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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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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全文)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xjlxlf 浏览:2192 回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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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全文)
http://biz.163.com 2005-04-29 22:03:19 来源: 中新网   网友评论 0 条
  中新网4月29日电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下文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

  (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

  (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五、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六、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并办理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有关事项。

  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

  八、试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股东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或者发布与此相关的误导性信息。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当及时澄清。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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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369 + 10 2005-4-29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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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4-2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多?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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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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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4-29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上?

先下,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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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证监会就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发表谈话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此对记者发表了谈话: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是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股权分置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的总体要求。
  
  当前,对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基本操作思路的认识逐步深化,相关制度和技术条件逐步完善,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已具备了必要的基础性条件。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改革,没有国内先例和国际经验可供借鉴,需要通过试点审慎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试点工作应当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
  
  1、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总体思路进行。“统一组织”就是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保障股东公平行使权利。“分散决策”就是针对上市公司情况的差别性和复杂性,由上市公司的各类股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经过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和平等协商,形成本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关于试点公司的产生。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初期,重在探索经验、发现问题、听取意见。考虑到试点起步阶段的特殊性,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少量试点公司。作出上述安排,主要是为了减少改革试点初期操作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今后,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
  
  3、关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改革能否得到公众投资者普遍拥护的关键。为此,《通知》做出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一是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是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是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是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并在改革试点期间开展专项市场监控和案件稽查,以保障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防范利用改革试点之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披露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与每一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
  
  4、关于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限制。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不会出现控股股东大量抛售的情况。《通知》为此做出了三项明确规定:一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是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三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同时,控股股东基于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考虑,也会慎重处理出售股份事宜。
  
  5、关于试点启动后的“新老划断”问题。“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重要环节,试点成功有利于加快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进程。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将定期发布改革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并与新闻媒体保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改革试点工作的新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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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已经严重贫血的股市再输入大量的生理盐水,等着吧,就快休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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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项对非流通股股东太苛刻了,非流通股股东就没有了流通的积极性,太让利的方案就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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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是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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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和基金存在内幕交易的可能大大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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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2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风中兰

风中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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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的认识和感慨

我炒股已有10年多了,盘后的功课是每天必做的。对重大经济,金融决策的分析已是不可缺的了。新华社2005年4月29日电,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我仔细阅读了,认为有几点应向广大股民作个提醒。
      (1)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2001年6月 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国有股减持”。2001年10月22日 中国证监会就宣布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并表示将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研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稳步推进这项工作。2002年6月23日 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国有股减持政策正式“叫停”。 2004年2月初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4月12日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股市八大敏感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公开表态,根据“国九条”的总体要求,“解决股权分置已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2005年4月29日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从中我们可看出国务院是决策机构,证监会担任的是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执行者,但这次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证监会跳出圈外,静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相争。会双赢?
      (2)流通股东的权利。“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话粗看没问题,细看,并不是全体流通股股东的三分之二通过,而是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都是流通股股东,为何如此?
       (3)“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何不能让流通股股东参于制定,难道保荐机构会为流通股东说话?如果真能,就不会发生“琼花事件”。
        (4)“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这些并未涉及到对流通股东补偿方法的大方向,及对所持高成本流通股的承认,但缺对非流通股股东,减持非流通股作了细致说明,难道是重大利好要慢慢消化?
         当我们要求上市公司诚信之时,国家和政府是否也该给人民一点真诚呢?国务院出台减持国有股,后又叫停,现又实施减持,为何出尔反尔呢?是不是内忧外患(要求人民币升值及通货膨胀)?当建行年内上市确定后,我们就应当清醒地明白,国内的金融体制改革在加速,当外币在资本帐目下放开后,股市面对外开放为期不远。但今日的减持之痛,为让你刻骨铭心。
         5月9日宝钢股份配售的164995。77万股,成本5。12元。华电国际的28450万股,成本2。52元都将上市,新股的推出又未停止,对将过会的大盘股推出,还美其名说是推出绩优股,这次国有股的减持方案可看出是流通盘又将增大,我个人认为5月9月。大盘会跌个7%,让我们永记变一天吧!
        我原来的炒股计划,因两岸高官职的来往,我在3月底买了厦门机场,现已抛,本计划5月初买入3-4元的房地产股,因为国家虽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管,但它今年的收入决不低,要回落也要在明年,然后是资源类或传媒类000504,或是重组类000582长期持有,2007年换只北京股迎奥运,现在看来,一切乱了。



2005-5-1 23:02 #1楼
            

  
an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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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东西很难说:
1、证监会本来就不应该行使这样的功能,他应该起到监督的作用。而且这样的决定有助于消除“王小石”之类(理想状态)
2、全体流通股股东2/3不好操作。很多没有办法投票,很多高位套牢从此不管。
3、就目前看,只有保荐机构可以行使这个功能。流通股股东太多,没有很有效率的指定。
4、文件中只说明了上市流通的日期规定。补偿问题不可能摆明了说,也不显示。但是,流通股投票制可以限制大股东不补偿的问题。

我个人的补充理解:
1、很难说是利空还是利多。要看试点公司出台的政策。
2、时间限制属于利空。个人理解,N年不让流通,N年股市就留着一块心病,反正是早晚要流通,不如早一天让第2只鞋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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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好的学习资料。系统性学习的好地方。

2005-5-1 23:32 #2楼
            

  
q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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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2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种被强奸后的快乐。

一种被强奸后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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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市有着它自己的运行规律。任何人为的消息和措施只会暂时给股市造成波动。目前管理层要求股市下跌,可是大盘总是在1500点左右晃悠跌不下来,所以他们在5.1节前出个让人思考的消息。看来这次上面上面急了,有点狗急跳墙的味道,不把大盘搞轻松地到1083点誓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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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股市有着它自己的运行规律。任何人为的消息和措施只会暂时给股市造成波动。目前管理层要求股市下跌,可是大盘总是在1500点左右晃悠跌不下来,所以他们在5.1节前出个让人思考的消息。看来这次上面上面急了,有点狗急跳墙的味道,不把大盘搞轻松地到1083点誓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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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唤始出来,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28*:千呼万唤始出来!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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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3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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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是好还是坏,中国股市还真是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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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6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传,北京可靠消息称,国务院领导对市场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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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8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8日晚独家]证监会今天发布股权分置试点具体名单

[独家]证监会今天发布股权分置试点具体名单
http://biz.163.com 2005-05-08 18:33:19 来源: 网易商业报道   网友评论 1 条
    据有关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将在今晚公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具体名单。网易商业报道将为您紧密跟踪此事最新进展。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份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通过企业界人士了解到清华同方(600100)、三一重工(600031)、金牛能源(000937)、紫江企业(600210)等四家上市公司将成为首批试点的企业。据称本次试点的方案是以送股为主,其中清华同方可能是10送3的形式,而其他3家企业可能是10送2.5的形式。而市场流传另有一个版本:金牛能源可能是10送2.5派8元,三一重工10送3派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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