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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3周4上市公司与经济政策消息专贴,欢迎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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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2月23周4上市公司与经济政策消息专贴,欢迎添加!!!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尖尖小荷 浏览:4791 回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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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中证网讯 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 近日,银监会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这是监管部门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保障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02年7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以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方式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加以集中管理、运用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迅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暂行办法》没有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涉及的异地推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重大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导致各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做法相差悬殊,风险揭示的详略程度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风险的了解,造成信托投资公司与受益人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状况,不利于保护广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信托投资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

    银监会近日制定下发的“两个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的资格确认、推介方式、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和监管协调等环节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一是确立了新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监管机制,明确要求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采取事前5日报告、发行后5日正式报告制度;对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则进一步引入了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展业的资格确认制度,并就异地业务涉及的监管协调机制做出了明确安排。二是确立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对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资格和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实施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文件。三是确立了托管机制,明确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引入托管机制,并且规定了托管人的基本条件和职责。四是对关联交易予以限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五是明确了商业银行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的作用,规定商业银行只限于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代理收付服务,不得代签信托合同。六是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形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等方面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提出了“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分信托计划推介期、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计划存续期、信托计划到期前一个月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阶段提出了具体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选择其他信息披露方式的除外;明确了有关通知内容只是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也可自行决定披露更多的信息,或经委托人同意,适当减少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披露内容。

    此外,“两个通知”还就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权责划分和监管配合问题、违规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处罚问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就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两份。推介地不是银监局所在城市的,除向推介地所属银监局报告外,应同时向推介地银监分局报送一份材料。在此期间,受理部门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进行推介。

(一)集合信托计划的名称、目的和规模;

(二)信托资金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案;

(三)信托合同样本;

(四)信托计划执行经理介绍及简历;

(五)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六)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方案(应载明拟推介的具体城市);

(七)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适用时);

(八)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

(九)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适用时);

(十)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信托计划合法合规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四、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就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或个人收入)、收入稳定状况、投资经验、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制度和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尽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妥善保管,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五、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对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无具体运用项目要求或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用途的集合信托计划,应在信托资金运用于特定项目前,对该项目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对于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必须说明其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范围和风险控制策略(至少包括有关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手段和电脑系统情况,逐日盯市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止损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外部审计安排等内容,并按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浮动损益状况。

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除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审查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评估外,还应披露该项目是否涉及关联方交易。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应进一步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

前款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财会字〔1997〕21号)及附件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确认。

六、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资金应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将该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托管人至少应对信托资金使用和收回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或有价证券投资的合规性情况)、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情况予以监督,并每季度提交书面托管报告,由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银监局披露。遇有信托投资公司违规操作、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重大情况时,托管人应当立即向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交付托管时,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与该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利用方没有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具有3名以上熟悉信托业务和账户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信托资金托管账户管理系统;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

九、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

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

十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

十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

十三、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

十四、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且执行良好;

(二)具有完备的信托业务操作制度,且执行规范;

(三)公司及资金信托业务均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

(四)在关键岗位上具备充足的专业人才,包括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CFO)、资源运营总监(CRO)和信托执行经理。

(五)已在其注册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少于2个,且在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没有信托本金发生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

(六)最近两年自营业务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且按照银监发〔2004〕4号文件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七)严格执行信托公司及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八)最近两年内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应当向其注册地银监局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规划;

(三)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六)信托投资公司对最近两年来经营各项业务合规性情况的申明;

(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文复印件、财务总监资格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资格证书)、3人以上信托执行经理资格证明复印件(信托经理资格证书、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资格证书,如美国的CFA证书)。

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查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具备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不得在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十六、各银监局应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面监管;集合信托计划推介地银监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内有关城市银行监管部门对异地集合信托计划在辖内的推介过程、资金划转和后续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管。对存续中的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注册地银监局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按月提交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的详细报告。

