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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FAN16888

新太的最新消息,大股东破产被受理,拍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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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1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太新技术此次破产还债申请,是S*ST新太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向法院提出的。
这好像和公告有点符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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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4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太麻烦不断,又公布新的诉讼和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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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困难重重!惨啊!出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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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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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困难重重!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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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灰心了!顶不住了!给点振奋人心的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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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1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但是,由于资金占用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资金占用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公司的资金占用清理工作面临重大困难。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强调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切实做好,要求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抓紧解决清欠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确保今年年内按时完成清欠工作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加快清欠进度,确保实现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目标

  目前,完成《通知》明确要求的大股东占用资金"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将本地区的清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前期的清欠工作经验表明,综合监管体系运作越有成效,地方政府越重视、越支持,清欠问题就解决得越快越好。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应直接负责清欠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各部门,协同配合清欠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从维护当地金融环境的战略高度,采用督促有关各方市场化重组、追查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金和资产以及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等手段,确保占用资金得到清偿。对国有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动员各方力量协调解决资金、资产来源,督促国有企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要抓住清欠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全力攻关,积极创新,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中国证监会要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定期曝光占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清欠完成情况专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公司的清欠督导工作,会同地方政府逐家研究解决方案,逐一落实。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通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展开全面清查,并限制其授信活动。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清欠工作,加快有关涉及清欠工作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进度。中国银监会应要求各商业银行在依法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支持清欠工作涉及的债务重组、信贷业务、解除担保等事项。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清欠工作中涉及的税收问题给予配合和支持。各级工商部门应尽快办理清欠工作涉及的企业登记手续。

  各相关部门还应当配合对占款方资金、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相关证据。各级工商部门要配合中国证监会查清负有清欠责任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持有的企业股权及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中国银监会应要求各商业银行配合中国证监会查清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贷款、担保、信用证开证及票据贴现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要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清欠工作所需的信息。各级税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开展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缴纳税款情况的调查。各级海关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提供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进出口企业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和已作出司法结论或海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走私违规情况。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

  各级地方政府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部署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及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地方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协调地方法院尽快受理、加快审理、加大执行力度。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要查清发生占用的责任人及原因,并督导清偿不力的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进行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在国有控股股东中的任职进行调整,并通过国有控股股东提议,建议上市公司罢免其董事、高管资格。

  中国证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查清占用原因、占用责任人及未完成清欠任务的责任人,并根据占用行为性质、占用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对上市公司存在配合、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银监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对商业银行存在配合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移交或工作中发现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欠"问题的发生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把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作为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稳定,建立良好的法制、诚信环境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推动实施有关赔偿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切实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协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的作用,尽快实现上市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共享,逐步建立并完善沟通顺畅、运行高效的监管协作机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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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2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2 WUFAN16888 的帖子

关键是大股东无资、无物来清偿,只有拍卖股权,等新大股东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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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2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能扭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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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5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司将举行拍卖会, 拍卖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时间:我司拍卖厅(广州市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1106室)
拍卖标的: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64.8594万股社会法人股(证券代码:600728)整体拍卖。
拍卖保证金:人 民币180万元,有意竞买者,请先到我公司填写《竞买登记表》

,然后到银行将竞买保证金划付至: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账号:11000858447501,并在汇款单 上注明“(2006)穗中法执字第377号,新太法人股保证金,罗法官,东方国际拍卖公司”等字样,保证金 须于2006年11月29日17:00前到达法字账户。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
特别告知:
一、竞买人 须为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委托方广州中院制订的拍卖注意事项的要求并进行自我审定,竞买者符合上述规定及要求具备 相关条件才能参加竞买,并对其行为负责。
二、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时,须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1、营业 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应加盖公章);6、不少于2000万元的相关资信能力或履约担 保证明;7、符合拍卖注意事项中的各资质证明及其他资料。
联系电话:020-83642127、8364 2189
联系人:范小姐、黄先生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1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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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5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股东占款3.7亿反告新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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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9:41 南方日报

  股权拍卖前夜,因对巨额占款存疑要求查账遭拒,大股东占款3.7亿反告新太科技

  新太发家史

  1986年,中山大学两位教师邓龙龙和翟才忠离校创办了一家新技术设计院。10年后,它发展成旗下合资合作公司多达30家的新太新集团。2001年5月10日,经过一轮重组,当时的


