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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银监会规范固定资产贷款 确保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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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 银监会规范固定资产贷款 确保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ytqdl 浏览:4000 回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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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固定资产贷款 确保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欧阳洁   人民日报
   为了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经过了两个月的广泛征求意见之后,于27日正式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考虑到固定资产贷款中,项目融资风险高、资金量大、资金回收周期长等特点,银监会同时发布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提高银行对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

  防止贷款挪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统计部门口径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对这些领域贷款的业务流程。通过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保证贷款资金流入交易对象手中,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银行在资金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其他贷款则可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以此确保贷款“实贷实付”,防止贷款挪用风险。

  未抬高贷款门槛

  《办法》出台并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没有改变授信条件,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只是从贷款支付环节,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用途管理。

  资金发放条件严格后,会加大银行和借款企业的资金成本吗?对此,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办法》实施后,能保证企业正常用款需求,同时借贷双方签订协议合同后,资金不会马上全部划转到企业账户上,而是根据项目进程逐步到位,这样反而会减少企业的利息支出。另外,银行也会因为风险降低而获益。

  降低银行风险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所涉及的项目融资贷款包括: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另外还适用于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

  这位负责人强调,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除了要求借款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质押外,银行还应当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位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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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银监会:确保贷款进入实体经济严防挪用

  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确保贷款进入实体经济严防挪用
  □本报记者 谢闻麒 北京报道
  银监会27日宣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于7月中下旬发布,旨在强化贷款流向管理,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分析人士称,这意味着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信贷资金流向将受到严格控制,信贷资金违规挪用现象将被有效遏制。
  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办法将在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而5月19日发布的该办法征求意见稿预留了6个月的过渡期。
  针对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除要求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外,进一步提出了根据贷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此外,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指引将在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两文件是银行业风险监管长期制度安排的一部分。此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将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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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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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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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银监会出新规防止流动资金贷款被挪动

  7月2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止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7月29日,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该《办法》一共8章,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要求贷款人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办法》要求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此外,《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新建立的业务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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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30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银监会向社会征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全文)    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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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支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借鉴国际银行业贷款风险管理的成熟经验,结合多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实践,起草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09年8月2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联系人:支磊 姚勇

  联系电话:6627820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邮 编:100140

  Email:fgbtl@cbrc.gov.cn

  传真:010-66299360.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核心主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资信和发展战略等情况;
  
  (三)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等情况;
  
  (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抵质押物担保能力;
  
  (五)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及验证核实情况提出调查意见。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采用科学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建立客户资信记录,有针对性地审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贷款风险,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员应在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贷款人内部的规章制度,分析贷款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提出信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贷款人应建立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规范的合同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的约定;
  
  (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
  
  (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
  
  (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定;
  
  (五)借款人和贷款人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及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
  
  (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
  
  (四)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五)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比照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约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
  
  第三十一条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贷款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对回笼账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情况,适时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金额,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缺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三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三)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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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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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偶贴这个就贴不上你 :*31*: 要审核:*31*: :*31*:

[ 本帖最后由 蚊子炒股 于 2009-7-30 21: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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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偶贴这个就贴不上你 :*31*: 要审核:*3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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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9*: 银监会最近很忙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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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忙:*29*: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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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银监会密集出招防控信贷风险

  继7月27日公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银监会昨天又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据了解,《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也将陆续出台。
  监管层针对贷款管理问题密集出台措施用意何在?业内专家对此表示,在宽松货币政策下,上述一系列办法除意在引导信贷结构外,最主要的就是要防控信贷风险。
  ■新规
  控制流动资金贷款流向
  昨天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品种全部纳入其中,强化了上述贷款的流向管理,以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该办法规定,“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所谓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受托支付主要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区别,后者指借款人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将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给交易对手。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进行了技术性安排。针对循环贷款额度低、滚动使用频繁的特点,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一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告诉记者,与固定资产贷款相比,流动资金贷款由于主要投向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交易对手多而杂,因此银行往往难以监控贷款资金的真实流向,也最容易被挪用。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有利于监控信贷资金的流向。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今年以来银行贷款被挪用购买有价证券、进入股市的现象开始增多,“今年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后,面对大规模的信贷投放,尤其需要有针对性的行政法规加以约束规范,以防范贷款被挪用。”
  ■背景
  银监会本月已四度出招
  公开资料显示,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本月以来第四次公开强调防控信贷风险。
  7月17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强调,上半年我国银行业贷款规模迅速扩张,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不审慎行为和冲动放贷、粗放经营的倾向有所抬头,当前要特别防范项目资本金不实或不足风险、票据融资风险、贷款集中度风险和房地产市场风险等新的风险点。
  7月23日,对于个别商业银行二套房贷款业务中的各类违规问题,银监会新闻发言人廖岷表示,银监会始终严格执行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不动摇,坚持以审慎有效的监管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7月27日,银监会公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记者了解到,银监会今后还将出台《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规范个人贷款流向。
  ■解读
  有必要重申和提示潜在风险
  兴业银行(42.35,2.50,6.27%)资金营运中心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目前信贷增长史无前例,还可能继续增加,因此监管层有必要重申和提示潜在风险,这就像大人总是会提醒小孩过马路应该走斑马线一样。连续出台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更加明确了监管层“对贷款管理到位”的思路,有利于强化信用风险管理。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是因为银行担心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银监会禁止的领域,比如股市。
  保证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4.63,0.17,3.81%)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上半年7.36万亿元新增信贷规模的背景下,信贷资金进入虚拟经济已经成为难以避免的现实,这主要表现在股市、房市行情的好转与信贷资金的大批量投放几乎同步。银监会密集出台贷款管理政策,意在保证绝大多数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同时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如果对信贷风险不严加防范,国家实施的刺激经济措施效果就会打折扣。
  贷款管理政策应会顺利实施
  西南证券(20.96,0.30,1.45%)首席银行业研究员付立春:银监会出台的这些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上半年信贷规模与结构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风险,意在给银行外在压力,促进银行确保信贷规模有效、结构合理、风险可控。在“保增长”方面,天量信贷做得已经非常好,现在监管层正将重心转移到信贷结构和风险上。从最近银监会的态度与政策来看,监管层目前对这些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很有可能会下大工夫推进这些框架性的监管政策。从银行的角度而言,上半年房贷高速增长,现在也需要反思贷款的信用成本,所以银行更容易配合监管层,因此这些政策的实施会相对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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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8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狂顶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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