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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和回购--------全流通催生新庄家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笑嘻嘻啊
浏览: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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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2.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
--------都是资金的进入
但是,一个是上市公司
一个是控股股东-----各种大企业
股票市场又有
新的资金的进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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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市场信心 创造有利环境---解读《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宏〗 2005-06-07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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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监管部门推出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可谓正当其时。一些专家表示,此举将有助于提高市场信心,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并能为股权分置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提升市场信心
在近期大盘剧烈调整中,很多个股都创出历史新低,且呈"泥沙俱下"之势。根据WIND公司统计,截至昨日收盘,已经有209只个股股价跌破了每股净资产。仅在上证50成份股、深成指成份股中,就有11家公司的股价跌破了每股净资产。
虽然一些跌破净资产的个股有基本面不利的因素,但这些跌破净资产的个股中的确不乏一批质地优良具备良好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
对于这些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而言,超跌的股价已经不能反映公司的基本面,此时利用回购流通股,减少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充分体现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认同。
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国外成熟的股票市场中,一些蓝筹股公司在公司股价跌破甚至接近每股净资产时,就会推出回购方案(购买流通股并注销或锁定),此举可提高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从而提高市场信心。这位专家分析称,谁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最为了解呢?当然是上市公司自己,如果上市公司在股价超跌之时,没有回购举措,则很可能还会加速其股价下跌趋势。因此,在国外,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往往会成为确认其股价底部的标志性"动作",进而成为避免股市非理性下跌的"纠错机制"。
提高每股收益
《管理办法》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由此可见,回购流通股将减少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而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所需资金虽然出自上市公司,但回购流通股所需的金额,应不计入上市公司当期损益。因此,假设上市公司净利润保持稳定,则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会得到相应提升。
有证券公司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一些质地优良且现金充沛的上市公司而言,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不啻于为上市公司开拓了一条新的投资通道。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如果现金充足且一时还没有理想的投资机会,那么在股价超跌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回购流通股,这样在上市公司净利润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大幅提高公司每股收益,进而真正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为股权分置改革创新创造条件
目前一些投资者担心,股权分置改革可能会增加市场容量从而打压股价。而一旦上市公司可以回购流通股,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与市场扩容预期相对应的"对冲"机制,进而稳定上市公司流通股总量。
有投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完全可以融入一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组合拳"中。这位投行人士表示,对于一些流通股本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考虑先期回购部分流通股,进而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这样一来,上市公司流通股总量将保持稳定,投资者对于股市扩容压力的预期也将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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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
2005年06月12日 18:28 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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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开征求《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为了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制定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刊登于www.csrc.gov.cn和指定报刊,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5年6月15日前反馈至中国上市公司监管部。
中国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010-88061504
电子信箱:du_da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上市公司监管部
邮 编:10003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该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二、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
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
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因增持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四、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五、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六月 12日
[ Last edited by 笑嘻嘻啊 on 2005-6-14 at 09: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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