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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结构披露的市场反应与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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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控制结构披露的市场反应与政策意义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真炮手 浏览:4437 回复: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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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段盛华
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与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博士后
研究员,课题研究方向:上市公司兼并与收购。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得工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学
位与管理学博士学位,研究与实践领域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创业投资与管理、公司财务、企业战略管理等。发表过《企业战略性
资源交易障碍的补偿机制》(《台湾信用合作季刊》)、《利益-风险分
配模型:公司治理的理论前提》(《经济管理》)等文章,译有《战略
管理》、《管理咨询》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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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报 告 摘 要
关键词:控制利益 控制结构 最终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价值影响
本研究报告从公司控制(CORPORATE CONTROL)的经济内涵出发,
在详细阐述公司控制结构概念的基础上,建立了关于控制结构的基本
分析框架,揭示了公司控制结构与公司价值之间的理论关系,并结合
信息披露及其价值影响的理论分析,提出了关于控制结构披露市场反
应的统计研究假说。
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报告以2001 年1 月1 日至2003 年6
月30 日期间深交所上市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转移时的控制结构披露
事件为基础,以按照研究目的调整后的事件为研究样本,进行实证分
析。研究样本市场反应的测量结果及其回归检验结果表明:(1)披露
控制结构与不披露控制结构相比,表现在短窗口内超额收益率的市场
反应,前者明显高于后者;(2)在披露控制结构的情形下,表现在短
窗口内超额收益率的市场反应显著大于零。
最后,基于理论与实证的分析结果,结合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的
实践与经验,报告进一步提出了研究的实践意义与政策建议。报告认
为,虽然中国上市公司的控制结构信息披露在不断加强,但从本报告
提出的控制结构分析框架来看,在持股方式与董事来源等重要方面的
信息披露上仍然存在相当的缺陷,需要全面加强公司控制结构信息的
披露与监管,并结合现有监管系统建立相应的监管数据库,以提高对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与重大交易的监管水平——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
资本系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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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言
中国资本市场历经十几年的快速成长正逐渐进入规范化发展阶
段,市场创新不断深化,上市民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上市公司的
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了相当的活力。在这个
发展过程中,中国资本市场上也逐渐形成了以某一法人机构或自然人
为核心或控制纽带的关联上市公司系( CONTROL-BASED
GROUP-AFFILIATION,简称“资本系”)。由于对上市公司控制结构信息
披露的要求到最近两年才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因而大部分上市公司
所属集团内部以及上市公司“资本系”内部的控制关系非常隐蔽1,
给上市公司的监管带来了诸多问题(段亚林等,2003)。
正因为如此,2002 年底,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宗股份发生变动时详细披露股份控制人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2,同时2002 年与2003 年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准则也开始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
国内的现有研究(杨兴君等,2004;苏启林等,2003;段盛华,
2002;葉銀華等,2003)则表明,股份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
关系等控制结构因素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层面,对公司价值有着非常
重要的影响。那么,实践中,在中国这种缺乏系统性投资者保护的“新
型+转轨”经济的国家中,类似这种披露是否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或者说,投资者基于价值判断的市场反应如何呢?这是一个需要回答
的理论与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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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报告主要以现阶段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过程中的控制结
