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大个MACD没有股权分置的贴!!!!我来说!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xonf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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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下到底什么叫做股权分置。
http://bbs.blogchina.com/p228805.html 李幛喆:股权分置和以股抵债
最近有关全流通的讨论换了个说法,叫“股权分置”,这是《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意见》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如果按现在管理层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讲,这个提法比较科学。因为我们的股市有A、B、H等各种股份,同时也分出流通和不流通的股份,现在约7000多亿股本中,实际流通的只有30%。但是提法的变化在本质上并没什么根本差别,用老百姓的话讲,叫豆腐一碗,一碗豆腐。国务院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这是落实的一个步骤。最近召开的研讨会,其目的有两个:一是集思广益。2002年曾有4000多个国有股流通的方案。二是投石问路,看看股市的反应。从目前的反应看,股市没有发生特大的恐慌。当然,解决了股权分置,股市的其他问题也无法解决。比如,[url=www.macd.cn/result.php?sn=江苏琼花]江苏琼花[/url]全流通了,它就不犯规了?全流通了,还是大股东说了算,上市公司该圈钱还圈钱。全流通仅仅解决了流通问题而已。另外,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三个条件,即:勇气、智慧、时机。特别是时机。2000年解决33亿转配股提前完成,就是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我认为目前这三个条件不具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以股抵债又成为股市关注的热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2003年,深市的上市公司被侵占资金达1200多亿元。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有70%的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有侵占行为。2001年退市的粤金曼就是由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14多亿元,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最后退市。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具体监管措施。56号文提出,可以探索用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所以,就有了以股抵债的创新。电广传媒公布了“以股抵债”方案。即:“以股抵债”的总股数为7542.10万股,按每股单价7.15元的价格计算,一次性清偿公司5.39亿元债务。对此,股市各方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这是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办法。有人认为,欠款还钱,天经地义,不能这样抵债。如果放纵,后果不堪设想。我认为,大股东欠款不还,完全是霸道行为。现在又干脆用抵债之法一笔勾销,令人发指。但是仔细一想,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只有出此下策。好在管理层要求下不为例,即:今后不许再发生类似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
(作者李幛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还说....
《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出台后,股票市场出现阴跌。
这个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订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最重要的新规则就是:不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非流通股股份可以入场“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
同时还规定:(一)涉及发起人股份的,需提供加盖上市公司印章的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涉及国有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等等。
由此可见,最先受益的群体可能只有那些前些年“先知先觉购进大笔法人股”的机构投资者。
与此同时,所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只要依法需要,也都可以进行拆细到数个1%,进行公开转让了!这对一般传统意义的A股中小投资者来说,存在购进成本价格差异悬殊以及市场需求突然发生巨大变化造成新的严重亏损问题。
缺乏公平、公正精神的大盘必然将飞流直下。
大粽子认为:所有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告中,均已经如实的披露了上市的股票数量,且已经经过股东大会与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如需改变入场交易股票交易的品种与数量,这类重大事项,应首先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法人股股东的交易行为违反了先前的承诺与合同,应当给提出需要补偿的股东以必要的赔偿。
上述规则无异于越俎代庖,由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公司章程毫无关系的证券市场管理者(交易所)、组织管理者(登记公司)来组织,无异于“包办婚姻”,且这种“包办婚姻”来源于既管市场又办市场(交易所身兼出管理规则、具体审核把关、从事股份转让信息服务等数职),从事高级证券市场监管如果“管办不分”,其科学高效性值得探讨。
如此次规则第一条介绍了出台的原因与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说起上面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际最受保护的是谁?是仅仅每股1、2元钱买入、甚至成本已经摊薄到几角钱的非国有股、非发起人股,他们的交易却可能从现有市场带走投资资金,而占市场最广大投资者的,这些花费法人股数倍资金、为市场公司直接带来资金投入、听信法人股东放弃流通权的投资者,这些投资基金的主要受益人、股市从人员数量和投资资金量、历史贡献量都处于绝对最大化的普通投资者利益,却因此遭受非规则性损失。
说起上面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我们看到了如下规定:
《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三十三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
而该规则的入场交易却不允许公开披露价格。
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的?而规则制订单位没有详细说明。
该规则如果合法,其1%的比例为什么不是2%或者0.5%?对证券市场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的规则其法律依据应当是内容与程序合法,具体而科学的。
缺乏公平、公正精神的市场能吸引投资者长期参与吗?
我们期望市场创新,我们也清楚的知道,要求现有的证券市场没有一个“苍蝇”是不切合实际的,我们的“初期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甚至可以成为我们提高整体免疫力的“好事”;但作为一个如此重要的市场创新规则,即没有提前公示让投资者及社会各界有参与的机会,也没有进行细致的讲解,就直接公布,本身缺乏应有的严谨和公开意识。
不公开又怎么会有“公平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的最后一条是:“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
中国证监会是否已经批准了?
已经有投资者对此提出质疑.
我们一直盼望着,证券市场的顺利发展为民族的复兴发挥重要作用。
说的是呀。我也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够早日强大起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强大和弱小的最重要的指标就是经济实力。尽管,这几年中国每年的经济增长速度都保持在7%到8%左右,可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情况却是####。上市公司100%的假帐率(美国IDG的调查结果),把普通股民们的钱骗走。然后一跑了事。这哪里是股票市场该有的情况啊。哎。。。。。。
中国想要强大,就必须彻底改革金融制度(当然咯,坦白地讲,中国需要改革的制度太多太多了.)
就像郎咸平说的那样,“一个国家要改革的制度中,金融制度的改革是最关键的,因为,如果金融制度不完善的话,也许上午出台新政策,下午就会有像索洛斯这种投机家钻空子,搞跨你的金融体系,导致另一场金融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