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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ymanqun

欧奈尔法两年累计收益2268.68倍-今日投资25收益2109.56%-欧奈尔组合2收益158.3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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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285 ouyanqinalong 的帖子

公式都给你了,新人口勤眼晴懒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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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朋友支持,我要认真学,争取跟上个位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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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头一次看到这个帖子 真是太棒了! 非常佩服搂主学习和帮人的精神  :)
找到很多有用的东东
谢谢:*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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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9号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五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

  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原因;

  (二)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

  (三)转让的数量及时限;

  (四)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

  (五)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

  第十四条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股东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国有股东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二)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条 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对受让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

  (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及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东选择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生效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七)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款。

  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拟受让方以股票等有价证券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文件和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

  第三十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份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无偿划转股份的书面决议文件。

  第三十二条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上市公司股份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

  (七)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八)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中,转让方、上市公司和拟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转让方终止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

  (二)转让方、上市公司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转让方、上市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转让方与拟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拟受让方在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信息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低评低估上市公司股份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六)拟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协议签订的。

  对以上行为的转让方、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于拟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应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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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7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金推动行情逐渐减弱 寻找更确定性投资标的
                                                  
20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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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7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业:房价仍持续上涨 景气度继续上升
20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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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7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色金属:全球经济繁荣支撑价格维持在高位
20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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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7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煤炭行业:供给相对需求不足 煤价呈现长期上升趋势
20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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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7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景气角力政策利空 高效成长确立投资价值  
20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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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7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证券-《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0070706


[ 本帖最后由 lymanqun 于 2007-7-7 08: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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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好早啊,敬佩,: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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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自定义数据库管理”中,新建“股东人数”,属性是选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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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286 bobo66338 的帖子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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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17:ema(c,17),colorred,linethic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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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55:ema(c,55),colorff00ff;
ema120:ema(c,120),colorffcc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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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2:=BARSLAST((c-ema13)/ema13*100<-6);.........
我看懂.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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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浪王波浪研究家园

发表于 2007-7-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才发现这个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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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283 bobo66338 的帖子

老哥。。。你的公式是那那个软件的呀?飞狐通不过呀。。。。。有没飞狐呢?谢谢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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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大,每天必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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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300 wei_xun 的帖子

大智慧L2的没有飞狐你自己上网查神奇的135均线找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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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

在线的朋友帮助分析一下,000533(万家乐)有没有可能在下周上涨。我被套牢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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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你的组合二 最后几个月的数据..我帮你重新整理了一下.
2007年4月30日
广济药业在1578元止盈卖出
000663永安林业在11.73元买入(占总市值的六分之一)
000850华茂股份在20.71元买入(占总市值的六分之一)

2007年5月9日
华茂股份在24.25元止盈卖出
华茂股份在22.63元买入(占总市值的六分之一)

2007年5月10日
000933神火股份在23.41元止盈卖出
000952广济药业在17.80元买入(占总市值的五分之一)

2007年5月15日
000850华茂股份在19.94元止损卖出
601166兴业银行在30.32元止应卖出

2007年5月16日
600655豫园商城在34.90元买入(占总市值的四分之一)

2007年5月30日
600266北京城建在32.63元止盈卖出
永安林业在12.11元止盈卖出
广济药业在18.28元止盈卖出
豫园商城在39.75元止盈卖出

2007年6月7日
000661长春高新在15.96元买入(占总市值的五分之一)
000718苏宁环球在25.79元买入(占总市值的的五分之一)

2007年6月8日
000836鑫茂科技在12.65元买入(占总市值的四分之一)

2007年6月25日
长春高新在16.01元止损卖出

2007年6月28日
鑫茂科技在21.24元止盈卖出
600251冠农股份在20.50元买入(占总市值的五分之一)

2007年7月5日
冠农股份在18.40元止损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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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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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303 光辉90 的帖子

一位操盘手的临别赠言!(转)
因为受到一家机构的邀请,我所掌管的资金将要增加十倍以上,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原来用得得心应手的许多赢利方式已不再适用,必须潜心研究一些适用于大资金的赢利模式,故而我将离开论坛全力迎接新的人生挑战.在03年"稳定指数,击溃个股"的暴跌中,我目睹了许多散户在寒风中悲痛的神情,这也勾起了我对97年刚进股市时买进长虹,发展的惨败的极其痛苦的回忆,那永生难忘的一幕又在新一代股民身上重现,令人不忍,故在临走之前写下此文,将一套赢利模式送与论坛上有缘的朋友,希望能有助于你们从此摆脱人生的困境.

