协助投资者了解衍生权证的风险及特点。

    问:香港交易所对于进一步发展权证市场,有那些计划?

    答:香港交易所一直密切留意市场发展,并会因应市场需要及投资者保障不时检讨《上市规则》,当中包括规管权证的规则,但香港交易所在短期内并无计划作相关修订。香港交易所会继续留意市场的发展,并致力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效率以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问:香港交易所在2001年12月的时候在《上市规则》中修改了有关权证的条文,修改解决了什么问题?

    答:2001年12月的修订主要是增加衍生权证的流通量及提升市场的透明度。

    2001年12月《上市规则》修订以前,发行商不能在个别权证有效期的最后六个月内增发权证。在一些情况下,个别权证因为已经不能再增发而令权证价格受供求因素影响多于受正股/相关资产的变化所影响。在某些极端的个案中,这甚至会导致不正常的价格表现(例如认沽权证的价值反而会跟随大市上升)。规则修订后,遇到同样情况的发行商只要增发权证即可解决问题,因为填补供应上的短缺后,价格当可重回理论上应有水平。

    在2001年我们亦取消了权证发行限额(指已发行权证不得超过一家公司公众持股量的30%或其已发行股本的20%的做法)。并要求发行商发布其买卖权证的详情,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提供有关公众持有权证方面的透明度。简化上市文件内容。

    此外,香港交易所于2002年7月1日修订《上市规则》中有关结构性产品的规定(包括衍生权证),如联交所将不时公布适合发行结构性产品的联交所上市股份名单以及取消一家公司可发行权证的股数上限;2002年4月调低衍生权证的上市费用。

    问:香港权证发行人有什么资格要求?

    答:由于衍生权证属非抵押结构性产品,香港交易所为保障投资者,对衍生权证发行商资格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这些资格要求包括:发行商须获交易所认可的信贷评级机构给予不低于首三个最佳的投资评级级别;或属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交易所接受的海外监管机构所监管的投资银行;或属由香港规管而具有若干牌照资格证券商。另外,衍生权证的发行商的资产净值不得少于20亿港元,并须具备管理类似金融工具的能力及经验。

    为辅助市场交投,发行商必须为其发行的每只衍生权证委任"流通量提供者",为衍生权证提供流通量。发行商必须在衍生权证的上市文件中列明流通量提供者的身份。流通量提供者可用"持续报价"或"开价盘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但发行商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流通量提供者所用方法及其服务水平。

    资料链接

    2001年香港衍生权证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配售指引推出权证时须配售发行量至少85%的规定不再适用。须至少配售给100名或50名获配售人(视乎每名获配售人认购权证之价值)的规定不再适用。发行权证时,配售的百分比没有规定,发行人可保留的权证百分比亦无限制。

    流通量规定:发行人必须委任"流通量提供者"为权证提供流通量。流通量提供者必须是交易所参与者,但不一定是发行人集团的成员。发行权证的上市文件中必须列明"流通量提供者"的身份。可用"持续报价"或"开价盘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并须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所用方法。一般在开市5分钟后至收市期间一直提供流通量。

    权证发行:推出权证时的最低市值要求由5,000万港元降至1,000万港元。推出权证时的市值上限为1亿港元。一家公司可发行权证的股数上限维持不变,仍是以下两者的较低者:(1)公众持股量的30%或(2)已发行股本的20%(此上市规则条文已于2002年7月1日取消)。

    进一步发行:每只权证发行将准作多于一次的进一步发行。进一步发行的市值上限由合共不得超过5,000万港元改为每次以1亿港元为限。衍生权证到期前随时可作进一步发行。发行人持有已发行权证不超过20%即可作进一步发行。

    发行人的买卖:每天将发行人及其集团成员买卖发行人于交易所上市的权证的交易汇报交易所。发行人及其集团成员在权证推出日与上市日期间的权证交易,于权证上市当天向交易所汇报。交易所会在大利市机及交易所网页发布上述详情。

