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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8日—9周6周日上市公司与经济政策消息专贴,欢迎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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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1月8日—9周6周日上市公司与经济政策消息专贴,欢迎添加!!!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尖尖小荷 浏览:2642 回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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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7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通过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相比,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内控薄弱是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案件充分暴露了国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如缺乏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主动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内部控制措施零散、间断,监督检查环节不到位,缺乏对内部控制持续改进的驱动力等。针对些问题,银监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出台了该《办法》,这是银监会贯彻“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采取的具体举措。
  《办法》突出了内部控制体系的概念,强调内部控制是一种系统的制度安排,要求商业银行从零散的、静态的、被动的内部控制规章向建立系统的、动态的、主动的内部控制体系转变,要求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社会、市场提供一套全面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从而使内部控制体系各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更加清晰和有序。
  《办法》不仅强调结果评价,更重视内部控制过程评价,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监管思路。《办法》突出了内部控制是一种过程的理念,将内部控制体系视为以内部控制过程为基础的系统,将内部控制体系的五大要素作为有机联系在一起、彼此相关、相互作用的过程,强调内部控制体系是不断改进的动态系统,体现了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循环改进思想。
  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有助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效能,提高了监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无论是对监管部门还是对商业银行,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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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7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2004年第10 号令《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检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上安全、稳健经营,其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将越来越多地涉足有价证券、外汇、黄金及其衍生产品交易,金融产品价格变动所引致的市场风险也不断显现和增长。与国际银行业日趋成熟的市场风险管理相比,我国银行业在市场风险的管理和监管方面才刚刚起步。《指引》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经验,直接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薄弱的现状,提出市场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填补了我国监管法规体系中缺乏系统性的风险管理指引这一空白,是银监会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银监会此前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的配合与补充。
  《指引》分为四章,共有四十四个条款。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四章附则外,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市场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监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为《指引》的主体部分,分为五节,参考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风险管理指引的体例结构,即以风险管理体系的四个要素为线索来构造其基本框架。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具备四个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指引》第二章即是按照以上四个要素分节论述,同时借鉴巴塞尔委员会近期颁布的风险管理指引的结构设计,增加了第五节,提出了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指引》的附录部分就《指引》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做了简要介绍。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在3-4年内全面达到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7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8年底前达到《指引》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为建立完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银监会将组织开展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培训,引进、培养市场风险方面的专业监管人员,确保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银监会也将帮助商业银行加强人员培训和基础建设,提高其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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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7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去年改革获突破性进展

1月7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5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保险业2004年改革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  
  吴定富指出,去年以来,国有保险公司继续巩固和发展股份制改革的成果,推进人力资源改革,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业绩考核,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切实在转换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同时,平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以集团形式在境外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中华联合的股份制改革方案也获得了国务院批准,目前正在抓紧实施。效益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规范经营和理性竞争逐步成为行业共识。保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三批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08项。改革完善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将部分保险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简化审批备案程序。允许保险公司根据不同风险因素调整车险费率,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推进寿险条款通俗化,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群众,通俗易懂。
  吴定富认为,去年以来,保险业的结构调整也初见成效。寿险产品结构得到改善,期缴业务增长较快,各公司更加重视发展期缴业务,个险业务基本上以期缴为主;银行保险产品逐步转型;风险保障型产品发展加快四是业务品质得到提升;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明显增加,增强了可持续发展能力。产险市场集中度有较大幅度下降,资金运用的投资结构有所改善。 
  吴定富指出,去年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健康保险公司、第一家养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取得新的进展。经国务院同意,批准设立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保险经营的组织形式有了新的突破。同时,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机制,鼓励内控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发展分支机构。二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拓宽,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为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分散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创造了条件。三是保险公司融资渠道增加,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券,为解决保险业快速发展中的增资压力,改善偿付能力提供了新的途径。  
  吴定富说,去年以来,保监会把风险防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强化内控管理。引导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技术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应用,推进业务和财务数据的全国集中,减少管理层级,规范内部运作。出台了《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提出了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出台了《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网络对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出台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更为审慎和规范的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出台了5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提高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立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制度和专业化的财务分析制度;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发出监管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明显增强,行业总体偿付能力得到大幅提高。严厉打击“地下保单”,加强与港澳保险监管部门合作,与公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了“地下保单”的蔓延趋势。规范车贷险业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督促保险公司加大催收力度,积极化解车贷险风险。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相继出台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指导各公司健全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运用,引入保险资金托管制度,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针对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隐患,组织专项检查,并通过多种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建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出台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初步建立起保险业的风险自救机制,增强依靠行业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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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危机金融机构处置突进 20亿保险保障基金亮相