构披露为样本,研究披露事件前后不同样本市场反应的差异3,研究
披露行为对市场反应的影响程度,并在理论分析与实证模型检验结果
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上市公司控制结构披露制度的现状与国际资
本市场的发展经验,提出本研究的实践意义与政策建议。
研究报告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围绕公司控制、控制结构、控
制利益、信息披露的价值影响等问题进行相应的理论分析,一方面,
建立一个关于公司控制结构的基本分析框架,另一方面,在理论分析
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实证研究假说(第一部分);然后,根据本文研
究问题的特点确定研究的基本思路(第二部分),在此基础上确定研
究样本的选择原则(第三部分)、市场反应的计算测量方法与过程(第
四部分),并建立回归解释模型检验各种因素对市场反应的影响及其
显著程度(第五部分);报告的第六部分结合市场反应的测量结果与
回归解释模型的检验结果,讨论第一部分提出的研究假说的正确性以
及本文提出的研究主题在未来的可能研究发展方向;第七部分主要是
在前几部分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结果的基础上,讨论研究结果的实践
意义,并结合控制结构披露的国内外发展状况,提出本报告的政策建
议: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当前阶段,需要从持股方式与董事会形成
机制(包括董事的提名机制)等方面全面加强上市公司控制结构信息
的披露与监管。
一、控制结构及其披露的理论与假说
本部分内容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关于公司控制结构的分析框架并
提出相关的统计研究假说,其基本内容包括:首先,从公司控制的概
念入手阐述公司控制结构的概念与内涵(控制与控制结构);其次,
分析公司控制的利益与公司控制中现金流权与投票权的分离对公司
价值的影响(控制结构与公司价值);再次,结合信息经济学与信息
披露理论,分析公司信息披露决策行为造成的短期价值影响(信息披
露的价值影响);最后,结合控制结构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信
息披露的价值影响,从理论上讨论控制结构披露引起的基于市场估值
变化、表现在超额收益率上的市场反应,形成本文的统计研究假说。
1、控制与控制结构
在经典的公司治理文献中,公司控制(CORPORATE CONTROL)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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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在现代公司组织形态下,公司控制通常被赋予
两个层面的含义:(1)公司控制是一种状态,指的是在公司决策机制
中处于控制地位,进而能够对公司的各种重要决策施加决定性或相对
决定性的影响;(2)公司控制是某种权利或力量,因为拥有了这种权
利或力量,从而能够在公司的决策机制中处于控制地位。在公司治理
研究领域,两种意义上的公司控制都得到了相当的重视:(1)就公司
控制作为一种状态或地位而言,研究的目的往往是考察处于控制地位
的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如剥夺
小股东利益、掏空上市公司);(2)就公司控制作为一种力量或权利
而言,研究的目的通常是考察这种力量或权利的形成过程、转让与流
转的市场机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尽管如此,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控制是被作为一种力量或者权利
加以研究的。JENSEN & RUBACK(1983)认为,公司控制指的是决定
公司资源管理机制的权利(RIGHTS TO DETERMINE THE MANAGEMENT OF
CORPORATE RESOURCES),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高层是公司资源管
理机制的具体体现之一;因而,决定公司资源的管理机制的权利也就
是决定雇用/解雇公司管理层、决定公司管理层报酬的权利(FAMA &
JENSEN,1983A,1983B)。JENSEN(1992)在《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
融大辞典》中则直接把公司控制定义为:高管人员的聘用/解聘和确
定高管人员报酬的权利。BLUMBERG(1983)认为,公司控制指的是
“有能力主导一个公司董事会的选任并因此获得管理公司业务的权
力(THE POWER TO ELECT A MAJORITY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AND THUS THE POWER TO DIRECT THE MANAGEMENT OF ITS
BUSINESS AND AFFAIRS)”。LOSS & SELIGMAN(2001)也指出,公司控
制指的是“主导公司业务经营与决策的权利”(DOMINANT POWERS TO
DETERMINE A BUSINESS OPERATIONS AND DECISIONS)。正因为如此,国内
的研究文献通常把公司控制权作为公司控制的代名词。
在现代公司制下,公司资源的管理机制是按照下述基本程序确定
的:公司拥有投票权的证券持有者投票选举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公司
董事会投票决定公司运营的各项重大决策,进而影响和决定公司资源
的具体运作;因而,公司控制权的来源是公司发行的证券本身所包含
的投票权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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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公司控制权来源于证券投票权,但公司控制权与证券投票权
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理论上讲,只要拥有公司的投票权,就有
权通过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资源的使用;
但另一方面,公司资源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说却是由处于控制地位的投
票权拥有者决定的。实际上,法学家BLUMBERG(1983)与LOSS &
SELIGMAN(2001)在阐述公司控制的内涵时所采用的词汇是POWER
而不是RIGHTS,进一步表明了控制权与投票权之间的本质差异;殷
