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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符合《宪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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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流通符合《宪法》吗?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心畅快客轮 浏览:2958 回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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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符合《宪法》吗?Sample Text    2002年停止国有股减持,市场付出了下跌近千点的代价,但到今天还没有定论。十几年来,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确实发展得很快,但问题也很多,而且,给人的感觉是有点乱,没有方向和头绪,没有目标。
  首先,证券市场的定位不确定。提法不少,如“为国民经济发展筹措资金”、“为大中型企业解困”、“合理地配置经济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场所”、“让投资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等等,但始终没有给证券市场一个清晰的定位。
  其次,发展的方向始终很模糊。一会儿是“走中国式的发展道路”,于是搞出了A股、B股和H 股。一会儿又琢磨美国的纳斯达克,提出要搞中国的“创业板”、“高新技术板”,后来又推出了“中小企业板”。中国特色一大堆,附带也掺杂了不少国际化的口味,让人无所适从。
  第三,解决历史问题,主要是股权分置问题没有时间表,没有解决的思路和目标。2002年停止国有股减持至今,市场付出了下跌近千点的代价,但到今天还各说各的,没有定论。投资者天天等,天天怕,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解决,如何解决。
  股市发展到现在,一直没有明确的几年、几十年的中长期计划。这就造成了十几年来,股市发展方向忽左忽右。股市发展速度忽快忽慢。投资者的热情忽热忽冷。股市问题越积越多。证监会尊重《宪法》吗?事实上五年来,国人陷入一个怪圈。