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监管信息。注册地银监局应按月就辖内信托投资公司当月申报的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情况与相应的推介地银监局沟通,并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向推介地银监局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材料。推介地银监局发现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规定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应及时通知注册地银监局,由注册地银监局作出处理决定。在收到有关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的报告后,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应当对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情况进行交流,并就风险点作出判断,必要时应当约见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责任人谈话,以指导后续工作。

十七、信托投资公司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时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应当在获知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即刻要求该公司停止办理新的集合资金业务,并要求其提交风险处置预案,对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要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如有违背,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为异地推介的,其注册地银监局还应当与推介地银监局及时沟通,以注册地银监局为主,由推介地银监局协助,与推介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信托投资公司风险处置预案的落实和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十八、已取得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不符合本通知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七)款情形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应当立即暂停该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新的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出现不符合本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八)款情形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暂停该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新的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

被暂停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取得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方可重新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十九、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应当责令其停止推介活动,并至少暂停其一年内办理本、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以注册地银监局为主,与推介地银监局共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接受的信托资金退还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承担;对尚未取得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至少在一年内不予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二十、各银监局应当密切关注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状况,对连续两个到期集合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出现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违背信托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的、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未履行报告程序的、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异地推介的、不按要求履行尽职调查程序的、不按规定进行信托财产托管的、违规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资金的、擅自进行信托财产转委托的、具有重大操作风险的信托投资公司,应立即下达书面通知,暂停其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2年,并实施严格的整改措施。

二十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所报材料中若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不符的情形,或者不按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实披露信息的,推介地银监局应向信托投资公司质询,要求其限期改正。超过限期未改正的,推介地银监局应当书面通知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由注册地银监局暂停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新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六个月;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共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接受的信托资金退还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承担。

二十二、信托投资公司停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期满且导致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停办的原因已经得到纠正的,可向注册地银监局提交恢复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申请,同时提交新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二十三、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理,责令信托投资公司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信托投资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信托投资公司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十四、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应当按月分别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集合信托计划违规推介情形的发生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抄报中国银监会。

二十五、中国银监会负责受理其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批和受理集合信托计划报告工作。

二十六、各银监局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将文件转发辖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二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现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本通知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各银监局)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通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其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二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

(二)信托投资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四)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五)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程度;

(六)集合信托计划所遵循的风险投资政策、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对于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至少包括有关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手段和电脑系统情况,逐日盯市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止损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外部审计安排等内容),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七)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收益的因素和敏感度分析,至少应提供盈亏平衡点分析(适用时);

(八)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该管理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二年的管理业绩,并作出专门的风险揭示;

(九)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证券投资所使用的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市场、投资、行业分析等方面的经验与知识,以往的从业记录、合规经营记录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等;

(十)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需要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并阐明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隔离措施;

(十一)第三方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同时阐明其认可担保足以保护信托财产的理由;

(十二)在信托资金使用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对合同约定的责任有争议、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投资公司拟采取的保护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措施(如是否召开委托人或受益人大会、是否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限和方式;

(十三)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年来结束的其他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运用范围、收益状况和按期支付情况。

三、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该集合信托计划下的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资金总额向信托文件中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人作为该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文件中予以专项说明。

四、集合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月制作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查询,并至少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和托管人提交的托管报告(适用时)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除符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时列明的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最新情况,影响收益的因素变化情况,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对项目采取的后续风险管理情况;

(二) 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交易人员的授权投资金额和风险敞口控制措施、投资组合的调整策略及期限、投资前(中、后)的研究分析、投资研究中参数选择的依据等内容,并列出股票、债券的品种、市值大小、市场风险价值敞口和压力测试结果;

(三) 新增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和收益状况。

五、集合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书面提出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信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集合信托计划能否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预计可能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应当在报告中同时提出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

七、信托合同到期、集合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全体委托人在交付信托财产前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八、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除向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包括银监分局)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材料。信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能否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同时报送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信托合同到期结束时,信托投资公司除按合同要求将信托利益交付异地信托受益人外,应向推介地银监局(包括银监分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提交相关报告。