    上市文件:简化上市文件内容。若权证的正股在交易所上市,毋须提供正股公司的详情。毋须披露发行人其它已发行权证的详情。毋须披露有关权证正股交易的详情。

    香港衍生权证市场各类权证的数目及发行额(2002至2004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主板买卖的衍生权证分类
    权证种类   数目   占总数百分比    数目   占总数百分比    数目   占总数百分比
    股票        565            85%     637            62%   1,122            63%
    指数         60             9%     175            17%     346            19%
    非标准型     24             4%     193            19%     291            16%
    其它         17             3%      20             2%      28             2%
    合计        666           100%   1,025           100%   1,787           100%

    发行总额
    权证种类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          (十亿港元)   百分比   (十亿港元)   百分比   (十亿港元)   百分比
    股票             52.1      84%         32.7      51%         91.1      65%
    指数              6.0      10%         14.2      22%         30.2      22%
    非标准型          2.5       4%         16.4      26%         17.2      12%
    其它              1.6       3%          0.6       1%          0.9       1%
    合计             62.2     100%         63.9     100%        139.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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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QFII来到期货业 国内存在的代理外盘企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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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借道港澳进入内地期货市场变成现实,内地期市对外开放由此迈出实质性步伐。

    2005年8月26日,中国网站上《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审核》(以下简称:《审核》)悄然发布。这一审核细则的出台,终于让“港澳和内地合资期货公司”有迹可循。

    此时,距监管部门最近一次关于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期货市场的表态仅仅三个月。5月28日,中国期货部主任杨迈军在第二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透露,将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期货市场,尽快出台港资、澳资参股国内期货公司的实施细则。

    一年等待

    《审核》的问世,终于让徘徊于内地期货市场门外的港、澳服务提供商以及外资不再等待。

    本报从多家境外机构处获悉,目前这些正在积极备战内地期货公司外资股东资格申请。只要进展顺利,首家合资期货公司不久将浮出水面。

    按照细则规定,只要持有香港牌照、或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并符合中国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其中境外持牌中介机构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这意味着只要在香港或澳门地区有注册子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都有条件申请合资公司股东资格。

    细则出台后,谁能够率先获得资格成为焦点。在这些境外机构中,荷兰银行和美国瑞富集团(REFCO)无疑最受关注。荷兰银行有关人士向本报表示:“我们希望能够顺利成为第一家合资期货公司股东”。

    而在目前尚未完全开放的中国期货市场外面,却早已门庭若市。各大公司的分支机构、代理处早已完成了各自在中国内地期货市场的前期布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国内期货公司名义上是与港资公司合作,但有一些(港资) 背后都是欧美公司,而几乎所有的知名海外期货经纪商或交易商在港澳地区都有自己的分支机构。

    美国瑞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总裁汪炳良先生曾向本报表示,希望通过和中国期货公司的合作,瑞富能够给中国期货公司带来如下的改变:首先是向国内一些公司提供先进的管理和运营体系,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第二,对国内期货公司的一些新技术的运用方面。第三,对公司的产品线以及员工的培训,服务客户和销售上的技能,研发研究和市场分析方面带来瑞富的帮助。

    国内期货公司亦对《审核》充满了期待。经易期货副总表示,“在中国期货市场经历了8年治理整顿、前两年刚刚走出低谷,今年重新陷入市况迷茫的时候,中国及时出台《审核》,对于中国期货经纪行业,无异于大旱甘霖、雪中送炭。”

    港澳热情

    或许是内地太大的市场实在充满诱惑。早在CEPA出台伊始,已有心急的港资公司就已经在公司内部成立相关部门,专门研究内地期货公司有关资料,和进入内地市场的路径。

    “针对内地客户比较关心的商品期货和能源期货,我们也想在内地做相应地经纪服务。”一位香港知名投资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

    “香港期货行业本身并不是很发达,主要经营的是外盘。尽管如此,从人才角度来说,还是比较有优势的。有一些公司也会聘请香港高管过来,进而尝试‘港’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一位国内期货人士指出,“但就目前来看,内地期货公司的洗牌还没有结束,因此对港澳资本的吸引力还很有限。”