新年第一号保监会主席令为保单持有人构建起了最后的“安全网”。
  1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首批20至24亿元人民币保险保障基金将被归至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处。在保险公司被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形下,
  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将由此资金提供最后保障。
  刚刚过去的2004年中,频发的金融机构危机事件令金融安全成为市场和投资者热议话题。保险保障基金的率先出场表明,未来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将逐步交给市场。
  20亿基金暂由保监会管理
  “保险保障基金主要是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1月5日,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江先学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据了解,在1995年的《保险法》和2002年《保险法》(修订版)中,都有对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的具体要求,“以前这些应该缴纳的保险保障资金是留在各保险公司账面上的,这次《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将确保这笔资金‘集中使用’、‘统筹管理’的制度建立。”江介绍。
  按照规定,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初步统计,目前将归笼到保监会集中管理账户下的资金大约有20~24亿元。”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并对保险公司实行分户核算。为降低成本,保险保障基金将不会向社保基金那样寻找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保监会的一个部门将行使账户管理职能,保监会不对保险保障基金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这笔基金的运用限于存款、买卖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保监会负责人强调,“安全性”是保险保障基金资金运用的最重要原则。但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保监会有可能会招标专业投资人来管理该基金,令其投资增值。
  保险公司破产有限赔付
  记者了解到,保险保障基金虽然能减少保单持有人的经济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但也不是“包揽一切损失”,保单持有人仍然可能承担最高20%的经济损失。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比例救济限额与绝对数救济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来说,对非寿险保单,保单持有人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100%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分个人和机构分别救济90%和80%。寿险保单也分个人和机构,分别救济90%和80%。“这是为了使投保人也有风险意识。”江先学解释。
  江还强调:“保险保障基金不会保障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人利益,如果投资人投资一亿元设立一家保险公司,当保险公司倒闭时,股权投资资金是不受此基金护佑的。”
  但毕竟,在金融机构中,保险业是率先建立这种风险保障基金制度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减轻保险公司因市场退出有可能给保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和社会震荡。”江先学表示。
  背景资料
  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形式一般分为解散、撤消、破产等。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公司退出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公司的破产。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如果简单允许保险公司破产,必然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因而,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还须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指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公司破产之后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依法建立起来的专门保护基金。这种基金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或有负债,不仅起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 万云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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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8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与国资委博弈非流通股转让