九、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选择其他信息披露方式的除外。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电话、电子网络等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十、信托投资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合理的时限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十一、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银监会或银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如作出严重虚假信息披露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信托投资公司中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银监会或银监局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信托投资公司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十二、各银监局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辖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按季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自查结果上报监管部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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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市况:众主席讲话鼓人气 大机构发力上千三  

  今日消息面:利好因素居多,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强调,中国资本市场面临难得发展机遇,将按照“国九条”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资本市场深层次问题;三位前主席献策资本市场,周正庆:当务之急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使股市止跌回稳,刘鸿儒:简单认为中国股票市价偏高是不对的,应吸引优秀特大型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市,周道炯:中国股市决不可能推倒重来,齐心协力,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国九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等政策法规在明年初出台,550亿元保险资金即将入市;中银基金认为目前A股市场的周期性风险正在减弱,吸引力在增强。偏利空方面,在昨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明年将继续加强宏观调控。
  周三上午,在几任证监会主席同时为资本市场献策的背景下,大盘以蓝筹股和科技股的联袂反弹为旗帜,出现强劲反弹,一举化解5天线压力,并回补了20日的跳空缺口,只是量能配合不甚理想,午市开盘不久股指重返1300点之上,成交量也随之放大,随后遇10日线阻力,多方产生回落整理的态势,尾盘则再度发力上攻,股指以接近全天最高点报收。短线看,多方能否有效站住千三关口极其关键。
  今日盘中,在中国联通、中国石化、长江电力反手拉升的激励下,汽车、钢铁等近期逆市表现的蓝筹股相继走强。同时科技群体也再度大规模的崛起,在海虹控股一马当先上封涨停的带动下,综艺股份、中科英华等网络游戏股涨势犹劲,南方汇通、东方明珠、大唐电信、中视传媒等带领各类科技板块也纷纷起身响应,前期领头品种浪潮软件、青鸟华光、飞乐音响等也均卷土重来。另一方面,太极实业、北海新力、嘉瑞新材等为首的低价超跌股,依旧保持强劲的势头,航天电器、丽江旅游引领的中小板亦全线走高。处下跌状态的个股寥寥无几,除了近期表现出色的ST股大多出现回落走势外,就是海螺水泥、燕京啤酒等个别基金重仓股,以及哈药集团、哈飞股份等部分券商重仓股。
  今日上海综合指数开盘1277.19点,最高1307.65点,最低1275.07点,收盘1307.57点,上涨32.40点,涨幅2.54%,成交73.71亿元;深圳成份指数开盘3100.76点 ,最高3169.57点,最低3096.42点,收盘3169.32点,上涨71.40点,涨幅2.30%, 成交42.43亿。
  沪市B股收盘80.60点,上涨1.76点;深市B股收盘1740.98点,上涨37.68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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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政策底还是技术性反弹?  