召良(2001,P25)甚至指出,“控制权不是一种权利,……,因为控
制权不具备一般权利”的特征。
基于公司控制的上述分析,这里引入“控制结构”的概念来界定
各种情形下的控制关系:最终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差额投票权、(多
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会席位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而形成
的股权结构与非股权结构。本文中,控制结构指的是:最终控制人试
图通过一致行动、差额投票权、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会形
成机制、董事提名机制等方式实现其在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的形式,
它所表明的是最终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5。
LA PORTA,LOPEZ-DE-SILANES & SHLEIFER(LLS,1999)在考察
全球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时,从公司控制与控制结构的角度把公司大致
分成两类:分散持有的公司与拥有最终控制人的公司6。BEBCHUK ET AL
(1999)指出,在后一种公司中,最终控制人取得实际控制权与控制
地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在一股一票的情形下,持有公司足够大
的股份;(2)在一股一票的情形下,通过塔式持股等方式在持有较少
份额现金流权利的同时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第(2)种情形下,
研究控制权的实现方式并确定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会比较复杂,因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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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进一步沿着股权关系向上追溯考察其他各种关系(一致行动、差
额投票权、塔式持股、交叉持股等)。
按照LLS(1999)的思路,在一定的阀值标准下(即拥有多少投
票权才能取得一定的控制地位,假定为10%),公司的控制结构中最
终控制人的个数( ult NC )可能出现一下几种情况:(1) 0 ult NC = ,(2)
1 ult NC = ,(3) 1 ult NC > 。显然,如果0 ult NC = ,则该公司可以界定为分散
持有的公司;否则,该公司即为拥有最终控制人的公司,即: 1 ult NC ≥ 。
而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在1 ult NC = 的情况下,
该最终控制人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可以把公司的控制人
(CONTROLLER)区分为最终控制人(ULTIMATE CONTROLLER)与实际
控制人(EFFECTIVE CONTROLLER)。显然,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因
为在1 ult NC > 的情况下,很难事先判断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的实
际运作过程中,最终控制人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博弈过程;而且,这种
博弈过程是动态的。更为重要的是,最终控制人之间的这种博弈可能
给公司的经营运作造成威胁,进而给公司的投资者带来损失7。实际
上,可以把1 ult NC = 情形下的最终控制人称为绝对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而把1 ult NC > 情形下的最终控制人称为相对控制人:因为在1 ult NC > 的情
形下,虽然相应的控制人取得了可以“控制”公司资源使用的“权利”,
但最终的结果还要取决于最终控制人之间的博弈。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就一定的持股方式而言,最终控制人还需
要借助于董事会来实现其最终控制地位(不一定是“实际控制人-
EFFECTIVE CONTROLLER”),所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机制尤其是董事的
提名机制在公司控制结构的形成过程中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理论上
讲,公司董事所代表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但根据政治学理论,在存
在自由裁量空间并且外部惩戒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8,公司董事首先
需要考虑的是推举他的股东/股份控制人的意志9。在1 ult NC > 的情形下,
相对控制人之间的博弈在董事会的构成与董事的提名上就会体现出
来。《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四)项就指出“通过行使表决权
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也构成对一个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因此,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一旦某
一方确定了半数以上的公司董事,就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因此,弄清楚每一位董事是“谁”通过法定途径“决定”的(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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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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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成员的来源及其与主要股东/股份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对了解公司
控制结构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控制结构中的董事会形成/提名