2005年开市的第一天,股指遭受重挫至5年来的最低点1238.18点,市场普遍认为大盘下跌的原因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的业务开始正式实施。
  “其实非流通股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转让业务的放开或许才是市场真正担心的。”一位证券交易所的研究人士表示。
  然而就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下称《规则》)颁布的同一天,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目前有关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正在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制定。”
  上述研究人士告诉记者,“虽然非流通股从概念说包括国有股权这部分,但李荣融在规则出台的同一天作此表态显然是有原因的。”
  两个部门的博弈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股权的转让必须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央国资委的双重监管,那么两个“婆婆”之间的关系相处得如何将变得更为重要。
  “国资委和证监会之间的合作似乎并不多。”一位国资委官员对记者说,“双方共同发布一个56号文,其他的合作还大都保持在接触和沟通阶段。”
  56号文是指2003年9月7日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担保问题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坊间认为此举是证监会借国资委之手,旨在借利用行政的手段,捂紧上市公司的钱袋子。
  此外,双方相关人员曾几次共同出现在某个话题的新闻发布会上,比如2004年7月份双方曾就以股抵债的问题共同接受记者采访。
  同一天里,一厢是两所一司出台了《规则》,一厢是国资委主任表示“正在进行研究制定”相关法规。
  “很显然,《规则》和之前国资委表示要制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不是同一条法规;同时至少表明《规则》出台之前证监会和国资委并没有进行过充分的沟通。”海通证券的一位分析师表示。
  坊间同时有消息称李荣融的说法是将国有股权排斥在《规则》所规定的非流通股的范畴之外。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资委相关研究人士,对方明确否认了上述说法,“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职工股三大块;而其中法人股又包括国有法人、外资机构和民营机构。”
  他同时表示:“国资委正在着力积极推进国有产权改革,但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这块比较敏感,股市现在萎靡不振,现在出台的话影响会很大,国资委现在是持有一个审慎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估计近期内不会有新的规定出台。”
  与国资委谨慎的做法相比,证监会似乎更愿意前进的步伐迈得快些。
  据了解,早在2003年下半年,证监会相关部门就已经开始起草《规则》,并且通过了几个部门的会签,但最终并没有对外公布。
  但证监会却选择让其监管范围内的两所一司来发布《规则》及其细则。
  华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郭洪涛认为,“发文机关的行政级别和国资委相比有些低,证监会不参与其中显然有所含义。”
  在上海国资委研究中心的一个专家看来,尽管《规则》并不太完善,但是证监会之所以急着要推出来,“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市场中有消息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将有可能在春节前后出台;另一方面证监会有可能希望藉此机会来为解决全流通问题做些铺垫。”
  2004年12月20日,深交所发布澄清公告称:《规则》公布后,“我国即将设立C股市场,国有股减持有望启动”的报道与事实不符;次日,两所一司称,非流通股依法转让不是变相流通;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又表示,积极稳妥推进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联系到此次《规则》发布之后无论是国资委还是证监会及两所一司不约而同地刻意与全流通问题拉开距离,而且市场方面沪深股市双双下挫,不能不让人引起联想。
  交易场所的争夺
  “在《规则》颁布之前,证监会早就有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位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而现在《规则》的实施细则都已经出来了,1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应该更没有什么争议了。”
  上述人士提到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指2001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重申了《公司法》、《证券法》确立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即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对此,深圳产权交易所交易部的赵经理表示:“涉及到上市公司本身股权变动的都不在我们这边做,而是在证券交易所做。”
  但记者采访中发现,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中仍旧存在着不同的声音,而且并不在少数。
  合肥产权交易所负责股权托管的胡先生则表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如果涉及到国有的,国家国资委要求产权的手续还是要从这边(产权交易所——笔者注)过”,其中涉及到产权的交易凭证,竞价过程也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
  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王先生告诉记者,该中心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开展一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业务,其中一家上市公司还涉及到大股东的变更。
  王先生告诉记者,“原来国有上市公司是证监会管,现在国家国资委出了规定,按照268号文和3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在我们这边办。”
  3号令,全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由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颁发,从2004年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4年8月25日,国资委又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通称的268号文,该文件表示旨在针对3号令施行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国资委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表示目前的产权交易所市场不是一个统一市场,而是附属于各地的国资管理部门。中央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主要是一些指导作用,没有领导关系;尽管从政策上来讲,法律法规是由中央来制定,地方原则上来执行,但是它不执行你也没有办法,没有一个机构对它的不执行实施督促。这也是各地产权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上看法不一致的原因。
  “按照268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确实需要到相关产权交易机构中挂牌竞价转让,”一位市场人士表示,“这就和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定要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构成了矛盾。”
  “其实,尽管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但并非没有解决办法,”江苏省国资委的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如果再多一些沟通的话或许会好些。”
  以深圳产权交易所为例,该所交易部赵经理告诉记者,“我们当时看到268号文的时候也曾认为我们可以做上市公司这块,但后来市(深圳市——笔者注)国资委跟我们说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转让不在我们这边,就已经很明确了。”
  症结如何解开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协议转让和公开征集两种。
  此前上海国资委产权处副处长李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国资委“大概是要在产交所公告一下信息,公开征集对象”。
  协议转让和公开征集相对应到新出台的《规则》中,则变成了“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和“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协议”。
  而《规则》中已经明确表示这两种转让方式均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事实上,无论是在产权交易所还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成功交易后均需要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过户手续。
  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明确表示从2005年1月1日起要按照《规则》及《细则》执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托管和登记公司,地方产权交易所是否能够“突围”结果不得而知。
  徐先生这几天就遇到了这样一件麻烦事——他所在公司在2004年12月底通过当地产权交易所竞价购买了一家中原地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但是没有能够赶在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手续,等到王先生1月5日打算前往登记结算公司过户时被告知需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材料才能完成过户手续。
  当徐先生向深交所咨询如何办理确认手续的时候,对方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将全部手续带过去就可以了。
  徐先生表示此前的股权转让是在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是否会影响确认手续,对方表示没有问题,只要办理手续中不要提及在当地产权交易的情况就可以顺利办好手续。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么在我们这种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的交易仍旧能够完成过户,并不影响最终的结果。”徐先生办理股权转让的当地产权交易所的一位人士表示,“只是被认为多加了一套工序罢了。”
  需要补充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除了上述的公开征集和协议转让外,还有无偿划拨和司法裁定两种。其中无偿划拨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而司法裁定因为能够避免相关审批手续在近几年备受青睐。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多数案例经过司法裁决前交易双方已先行协商,股权拍卖以及司法裁决只是交易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形式避开繁琐的报批程序、等待较长的报批时间以及报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但在四种转让方式中比例最高的还要数协议转让,70%左右的比重使其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国资委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产权改革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国资委现在做了一些工作,包括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的规则等,”上海社科院的一位国资专家表示,“但最终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还是要等相关法规的出台,例如之前提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出台。”  
□ 李进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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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8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年报第一枪浦发银行提前鸣响 04年每股收益0.49元