  从跳空低开破1300点开始,市场关于大盘是新一轮下跌还是最后一击的争论就喋喋不休。周三大盘终于在管理层讲话的鼓舞下出现喜人的反弹,沪指一举回补了周二的低开缺口,收复1300点。此处是否就是政策底?还是基金主力在拉高做净值?投资者均以迷惑的眼光来看待。
  从周三盘面看到,反弹个股仍旧是一批超跌网络科技概念股。太极实业、湖南海利均仅有技术上反弹的要求,而没有实质性做多的理由。我们也对海虹控股、南京中北等个股的扬升持谨慎态度。如果此轮上攻又仅仅依靠超跌个股的反弹来维系,那么后市又将成为各自为阵,昙花一现的无序行情,其结果不言自明。因此,在时隔三个半月后大盘二次探底之际,如果新蓝筹股能够涌现出来,将会对市场形成强而有力的推力。细心寻迹我们发现,武钢股份、鞍钢新轧等个股似乎做好了准备,但长江电力、中国石化等还未见任何动静,决定大盘后市方向的仍然是基金主力的运作。在酝酿新一轮行情之前,市场必须具备新的做多契机。
  其一、新资金的持续流入,这是行情展开的前提条件。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的入市必须选择市场低迷恐慌之时,这样才能获得廉价的筹码。而新基金的建仓也有了相应的时间段。其二、政策面暖风频吹,如果能在落实国九条精神的基础上,推出组合系列的政策利好,相信大盘回暖指日可待。其三、优质上市公司的不断涌现也是制造多头氛围的关键因素。从现有盘面分析,大盘尚未形成有效的反攻条件,目前的底部是否有效还有待确认。
  单看近三个月的日K线组合,沪指已连续两次在破1300点之后快速拉起。周三一根32点的中阳线,一举吞没了前三个交易日的阴线,并在K线形态上留下了非常典型的早晨之星的反转形态。这一多头的强势特征,应该说将会直接指引未来的大盘发展格局。也会为新一轮行情的展开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周三的走势,再一次让我们确信:1300点之下将是建仓的安全区域。
  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等市场主力机构也面临年终结算的压力。虽说基金的持有人均为长线投资者,但对基金的疲软表现早已忍无可忍。赎回也只是时间问题,若在新一轮行情中基金仍未能跑赢大市的话,恐怕许多人会用脚投票。所以,在完成2004年的双底构筑之后,相信基金主力也会全力抓住新年的新机遇的。
  我们究竟应该逢高及时了结出局,还是重新投入资金再来赶本。这一操作必须要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如果不能再承担新的亏损的客户,还是趁高减仓为好。如果对自已未来的投资能力有信心,相信能把握新机遇的投资者,可以在给自已一年的时间,相信经历五年熊市的股市,不会继续跌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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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前11月实现工业利润10188亿 同比增长38.8%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1-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国有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下同)实现利润1018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8%。1-11月,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63.01,比上年同期提高15.51点。
  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494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3.9%;集体企业446亿元,增长29.4%;股份制企业4902亿元,增长41.1%;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098亿元,增长25%;私营企业1059亿元,增长41.3%。
  在39个工业大类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实现利润166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3.7%;钢铁行业911亿元,增长66.3%;建材行业345亿元,增长48.7%;有色金属行业利润246亿元,增长71%。新增利润前五大行业分别是石油开采、钢铁、化工、电子通信、煤炭,占整个工业新增利润的56.7%。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税金总额795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累计税金总额4903亿元,增长1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672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2%。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63759亿元,增长26.7%。
  11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帐款净额22371亿元,同比增长16.8%。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收帐款净额7573亿元,增长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成品资金10342亿元,同比增长23%。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成品资金3587亿元,增长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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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美国非国际油价操纵者

【北京现代商报 】

      昨天,针对越来越扑朔迷离的石油市场,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周大地在新华网和网友聊天时表示,国际石油价格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走势依然不明朗,同时他也否认美国是国际油价的一手操作者,而鼓励中国的石油公司以及其他资本进入国际石油开发领域将是未来我国石油战略的重点之一。
  
      对于“中国是世界石油生产和消费大国”的提法,周大地并不完全赞同。“从整个国际石油贸易中占的比例来看,并不太大,现在只占世界石油贸易总量的5%左右。”
  
      在谈到“中航油事件”时,周大地首先谈到石油价格的全球化。他认为,石油价格是由各种因素来决定的,一个国家很难决定石油定价体系,包括美国,现在每年进口6亿吨石油,也不能说它想把石油价格搞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周大地把中航油事件归结为对期货市场的操作不当。“期货市场是客观存在,你参加期货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利用期货市场,如果做得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缓解石油价格波动对经济的直接影响,但是不等于说你可以操纵期货的价格。这次中航油想在这个过程中炒作,搞衍生产品,当然有赚就会有赔,搞不好就赔进去了。”
  