机制同时又与持股方式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中国证监会1997 年颁
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指引》对董事的选举、提名提到了这样的参考规
定:“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
案。”“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而
且,《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提到:“(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作为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实际上,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董
事的提名权利;其中,拥有董事提名权利的主要包括:现任董事会,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一定股份(通常为5%)的股东(参见附录一
中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利的一个随即统计结果)。
综上所述,在一定的控制结构下,最终控制人能否以最大限度的
低成本实现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不仅取决于是否采用塔式持股等
持股方式,而且还取决于董事会的形成机制与董事的提名机制,相对
控制人之间博弈的集中体现就是董事会的构成。因此,要全面地考察
公司的控制结构,不仅要全面地考察最终控制人在公司中的持股结
构,还要考察董事会的形成机制与董事的提名机制。
2、控制结构与公司价值
公司控制利益(BENEFITS OF CORPORATE CONTROL)的相关研究
(BARCLAY & HOLDERNESS(1989)、SHLEIFER & VISHNY(1986)、
MCCONNELL & MIKKELSON(1983)、ZINGALES(1995)等)表明,与
公司控制相关的利益包括两个部分:共有利益(SHARED BENEFITS)
与自有利益(PRIVATE BENEFITS)。公司控制的共有利益来自于出色的
管理/监控,出色的管理/监控又来自于股东大宗持股所带来的决策权
利的集中和财富效应。随着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持有份额(现金流权
利与投票权)的增加,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提高公
司价值的内在动机也会随着增强。由于因之提高的公司现金流是与小
股东共享的,因此,这部分利益就构成了公司控制的共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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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而自有利益指的则是实际控制人借助于其所拥有的处于控制地
位的投票权消耗公司资源,或者享有那些不会与小股东共享的公司利
益。公司控制的自有利益可以表现为货币利益,如:大宗的个人股东
所享受的超额薪水,持有大宗股份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上所获
得的协同效应;另一方面,这种自有利益也可能是非货币性利益,如:
控制人的社会效应等10。
从公司控制的共有利益与自有利益的特点来看,如果共有利益占
主导地位,那么公司价值会得到提升;反之,公司价值则可能会受到
损害。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所享有的共有利益与自有利益之间的关
系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价值或其未来现金流。但是对实际控制人来说,
其利益目标是:在共有利益的基础上使自有利益最大化11。因此,在
共有利益一定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通常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或者进
一步加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进而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各种利益,
导致现金流权与投票权的分离。
BEBCHUK,KRAAKMAN & TRIANTIS(1999)则指出,实际控制人
往往会通过(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差额投票权等方式实现或
进一步加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而在这样的控制结构下,控制人
(最终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直接的股权投入比较小,取得控制地位
的成本也比较低,这样,控制人的现金流权利与所掌握的有影响力的
投票权之间的差额就会更大;进而,对控制人来说,现金流权与投票
权之间的分离也就会更明显,共有利益与自有利益之间就会出现更大
的差异。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控制结构与公司价值之间的联系会更为
紧密。针对成熟市场与转轨市场的实证研究也表明12:公司控制结构
是公司价值的重要决定因素,现金流权与投票权的分离将导致公司价
值下降。
综上所述,公司价值与公司控制结构之间存在非常紧密的关系,
并且公司控制结构影响公司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际控制人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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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现其控制地位的方式(如塔式持股、交叉持股、一致行动、董事会
形成机制/董事提名机制等)往往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的
现金流权与投票权的进一步分离,这种分离是控制方攫取上市公司利
益、扩大自有利益的基础,进而影响公司的价值及其市场评估。因此,
现金流权与投票权分离成为控制结构影响公司价值的主要因素。
为方便下文讨论,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假定:
● 公司价值或公司价值的市场评估与公司控制结构之间存
在下述函数关系,即控制结构价值函数: ( ) , V F cfdiv = Θ 。
其中,V 为公司价值或价值的市场评估,cfdiv 为公司控制
