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者胜 发表于 2005-4-30 20:29

中国证监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欢迎讨论!

中国证监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欢迎讨论!

中国证监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中国证监会就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发表谈话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此对记者发表了谈话: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是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股权分置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的总体要求。

  当前,对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基本操作思路的认识逐步深化,相关制度和技术条件逐步完善,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已具备了必要的基础性条件。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改革,没有国内先例和国际经验可供借鉴,需要通过试点审慎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试点工作应当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

  1、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总体思路进行。“统一组织”就是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保障股东公平行使权利。“分散决策”就是针对上市公司情况的差别性和复杂性,由上市公司的各类股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经过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和平等协商,形成本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关于试点公司的产生。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初期,重在探索经验、发现问题、听取意见。考虑到试点起步阶段的特殊性,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少量试点公司。作出上述安排,主要是为了减少改革试点初期操作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今后,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

  3、关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改革能否得到公众投资者普遍拥护的关键。为此,《通知》做出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一是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是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是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是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并在改革试点期间开展专项市场监控和案件稽查,以保障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防范利用改革试点之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披露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与每一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

  4、关于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限制。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不会出现控股股东大量抛售的情况。《通知》为此做出了三项明确规定:一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是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三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同时,控股股东基于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考虑,也会慎重处理出售股份事宜。

  5、关于试点启动后的“新老划断”问题。“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重要环节,试点成功有利于加快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进程。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将定期发布改革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并与新闻媒体保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改革试点工作的新闻宣传。


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全文)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下文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

  (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

  (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五、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六、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并办理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有关事项。

  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

  八、试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股东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或者发布与此相关的误导性信息。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当及时澄清。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 证监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中国股市上存在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据介绍,股权分置问题的产生,主要根源于早期对股份制的认识不统一,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和定位的认识不统一,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还处在早期阶段,那时主要强调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本运营的观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去年2月初,国务院颁布的“国九条”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九条”确定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目标和指导原则,其核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融者胜 发表于 2005-4-30 20:34

请大家谈谈自己对这个通知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欢迎踊跃发言.

huacc1955 发表于 2005-4-30 21:29

总版搞个投票站,分为对股市,利好,利空,无影响三种.可好?

renshifa 发表于 2005-4-30 22:04

不变的是成长

全流通,一场浪费口水的游戏。

学海无崖 发表于 2005-5-1 02:09

谈谈个人的想法
全流通试点究竟对市场会是什么影响,我作为散户没有这个分析能力,
谁有这个分析能力,机构资金,政府,
那么政府和机构资金在干什么?
政府全部开始正式启动全流通,
机构在进入目前市场中的一些优秀企业,
从这点看,机构和政府都相信全流通对市场是个有益处的政策,我们对此一知半解的人,有什么理由怀疑呢?
以上为个人的观点,大家交流,指正!

鹰飞鱼潜 发表于 2005-5-1 04:19

听党的话,说什么都是利好。

lylwwf 发表于 2005-5-1 06:04

1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破绽:没有对企业盈利分红等约束,容易造成最后一捞、破罐破摔)

2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破绽:没有对参加表决的股东比例限制容易造成5%决定100%的漏洞)

3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破绽:没有规定是否是全部股东的5%,如果有10个非流,减5%就有50%)

总结:在刑法中为了给贪官一条活路,定下了不明财产来源不明罪。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将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财富大转移的过程,无数的亿万富翁将一夜暴富,股市将迎来一个新的时代,而浪潮将吞没原有的一切,股民将在烈火中化为灰烬。

(不写了,看火箭去!)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16

5大问题拷问股市全流通

  吉林敖东、银鸽投资在相隔很短的时间内先后向监管部门递交了全流通方案,虽然申请均未被受理,但由此可见市场对解决全流通问题的急迫性。作为一名证券从业人员,笔者一直关注着中国股市全流通问题的各种讨论。让笔者深感不安的是,这些讨论一方面存在很多似是而非的东西,很容易误导普通投资者;另一方面又有部分重大问题尚未展开讨论,不利于管理层的准确决策。为谨慎起见,笔者将自己的疑问和担心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和广大有识之士共同探讨。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16

  1 对当前的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真的很合理吗?

  如果说流通股东以高价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让非流通股东占了便宜,非流通股东应当在流通之前予以合理补偿的话,那么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当初参与认购新股的老股东,而不应该是当前持股的股东。当前正在持股的股东很有可能是2001年股市大跌之后新加入股市的,而真正做出牺牲的老股东很可能在大跌过程中黯然离场。如果非流通股东对现在未受损失的流通股东进行大比例补偿,而当初作出牺牲的老股东反而一无所获,岂不更不公平?更有甚者,目前大盘国有蓝筹股中QFII已经占有了相当比例,如果进行补偿,境外投资者岂不成了最大的赢家?