       而对于未来国际油价的走势,周大地似乎心里也没底:“虽然国际石油价格在今后也有可能重新下降到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我也不敢说它不会下降到十几美元、二十多美元,但是什么时候,现在谁也说不清。”而作为应对之策,周大地的建议是“即使是石油价格下降到合理范围内,我们也要强调节约石油。节约石油、合理用油是中国对待石油价格波动非常有用的一个长期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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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2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历任总裁接连落马 国信控股曝光14亿表外理财

一家上海小公司的举报,使浙江国投成为有关部门调查的对象,进而消息人士传出浙江国投总裁已被双规”。更令人震惊的是,权威机构对浙江国投控股母公司国信控股的一份调查,抖出了后者约14亿元的表外委托理财。

  岳敬飞 NBD上海报道

  又一家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的总裁出事了,这一次轮到了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浙江国投”)总裁陈帆。消息人士透露,陈帆已被“双规”。

  在陈帆背后,暴露出的是浙江国信控股集团(下称“国信控股”)14亿元表外理财及其产生的巨大窟窿。

  历任总裁接连落马

  “国投总裁陈帆的事情我们都知道了。”一位了解此事的浙江本地一家公司高管对记者透露,早在12月1日,陈帆就被有关部门“请”走调查,主要问题是解释浙江国投巨额亏损的形成原因,参与调查的人员包括浙江能源集团纪委、浙江省纪委等相关部门人员。

  在陈帆出事之前,他的两个前任已经落马。2001年5月29日,陈帆的前任,曾集浙江国投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等职务于一身、后为国信控股董事长的陈文宪,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2002年1月29日,陈文宪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4年8月31日,陈文宪的前任王钟麓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院认定王钟麓在1993年至1998年担任浙江国投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知情人士透露,被带走的陈帆被双规”了,只是正式通知尚未下达。

  表外理财金额巨大

  知情人士透露,陈帆被调查的起因是上海一家名叫威力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威力投资”)的小公司的举报。几年前,浙江国投将表外业务中的证券投资交给威力投资运作,总金额高达1.1亿元。

  浙江国投一直在催威力投资还款,但由于近年来股市行情低迷,威力投资很难归还这么大笔资金。于是,浙江国投提起诉讼,将威力投资告上法庭,不料威力投资却索性将浙江国投表外委托理财的事情向有关部门举报。

  于是,有关部门根据威力投资提供的材料,顺藤摸瓜展开了调查,结果查出浙江国投的控股公司国信控股有着大量违规表外委托理财业务。

  曾有权威机构对国信控股进行尽职调查后估计,国信控股表外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约为14亿元,包括委托理财约6亿元、金通证券自有资金约4亿元、国信控股系统内资金约4亿元。

  据介绍,浙江国投的表外业务没有书面约定收益,但实质上需要给客户一定的保底回报。2003年底,表外业务总额1.2亿元左右。其中,部分直接进入公司账内,金额在8000万元左右;部分为代理操盘,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这部分金额约为4000万元。

  那么,国信控股将这些钱投在了哪里呢?

  重仓股浮出水面

  据接近国信控股的内部人士透露,国信控股很大一部分资金投向了二级市场,包括重仓持有的民丰特纸、浙江东方、大红鹰以及东风科技等。

  该人士称,浙江国投与金通证券重仓持有民丰特纸90%以上的流通股。但公开资料显示,民丰特纸流通股8840万股,截至2004年9月30日,十大流通股东中包括持721万股的金通证券。而民丰特纸的股价从2002年8月的24元以上,一路跌至目前6元附近,跌幅超过75%。

  他还表示,国信控股持有东风科技流通股也在80%以上。而公开资料显示,金通证券只持有304万股,占0.97%。

  虽然从公开信息上无法确认国信控股持有这些股票的比例是否真有如此之高,但有两个例子可以借鉴:今年下半年曝出的南方证券持有哈药集团94%以上流通股、汉唐证券持有浪潮软件60%以上流通股,从公开信息上也看不出来。

