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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休息,发个大家都感兴趣的
红利所得税,减免何太难?
原创:飞雪漫天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 要点之一是“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有关方面反应热烈,去年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减免证券交易印花税和红利税”的议案,市场也给予积极回应,沪指随后创下1783点的年内新高。为落实“国九条”,有关部门成立了六个专题小组,其中之一就是“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目前社会公众投资股市的税收只涉及印花税和红利税。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印花税此前已连续经过两次降税,且印花税针对交易行为征税,税率高低对股票投资价值并无实质影响,因此,无论是降税空间还是降税的市场效应都不会太大,而现行红利税税率为20%, 减免红利税,投资人实际的现金红利收入将会显著增加,有利于提升蓝筹股的投资价值,引导长线投资资金入市;因此减免红利税的呼声甚高,财经媒体对此也给予了持续关注。部分市场人士甚至认为,印花税与红利税减免的取舍实际上同时也是管理层对市场投机与投资的抉择,减免印花税表明管理层鼓励市场投机,而减免红利税则表明管理层鼓励市场投资。
时隔一年多,中国股市在凄雨冷风中熬过了一个最寒冷的冬季,2005年1月5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从四个环节减征资本市场营业税,1月23日财政部发文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2‰调整为1‰;而此前市场热盼的红利税减免的呼声渐趋沉寂。综合媒体文章,股票红利税减免政策迟迟未见出台的原因大致有二:一是涉及税制改革,早在印花降税之前,就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方案尚未出台,而《企业所得税法》还需经全国人大审议,因此,红利所得税减税方案的推出尚需时日。”,其二:管理层对股票红利税的减税效果心存顾虑。股票红利税究竟是什么税?为何其减免竟涉及立法程序?减税的前景如何?笔者在此略作分析。
一、谁应该缴纳红利所得税?谁享有豁免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红利所得税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其纳税主体为取得红利收入的个人,而机构投资者不属于红利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原则上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会计核算原则,企业法人投资股票的红利所得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短期投资),无须交纳红利所得税;根据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公告,实际执行情况也确实如此,如中石化2004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04年9月15日)称“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4元。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2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元”。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无须交纳红利所得税。但机构投资者如果以个人名义开立证券帐户投资,实际上需缴纳红利所得税,前几年,市场上庄股横行,一些庄家为了满足坐庄需要,假借个人名义开立大量帐户以对倒拉抬操纵股价,由于股票帐户性质决定了其是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投资股票,其股票红利所得也理所当然须缴纳红利所得税,因此,理论上来说,历年来庄家们可能也为红利所得税作了不少贡献。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其投资股票的收益全部分给基金持有人,当持有者为个人投资者时,相应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红利所得税,但为了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目前为止,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仍享受免税优惠。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B股和H股的持有人可享受免缴红利所得税优惠。综上所述,我国股市上,只有A股的个人持有者也就是所谓的“股民”目前仍须交纳红利所得税。
二、强制分红,强制纳税?
作为落实“国九条”的重大举措之一, 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 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根据该规定及有关文件,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媒体通常将这一条款称为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现金分红率偏低是我国股市的一大顽疾,多年来上市公司重圈钱、轻回报已经成为一大特色,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确能够促使先前一些“铁公鸡”变得出手阔绰,但这一举措是否保护了公众股股东权益,个人认为值得商榷,尤其是存在红利所得税的市场条件下。
一般而言,企业的融资渠道包括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当公司存在融资需求并决定通过股权融资时,由于外部融资需支付不菲的佣金成本,企业应优先考虑留存收益融资,即股利决策方面尽量少分红或不分红,既进行现金分红又实施股权融资显然有违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20%的红利税则是对股东利益的进一步损害。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家族企业共有若干个人股东(为便于分析,假定其均为红利所得税纳税主体),公司拟配股融资1亿元,利润分配方案为派发现金红利1亿元;公司派发红利后,股东须为此计缴红利税0.2亿元,股东实际获得现金0.8亿,而公司实施配股时,股东支付1亿元配股资金,假定发行佣金为3%,则佣金费用为300万元,公司通过融资获得现金9700万元;通过上述现金分红和股权融资,这个家族企业的帐面现金减少了300万元(派发现金红利1亿元、融资获取现金9700元,支付发行佣金300万元),企业的股东现金资产减少了2000万元(现金分红获得现金8000万元、支付红利税2000万元、支付股权融资款1亿元),由于支付了2000万元红利税和300万元佣金,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相信任何家族企业都不会作出这样愚蠢的决策。
然而,在现实的中国股市,在强制分红与再融资相挂钩及存在红利所得税的政策背景下,毫无疑问的是,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为我们演绎这样荒诞的故事。究竟是强制分红还是强制纳税?社会公众股股东究竟因此得到了保护还是受到严重伤害?发人深省!尽管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如此纳税以致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是否符合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
三、红利税,减免何太难?