  不仅如此,国有企业的大批老职工将青春和智慧都贡献给了企业,但在改制上市后他们中的很多人面对的是下岗分流,他们承担了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大部分成本。如果说国有股东应当对历史进行补偿的话,那么受偿的对象首先应该是他们。为了促进中国工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实施了近50年的工农“剪刀差”政策,农民为中国工业的积累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今天他们正陷入了贫困,他们也应当成为国有股的补偿对象。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16

  2 流通股东溢价认购新股就一定是吃亏了吗?

  目前流行的观点认为,企业上市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价值每股仅1元多,而流通股东认购的价格远远超过上述价格,因此发起人股东在上市过程中占了流通股东的便宜,应当予以部分返还。

  稍有会计常识的人都知道,发起人股东投入资产的价值只是其账面价值或重置成本价值,并不代表其真实盈利能力,而流通股东的认购价格是按该公司每股盈利能力来确定的,两者之间不具有可比性。用通俗的话来说,发起人投入的是“会生蛋的鸡”,流通股东认购的价格是该母鸡将来下蛋的价值,而不是鸡本身的成本价。因此要求非流通股东按照当初认购价格的差异对流通股东进行补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当然,笔者也承认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确实存在过度包装、恶意圈钱的现象,对流通股东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利益受到损害的流通股东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要求上市公司、有关中介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部门予以赔偿,而不能在上当受骗之后就简单地要求全体非流通股东都拿出一部分权益对流通股东进行补偿,这样做的结果其实是让老实人吃了亏,骗人者占了便宜。只有流通股东坚决拿起了法律武器,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虚假上市现象,从而避免更多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16

  3 流通股进入市场就一定会降低现有流通股的价格吗?

  很多人都认为,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必然会打破现有股票价格均衡,因为供给增加必然会导致价格下降,从而对现有流通股东利益形成损害。其实,这种规律只适用于普通商品的供求关系,因为市场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是有一定限度的,供给增加必然导致价格下跌。股票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一种投资品种,只要该股票的价格物有所值,则其需求几乎是无限大的,供给数量的增加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现实中不乏类似的案例:大盘蓝筹股中的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是在发行后分批上市的,但只要该股票在上市之初定价合理,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的上市交易一般就不会对现有股票价格造成冲击;只要市场利率稳定,国债市场的价格也不会随着国债发行量的增加而逐步走低。

  能否由此得出结论: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以后一定不会影响二级市场价格?不能,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非流通股进入市场流通必然会影响现有股票价格:1)筹码高度集中的庄股。庄家一般都是通过控制二级市场筹码来操纵价格,股票供给数量突然增加,庄家控盘的难度必然增加,甚至有崩盘的危险;2)物超所值的股票,尤其是面临退市风险的ST股票。如果允许这类股票的非流通股进入市场,一方面非流通股东大都会选择减持,而另一方面理性投资者又不会购买这些股票,从而使得二级市场价格出现暴跌。因此,为了使将来的全流通方案对市场的震荡降低到最小,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遏制股票操纵行为;严格退市标准,倡导理性投资。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17

  4 “全流通”究竟能治股市哪些病?

  目前市场普遍认为,全流通能够治疗当前中国股市如下沉疴痼疾:1)通过股权的分散化以及控制权的市场化,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效率;2)通过消除法人股东与流通股东之间的同股不同价问题,根治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现象;3)有利于引进西方的股票期权制度,提高上市公司对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效果;4)将发行股票作为收购兼并的支付工具,加快行业整合步伐。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更多的是体现市场人士对未来的良好愿望,但单一的“全流通”不仅难当此任,而且还存在“事与愿违”的可能:

  (1)国内外的研究均证明,股权集中和分散与公司治理效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英美国家公司股权集中度较低,而德国和日本公司的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股权的分布状况一般与该国的历史传统、法律环境紧密相连,不存在天然的优劣之分。一般来说,市场环境不够成熟的国家应当保持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因为外部监督力量较弱,需要大股东的内部监管。如果我们在市场环境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强行分散上市公司股权,则不仅不能提高治理效率,而且还可能引发一场社会灾难。改善中国公司治理效率的途径有多种选择,全流通只是途径之一。只有在外部制度环境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全流通才能真正发挥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意义。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17

  (2)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或上市公司产生圈钱欲望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股价超过了该股票的内在价值,发行股票本身即可产生超额收益,而不在于大股东原始持股成本的高低。如果市场股价远远超过了其内在价值,则上市公司就有可能彻底沦为“圈钱工具”,因为对大股东来说,这时已经没有什么业务比发股票本身更容易赚取暴利的了,有多少人还会不辞辛苦地去经营实业?在全流通之后,大股东不仅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圈钱,而且还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直接圈钱。由此可见,全流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恶意圈钱行为,最多仅能起到“治标”效果。