  更值得关注的是,浙江东方与浙江国投之间存在着互相持股关系。资料显示,浙江国投2002年第四季度开始建仓浙江东方,去年底持1687万股;而浙江东方则是浙江国投的大股东之一。此外,浙江东方也是金通证券的大股东之一。

  知情人士说,浙江省证监局今年曾对金通证券进行过调查。调查内容是否与此有关,由于调查未予以披露,目前不得而知。

  实际上,早在2003年下半年,浙江省有关部门就已决定对国信控股改制重组。

  国信控股重组之谜

  知情人士透露,2000年成立国信控股的初衷,是为了保全信托与证券两块牌子,当时正在对信托公司进行重新登记。在2000年的重新登记过程中,原浙江国投将大部分不良资产剥离了出来,成为国信控股主要的历史包袱。有内部数据显示,重新登记后浙江国投账面仅有约5000万元不良资产,而新组建的金通证券更为干净。

  但有调查机构认为,“近年来表外经营存在一定的浮亏,加上历史形成的包袱,使国信控股的经营存在一定的困难与压力”。截至2003年6月30日,国信控股经评估事务所调整后的账面总资产是118.75亿元,总负债100.79亿元,所有者权益9.93亿元。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认定,国信控股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合计2.57亿元。

  2003年下半年,浙江省决定对国信控股改制重组。

  在有关部门的选择下,浙江能源第一个接到了邀请,但浙江能源当时无意于此。于是,便有了后来的北大方正、浙江新湖和上海中静的竞争场面,最后方正在“三选一”中胜出。可是,在权衡再三后,2004年下半年,方正仍然出局了。

  11月4日,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到国信控股,正式宣布由孙永森兼任国信控股董事长、党委书记。此前,孙的职务为浙能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知情人士称,除孙永森任国信控股董事长外,浙江能源集团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韦大欣实际上已经在行使国信控股总裁职务,而原国信控股办公室主任陈乐群则负责浙江国投,很可能接替陈帆就任总裁一职。

  记者昨日电话采访陈乐群时,他表示“不好说,具体情况请问能源集团。”

  金通证券可能被售

  据浙江省国资委官员说,“浙江能源集团是26家省属企业中必须做大做强的一类企业”。

  金通证券内部传出消息说,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将国信控股划拨给浙江能源集团,就是希望浙江能源集团来帮忙还债。

  一内部人士曾对媒体透露,对国信控股的债务,浙江能源计划第一步先将旗下的浙江国信房产集团公司股权卖掉,偿还一部分债务。“接下来估计其他一些非金融资产也将被陆续卖掉来偿还债务,因为本次股改方案本来要求国信将非金融资产剥离。”他说。  在有关领导主持的一次协调会上,除了协调债权单位外,还强调了两点:一是浙江能源集团出资保住浙江国投的牌照,二是金通证券的股权可以转让出去。“可以按净资产价格转让,条件是背走表外业务。”

  但有接触过金通证券的潜在买家算过账:至少要拿出7-8亿元真金白银。而金通证券只是一家仅有19个营业部的小券商。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03年度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金通在股票基金交易总金额中以789.80亿元排名第18位,人均利润总额中以5.49万元排名第19位。

  国信控股重组之路并不平坦。

  国信控股的重组正在进行。浙江能源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孙永森已正式兼任国信控股董事长、党委书记。据浙江省国资委官员说,“浙江能源集团是26家省属企业中必须做大做强的一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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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23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网络投票试水成功

首旅配股昨日首试分类表决

  首次网络投票试水成功

  民生银行(600016)、华北制药(600812)等10家左右公司近期也将尝试

  作为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后首家通过网络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首旅股份(600258)的网络投票分类表决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网络投票系统于昨日完成。

  首旅股份相关人士认为,由于中国结算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全部功能均基于互联网平台,投资者只要能够上网,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就能够行使表决权,此次网络投票很便捷,同时也很经济,大大降低了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参会成本,加强了公司与广大股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该人士还特别提到,中国结算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能够支持累积投票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董、监事选举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累积投票制度?使得广大中小散户可以将有限的选票集中投入到他们中意的人选身上,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散户的利益。