结构影响公司价值的主要因素-现金流权利与投票权利
的分离程度,Θ 为影响公司价值的其它因素,如实际控制
人的性质等13。
● ( ) F • 是一个非减函数,价值V 不会随着cfdiv 的提高而降
低,且在cfdiv 变化很小( 0 cfdiv → V )以及其它因素Θ 不变
的情况下,价值V 的变化也会很小( 0 V → V ),即:
( )
0 0
lim lim , 0
cfdiv cfdiv
V F cfdiv
∆ → ∆ →
∆ = ∆ = Θ 。
3、信息披露的价值影响
由于公司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处地位及其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不
同,因而公司的各种信息在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布往往是不对称
的14,主要包括:管理层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与主要
大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股
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有股东
与潜在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般说来,信息不对称以及与之对
应的“逆向选择”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正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因,
如: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内幕交易利益(FISHMAN & HAGERTY,1992)、
提高公司的流动性(COPELAND & GALAI,1983)。
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表明,上述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导致公司股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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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易与价值评估过程中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进而导
致资本成本上升。GROSSMAN & HART(1980)指出,某项资产的拥有
者向潜在买方销售该资产的同时必然会向潜在买方披露信息;
GROSSMAN & HART(1980)观点的基本逻辑是:(1)理性的潜在买方
会认为卖方保留的信息是不利于标的资产估值或质量评价的信息,因
此,潜在买方就会对标的资产进行打折,如果没有相应的修正机制,
就会形成“柠檬资产市场”;(2)在这种情况下,优质资产的拥有者
为了使自己的资产区别于劣质资产,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向潜在买方
传递相应信息(即信息经济学中逆向选择的重要纠正机制:信号传递,
SIGNALING),而该过程也就是信息披露的过程。VERRECCHIA(2001)
指出,GROSSMAN & HART(1980)、GROSSMAN(1981)、MILGROM(1981)
提出的“资产拥有者保留的信息因为潜在买方的理性行为而被迫披露
的理念是信息披露理论解释的一大创新”(P.414),而且也能够延伸到
公司信息披露领域。例如: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潜在买方(潜在股东)
会理性地认为发行人及其现有股东保留的信息是对股票价值不利的
信息,因此会在购买的时候降低认购降格,从而使得发行折扣率提高、
公司融资额降低,最终使得资本成本提高。为降低认购折扣率,发行
人及其现有股东不得不在下述“利益均衡”原则下在一定程度上披露
保留的部分信息而不管这种信息对股票估值多么不利:披露此类信息
所带来的筹资收益不低于未披露此类信息时的筹资收益。COPELAND
& GALAI(1983)也指出,在股票的公开交易过程中,理性的投资者
同样会对公司管理层的信息保留行为会做出估值折扣的判断与决策,
从而使得股票价格下降,流动性降低。
上述分析过程也可以用来作为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理论解
释。在资本市场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虽然大量的信息披露是强制,但
公司管理层仍然拥有一些私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又非常有助于对企业
未来发展前景的评价(但不一定有利于估值)。VERRECCHIA(1983)、
JOVANOVIC(1982)、LANEN & VERRECCHIA(1987)的研究表明,如果
管理层的目标是使公司当前的市场价值最大化,那么以下两种信息之
间就存在某种均衡:“管理层披露的有利于公司市场估值的信息”与
“公司管理层保留的有损于公司市场估值的信息”。也就是说,在均
衡状态下,并非所有的信息都披露出来了。同时还要注意到,对管理
层保留的信息,其他市场主体(如投资者)对该种信息的内容与披露
的决策行为(即决定是否披露)也有自己的“理性预期”,即:信息
及信息决策将对公司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私人信息(管理层
掌握的未披露的信息)的披露对市场估值存在两方面的影响:(1)披
露的信息内容对估值的影响,披露的信息内容作为投资者的市场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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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基础,如公司发展计划、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背景、控制结构;(2)
披露决策/行为本身对估值的影响,不管披露的信息是否有利于估值,
管理层都有信心凭借自身的能力提升公司未来的价值。
假定在信息披露决策/行为前后,公司的估值分别为0 V 、1 V ,信息
披露内容带来的市场估值增量为info V V ,信息披露行为带来的市场估值
增量为disc V V ,即可得下述期望模型:
(1.1) ( ) ( ) ( ) ( ) 1 0 E E E E info disc disc V V V V V = + + V V V
下面讨论有关(某种私人信息)披露的强制性问题。在强制披露
环境下,信息从私人信息变成公开信息的过程,同样会涉及到管理层
的决策行为。不同的是,强制环境下的披露决策/行为要涉及违规成
本/惩罚成本。如果管理层没有披露必须披露的信息,那么公司或者
