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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盘交流]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合规可到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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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合规可到交易所上市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看看傻 浏览:16685 回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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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大的利空,咋又没人关注呢.股票数量将扩大10倍:lol当然,不一定是主板.但卖方将谢词底里式的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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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和讯 + 8 + 3 2012-10-12 15:34 MACD有楼主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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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lol这是要把股民彻底抽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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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俱乐部股市捉妖记股指家园道亦有道特训营

发表于 2012-10-12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明白指的是什么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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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日货1974 + 8 + 3 2012-10-12 16:21 晋商银行、泰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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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aike.baidu.com/view/1795870.htm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 ... /101013351034.shtml

http://finance.stockstar.com/MS2012101200001788.shtml

明年1月1日之后,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经过定向发行,股东人数可以突破200人的限制 ]
经过6年多的等待,证监会制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此举意味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但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将获得准生证。
相比于今年6月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的监管办法做了进一步优化:定向发行的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适当放宽,以鼓励创新型企业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也得到放宽,定向融资更为便利;特别是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为“转板”预留了空间。
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也已经成立。明年1月1日之后,在该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经过定向发行,股东人数可以突破200人的限制。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办法的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加紧制定,未来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需要公开转让,可在“新三板”挂牌;如果没有公开转让的需要,也可以不挂牌,但必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非实质性审核
监管办法与主板和创业板的相关制度规则有着很大的不同。为了体现放松行政管制、简化行政审批的思路,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也不搞发审委,证监会对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也不做实质性的判断。
此外,根据意见反馈,证监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主营业务明确”的要求,原因是这一推定很难用一个确切的标准衡量。同时,准入条件增加了“股权明晰”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矗
有“松”就有“紧”,如果说准入条件体现了“松”的一面,那么规范治理就体现了“紧”的另一面。监管办法特别强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规范运作,这方面的要求与上市公司的要求基本一致。
在信披方面,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适当简化信披要求。如只要求披露年报和半年报,不要求披露季报;不要求在报刊刊登信息披露,而是建立统一的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
发行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定向发行,不能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且发行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在综合各方意见之后,监管办法中证监会对定向发行的一些限制做了放宽。
考虑到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对核心人员进行激励的需要,监管办法将核心人员纳入定向发行的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上,除公司原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
“新三板”制度突破
监管办法与“新三板”的建设息息相关,也与各地的股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有着间接的联系。
证监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于2006年成立,并立即着手制定相关监管规章。但实际情况远比原先预料的复杂,加上近年来证监会重大改革和创新不断推出,这部监管规章也一直没有落地。
虽然非上市公众公司长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架构,但全国各地在实践中,早已产生了一大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但并未在沪深交易所挂牌的股份公司。个别此类公司还采取过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属于非法证券活动。
此外,各地股权交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有的股权交易场所开展份额交易、集中竞价等,参与投资者人数众多,存在“越界”的风险。
2006年,“新三板”以中关村园区代办股份转让的形式推出,成为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前奏。但此后5年多时间,“新三板”一直局限于科技园区之内,股东人数也未突破200人“大限”,实际上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并未拉开层次。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办法出台之后,“新三板”挂牌公司将可以按照相关细则申请定向发行,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的限制。
而地方性股权交易所按照国务院38号文的规定,仍只能挂牌交易200人以下的非公众公司,且不能进行标准化拆分交易和集中竞价,也不能引入做市商。这些交易场所归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监管,证监会和派出机构仅对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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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鸣鸣2820 发表于 2012-10-12 15:45
没明白指的是什么样的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
  一、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
  二、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四、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长期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迫在眉睫。为此,监管部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业界也有人将其通俗地称为“发行二部”。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成立则意味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其他各种公司相关定义
  公众公司:公众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就是以个人名义所注册的公司,不属于国家以及集体经营;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众公司。
  非公众公司:所谓的“非公众公司”的股份,不是按公众公司方式发行(类似于集资);由于我国法律对这类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类公司的股份转让也一直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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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以后卖烧饼生意不好就可以去圈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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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鸣鸣2820 发表于 2012-10-12 15:45
没明白指的是什么样的公司?

相当于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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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5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比喻好.泛滥的小产权,大产权还好的了.小产权还是非法的,这个还是合法的: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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