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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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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0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dbnds 浏览:4369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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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T+3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
冻处理, 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 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 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
交收账户。 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 依
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结
— 6 —
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 将
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T+1 日) 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 (T+3 日)
的前一自然日, 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
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 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
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五章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  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 网下配
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 参与网上发行的
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 T+3
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
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 T-1 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
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第二十七条  对每只新股发行, 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
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
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
回拨, 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
—7 —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 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
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 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
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 网下发行量进行股
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 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两个
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
交发行人。
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 同一证券账户多
次申购同一只新股、 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
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  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
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证券公司予以处
理。
第三十二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 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
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
关责任。深交所可以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
施,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罚。
— 8 —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 深交所不向发
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由深交所、 中国结算颁
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
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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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要低调

发表于 2013-12-3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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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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