公司管理层会受到监管机构的惩罚。假定,公司/管理层因为没有披
露必须披露的信息而受到的处罚为γ,并且假定γ可以用货币衡量15;
显然,如果公司/管理层披露了必须披露的信息,那么, 0 γ= 。如前
所述,其它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投资者与市场分析人员)对公司
/管理层的决策也会有一种“理性预期”:应该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对
公司的市场估值是十分不利的;同时,公司/管理层因为其披露决策
而受到的处罚( γ)也会使市场的诚信/能力评价降低,从而进一步降
低公司的市场估值。记上述两种情况造成的市场估值折扣量为violen V V ;
显然, γ与violen V V 之间存在着的正函数关系。这样,自愿披露环境下的
预期模型(1.1)式就可以修正为:
(1.2) ( ) ( ) ( ) ( ) ( ) 1 0 E E E E E info disc disc violen V V V V V V = + + − V V V V
为讨论方便,记公司/管理层的披露决策前后公司的价值变化为
1 0 V V V = − V ,(1.1)与(1.2)就可以整合形成一个模型:
(1.3) ( ) ( ) ( ) ( ) E E E E info disc disc violen V V V V V = + − V V V V V , ( ) E 0 violen V ≥ V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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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在自愿披露环境下,( ) E 0 violen V = V ,在强制披露环境下,( ) E 0 violen V > V 。
(1.3)式中整合的市场估值预期模型表明,不管在自愿披露环
境下还是在强制披露环境下, ( ) E info disc V V V V 与( ) E disc V V 都是披露之后市
场估值变化的重要因素,但这两部分会随着信息性质的不同而产生不
同影响。
4、统计研究假说
下面就结合公司控制结构信息的特点、公司控制结构与公司价值
之间的关系,在模型(1.3)的基础上,讨论公司控制结构披露的市
场估值。
用上标α与β分别提示公司控制结构信息披露与未披露带来的相
应价值变化,则(1.3)式可以分别改写为:
(1.4A) ( ) ( ) ( ) E E E info disc disc V V V V α α α α = + V V V V
(1.4B) ( ) ( ) ( ) ( ) E E E E info disc disc violen V V V V V β β β β = + − V V V V V
前面的分析表明, ( ) ( ) E E disc disc V V α β > V V ;因为披露行为本身是公司/
管理层在“均衡准则”指导下的决策结果,不管披露的公司控制结构
信息对公司价值的市场评估多么不利,从总体上带来的价值增加(减
少)都要高于(低于)不披露控制结构信息带来的价值增加(减少)。
下面来看( ) E info disc V V α α V V 与( ) E info disc V V β β V V 之间的关系。要计算info V β V 与
info V α V 的期望值,不妨假定两个样本:公司披露控制结构导致的市场估
值的变化样本A,公司未披露控制结构导致的市场估值的变化样本B。
( ) ,1 ,2 , , , , , , , info info info j info J V V V V α α α α Α = V V L V L V
( ) ,1 ,2 , , , , , , , info info info k info K V V V V β β β β Β =V V LV LV
同时,由于函数( ) V F cfdiv = 是非减函数,因此,在这两个样本中
市场估值变化的观测值可以形成一个非严格的降序排列,且假定排列
如下:
,1 ,2 , , info info info j info J V V V V α α α α ≥ ≥ ≥ ≥ ≥ V V L V L V ( 3 1 J j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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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V V L V L V ( 3 1 K k ≥ ≥ ≥ )
由于在没有披露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根据已经披露的控制结
构按照控制结构价值函数形成相应的市场估值,但投资者根据自己的
理性预期形成的对公司的市场估值会远远低于应该披露之前的估值
16,甚至按照最坏的估值,估值下降幅度会超过披露公司控制结构的
样本公司的价值增量,即, ,1 info J info V V α β ≥ V V ;同时假定, 0 info j V α = V ,即:对应
样本公司,控制结构带来的价值变化为0。因而有:
(1.5) ,1 ,1 ,2 ,2 , , , info info info j i info info in J fo K nfo V V V V V V V β β β α α α α ≥ ≥ ≥ ≥ ≥ ≥ ≥ ≥ ≥ ≥ 0 V V V L V V V L L V
(1.5)式表明info V α V 的期望值不会小于info V β V 的期望值,即:
( ) ( ) E E info disc info disc V V V V α α β β ≥ V V V V 17
承前,由于( ) ( ) E E disc disc V V α β > V V 且( ) E 0 violen V > V ,从而( ) ( ) E E V V α β > V V 。
因此,在“影响公司价值的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如下
统计研究假设:
统计假设1:上市公司披露控制结构与不披露控制结构相比,基
于投资者市场估值变化的市场反应表现在价格上,前者要强于后者18。
在现有经典研究文献中,研究市场估值的变化、财富效应以及表
现在价格上的市场反应,通常采用的方式是考察公司决策行为事件带
来的证券价格/收益率的变化或者超额收益率19。因而,可以把上述统
计假设改写为
统计假设1:上市公司披露控制结构与不披露控制结构相比,基
于投资者市场估值变化的市场反应表现在短窗口内超额收益率,前者
要高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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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另一方面,在当前中国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无限期”流通限制的
情况下,公司只能通过“发起设立”或“大宗非流通转让”两种主要