   



远洋渔业(600728)更名为新太科技。新太新成为第一大股东,而原第一大股东辽宁渔业则退居第二大股东。

  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告大股东恶意占款的不在少数,而大股东反过来告上市公司不给查账的却是闻所未闻,而这样的奇事就发生在新太科技(上市名称S*ST新太(3.35,0.16,5.02%),600728)和大股东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新)之间。

  新太新是新太科技原董事长邓龙龙旗下产业,目前新太新持有新太科技6224.59万股,占总股本的29.90%,是第一大股东。根据新太科技2006三季度报告,邓龙龙(系第一大股东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审批,占用公司资金,并伪造公章,假冒其他董事签名对外担保,使本公司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37069.79万元。目前,邓龙龙因为涉嫌挪用资金及违规担保,已是先后两次入狱。而所持有股权也被法院轮候冻结。

  昨日,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刊登拍卖公告称,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将在12月拍卖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64.8594万股社会法人股,这正是新太新被冻结的部分新太股权。如果拍卖成功,新太新将失去第一大股东的位置。而就在此时,受邓龙龙所托,目前代行新太新董事长职权的卢金树昨日在新太新总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新太科技公告新太新占款3.7亿元同内部核查差异巨大,向上市公司要求查账遭到拒绝,并谴责目前公司管理层架空第一大股东,有转移公司资产的嫌疑,并已经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新太新和新太科技已经是水火不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关系如此之差也是罕见。巧的是,新太科技办公地点同新太新只有一墙之隔,记者第一时间来到新太科技就第一大股东的质疑采访了新太科技现任总裁梁平和董秘刘颍。

  焦点一

  大股东有无查账的权利

  昨日,新太新目前的代理律师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张俊龙律师向记者表示,“新太科技一再宣称新太新非经营性占用了其巨额资金,新太新十分注视,但对该债务进行重新整理过程中,发现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但作为第一大股东,今年9月18日正式向新太科技书面提出查账要求时,却遭到高层管理人员的坚决反对。新太新已经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

  新太科技董秘刘颍向记者表示,对于第一大股东要求查账,感到非常不可理解。因为3.7亿的占用数额,已经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和证监会专项检查并于去年7、8月份确实并在2005年年报和2006年3季报中正式披露。而且公司向有关方面求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98条和公司现行章程第40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没有赋予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公司的股东有上万名,如果各个都来查账,岂不是乱套了”。

  不过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张健良律师表示,“如果有正当理由,上市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账,如果被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看法院判决是否支持”。

  至于大股东占款3.7亿的数字是否确实,记者采访广东证监局得到的回应是,“一切以三季度报告为准”,而上交所之前公布的2005年度的欠债名单中新太新的占款数额也是3.7亿元。

  焦点二

  高管是否侵吞公司利润

  新太新表示,日前曾收到S*ST新太的原高级职员的举报,反映新太高管有掏空公司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新太新表示调查发现,“2004年安徽电信96800/168扩容工程”项目中,有355万元(占总金额的93.67%)转给了广州市锐智科技有限公司,新太科技仅取得24万元(仅占总金额的6.33%)。锐智科技有限公司获得该项目的绝大部分利润,但是从合同的获得到工程的实施都是由新太科技员工完成的。而蹊跷的是广州市锐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绝对控股股东谭民伟是S*ST新太总裁梁平的姐夫。在合同中锐智公司所列的联系电话却是新太科技的营销部电话,锐智公司签合同代表人与新太科技签合同代表人,都是艾珩一人,此人至今一直都是新太科技在职员工。此举导致上市公司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新太新还质疑上市公司不给查账是隐瞒高管涉嫌从公司套利的事实。

  “这完全是歪曲事实”,新太科技总裁梁平向记者回应道,新太科技的经营模式是“硬件+软件”,采购硬件安装软件后销售给客户。但是在2004年原董事长邓龙龙出事后,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硬件商已经拒绝供货,目前还有一家名为思安华胜的供应商还在诉讼新太。而为了不丢单,只能临时找了一家朋友公司来负责硬件,而新太只做软件来完成业务。梁平表示,并无亲戚参与锐智。

  据悉,新太新已经向公安举报,案件交由广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调查。梁平告诉记者,“的确有公安来了解情况,但已经说明清楚,结束了审查”。记者随后向广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求证,得知“由于新太新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议,目前已经结束了审查”。对此,新太新代理律师张俊龙的回答是,“我们提出了复议,但交给了公安局信访部门,查案并没有结束”。

  焦点三

  管理层在架空董事会和股东?