  中国结算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投票系统是结算公司投资者网络服务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今后,结算公司还将在网络投票的基础上,扩展功能,为投资者适时推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股份持有数量及状态、国债持有余额和回购转移占有情况以及新股中签等信息查询等更多、更好的服务。该负责人指出,这次首旅股份网络投票期间?曾出现大量人员于同一时点浏览点击结算公司网站,导致上网拥堵、登陆缓慢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类似情形,结算公司将积极优化网站系统。同时?也希望广大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相关业务流程,抓紧在非网上投票时间,提前办理好有关网上注册、身份验证、电子证书下载等手续。

  据了解,近期可能还将有10家左右上市公司拟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召开股东大会。其中,12月24日民生银行、华北制药,12月25日华电能源(600726)已经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 责任编辑:紫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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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23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拟从八方面提振股市信心

见习记者 卢叶

  在12月21日举行的“积极稳妥发展资本市场”高级论坛上,与会嘉宾就我国资本市场同经济迅速发展不相匹配的现状进行热烈讨论后表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体趋势是好的,当务之急是尽快稳定股市,恢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正确评估A股价格,同时使一些股票过低的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给广大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还在会 上透露了今后将重点解决的八个问题。

  尚福林:从战略高度认识资本市场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发言中指出,要始终从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看资本市场发展。资本市场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要全面认识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增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紧迫感,积极推进有利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实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指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现在面临的任务是,把认识和行动真正统一到党中央的决定和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上来,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发挥。

  厉以宁:对中国股市不应以偏概全

  股市的走势应当集中反映一段时期国内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GDP年均增长率维持在9%,远高于全球同期水平,资本市场却表现平平,特别是从2001年创下历史新高之后,经历了长达3年多的熊市。

  中国股市缘何低迷?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厉以宁认为,当前对股市最有害的言论就是否定“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是正常的,主流是健康的”;对于证券市场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夸大,以偏概全甚至颠倒是非,使人们对股市产生极大的不信任感。

  厉以宁说,“必须认清中国的股份制和证券市场是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西方发达国家的股份制和证券市场产生和发展的途径不一样。这就决定了中国的股份制和证券市场不可能在发展前期就同国际接轨,就采取国际标准。”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王国刚认为,近期以“一价定理”为依据,强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股价相比,中国的股价过高,在国际化进程中存在着巨大下行空间的言论,也对股市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他说,受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股市机制、投资者结构等一系列因素影响,股市的运行状况也差异极大。在这种条件下,试图用“一价定理”来讨论股价,得出全球股市“一价”的结论,非但是谋求一件不可能之事,而且极易将研究引入误区。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许健认为,在对A股进行估价时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目前中国股市的流通股只占三分之一,是一个“含权的市场”,假如将来非流通股以净资产价格的水平进入流通领域,市盈率就会大幅下降。

  证监会:解决八大问题提振股市

  尚福林说,今后证监会的工作重心在于着力解决八个问题,即:一是加强市场法制建设,积极推动做好证券法、公司法的修改;二是深化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三是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在继续稳步发展主板市场的同时,完善中小企业板块,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四是完善市场产品结构;五是改善上市公司结构,加强公司治理,积极支持业绩优良、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蓝筹企业发行上市,积极推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六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七是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效率;八是继续稳步推进对外开放。

  周正庆指出,发展资本市场要以“国九条”为根本,一方面充分考虑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采取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加以维护和扶植;另一方面要注意妥善解决市场资金供求保持基本平衡的问题,引进相应的合规资金进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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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邦资讯- 《每日经济》研究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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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资讯-《中港台金融》研究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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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利宏观形势》1223

《开利宏观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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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利证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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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中国资本市场十大困惑  


  
    猴年象征机智。2004年,随着《国九条》的推出,中国资本市场变革已经有了系统的方法。

    鸡年象征勇敢。2005年,资本市场是否会在《国九条》的指引下勇往直前,“闻鸡起舞”?