  杨百万的告别文章中有一段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作为一个散户一定要理解风险和机会共存的真切含义,除了自已掌握自已的命运,任何人都不可能越疽代苞,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的散户一定是失败的终结者。只有学习才是成功的基础,除了在证券市场搏击中的磨练,凤凰涅磐升华后的心态是任何人无法教授的,它是成功的必然基础,技巧就是精通一两个技术指标的内在含义,从中解读股市的内在规律。它和操作策略有机地结合,是股市搏奕的工具。 再看看我们的散户朋友都是怎么炒股的,看电视,听小道消息,熟人荐股等等,根本没有自己独立判断的能力.这样炒股,焉能不败多胜少.其实如果真的有一个高手愿意帮你,买卖股都通知你跟着,那也不失为一个致富的好方法,问题是有几个这样好心的高手?那些券商,咨询机构平常也有说对的时候,但一到关键时候就会给你下套,宰你没商量.比如说624,非常明显的出货行情,但舆论一致看多,让无数散户跟进吃套.其实这也不能怪人家,你又没给别人一分钱,别人不帮自己的衣食父母还帮你呀.而市面上公开出版的书籍,上面的方法被大家熟知,威力大减,有时反而可能成为主力借机出货的法宝.论坛上众多高手的文章,多是一些预测大盘之类的应景之作,只授鱼不授渔,偶有一些传授方法的文章也只是就事论事,没有系统性,故而散户朋友难以形成自己的赢利模式.其实说白了,这个世界上又有谁会心甘情愿把自己赚钱的绝招无私的公开呢?即便有,这些绝招公开后也会失效的。
  要想有稳健的赢利模式,首先要有正确的操作思路。下面我就散户们常见的思维误区谈一下。
  1,喜欢抄底,尤其是处于历史低位的股票。看到自己的成本比别人都低,心里简直是乐开了花。却没有想到,一个股票既然已创出了历史新低,那么很可能还会有很多新低出现,甚至用不了几个月你的股票就被腰斩了。抄底抄底,最后抄死自己。
  2,不愿止损。这个问题相关的文章很多,有的散户见一次止损后没几天股价又涨了回来,下次就抱有侥幸心理不再止损,这是不行的。就我而言,决不容许出现超过5%的亏损。“截断亏损,让利润奔跑”,确是至理名言啊。但话又说回来,如果你没有自己的赢利模式,你的结局也就是买入,止损,再买入再止损。
  3不敢追高,许多散户都有恐高症,认为股价已经涨上去了,再去追涨被套住了怎么办?其实股价的涨跌与价位的高低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在于“势”,在上涨趋势形成后介入安全性是很高的,而且短期内获利很大,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上升趋势是否已经形成,这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有不同的标准,比如在大牛市中,放量创出新高的股票是好股票,而在弱市中,这往往是多头陷阱。对趋势的判断能力是衡量炒手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4,不敢追龙头股,一个股票开始上涨时,我们不知道它是不是龙头,等大家知道它是龙头时,已经有一定的涨幅了。这时散户往往不敢再跟进,而是买一个涨幅很小的跟风股,以为可以稳健获利,没想到这跟风股涨时慢涨,跌时却领跌,结果弄了半天,什么也没捞到。其实在强势时,涨逝越强的股票,跟风越多,上涨越是轻松,见顶后也会有相当时间的横盘,让你有足够的时间出局。当然,如果涨幅太大,自然不可贸然进场。
  5,喜欢预测大盘,除了极少数情况下次日大盘必涨外,短线大盘的走势其实是不可预测的。这也就说,平日里我们散户关注的机构测市等节目并没有多大意义。对于看大盘做个股的朋友来说,我以为可以把大盘分为可操作段与不可操作段更有意义,至于具体区分方法有很多,比如说30日均线,MACD,或者是一些更敏感的指标。