“国九条”出台至今,有关红利税减免的消息时有传闻,既有正规媒体的大幅报道,也有网络媒介的小道消息,每当市场一有风吹草动,时时有红利税减免的信息流传坊间,有关红利所得税减免的呼声甚高,股市投资者对此也寄予厚望。然而,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投资人在极度深寒中熬过了一个漫漫严冬,减免政策依然停留在传闻的层次,今天传闻与其说是捕风捉影,倒不如说是投资者内心深处的渴望与失望的交织,红利税减免,为何千呼万唤难见出台?是否真的存在税改障碍还是其减免效果难尽人意?
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公司制企业向其个人股股东支付的红利须缴纳红利税,而公司制企业所分配的红利属于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因此,红利税确实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未来的税制改革的确应全盘考虑这一问题,但重复征税加重了相关纳税人的负担,违背了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这恰恰应该是红利税减免的理由,而不应成为障碍;事实上,所得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由于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其改制进程并无明确的时间表,将红利税减免与税制改革捆绑在一起,也就使红利税减免变得遥遥无期。
我们知道,任何税种一般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既然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我们完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方面解决红利税减免问题,事实上,B股和H股的持有人就可以享受红利税减免优惠、基金持有人也同样享有这一优惠政策,为什么A股的投资人就不能获得同样的优惠呢?为什么对A股的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就存在税制改革的障碍呢?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毕其功于一役,将这一问题与税制改革相关联呢?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分阶段地解决这一问题而先行给予投资人这一优惠政策呢?个人认为,税制改革并不是红利税减免的障碍,重复纳税正是红利税减免的理由。
至于对红利税减免的市场效果的疑虑,个人认为,也同样不足为虑。一项政策出台的效果,不能单纯地以市场短期的涨跌为衡量标准,而更应关注其对市场发展的长远影响。减免A股投资者的红利所得税,一方面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公平市场税负,另一方面,对A股个人投资者而言,也可使其与B股、H股持有人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享有同等权利,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同时,随着红利税的减免,蓝畴股的投资价值会相应得到提升,证券的实值价值取决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果免去20%红利税,则意味着投资人的红利收入将提高25%,将会显著提升市场的价值中枢,价值投资的理念将会得到加强,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3万亿元,红利税减免将会有利于引导长线资金投资股市,形成市场资金的良性循环。因此,怀疑红利税减免的市场效应是毫无根据的。
既然上述理由均不成立,那么,红利税减免迟迟未见出台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个人认为,实质的原因也许正是红利税的纳税主体本身。“国九条”出台之初,人们对税收利好的分析、揣测更多地着眼于红利税和印花税,然而,第一个出台的减税政策却是针对交易所和券商的资本市场营业税,资本市场营业税减免通知下发时,尽管媒体称其为落实“国九条”的重大举措,是市场利好,然而绝大多数投资人根据不知其为何物;
最不为人知的税种突然减税了,而之前最为人们所津津乐道、最为市场所期盼的印花税、红利税减免却毫无声息。
消息出台令人惊讶不已,但细作分析又在情理之中:
这一政策的主要受惠者是券商和交易所,如果说券商在这几年熊市中伤痕累累、需要政策扶持的话,那么,作为市场主要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券商与普通股民相比,孰强孰弱?既然券商已奄奄一息,那么普通股民的生存状态又是如何?既然券商需要税收优惠,那么普通股民是否更需要税收优惠?然而,券商却率先获得了税收优惠,答案不言自明,因为券商的娘家是证券业协会、券商有自已的主管部门!
股市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地方,每一个利益群体都有自身的代言人,当然普通股民除外,股民的娘家是谁?股民的主管部门是谁?
而红利税的纳税主体正是股民这样一个弱势群体,除了一些有良知的媒体和业内人士不停地为他们奔走呼号外,他们本身并没有其自身利益的代言人,因此,资本市场营业税减免率先出台,而红利税优惠政策毫无声息自然在情理之中;
其后,市场在极度低迷中迎来印花税降税利好,印花税的纳税主体是市场所有股票交易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等,而红利税呢,只涉及A股的个人投资者,也就是所谓的“股民”,因此,尽管有鼓励投资与投机之争,但印花税降税出台而红利税减免无期也就顺理成章。
在此,个人冒昧揣测:红利税减免千呼万唤难出台的实质原因也许正是其纳税主体股民本身,股民的弱势群体的地位决定了其自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尽管管理层一再强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落实何其难啊?!温总理为民工讨工资的动人一幕曾感动了无数国人,漫漫熊市之中,谁能为股市灾民主持公道呢?
四、结束语
个人认为,股票红利所得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而且,只对市场的A股投资者征收该税,B股投资人、基金持有人等享受免税优惠,也违背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不利于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从国际市场看,各国大多对证券市场实行较低的税负政策,香港市场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免交红利税,新加坡市场现金红利税税率为5%,美国于2003年将红利税减半,并决定在此后三年减免此税。
可见,我国目前20%的红利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且税率明显偏高。
“国九条”特别强调“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并为此成立专门小组,红利税减免应被视为落实“国九条”的实质性举措,投资人对此也寄予了殷切期盼,我国股市股民队伍日渐庞大,即使没有七千万,以千万之众形容并不为过。数千万人长期挣扎于一个漫漫熊市中,也不利于当前所强调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减免红利税将显著提升蓝畴股价值,有利于强化市场价值投资理念,引导长线资金投资股市,推动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而减税本身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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