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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omooangle

[讨论] 恭喜会员:99股民 加入MACD实战版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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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云俊 发表于 2013-3-21 18:39
呵呵,作为公共论坛,您的“剽窃”定义有些狭隘了,我说“所谓的”,就是不承认您的观点,不承认把好的 ...

我也反复告诉你,剽窃抄袭来的文章被评精华就是错误,其他的一切解释都是苍白的!  强奸把别人搞舒服了,让那个女的高兴了,就不叫强奸了? 请勿对号入坐我只是举例!

不靠剽窃来的文章装神,后面能骗到那么多小散回复和盲目崇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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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社会蛀虫 于 2013-3-21 18:48 编辑
云俊 发表于 2013-3-21 18:39
呵呵,作为公共论坛,您的“剽窃”定义有些狭隘了,我说“所谓的”,就是不承认您的观点,不承认把好的 ...


呵呵,我也反复告诉过你,剽窃抄袭来的文章置顶评精华就是错误,其他的一切解释都是苍白的。  好比强 奸后面把人搞舒服了,那女的高兴了,就不叫强 奸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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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云俊 发表于 2013-3-21 18:39
呵呵,作为公共论坛,您的“剽窃”定义有些狭隘了,我说“所谓的”,就是不承认您的观点,不承认把好的 ...


呵呵,我也反复告诉你这论坛不都是傻子, 剽窃抄袭来的文章置顶评了精华就是错误,其他一切解释都是苍白的。

没有抄袭来的文章铺垫装神,能骗来那么多小散回复和盲目崇拜吗? 你要清楚你也是受害者,还受害到高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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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大家看到“社会蛀虫”兄的大作后一定要记清这些K线组合!因为蛀虫兄说的很清楚:“这些K线组合,形态都是概率游戏,照做长期必亏无疑(原文为“无意”,希望我没理解错,高手打两个错别字很正常)”,那么我们在实际交易中,就要避免这200种K线组合,这样就可以长期盈利了,或者至少不会长期亏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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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云俊 发表于 2013-3-21 16:16
这位朋友,论坛交流并没有限制必须原创,好的观点、技术、经验都是我们应该学习的。但学习的途径各不相同, ...

论坛交流并没有限制必须原创,好的观点、技术、经验都是我们应该学习的。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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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你那可怜的自尊你就让他继续精华吧! 哥已经把你看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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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唐汉2010 发表于 2013-3-21 18:52
论坛交流并没有限制必须原创,好的观点、技术、经验都是我们应该学习的。

说得好!

如果是普通帖子,我会费这么大劲吗?转贴不注明不是错误,评了精华就是管理者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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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您不打算发表您200种误人子弟的K线组合吗?
在下不才,我发一个~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原MACD技术分析版版主“寂寞剑手”的研究成果,我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发表出来,也得算剽窃了~
000503.png
000534.png
000727.png
600409.png


相信您这样的高手应该看得懂了,K线组合并非像您说的只会“误人子弟”,而是帮助我们认识价格、形态、规律的一种方法!您如此武断的认定这种技术会“必亏无疑”,我想是不全面的#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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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社会蛀虫 于 2013-3-21 19:27 编辑

不是武断而是事实,照做“长期必亏无疑” ,你掉了“长期”两个字,你这2只赚了下3只可能就是亏的。 至于怎么长期稳定跑赢大盘,你有你的方法我有我的方法,把握热点,心态和纪律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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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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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俱乐部股市捉妖记股指家园道亦有道特训营行云流水话投资

发表于 2013-3-21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  世界上最怕认真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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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蛀虫 发表于 2013-3-21 19:25
不是武断而是事实,照做“长期必亏无疑” ,你掉了“长期”两个字,你这2只赚了下3只可能就是亏的。 至于怎 ...

您所谓的事实我想需要用具体的例证表达出来,因为我这样做了~#*19*#
另外我对您“长期稳定跑赢大盘”方法垂涎已久,哈喇子把键盘都打湿了,您是不是也多少能透露一下,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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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蛀虫 发表于 2013-3-21 19:25
不是武断而是事实,照做“长期必亏无疑” ,你掉了“长期”两个字,你这2只赚了下3只可能就是亏的。 至于怎 ...

我现非常平和问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你是当事人或代理二: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我可以:加上作者姓名。完事·你的事没完!我保留诉权!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论坛:是企业有自已的管理规章加什么跟你一点关糸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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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论坛太吝啬  高手都走了   天天卖广告  不见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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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想会编掉帖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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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的东西我不可能注明的!注谁的你得堤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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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蛀虫 发表于 2013-3-21 18:57
如果是普通帖子,我会费这么大劲吗?转贴不注明不是错误,评了精华就是管理者失职!

朋友做事的认真态度令我佩服,事实上转帖不注明不太好。
好的文章就该评精华,评了精华就会令我等菜鸟能更注意看。能写出或引进好文章的,都是有好功夫或慧眼识珠选到好文章的,特别是能热心助人的人,我都对他尊重,给他个高级的级别更能帮助别人。而且,99股民不是为了获利而转帖,而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坛友,对于这种乐于助人的人,我认为提升他是件好事。
愿朋友们顺利,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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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社会蛀虫 于 2013-3-21 21:27 编辑

很抱歉,你就是抄袭和飘窃证据我已经发出来了?详见附件, 打起官司来我们还可以去四川卫视调查。你现在可以发出证据来证明你是清白的!  

  我现在还可以说你无耻!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我说的是事实! 还企图抵赖。不过这种倒打一耙的小人物我见了,无论玩黑玩白我可用的手段都是你没经历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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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是质疑你实力   他说专贴个就混到精华和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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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99股民加入MACD实战版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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