的直接形式获得实际控制权。因而,即便是在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下,公司控制结构中的cfdiv 的变化也会很小。
由( ( )
0 0
lim lim 0
cfdiv cfdiv
V F cfdiv
∆ → ∆ →
∆ = ∆ = )知, ( ) E info disc V V α α V V 也会很小。因
此,在比较披露前后的基于市场估值变化的市场反应时,在披露控制
结构的情况下, ( ) E V α V 中( ) E info disc V V α α V V 的绝对值也会很小,从披露前
后的短期市场反应来看, ( ) abs E info disc V V α α  
  V V 小于( ) abs E disc V α     V 20。同时,
根据前述的披露行为的信号效应, 有( ) E 0 disc V α > V , 从而有:
( ) ( ) ( ) E E E 0 info disc disc V V V V α α α α = + > V V V V 。
因此,在“影响公司价值的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超额
收益率的表述同样可以得到
统计假设2:在上市公司披露控制结构的情形下,基于投资者市
场估值变化的市场反应表现在短窗口内的超额收益率要大于0。
二、研究设计
本文按照下列研究路线检验上述假说:截取某一个特定时间段,
针对某种特定事件的公告(定期报告或重大事件公告),选取两种类
型的公司:一类是披露了其控制结构的公司,一类是没有披露其控制
结构的公司;然后,在同一个横截面上比较这两类公司的市场反应情
况,看前一类公司的市场反应是否要高于后一类公司的市场反应,并
用超额收益率度量相应的市场反应;之后,再把市场反应作为应变量、
把公司控制结构的披露(假定为变量ctrl D )等其他解释变量作为自变
量,看变量ctrl D 的回归系数是否显著为正。
由于模型(1.3)容许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并存,
因此,所选择的样本时间段也可以同时包括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环境
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但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还需要同时加
入相应的制度环境变量,把制度环境变化带来的价值影响分解出来,
以剔出制度环境(假定是哑变量ˆ
ctrl D )引起的系统性误差。
下面重点分析事件类型(公告类型)的选取。根据中国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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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监管体系,上市公司的公告包括两类: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定期
报告主要指年度/半年/季度报告以及公司上市时所发布的上市公告书
与招股说明书。但定期报告所包含的信息量与类别都非常多——如公
司的收益信息与其他各类公司财务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变更、涵
盖期间各类重大事件信息(最新重大关联交易)、管理层对公司经营
现状的分析和未来预测等,因此很难把这些可能比公司控制结构披露
更重要的信息因素从市场反应中隔离开来。而且,像控制结构这样的
重要敏感信息,上市公司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太可能“自愿”
披露,即便是监管机构都很难在没有强制与惩罚制度下得到这种信
息。临时公告主要指公司针对其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未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而发布的公告。而在这些重大事件中,
可能涉及控制结构变化或理应披露控制结构的事件就是上市公司股
份转让和董事会变动,其他的重大事件(如变更投资等)不太可能涉
及控制结构变化与披露。
在现有的控制结构信息披露体系中,监管机构更加关注在公司股
份发生变更(尤其是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变更后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
制关系,而对公司的静态控制结构没有更具体的要求。同时,(1)根
据附录一有关公司章程中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统计数据,董事会的实质
性变动往往也是在公司大股东变更之后出现的;(2)张新(2003)的
研究表明,股权转让是否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对超额收益率有着
重大影响;(3)投资者对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的股权变动事件更为敏
感;(4)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对潜在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结构的披露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控制结构。
因此,在现有的披露制度环境下,比较合适的考察事件就是基于
大股东变动的实际控制权转移事件,重点考察其中基于“实际控制人
/持股方式”的控制结构披露-控制结构的两个重要层面。
三、样本选取的基本原则
按照研究设计的基本思想,本文着眼于两个方面(样本的时间跨
度与样本的事件性质)选择研究所需的可行样本21。同时,本部分内
容还根据控制结构披露的深度进行分类,作为市场反应回归解释模型
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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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1、样本的时间跨度
杨华(2002)指出,1993 年以来,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历经了
“萌芽”、“快速”与“规范”等三个发展阶段。其中,“2000 年以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入注重规范运作和有序发展的时期”,在这一阶
段,并购重组市场“规范与发展并重”:在“规范发展阶段”,深沪两
个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并购重组的《特别指引》22在《证券法》、《股
票交易条例》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了上市公司基于股权转让的