  新太科技目前的股东情况非常复杂。第一大股东新太新的62245874股(占全部股数29.90%)股份因贷款担保及诉讼问题,全部被质押和冻结,这些股份终将易人;而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55814306股,占全部股数26.81%)日前已经同美国“泽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新太新指责高管已经趁机“架空”了股东并谋求私利,新太新代理董事长卢金树称,新太的第四届董事和监事是应该在2006年4月28日任期届满,作为大股东要求换届,但被管理层所掌控的董事会不将此议案列入议程,并通过了延期的决定。

  对此,梁平回应,“目前在董事会的高管只有我一个人,怎么能掌控董事会?不同意换届的是二股东,因为辽宁渔业的股权已经确定转让,而新太新的股权被拍卖也是迟早的事情,现在马上又要换届没有必要”。

  记者随后调查发现,目前新太的董事会有9人,除了梁平外,还包括辽渔方面派出的董事长张毅和另两名董事,新太派出的两名董事和3名独董。从董事构成看,管理层并没有绝对的话语权。而董秘刘颍透露,新太新提交的换届名单,包括3名董事和1名独董,希望加大在董事会的话语权。

  焦点四

  泽明公司的后台是谁

  目前,未股改上市公司已经越来越少。新太新方面表示,由于第二大股东以要将其股份转让给美国“泽明公司”,称股权转让很快可以完成,等完成后再进行股改。2006年初就签订了初步协议,辽宁国资委也已经审查批准,而国资委和商务部至今没有任何批复,股权转让是股改受阻的关键。卢金树还质疑,注册在塞舌尔群岛的泽明公司到底是什么背景?辽渔为何把股权转移给这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而且泽明还是梁平推荐的,背后是否有猫腻?

  对此,董秘刘颍表示,目前股改的最大障碍在于“清欠”,证监会有关规定表示,股改必须同清欠结合在一起,目前新太新负债累累已经没有清欠能力,如果尽快让新太新破产应该会加速股改的进程。

  梁平告诉记者,“泽明公司是个壳公司,背后是美国一家名为Xtera的光通讯设备提供商,客户群同新太是一样的。董事长张毅去过,泽明看中的是新太的产品盈利能力和客户关系架构。”

  专题撰稿 本报记者 贾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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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准备以最小的股东(1股)控告最大股东——新太新公司,其罪名是:
1.欠帐不还;
2.不作为——至今只字未提股改事宜,如因此造成ST新太被限制交易的话,罪加一等;
3.乱作为,扰乱社会治安——成日搞搞震,无帮趁,搞到股东们和管理层心神不宁,神经衰弱,无法进行公司治理,并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问题,不排除有流血事件等刑事案件发生的可能;
4.因为大股东为非作歹,致使我的股票严重被套,并造成重大损失(亏损22.93元/股,即损失本金的87.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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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b8000 于 2006-11-15 15:26 发表
我准备以最小的股东(1股)控告最大股东——新太新公司,其罪名是:
1.欠帐不还;
2.不作为——至今只字未提股改事宜,如因此造成ST新太被限制交易的话,罪加一等;
3.乱作为,扰乱社会治安——成日搞搞震,无 ...

:*22*::*9*:高度支持老兄的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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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5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b8000 于 2006-11-15 15:26 发表
我准备以最小的股东(1股)控告最大股东——新太新公司,其罪名是:
1.欠帐不还;
2.不作为——至今只字未提股改事宜,如因此造成ST新太被限制交易的话,罪加一等;
3.乱作为,扰乱社会治安——成日搞搞震,无 ...

