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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者请进:缩股全流通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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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9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炒股者请进:缩股全流通计算公式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游鱼2005 浏览:18605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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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者请进:缩股全流通计算公式

事关流通股东利益,一定要把这个账算清楚。绝不能听专家和非流通股东一起瞎忽悠,说什么非流通股缩一半上市,就已经很照顾流通股东利益了
我来告诉大家保持股价不变前提下的缩股公式吧:

X的平方=AB
X----缩股后总股本(全流通)
A----缩股前总股本,这是已知数
B----缩股前流通股本,这是已知数

现如今整个股票市场平均来看,非流通股占总股本3分之2以上。打比方一个公司的总股本是1亿5,其中流通股5千万,非流通股一亿。按本公式X的平方=AB计算,X=8660万股,非流通股需从1亿股缩为3660万股,才能保证股价不跌!而绝非什么由1亿股缩一半为5千万股甚至更少!

X的平方=AB是流通股东可以接受的最后底线

此公式之根椐:

流通股本扩大导致供求关系失衡,导致的股价损失比例:X/B
每股含金量升高,导致股价上升的比例A/X
二者相等,股价方可不升不跌,即X的平方=AB

不管它什么什么“第一年内不许流通,第二年内每个原非流通股股东可减持总股本的5%以内,第三年10%以内”这些障眼法,反正这些股份最终是要全流通的!证监会这个逐步上市的办法表面看是照顾投资者利益,实则不然,其目的是以短期供应减少来暂时抬高股价,以诱使本公司和外公司的股民们在谈判中让步。证监会和专家们,他们早就把股民的短视习性研究透了,这次又想把股民当猴耍使他们后期吃亏,以期官方股东获取最大利益,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诡计。

证监会的高参们,证券业的御用专家们,不可能不知道X的平方=AB这个公式。他们是故意不明说。偏要放出“非流通股缩3分1,一半”的言论。就好比他们明知那些上市公司做假账骗取上市,也还在那里抬轿一样。



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

  (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

  (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五、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六、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并办理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有关事项。

  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

  八、试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股东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或者发布与此相关的误导性信息。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当及时澄清。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参与人数 1 +3 时间 理由
飞天 + 3 2005-5-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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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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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7 天

发表于 2005-5-9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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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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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0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股票,远离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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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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