    我们想问一问,非流通股实现全流通的目的到底何在?全流通符合《宪法》吗?
    如果国有股真的实现“全流通”了,证券市场中的90%国有企业性质改变。与《宪法》规定中,国有企业为主导的国策将对立,全流通符合《宪法》吗?
    五年了,国人陷入一个怪圈。
    媒体声称“全流通问题不解决,股市就不可能发展”,“必须要解决股权割裂问题”,让人没有任何质疑的余地,迫使人们仅仅思考如何“全流通”,而不去想:非流通股为什么非要实现全流通不可?
    而如果国有股真的实现“全流通”了,那么就表明国有企业只为持有股票的人所有,而对另外没有股票的人来说,原属于他们的财富则突然间“人间蒸发”了!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所以,国有股如果真要实现“全流通”,就必须要证明以下两点:
   1、证明国有企业非流通股不是全民所有的;
   2、证明非流通股的所有者是少数所谓“大股东”而不是全体人民;
    国有股继续保持现状不行吗?它为什么就必须被拍卖? “股权割裂”问题已经存在了十年,这期间牛市频出,怎么现在就突然成为阻碍股市发展的“大问题”了呢?全流通符合《宪法》吗?
    难道是为了外国投资资本进入,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吗?
    那么国有非流通股到底现在为什么迫不及待的“减持”和全流通?
    国有企业本来就是全体国民共同所有的,并不是某政府部门的私人财物,中国之所以有“非流通”股,也正是因为政府承认国有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这部分资产暂时由政府派员运作和保管,因此不能随便流通。要想让这部分资本流通,那么必须当法规真正保护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时,全流通才能真正施行。否则任何全流通方案都是变相的掠夺全民的财富。
   如果无视国有企业属于全体人民的客观事实,那么,所谓的“接轨”,不过成为少数实权阶层侵吞普通百姓血汗的利器。
   所以,关于国有股全流通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非流通股完全没有必要,也完全不应该立即实现全流通。如果国有股全流通了,那么受益者究竟是谁?有一点可以肯定,受益者绝对不是7000万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也绝对不是全体国民,甚至几乎可以肯定的说:不管任何一种形式的全流通方案,即便是以极低的价格向股民“减持”,也不可能给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带来真正的收益,因为由此带来的股价大幅下挫早已抵消了所有的收益。
    那么国有非流通股到底现在为什么迫不及待的“减持”和全流通?
    过去十年来一直都存在非流通股,,既然当初设计了“非流通股”,也一定有它存在的法理,难道现在让“非流通”变为“全流通”,根据的法理是什么?
   难道是为了外国投资资本进入,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吗?
   唯一的解释:某些权力阶层急于寻找最后的暴富机会。他们拼命的制造舆论,只是让人民相信:只有让非流通股流通起来,才能解决股市的一切问题。而实际上,不管以任何方式实现全流通,所有好处肯定都归某些权力阶层,包括股民在内的所有普通民众不可能获得任何好处,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不管高价减持也好,低价减持也好,股价都必将大幅度下跌,这是供求关系的基本原则决定的,投资者的损失是必然的,不同的全流通方式的区别的只是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多寡的区别,只要实行全流通,那么投资者的损失绝对是永远无法挽回的。
    我们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唯一的做法是:抵制任何形式的全流通。不能卖的东西,永远不能卖!不能自由流通的东西,永远不能自由流通!这样说是有绝对的法理依据的:国有股之所以设立“非流通股”,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国产民,如果国有股全流通,那就等于小部分股票的持有者拥有了全体人民的财富,这是说不通的。说白了,当初设立非流通股,就是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的属性,所以说,这么多年来,只有部分人(股民)拥有部分的国有资产(流通股),而没有人能拥有全部的某个国有企业的资产,这也是合情合理的,这也是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的属性所决定的。与此同时,那部分“非流通股”的真正所有者实际是全体国民。
    如果国有股真的实现“全流通”了,证券市场中的90%国有企业性质改变,与宪法规定中,国有企业为主导的国策将对立,
    其实,大家都清楚:我国的国有企业当然为全民所有。而所谓“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其实并不是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只不过是代全民行使管理权而已,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毫无疑问是全体人民。
   任何所谓的改革,如果忽视了这一点,仅仅照顾所谓“大股东”的利益,那就是对全民无耻的掠夺。
既然这两个问题无法解决,非流通股当然不能实现全流通。当然,如果非要国有股要实现“全流通”,办法还是有的:
    我们希望改革,我们希望软着陆,不希望跌到1000点。寄希望于各界投资者齐心协力找出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
       为此本人提出[一股两制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详情见本人11月贴子《与野山先生侃侃谁在撬动大盘?!》
    我们不可忽视中国特色,解决办法是:
    将非流通股剥离A股,B股,转入“国有资产基金”今后不进A,B股市场,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内只起股权作用,低于51%的按比例定股权,高于51%的均为51%股权
防止一股独大,权大,又保障国有资产主导地位。“国有资产基金”由“国资委”进行定价,买卖,资金不进入A,B股市场。保持一股两制50年不变,逐步将国有股剥离A股。法人股转入“法人股基金”比照
国有股进行定价,买卖,资金不进入A,B股市场。逐步将法人股剥离A股。
如果不采用以上办法,那么任何国有股全流通的提案都是对全体国民最无耻的掠夺,也必将给普通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改变,只要我们还承认所有制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国策,只要我们还承认国有企业属于全民,只要承认“非流通股”的真正所有者是全国人民,同时,如果又不能将非流通股完全地、公平地归还(注意:是归还,而不是任何形式的馈赠)给全体国民,那么处理国有非流通股唯一合理的办法当然只能是---暂不流通,或者将其变为“国有资产基金”。
                                                                  ( 2005 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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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杉 + 6 2005-1-27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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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心畅快客轮 at 2005-1-27 18:34
全流通符合《宪法》吗?Sample Text    2002年停止国有股减持,市场付出了下跌近千点的代价,但到今天还没有定论。十几年来,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确实发展得很快,但问题也很多,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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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有水平,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决定国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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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理想财神 at 2005-1-27 19:12
此文有水平,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决定国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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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是为谁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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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金钱黑豹 at 2005-1-27 19:21
宪法是为谁服务的?

宪法时社会主义中国服务的,正确的说是为中国人民大众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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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人民是主人,还是棒棒??
宪法是保护谁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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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金钱黑豹 at 2005-1-27 19:28
现在的人民是主人,还是棒棒??
宪法是保护谁的利益的???????????

现在是改革时期 现在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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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理想财神 at 2005-1-27 19:36

现在是改革时期 现在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候

惹不起,躲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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