浦发银行昨晚提前公布了2004年的经营数据。经初步统计,公司圆满地完成了2004年的各项工作任务。2004年度,公司总资产为4590亿元,比2003年末增长23%。各项存款余额3950亿元,比2003年末增长22%。各项贷款余额3109亿元,比2003年末增长21%。实现净利润19.3亿元,股东权益135.1亿元,每股收益0.49元。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浦发后三类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类)比例为2.45%,比2003年末下降0.08个百分点。经计算,不良贷款数额约为78.9亿元。
  浦发银行2004年度发行60亿次级债后,资本金得到充实,扩张速度较快,增设了一批新营业网点。到2004年三季度末,公司已在全国39个城市开设了24家直属分支行,机构网点增至324家,并获得QFII托管资格,丰富了中间业务品种,扩大了服务领域。
  有分析师认为,浦发银行虽然不是银行股中业绩增长最快的品种,但由于地处上海,在业务拓展和客户资源方面有天然优势,花旗银行又是公司的长期战略投资者,从中线角度看该股是一家值得关注的品种。
  2004年,浦发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一蹶不振,从13元阴跌至6元多的历史最低点。浦发提前公布0.49元/股的好收益,有利于股价在7元附近有效企稳。(记者 林兰)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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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9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花股份副董事长徐凯自杀 身家达8.8亿

近日,我省(陕西省——编者注,下同)著名民营企业金花集团副总裁、上市公司金花股份(600080)副董事长徐凯在西安市城区某大酒店内突然自杀身亡。2003年《新财富》杂志曾以拥有8.8亿元财富,将徐凯列入中国400富人榜第98名。被誉为金花集团二号人物的徐凯为何要自杀?在万分惋惜和震惊之余,记者对此进行采访——

  近日,有消息称,我省著名民营企业金花集团副总裁、上市公司金花股份(600080)副董事长徐凯几天前在西安市城区的一家大酒店内突然身亡。西安市碑林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目前警方已排除了他杀可能,徐凯确属自杀身亡。

  金花副总酒店内自杀

  1月5日下午4时30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和身份的市民致电本报称,我省知名企业金花集团的副总裁徐凯在西安市城区某大酒店自杀身亡,已经两天了,警方正在调查。

  今年50多岁的徐凯是我省著名民营企业——金花集团副总裁、上市公司金花股份(600080)副董事长。当晚,记者来到报料市民所说的某大酒店。灯火辉煌的酒店显得庄重典雅气派非凡,酒店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有秩序地忙碌着。记者询问工作人员,均回答不清楚或不知道此事。至于徐凯入住在该酒店的哪个房间,工作人员亦称不清楚。

  记者多次赶到该家大酒店驻地的公安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采访,均被婉拒。但记者在采访中还是了解到,1月4日下午,西安市碑林警方的确在接到报警后到该酒店出过警。当时有10多名民警,能看出当时有重大事情发生。

  昨日,记者辗转找到了此事的多名知情人士,他们证实说,1月4日下午,有人突然发现徐凯在酒店房间内自杀。发现时徐凯已不幸身亡。顿时,酒店内一片忙乱。在一段时间的犹豫后,该酒店人员还是拨打110报了警。

  警方排除他杀可能

  昨日上午,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了解到,1月4日下午,接到西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公安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会同分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人员迅速赶到辖区的该大酒店房间内进行勘查。经法医鉴定,警方排除了徐凯被他杀的可能,并下发有关鉴定书。

  据介绍,徐凯副总裁是在某酒店的房间内自杀的。从楼层的电视监控看,最后一次徐进入自己的房间大概是元月1日下午7时左右。打扫楼层的员工在1月2日、3日发现徐凯所住房间紧锁,没有出来,直到4日下午5点多,感到情况异常,服务员马上报告经理及其他老总,并通知派出所和刑警队。

  警方和现场人员强行打开门,进入房间后发现徐凯已经自杀身亡。现场的床铺非常整齐,似乎未动,现场也未留下任何东西。法医做了尸检,证实人已死亡,警方认定属于自杀。

  据悉,徐凯自杀后,此消息一直很隐秘,除了金花集团内部个别中高层干部知道外,金花集团其余人员尚不清楚此事。因金花集团是全省知名的重点企业,西安市碑林警方对此也很慎重,此消息一直对外不随意透露。

  昨晚8时30分,有知情人士介绍说,昨日下午3时许,在金花集团一位姓张的副总陪同下,徐凯的家属和亲友到公安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了解警方调查的情况,并要求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书。目前,金花集团正在与家属积极协商处理徐凯的善后事宜。

