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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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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途困难重重,投资者谨慎!!
1.9月8日前,天威英利资产必须出境,否则在新政之下,天威英利将再次与海外上市失之交臂,从而失去与无锡尚德一争高下的资本
2.新方案迂回曲折的设计思路,不但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上市冲刺,还要兼顾国有资本和管理层的利益。但是,人算不如天算,《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下称“《新规定》”)无疑又是摆在天威英利上市征程中的拦路虎
3.“英利开曼”收购英利集团持有的天威英利股份,即资产出境问题。这一操作需经商务部和外管局批准。苗连生个人及“英利开曼”显然无法按《新规定》的公允定价支付收购对价,唯一之选就是使用过桥资金。但是,外管局已然收紧资本出入境通道,此番操作亦需颇费周折
4.按照《新规定》,“英利开曼”上市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批,且如果“特殊目的公司”(开曼英利)在1年内无法完成上市计划,“特殊目的公司”的批注将失效,也就是说,外管局为红筹上市“特殊目的”所开放的资本进出通道将关闭,天威英利股权结构将恢复原样。
5.六部委联合发布《新规定》,并将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第十一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第十五条,“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第四十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二条,“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第四十七条,“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时,要经商务部批准,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果1年内不能完成这些“特殊目的”运作,“附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必须恢复”。
[ 本帖最后由 神秘的客人 于 2006-8-27 23:4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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