    北京德润林公司期货专家李磊认为,国内期货界普遍对香港本土期货公司不是很感兴趣,原因有两个:一是港澳的经纪商和国内的经纪商之间,业务本身没有太多的重合点。国内公司只是希望借助国际公司的通道、借鉴公司管理经验,特别是风险控制,内控制度等;二是国内的期货公司如果要合资,基本上是希望先引进资金和客户资源,然后才是能够走出去。国内公司希望在发放境外期货的经纪牌照之前,先拥有一个公开牌照,以吸引目前国内众多的地下客户,以及那些有意做外盘或者已经做外盘的企业。

    反观港澳期货公司,一方面,他们没有内地需要的客户源,即企业级客户。因为企业级客户如果做外盘,最终还是绕到那些欧美国家的全球性的公司。另一方面,港澳资的公司中,真正的本土港澳资本,就是以从事所谓的二级代理公司和炒汇居多。而做商品期货代理的公司,绝大部分还是外资在港澳的分公司。

    某业内权威人士为此提出质疑,究竟如何定义港澳公司的范畴?外资机构在港澳的分公司,算外资还是算合格的港澳公司?港澳资公司的定义还没有明确出来。“事实上,现在所有投资中国的境外期货公司,几乎没有一家是所谓的港澳资本,基本都是美国和欧洲的分支机构。”该人士进一步表示,“这个细则的实际意义有待观察,至少要看到更多细则出台后,才能体会出来到底政策是个什么意思。”

    “现在内地证券市场上投资品种也越来越丰富了,因此我们更感兴趣的还是和境内券商合作,而非期货机构。目前,总部对投资内地期货公司这块也持暂缓态度。”香港某投资公司上海地区业务总监则告诉记者,公司希望能够在持股比例上占多一些。目前政策虽然有了,但公司对只参与一点点的股份不感兴趣。毕竟期货业务风险很大,希望能掌握控制风险的主动权。

    细则愿景

    业内人士透露,制定CEPA方案以来,内地已经有众多期货公司和香港期货行业频频互访。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等发达地区的期货公司,有的甚至和香港期货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接触。

    上海期货同业公会秘书长沈杰向记者表示,公会准备在11月1日组织上海期货公司参加香港和上海经贸交流。我们还是走积极交流的方式,主动同港澳等地公司、机构进行金融交流。

    也一直在制定相关政策,放宽代理外盘交易。国内期货公司目前没有代理资格,需要借助国外公司进行代理。在国外做套期保值的国内企业,都是与境外期货公司合作,相应的佣金都被国外的公司赚取。内地期货公司希望通过合资,为国内企业和个人提供外盘代理服务。

    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金鹏期货公司董事长常清告诉记者,从理论上讲,外资进入中国期货业面临两个矛盾。十年来中国的期货业务,其中只有在一年当中是盈利的,国内期货公司一直是在为市场和交易所做贡献。那么,以逐利为目标的外资公司是否一定具有国内期货业的贡献精神?再有,外国企业由于都是全球性企业,他们都是在全球市场的运作。这便涉及了进和出的问题。究竟是把国外资本引进来,还是把国内资本引出去?这两方面还有待于未来实践中的观察。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指出,近期看,《审核》的推出,对中国期货市场发展有实质性的推动。“《审核》允许港澳资本参股国内市场,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参与内地期货交易,目前只是参股,而不是投资。参股后的合资公司运营规则,还有待相关细则出台。”

    面对今年内地期货交易的尴尬局面,胡俞越表示,希望借助此次准入契机,进一步活跃市场,将内地市场规模做大。同时盘活国内一些资产,带来一些增量资金进场。希望可以借CEPA的东风,将国内市场上存在的“代理外盘”交易真正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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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三大证券报标题新闻

 ●上市公司股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股改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

  ○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如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认可,也可以进行改革