  自杀与感情经历有关

  据介绍,徐凯感情生活一直不顺利,他近一年一直在广州工作,回来后就一个人住在酒店里,孤苦伶仃。尤其在年关的时候,看到别人喜气洋洋,自己孤苦一人住在酒店,“每逢佳节倍思亲”,难免情绪有所波动。

  据介绍,由于常年一人在外辛苦劳累,徐凯身上有多达五种慢性病。而在12月30日,徐凯自己身体不适,到西京医院检查,医生要求住院,但他没住。2005年1月1日中午又去医院,回到酒店大概晚上7时左右,以后进房间就再未出来,后面就发现了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一幕。

  关于徐凯8.8亿元身价一事,这位人士说,可能是按金花集团其拥有的20%股份计算出来的,这并不代表现实财富。按照国家法律,徐凯的儿女和孙子可依法得到遗产。

  金花集团运行一切正常

  昨日下午,为了核实徐凯去世的确切讯息,记者电话联系金花股份董事会秘书孙明,孙明称自己不了解徐凯的去世详情,有关情况请记者找集团公司宣传部了解。

  “我们的徐总确实已经去世。”昨日下午,在金花集团三楼,金花集团宣传部副部长张志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有关徐凯去世的具体时间及详细情况她不了解,吴一坚总裁很忙,具体情况将由集团的孙圣明总经理对外公布。但孙总近日很忙,可能没时间接受采访,他们正在考虑尽快公开发布讣告。

  在金花集团总部二楼,整个总部大楼非常安静,很少见人走动。在摆满上百种荣誉证书和奖杯的陈列室,记者看到了副总裁徐凯一张从容微笑的工作照,但此时照片已与他本人天地相隔。

  虽然徐凯突然去世,但似乎并未影响金花集团的日常工作。记者昨日下午在西安市南门外金花集团总部及金花豪生国际大酒店以及位于钟楼附近的世纪金花商场看到,一切运转正常,一切都很平静。(李亦南 程彬/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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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9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连续8次举牌南京中商 江苏雨润不断增持之谜

昨日,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之关联企业江苏地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宣布第八次举牌南京中商(600280),公告称,截至2005年1月5日,江苏地华已累计通过上证所增持南京中商流通股1941.0058万股,占该股总股本的13.52%。成功夺得南京中商第二大股东地位之后,江苏雨润没有派人进驻董事会,而是仍然在二级市场上不停地增持南京中商的流通股,其真实用意就连声称熟悉雨润的人也看不透。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就如同当初的南京新百和新百集团一样,南京国资部门有意将上市公司南京中商和与其同处一系统下的非上市公司中央集团旗下的华联、太平、百货公司、糖烟酒公司和外轮供应公司等5家企业的国有产权一起“捆绑出售”,采用所谓的“1+X”的模式。因此,江苏雨润想取得南京中商23.07%的国家股,就不得不同时购买中央集团的相关国有产权。

  这位知情人士称,南京国资部门的要价很高,购买方不仅要同时接受直接亏损额达1亿元的中央集团的资产,归还10亿元以上的银行贷款,还要承担这些企业中的原国有正式员工的安置费用及“四金”支出中的相当一部分,并且必须全部用现金来支付。唯一让江苏雨润感到安慰的是,中央集团那些企业下的土地价值并没有按现有的评估价入账,因此土地增值部分可以用来弥补江苏雨润的一部分成本支出。

  江苏雨润的一位内部人士对南京国资部门的要价很是不理解,向记者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要价高谈不下来,对谁有好处呢?一家国有亏损企业的转让,越往后拖难道其资产质量不是会越差吗?国有资产不是更要流失了吗?”

  劲融投资的总经理曾照祥分析说,从本意上讲,江苏雨润只想要下南京中商的国有股,而不想要中央集团的国有产权,但事实上却做不到。江苏雨润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南京中商流通股的意义在于,威吓其他的竞争对手,最终导致与南京国资部门谈判的对象只剩下其自身一个。那样的话,江苏雨润在谈判桌上就多了不少砝码。

  不过也有人怀疑,江苏雨润连连举牌南京中商是不想要中央集团的那块烂资产了。尽管通过二级市场取得南京中商的控股权需要花费近3亿元的资金,但是这个数字相对于需对中央集团的投入来说,还不吃亏。然而曾照祥认为,江苏雨润绝对不敢这样做,因为这样做一来会搞僵与南京国资部门的关系,二来假如别的企业接手了南京中商的国有股也是一个大麻烦。(记者 薄继东/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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