  (3)笔者认为,制约股票期权制度在国内上市公司广泛推广的主要因素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股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内在价值,即使制定了股票期权计划也不能起到应有的激励效果;其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缺乏有效治理制度,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利益往往得不到统一,股票期权制度很容易沦为管理层的“额外福利”。

  如果全流通之后,上述两个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则股票期权制度依然不能在国内生根发芽;相反,如果上述问题目前就能够克服,那么股票期权制度很快就可以推广,因为与股票期权相关的其他问题,如股票来源问题,监管部门很容易通过制度创新予以解决,监管部门也一直高度重视股票期权制度在国内市场的推广使用。

  (4)为了加快行业整合步伐,将股票作为上市公司购并的主要支付手段确实显得十分迫切,但监管部门目前存在着两难选择:如果同意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基准定向发行非流通股,则流通股东权益存在被过度摊薄的风险;如果允许上市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定向发行流通股,则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很容易借此机会玩起圈钱游戏。笔者认为,实现全流通之后,只要市场定价不合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存在圈钱的欲望,则股票将仍难以成为购并的主要支付手段;相反,只要股票市场定价机制是合理的,即使存在股权分置,也不影响股票作为并购的支付手段,如青岛啤酒通过发行定向可转债(与普通股票类似)引进了美国AB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市场反应相当不错。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17

  5 对“全流通并发症”,我们做好准备了吗?

  目前大家都在讨论全流通的必要性,似乎忽略了全流通可能带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全流通不仅可能存在“并发症”,而且有的问题还将相当严重。

  例如全流通之后市场至少可能发生以下两种新情况:一是大股东成为庄家。行为不轨的大股东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高抛低吸,盘剥中小股东,或者在骗局未暴露之前大规模套现,然后一走了之,让中小股东深陷其中;二是庄家成为大股东。如果原股东大比例减持,从事二级市场操作的庄家就很容易成为公司实质性控股股东,他们就有能力直接胁迫管理层配合二级市场操作,使公司行为严重短期化。

  最为关键的是,这类违规或犯罪手段一般都比较隐蔽,不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很难掌握他们的违规或犯罪事实,但这类违规或犯罪所获得的收益金额一般都十分巨大,几个亿,甚至几十亿元。如果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不能针对上述新特点,有针对性地改善监管方式,届时被调查对象将会有足够的能力为调查取证以及量罪定罚设置重重障碍,使得违规或犯罪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惩罚。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市场对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就会下降,各种短期行为就会十分猖獗。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讨论全流通的种种好处的同时还应当认真考虑全流通可能存在的“并发症”,尤其需要检讨我们的监管制度能否继续有效地应对未来新的情况,古人云“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笔者提出以上疑问的目的是希望引发市场对全流通问题的再思考,使未来的全流通方案能够更加切实可行。笔者深深地感觉到,全流通问题牵涉面太广,既需要平衡过去的利益结构,又需要对未来的发展作出妥善的制度安排。因此,解决全流通问题仅靠政治家的魄力恐怕是不够的,还需要市场专业人士的全力参与;仅靠参与人员的热情也是不够的,还需要参与人员的专业、智慧和耐心。政府决策部门不仅应当充分听取市场的意见,更应当为专业人士的参与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例如在确定全流通的基本原则之后可将方案制作以及各种利益的平衡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去完成;对于部分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原创性设计方案应当设置类似于专利技术的特别保护期,通过市场机制鼓励创新。如果处理得当,既可加速全流通问题的解决,又可锻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银行家队伍。
(作者系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21

全流通试点是活跃市场的妙招

  全流通试点是活跃市场的妙招,轮番上涨可以期待。

  盼着盼着,终于盼来了全流通试点的消息,可见上周的传言非虚,无非是拖后了几天。基金公司的朋友说,怎么看前两天的盘面都不像有确信周三会出消息的样子。如此来看,全流通试点突然出来更像是周一、周二连跌两天倒逼的功劳。1250点,管理层果然很想守住。

  打了很多电话,得出来的共识有两个:一是全流通试点肯定是管理层盘活市场的妙招。从此以后,可能隔三差五地就会有股票莫名其妙地和试点挂挂钩,然后涨一涨。于是热点此起彼伏,市场也就有了轮流上涨的借口。二是投资者将天天进行“脑筋急转弯”,到底哪家公司才是真正的试点公司呢?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21