:*22*::*22*::*22*::*9*::*9*:支持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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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5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b8000 于 2006-11-15 15:26 发表
我准备以最小的股东(1股)控告最大股东——新太新公司,其罪名是:
1.欠帐不还;
2.不作为——至今只字未提股改事宜,如因此造成ST新太被限制交易的话,罪加一等;
3.乱作为,扰乱社会治安——成日搞搞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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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5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东风吹,战鼓擂,这个世界誰怕谁?!
新太新集团是在发抖,因为离它的死期不远了,前期他还找了不少人(其中也不乏有背景的公司)想重组新太新集团,可是,大家进场一看,只说了一句话:“我靠!你他妈的也太烂了!”,然后,扬长而去。
古人云:"人之将死,其言亦善。",可这帮家伙至今却口吐秽语,可见其不是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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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5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集团告上市公司
新太集团称被S﹡ST新太架空

本报讯 记者 韩平 报道:上市公司S﹡ST新太(600728)的第一大股东新太集团(全称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高调向媒体宣称要将上市公司S*ST新太(也称新太科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2005年1月1日至今年9月30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及有关会计凭证给原告查询。新太集团还向媒体发布了新太科技管理层架空大股东,涉嫌犯罪等言论。而上市公司的有关管理层在获悉消息后迅速作出回应:我们的所作所为是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大股东状告上市公司,这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相当少见。

集团列举多条罪状

新太集团向媒体宣布上市公司多条罪状:一是拖延股改。新太集团称,多次向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渔集团,新太集团认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落入辽渔集团之手)提出加快股改进程的提案,但是第二大股东以要将其股份转让给美国“泽明公司”为由,拖延股改。二是S﹡ST新太管理层拒绝对账,阻挠清欠工作。新太集团称,S﹡ST新太一再宣称本单位及附属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了其巨额资金,但对该债务进行重新整理过程中,发现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新太集团称,为此已在今年9月15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告此事,其后已向天河区法院提起了查账诉讼,该院已依法立案。三是S﹡ST新太管理层有重大犯罪嫌疑。四、经营班子架空董事会和股东会。五是在高管的架空之下,S﹡ST新太的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持续性巨额亏损。

上市公司逐条反驳

面对上述指控,S*ST新太的董事会秘书刘颖表示,以上指控完全站不住脚。上市公司的所作所为是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她表示,所谓阻挠股改一说根本不成立。股改本身是需要非流通股东自己提出动议的。新太集团目前所持有的股份全部处于质押和冻结状况,加上还有巨额占用款未能清欠,经营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难,根本没有支付股改对价的能力,所以他们也根本没有拿出过股改方案来与二股东协商。而如果股改方案不结合清欠与股权抵债等内容,交易所根本不会同意。从法律上来讲,公司高管也无权替股东处置资产,作出任何主张。

对于公司阻挠对账一说,她更直斥为胡搅蛮缠。她说公司目前握有很多邓龙龙(原新太集团实际控制人)签字认可的借据,新太集团3.77亿元占用、借用资金已经对了多少遍了。她表示,按照公司法,股东是可以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的,但并没有说股东可以查阅一切财务记录,上市公司的报表是公开的,新太集团本身也是搞企业的,有什么问题在财务报表上都可以看出来。

对于大股东被架空一事,她的回应是:原先新太方面是有4人进董事会,而辽渔方面是3个人的,邓龙龙出事后,失去董事资格,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新提名了辽渔集团的人加入,是经过新太集团以及股东大会认可的,是完全合法合规的。当任期届满时,新太集团与辽渔集团提出了两个相反的议案,一个是换届,一个是不换届,按照公司章程,出现这种情况,只有董事会以多数通过的议案才能公告经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新太集团的方案在董事会中未能取胜,当然不会去公告,也不会上股东大会讨论。如果新太集团对这一点不满,那就首先必须先去修改公司章程。另外,新太集团的股权拍卖在即,辽渔集团也有意转让股权,这时换届没有太大的意义,也不利于公司的稳定。

在采访中记者感到,当初新太集团与辽渔集团的结合可能就埋下了隐患———一个大连的远洋捕鱼的公司,为什么就嫁了广州的一个IT企业?刘也表示,现在公司搞IT,辽渔集团作为第二大股东是不在行的,所以现在想把股权转让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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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6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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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6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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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6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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