   ●周小川:称反洗钱监管领域将扩大到证券业

   ●济南分类推动上市公司股改

   ●上半年券商持股数量减少了20%,所持股份的市值随之缩水33%,目前重仓股市值仅为113.25亿元。减持”成了券商上半年股票投资的主基调。

   ●交银施罗德基金一周认购超10亿

   ●申万研究报告认为股市资金连续3个月净流入

   ●商务部消息:前7月生产资料销售额增速回落

   ●中银中国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六折优惠

   ●深市B股频现大宗交易

   ●G鲁西收购大股东资产

   ●ST宁窖再改资产置换方案
参与人数 1 +8 时间 理由
高兴得很 + 8 2005-9-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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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005年09月04日 21:47  新华社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今日出台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张旭东)在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经过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证*监*会8月26日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50份。证*监*会对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订。据统计,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之多。

   《管理办法》共分8章,55条,6300余字。

   谈到制定发布《管理办法》目的时,新闻发言人称,试点期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改革试点的基本操作流程,但下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所需的整体政策框架,以及存在各类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改革的程序规范仍需明确,同时,在改革试点中发现了问题,使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更有针对性。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发布了《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规范,明确政策导向。

   在回答除保荐机构外其他专业机构能否参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时,发言人称,在证*监*会登记注册为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这是根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改革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做出的必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情况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保荐业务以外的顾问服务,是股东的商业决定,《管理办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管理办法》是市场参与者改革经验的总结,是有关各方集体智慧的产物。同时股权分置改革又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证*监*会将在改革实践中努力探索,认真总结,使监管工作适应股权分置改革深化的需要。



2005年09月04日 21:47  新华社   
  
与试点期间相比 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作五处调整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国证*监*会4日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据介绍,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安排方面,这一办法与试点期间相比作出了五处主要调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管理办法》对改革动议、合议制度、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改革方案修改和停牌安排等主要方面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根据《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是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是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2005年09月04日 21:47  新华社

专家建言《股改办法》权益保护重在落实


  在两批股改试点的基础上,证*监*会日前公开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改办法》)。记者获悉,截至8月30日(征求意见截止日),证*监*会已收到大量来自各方的反馈,其中正面反馈占据主流。

   “按照原来的规定,要先由上市公司提出股改方案,再由董事会进行审议,现在不需要董事会审议了,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提出方案,再由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就可以了。各种关系显然比试点之初更顺畅了。”一位曾参加了首批试点的保荐人说。

   但是针对如何具体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各方依然对《股改办法》提出了新建议。

  防下跌:承诺减持价

   《股改办法》明确提出了维护股价稳定的概念:“改革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合公司情况的股价稳定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大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

   “管理层稳定市场的用意是好的。”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肯定了管理层的初衷,但他同时指出,要求上市公司对稳定股价做出承诺存在问题。“一方面这种承诺比较含糊;另一方面,大股东是否有能力并且应该对股价做出承诺也存在问题。因为要求大股东稳定股价严格说甚至有操纵市场之嫌。”华生建议,应该要求大股东做出在什么价位之上减持股票的承诺,“这同样也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为了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股改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份的出售限制,即所谓“锁一爬二”规则。但知名市场人士张卫星认为,这个规定可能导致股改风险后置。

   张卫星认为,除了公司价值本身,市场供求关系也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因此市场价格必须由所有股票参与价格形成。按照现在的股改办法,非流通股在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以后,仍然不能参与价格形成的过程,因此对价过低的问题虽然暂时不明显,但是这种风险可能要到非流通股真正上市流通以后才会暴露出来。“从另一个方面讲,目前取得对价的投资者可能不会承担风险,而由未来的投资者承担。”张卫星说。

   但郑培敏并不赞同张卫星的说法。他认为,所谓风险后置的问题有把潜在风险夸大的嫌疑,实际上过分夸大了大股东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欲望。“如果不是管理层力挺股改,可能有2/3的公司并没有参与股改的冲动。因为很多公司大股东原本并没有减持的计划,而且即便大股东减持股票,股价也未必就一定会下跌。”