控制结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持股变
动管理办法》的实施则全面推动了股权变动过程中公司控制结构信息
的披露。
为确保样本所在时间区间内的制度环境相对稳定,本报告以2001
年1 月1 日至2003 年6 月30 日作为基本的样本选取区间23,并且以
两个管理办法的实施作为两个样本区间的分界点(如图3.1 所示):
● 在第一个样本区间(2001 年1 月1 日至2002 年11 月30
日,样本A 区),基于《特别指引》所规定的“三方公告”
是“股权转让控制结构信息披露”的操作监管规则。根据
《特别指引》的要求,可以近似地将其看作是控制结构披
露的自愿性信息披露阶段。
● 而在第二个样本区间(2002 年12 月1 日至2003 年6 月
30 日,样本B 区),相应的操作监管规则是两个管理办法
及相应的信息披露操作指引,根据两个《管理办法》的规
定,可以近似地将其看作是强制性信息披露阶段。
τ
[ ) 01 01,01 02 Jan Dec [ ] 01 02,30 03 Dec Jun
图3.1 A/B 两个样本可行区域
不过,从附录三的“样本选择及其披露深度”来看,在A、B 两
个制度环境转换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存在一个缓慢实施的过程。
实际上,正如前面的理论分析,在样本B 区依然存在未披露控制结构
信息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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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2、样本的事件性质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上市公司收购“是
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
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
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
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收购的实质是“公司的实
际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并且控制公司一定份额的股权是获得公司实
际控制权的重要方式。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尤其是大股东股权)的
转移是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基础。但上市公司股权(包括大股东股
权)的转移并不一定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转移(比如:股份的小额转让)。
所以,在按照所设计的研究思路进行样本选择时,需要对因股权
转让而可能导致控制权转移的事件样本进行进一步筛选:(1)股份在
国有控股单位之间的无偿转移(无偿划转和授权经营)事件并没有导
致实际控制权的事实转移24,可以剔除;(2)现有控股股东/大股东继
续增持股份的大股东股份转移事件也没有导致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可
以剔除。
同时,那些“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
带来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很难根据股份转让量的大小进行判
断。为此,在选择样本的时候,充分尊重监管机构的监管判断,即:
根据证监会与交易所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筛选,选择除上述两种情况
之外同时发生股权转让与实际控制权转移的事件作为可行样本。考虑
到数据的可得性,研究所覆盖的公司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为基础。
按照上述样本选择过程,最终确定下来的样本包括两类:(1)协
议转让的事件样本,即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股份转让是通过双
方协议达成的事件样本;(2)通过法院程序的事件样本,即通过法院
程序而非双方友好协议导致的股份转移进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
生变动的样本。其中,“法院程序”又包括两种:一是法院强制执行,
一是法院判决与公开拍卖。“法院程序”下的这两种情况虽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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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24
在很多讨论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文献中,“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被看作是国有企业(包括大
型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急需解决。诚然,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是为什么还没有
严重到内部人完全“颠覆”国有企业的地步呢?而且有些国有企业依然充满活力、蒸蒸日上。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大型国有企业治理中的“党管干部”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钱颖一
(1995)、谢平(2002)、段盛华(2002))。这样,无偿转让/划拨的情况下,往往是借助于行政手段在不同
级别之间进行划转,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不同主体之间的代理人也不会因为政绩等原因而发生“控
制”之争。但在协议转让的情况下,却可能导致国有企业之间产生利益差异,“平等”代理人之间可能为了
各自的部门利益与“政绩”产生分歧以及经营思路与理念的差异(段盛华,2002)。
因此,国有控股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与协议转让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前者可以剔除,后者不能剔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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