  6持股数目太多,这主要是因为没有自己选股的方法,炒股*别人推荐。今天听朋友说这个股票好,明天看电视说那个股也好,结果一下就拿了十多只股票,搞得自己手忙脚乱。也有人说,江恩不是说要把资金十等份吗?哎,那是对大资金说的,你一个小散户区区几万元资金也要十等份吗?我认为,散户持股三只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7对主力的操盘方法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炒股就像盲人摸象,毫无章法,运气好时也能赢两把,运气不好了就一败涂地。所以散户总是唱“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的那个人。
  8不愿放过每一个机会,看见大盘涨了一点就急忙杀入,根本不清楚自己能有几成胜算,结果一下又被套住了,其实这是由于水平低下,缺乏自信所致,如果你能有几套适用于不同环境市场的赢利模式,那么不管大盘涨,跌还是盘整,你都有稳健的获利办法,你就能从容不迫的等待上升趋势形成后再介入,把风险降到最低。
  9不能区分牛市和熊市的操作方法,散户们总是抱有多头思维,总是想着第二天要涨,这种思维让大家在01年后的大熊中吃够了苦头。其实在沪深股市,牛短熊长是不变的主旋律,机构喜欢唱多,那是因为只有散户做多,他们才有饭吃。对于我们散户来说,看紧你的钱袋才是最重要的。我们要做的就是像猎豹一样,时机不成熟决不动手,一旦出手,至少要有七成以上的胜算。在沪深股市,其实有一些胜率将近100%的法,虽然出现的频率较低,但你若能抓住,平均每年也能给你带来十个点左右的收益。
  以上几点,不知是否能对你有所启示,一个人要否定原来已形成的固定思维是很痛苦的,但要想成功,就必须不断的否定自我,不断的学习新的理念,才能最终走向成熟。
  下面简单谈谈我的一些感想:
  1,基本面与技术面,随着蓝筹股的崛起,对基本面的研究的重要性已被提到了近几年的最高峰,但对于小散户来说,白天要上班,晚上有那么多杂事,你能有多少时间,又有多少水平去研究基本面?至于去上市公司调研更是瞎掰,你以为你是谁呢?你有能力帮上市公司圈钱吗?你能给老总多少好处吗?其实基本面的变化自会反映在股价的变化中,对技术面的研究我以为还是散户的根本出路.
  2中线和短线,严格的区分中线和短线我以为意义不大,如果你介入之后上涨不久即滞涨回落逼近你的成本,那你当然要先出来以免被套,毕竟任何时候资本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如果你介入后一直处于上升趋势,那你自然可以中线持股,即便其后出现震荡,因为远离你的成本你也能安心持股.我以为如果股价不能远离你的成本,那根本谈不上中线,对于那种介入盘整的股票等其拉升的做法我是不喜欢的.你又不是主力的亲戚,怎能知道他何时启动,是不是龙头?主力洗盘时,在你的成本之上还好,如果在你的成本之下,而你又重仓,那你不但捞不到一点便宜,很可能还要止损出局.就算你坚持挺住,运气也够好,获利出局,你赚的那点钱,可能还不够买心脏药的.我们炒股,不但要挣钱,还要从中感受到乐趣,如果整天提心吊胆,寝食难安,最后还要赔钱,还不如干脆放弃算了.
  3,重大盘,轻个股.因为80%的个股都是与大盘保持一致的,所以看清了大盘的走向也就看清了大部分个股的走向,这是一种稳健的操作方法,我的师傅就喜欢这样操作,自96年入市以来从无一年亏损.03年他出手二十余次,仅失手一次,平五次,其余的全部获利而归,他全年介入的股票并不多,就是盯住几只大主力重仓的票,熟悉股性,研究透彻,随大盘波动反复套利,年收益也达到70%.对于时间不多的散户.这种方法是不错的.
  4轻大盘,重个股,只要大盘不是在大跌(暴跌反而好抢反弹).只要有符合赢利模式条件的个股出现就以一定仓位大胆出击,既追涨(上升趋势形成)也买跌(最后一根阴线).这种方法不参与个股的吸货,盘整和出货,是一种暴利的方法,但风险并不大,关键是你要能达到这样的操作水平.在03年,像凌钢和梅林两大牛股都有非常安全的买点,错过是非常可惜的.你能发现这样的买点吗?一旦你达到这样的水准,那么距离百万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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