   而华生则认为,这一风险客观存在,但可以通过同时规定减持价格的方式加以规避。

  防操纵:限定投票率

   按照《股改办法》的相关规定,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华生认为,这与以前相比是一个进步。但他同时建议,上述提法中的“可以”应改为“必须”,只有如此,投资者在否决方案时心里才真正有了底,否则方案一旦被否决,就有可能使股改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搁置。

   他还进一步指出,股改全面铺开后,投票率可能会逐渐下降,目前已经出现了这种趋势,而一旦投票率过低,就可能出现人为操纵。他建议,应该设置一个投票率底线,这个比例可以在30%~50%之间。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达到规定的投票率,可以延长停牌时间,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尽快参与表决。

   另据郑培敏透露,原先计划中的股改管理办法中曾经有“鼓励或建议上市公司以送股以外的方式,例如缩股、认沽权证等不产生扩容压力的方式来支付对价”的条款。而现在公布的股改管理办法却把这一条款取消了。他认为证*监*会应该对支付对价的方式提出一个导向性意见,以免上市公司把对价简单等同与送股。

2005年09月04日 21:47  新华社   
  
股改管理办法将力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是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中国证*监*会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将力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管理办法》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文件明确,“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同时,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承诺义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文件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并有义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义务以及保荐机构未能履行有关督导职责的法律责任。文件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发言人称,上述各项规定,从多个环节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在制度上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2005年09月04日 21:47  新华社   
  相关链接

  
深交所明示最后期限 中小板股改10月全面完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股权分置改革已棋到中局。

   “要争取在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中小企业板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近日明确指出。而进一步的消息是,中小企业板剩余40家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将于本周全面启动。

   按照这样的时间表,中小企业板的新股发行及再融资似乎并不遥远。

   深交所动员

   8月的最后一个周末,深交所召开“中小企业板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动员会”,40余家中小板公司的董事长、董秘及相关保荐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

   “周明在会上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加深对股权分置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投入到中小企业板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来。”一家中小板公司董秘告诉记者。

   “因为我们希望以中小企业板为突破口来积极推动股改工作的进展,”深交所人士解释说,“中小板规模小,股权结构相对主板来说比较简单,对市场的冲击也小,一次性解决将有力地带动和促进整个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为率先实施新老划断和促进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因为‘55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还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深交所让我们先准备着,等‘55条’正式文件出台后,‘两所一司’(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操作指引》也会随之出台,那时就可以报材料了。” 一家浙江中小板公司董秘说。

   据了解,证*监*会已于8月30日停止征求意见,正式文件将很快出台。

   “至于是40家一起报,还是分批报,深交所并没有给出明确意见,”一位董秘表示,“不过我们听到的一种说法是,深交所准备每天公告10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分4天公告完,可能是为了避免市场波动太大吧。”

   “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到正式召开至少要30天,深交所已经明确告诉我们股东大会不能放在国庆长假期间召开,10月10日是10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如果从这一天开始网络投票的话,最快也要10月12日才能召开股东大会,”某董秘计算道,“10月份完成中小板全面股改确实比较紧张,除非不出任何意外。

2005年09月04日 21:47  新华社   
  送股标准

   但意外却随时可能出现。

   “我们已经准备否决掉几家中小板公司的方案,”上海某券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听说他们的方案都在10送3以下,太少了!”

   “中小板前期试点公司送得太多了,10家试点平均是10送3.81股,”一位董秘不满地说,“现在有一种‘234’的说法,像宝钢、长电这样的10送2,一般的大中型国企10送3,而我们这样的民营企业就得10送4,凭什么?”

