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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 证监会:券商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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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券商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淡淡体味 浏览:2621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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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证券公司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证券公司在代销活动中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针对具有较高风险的产品进行特别说明。

  为清晰、合理地划分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防止委托人将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草案作了“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分工和责任划分”等规定。

  草案规定可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

  草案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为保护客户利益,推动证券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向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草案要求证券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包括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等。

  为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以便于其作出风险判断和投资决策,须要求证券公司在代销活动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针对具有较高风险的产品进行特别说明。为此,草案做了“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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