  “树上(七)骑个猴,地下一个猴,一共几个猴”?这题没法猜,因为答案是两头堵。全流通试点也如是。管理层一方面希望市场因此能活跃,一方面又担心机构借题发挥爆炒个股引起不必要的动荡,所以就有了“问责制”。据说哪只股票如果因传试点出现暴涨或放量,那么即使真进了名单也要坚决被剔除出去。

  然而,这只是第一个猜不透。据基金公司的朋友推算:如果有五十家券商上报两家公司的试点方案,那么市场中就将至少流传一百只试点股票。这对于一心要打试点“埋伏”的资金而言,明显面太广。在这种情况下,押宝最终能获得暴利的几率将不足百分之一。对此,基金的朋友表示很无奈:“就是押赌,我们现在都不知道往哪儿押,何况基金根本就不能赌内幕消息。未来一段时间,这种新的不确定性又会使基金处于一个操作很困难的境地。”

  其实面临困难的不只是基金,目前来看,金流通试点的选择标准也将是困难的大事。从最初的“民营优先”到后来的“国退民进”和“高PB低PE”,目前都没个准确的说法。在没准确说法之前就急忙表态时机已到,只能说明管理层对目前指数的涨跌很敏感。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24

从全流通试点的角度认识股价两极分化

个股两极分化,绩差股跌势惨烈:2-3元的股票还跌停板。在股指即将创新低和全流通试点呼之欲出的情况下,应当从全流通试点的角度认识股价两极分化和改进自己的投资策略。

  全流通将带来深刻变化

关于近期股价两极分化的现象,有人认为是由于基金抱团绩优股
而绩差股没有资金关照造成的。这种说法有道理,但是未点出问题的实质。本栏认为,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对全流通的认识深化。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24

  全流通无论采取何种方法给予流通股以补偿,但是,一个无可回避的事实是,全流通后的股票流通量将倍增。垃圾股倍增后仍旧是垃圾股,而且它的价格会因为流通得越多越不值钱。垃圾少投机炒一把还较为容易,可是,全流通后,由于控盘困难,炒家更不敢轻易炒作。既无投资又无投机的垃圾股难免还会下跌。人们预料,深沪股市在全流通后会涌现大批几角钱、一元钱左右的股票,犹如港股那样,两极分化得令人瞠目,而且大批个股整天都没有什么成交量。

  绩优股前景却相反,全流通的好处对绩优股而言,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流通股东会因为有所补偿(如果有的话)而增加优质资产,谁持股越多获补偿越丰,此其一;其二,全流通虽然流通量增大,但是,愿意购买的投资者也会多起来。关键还要视乎全流通的节奏,即是否能安排一个较长的时间逐渐全流通,并且让新股发行让路一段较长时间,且有一个给流通股东较好的补偿方案。若这些问题处理得当,相信全流通试点不仅不会令绩优股下跌,反而会使它上涨,甚至暴涨,因为各类长线投资资金都会有兴趣购买。

海杉 发表于 2005-5-1 08:24

  从大股东的持股信心和耐心看,一旦全流通,最想抛售法人股的相信是垃圾股股东和民营企业法人股,他们的持股信心和耐心是比国有股、尤其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股股东差的。所以,在近期,在五一节之前大量垃圾股和民营企业股暴跌似乎都与上述预期有关。

  重大变革前投资宜谨慎

  中国股市正面临重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全流通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大举措,对于试点,各类投资者对政府期望很高。然而,要找到一种多赢的解决方案,又谈何容易。近来,市场每天都流传着全流通的试点方案和出台时间,但又每天都被无情否认。没有正式的官方消息,投资者好比泡在消息桶里翻腾找不到方向。不确定性是一切投资和投机的最大敌人。所以,许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都采取慎重态度,选择减磅平仓,静观其变的操作方法。有些较为激进的投资者,即使参与也只介入绩优股,垃圾股简直不敢沾边。

  目前上市公司正公布第一季度业绩。不难发现,许多上市公司业绩都有同比业绩下降的情况。人们将这种情况归结于宏观调控也是合理的。在基金投资者为主的市场里,即使基金重仓股,股价也会因业绩预期好坏而波动。只有这样,基金才能赚钱,才能做差价、做波段。近期,投资者不难发现许多绩优股会莫名其妙地大跌。大跌并不意味着基金放弃。所以,中小投资者要么灵活一点做波段,与基金共进退;要么暂时离场,五一节后再作打算。持股不动要看得准才好。

通行证0001 发表于 2005-5-1 09:06

问题复杂,千差万别
对甲是利空,可能对乙是利好

再者,有资格流通了不等于一定要卖出
利空利好只是在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的一刹那的问题,之后又怎么样?
现在有大量流通筹码的机构又如何利用这事,又难说

真是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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