   “中小板的企业怎么能跟宝钢、长电相提并论,宝钢、长电的对价虽低,但公司业绩稳定,大股东减持动力也不强,而中小板的民营企业业绩随时可能变脸,大股东套现动力强。”某基金经理表示。

   “他们以为我们会乘机套现,实在是不理解我们这些创业者对公司的感情,”浙江一公司董事长说,“公司就像是我们自己的孩子,给多少钱都不会卖的。”

   “小股东还可能套现,但大股东是不会减持的,所以过高的对价方案可能会导致大股东控股权的失去,这才是大股东最担心的,”上述董秘解释说,“我们是询价制下上市的,本来就没有享受到多少发行溢价,而且流通股比例太大,实在是送不起,如果送得太多可能就会失去控股权了。”他进一步解释说,“像市场所推崇的传化股份10送4.5,对流通股东来说是10得4.5,由于非流通股占75%的比例,所以对传化的非流通股股东来说不过是10送1.5而已。而我们如果推出10送3以上的对价方案的话,对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就是10送2以上了,远远超出传化的代价,而且全流通后可能还会失去控股权,这才是我们无法多送股的根本原因。”

   “我们为什么底气那么足,因为中小板公司的股票在我们的资产配置中比例极低,”上述券商人士表示,“像宝钢、长电在各家公司的配置中比例都很高,一旦否决,后果如何,无法预料,但否决中小板公司的方案,即使出现股价下跌的情况,对我们而言损失也不大。”

2005年09月04日 21:47  新华社   
  中小板的下一步

   深交所显然已经意识到了其中的风险,在股改动员会上周明说,尽管第二批试点公司都比较顺利,但接下来的股改中各家公司不能过于乐观,从而掉以轻心。

   “深交所的意思就是希望中小板公司都能做到10送3以上,以便顺利通过,”某投资经理告诉记者,“像10送3以下的公司,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我们是不会投赞成票的。”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他解释说,“比如像农产品那样有国资委和商业银行担保的。”

   “现在的方案只是预案,我们还在和机构投资者谈,”某董秘表示,“不排除修改对价及承诺的可能性。”据了解,像这样能找到谈判对手的公司还算幸运的,有不少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几乎全为自然人,想谈判都不知道跟谁去谈。据悉,他们正忙着向试点公司中有类似情况的公司取经,以便应对未来的考验。

   市场人士分析说,如果深交所能够在10月份完成中小板的全面股改,那么预计最快可在11月恢复新股发行,也即中小板的第51只股票将是一只全流通新股。但如果出现意外,公司重新启动股改,就是三个月之后的事了。而且按现行规定,当年发行新股的公司必须出具上一年的年报,中小板重新发行新股可能就要拖到明年春节之后了。

   据了解,目前已经“过会”等待IPO的有30家公司,其中15家左右IPO规模在5000万股以下,符合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条件。

   深交所人士对此解释说,新老划断的标准还是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此前所称的占总市值60%至70%的200至300家公司完成股改,当然如果中小板能够率先发行新股,深交所会积极争取,但发行新股的决定权并不在深交所。(经济观察报 李骐)

2005年09月04日 21:47  新华社   
  
国企股改策略调整 指导意见初见端倪


  “我们已把本地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经验总结以及下一阶段的股改总体工作安排上报给中央国资委。他们将在总结各地区经验基础上,在9月8日前后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内容将涉及国有股控股比例、国有股流通、对价原则、国资考核等各个方面。”安徽省国资委产权处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记者近日辗转获得的书面材料和采访结果,印证了这位工作人员的说法。

  持股比例企业做主

   8月23日,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后,国资委的股改指引成为业界关注的下一个焦点。

   《指导意见》中对于国有股的持股比例的要求为“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性调整的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国资委规划局有关人士透露,在国资委的指导意见书中对此将有明确说法。

   “国资委研究中心曾经做过针对五类行业不同的最低持股比例限定研究,如国家安全行业的国家控股比例会在60%,一般制造业国家控股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35%等。”上海荣正咨询公司总经理郑培敏透露,“但后来反对意见很大,很多地方认为国资进退通常是和当地城市发展、功能定位挂钩,各地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一刀切制定最低持股比例难以符合当地实际。”

