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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时最新: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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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22时最新: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浙江牛牛 浏览:16222 回复: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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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29日 21:53 中国新闻网   
4月29日电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下文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

  (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

  (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五、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六、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并办理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有关事项。

  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

  八、试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股东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或者发布与此相关的误导性信息。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当及时澄清。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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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啥大用
希望五月第一个开盘日能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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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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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未来涛哥当总统的选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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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可乐.非流通股东也够折磨的了,第一,先得上报准备进行试点的申请,第二,要取得各类股东的认可的方案第三,要获得三分之二的得票通过,第四,取得上级可以卖股的批复,第五,得等一年,第六,卖出1%就得公告一次,要公告五次.第七,再要等到第二年才能卖另一个5%,还得公告五次.......
我晕......
好象没有明确流通股东的补偿嘛,只是让大家去谈判哦,自我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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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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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该规定参与表决的所以流通股股东应该持有总流通股本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对改革方案进行表决。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应该买之前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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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大惊天超级大利好。胜利迈向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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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惊天超级大利好。胜利迈向崩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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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知道这是利好,还是利空,我只知道全流通越快越好,早解决比晚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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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这群猪

试点期间,新股如何上市,全流通上市???如何定价???

变态的股市产生的变态的试点方案

整个市场的价格体系会不会并彻底摧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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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这群猪,也不让人过个安生的51节,不会5.8晚上发消息呀。猪猪猪猪猪猪猪,总体感觉挺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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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神游天下 at 2005-4-29 22:47
哈哈,可乐.非流通股东也够折磨的了,第一,先得上报准备进行试点的申请,第二,要取得各类股东的认可的方案第三,要获得三分之二的得票通过,第四,取得上级可以卖股的批复,第五,得等一年,第六,卖出1%就得公告一次,要公告 ...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与每一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P:P:P谈话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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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cdni at 2005-4-29 22:56
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该规定参与表决的所以流通股股 ...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与每一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谈话上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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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kx_cai at 2005-4-29 23:20
证监会这群猪

试点期间,新股如何上市,全流通上市???如何定价???

变态的股市产生的变态的试点方案

整个市场的价格体系会不会并彻底摧毁啊??



靠,证监会这群猪有谈话5、关于试点启动后的“新老划断”问题。“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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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这群猪 ,这个消息满天飞,自己的网站上却没有公告,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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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胜利迈向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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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原来这段时间一直在创造条件啊,faint,这市场定价还是太高,得跌到800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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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态的股市产生的变态的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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