   前述国资委规划局人士则表示,国资委不会就某一行业的具体持股比例做出规定,而是由每个公司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个大概比例,再与所辖国资管理部门商榷确定。“这个比例不能定得太离谱,最终中央国资委仍要把握住大的原则。如果底线被突破,国资委会要求有关企业修改减持比例或通过证券市场增持股份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股权监管将出新招

   在《指导意见》中要求,须按照有利于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方面的规定,使之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政策衔接配套。

   前述国资委规划局人士的介绍说,针对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监管重点的变化,国资委将研究制定国有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监管办法。“初步的想法是在取得流通权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流通在三种情况下仍须通过国资委的审批,即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化、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以及买卖国有股5%以上。”

   “国资委从静态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转移到直接面临市场的动态资产管理的角色转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北京国泰德邦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赵志强认为,“在没有做好相关制度安排之前,国资委会十分谨慎。”

   而在最近的一次小规模内部会议上,国资委产权局有关领导已经提到了有关制度的实施部署。首先要开展上市公司国有股核查,弄清基本数据后才可能确定监管重点;其次要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监控信息系统。“国资委准备在中央和地方国资委之间开发一个实时沟通的系统软件,以便动态了解各地国有企业控股参股和数量、股份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这位领导透露。

   另一位国资委内部人士则透露:“国资委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改善,包括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国企负责人的增量持股以及引进市值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等措施。”

   “这些措施若得到顺利实施,国资委股权监管工作将变得十分轻松。”一位中央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但在整个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体系还待完善以及证券市场仍存在缺陷情况下,股权管理难以真正实现市场化。”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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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投资大师戴若·顾比称中国股市已进入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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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市真的来了吗?许多知名业内人士纷纷对A股市场的走向发表看法,技术分析大师戴若·顾比就是其中之一。在上周六举行的“国际投资大师讲坛2005系列活动———戴若·顾比中国投资报告会”上,他发表了对A股较为乐观的看法。

    在报告会上,戴若·顾比用独特的分析方法———顾比复合移动平均线分析法进行研判之后,认为上海股市已进入牛市时期,投资者应当利用这个好时机,利用移动平均线等技术方法进行交易,并运用资金管理提高盈利。

    顾比对A股市场走向的观点与他在某专业杂志上的专栏相似。他认为,上证指数在1190点阻力带停滞在意料之中,这种整固将会持续几天或数周,如果股指能够收在1190点以上至少两天,则证明当前的走势非常强劲,下一个阻力区域将在1250点~1300点之间,该区域的阻力将十分强劲;近几个月来股指的上升由一系列上涨、回抽、反弹组成,图形上像楼梯一样,预示着出现长期上涨趋势的可能性很大,但股指仍会出现回抽和上涨交替的情形;近两周股指可能会运行在1190点以上,然后在1250点~1300点区域遇到阻力,在1370点和1470点遇到弱抵抗。

    但国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技术派“名角”对此并不赞同。他认为,股改试点以来,整个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前后的市场条件包括流通市值差异很大,等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并不能够简单用一些技术手段来分析;外国人难以理解这一巨大变化,可能会水土不服;目前,市场基本面、资金面尚未确认反转形成,即使用江恩理论或波浪理论也不能轻言反转。他甚至认为,这种危险正在大家的乐观情绪中悄悄来临,时间就在这两周———“动人的故事会在两周内结束。”

    股市之父——戴若·顾比

    戴若·顾比被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职业经纪人尊为教父级人物。他相信,在金融市场的交易是一个能被教授的技巧,且技术分析能使人独立,最重要的是,投资者能够学会如何理解市场。

    戴若·顾比有着传奇般的个人经历。进入金融市场之前,他曾经是一名普通的中学教师,怀揣着“赚更多钱”的梦想进入市场,并从此打开了一片崭新天地。他对技术图形有着超乎常人的敏感,能够从价格的细微变动中,参透其他投资者的思路和行为,成功捕获稍纵即逝的投资机会。

    戴若·顾比著有《趋势交易》、《交易策略》、《短线交易》等畅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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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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