    2005年1月1日,IPO询价制正式开始施行,暂停四个月之久的新股发行恢复。

    2005年1月1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正式开始实施。

    2005年1月1日,券商开始真正实施分户管理。

    2005年是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最后阶段。

    “分类表决”第一例也将在2005年出现。

    ……

    这是一个重要的起点。

    如果说2004年是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重要里程碑,那么2005年毫无疑问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由熊转牛,由变革到发展的分水岭。2005年是改革年,工作的着力点将是推进各项改革。在《国九条》为资本市场变革的路径、方案作出选择后,在各项后续政策为资本市场变革作出更多铺垫之后,明年的政策重点将在于进一步的细化以及实施。

    投资者把《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当作阳光雨露,对之充满期待。然而,人们并没有在2004年盼到资本市场的春天。

    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岁末之际,无论是央行还是国资委,无论是交易所还是证监会,都又有很多重大的政策出台。2004年对中国资本市场变革的种种探索,为2005年留下种种悬念和猜想。

    十大困惑之一:

    股市体制改革路在何方?

    关于国内股市体制弊端的讨论由来已久。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一针见血的把它概括为“政府托市,企业圈钱”。

    《国九条》明确指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依法治市,坚持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

    应该说,今年以来管理层在股市体制改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尤其是在股票发审制度方面,管理层力推了保荐制,并在年底之前推出了询价制。这无疑是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然而,这还远远不够。主管和监管的职能分开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2005年应有更大的突破。

    十大困惑之二:

    股权分置问题如何突破?

    从2004年的公开言论中我们不难发现,诸多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对股权分置问题的看法已达成共识,认为应该在给予流通股东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尽快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今年9月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应邀到国资委作报告时指出,股权分置对价格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长期存在不仅不利于流通股东,对非流通股东也不利,会是一个双输的结局。他提出,要通过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让A股变成“含权股”。

    《国九条》明确要求“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要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前不久,有高层领导表示,要从制度建设上逐步解决历史积累的问题,消除阻碍市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建立新的机制,确保资本市场在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改革和健康发展。

    近日,“分类表决制度”宣告实施。有观点认为,这表明管理层试图通过制度建设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而并非通过试点,降低了2005年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可能性。但也有观点认为,“分类表决制度”是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所做的铺垫,该项制度有助于流通股东直接参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十大困惑之三:

    券商如何面对生死考验?

    《国九条》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强调:“要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04年,券商频频爆出丑闻,先后有7家券商被托管。证监会对券商委托理财、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国债等情况进行了清理,并出台了相关规定。

    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券商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五项内控要求。据披露,从2005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必须实行自营与客户账户分户管理;分户管理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到位;如果券商无法使被其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到位,证监会将要求券商用资本金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如果在资本金全额填补后,券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仍存在缺口,财政部将拿出600亿来补余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根据中国经济时报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不少券商都在纷纷抛售或转让自营股票以弥补以往挪用客户保证金所形成的缺口。一些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的券商业也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或大股东的支持或四处寻求第三方收购重组。

    要么全面清理、规范经营,要么关门大吉。看来,2005年136家证券公司将面临一场真正的优胜劣汰。

    十大困惑之四:

    2005——“基金淘汰年”?

    基金黑幕之后,中国基金业经过阵痛,似乎在2003年找到了自己的赢利模式。投资者向来不吝啬对成功者的奖励。进入2004年后,迎接基金业的便是“基金井喷”。今年1-11月,全国共发行基金48只,募集资金1734亿元,超过了前五年的总和。基金对市场的影响与日俱增。

    2004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随后证监会又制订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规章。国际国内的经验都证明,立法与基金业的大发展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随着各项法律规章的完善,中国基金业仍将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

    郎咸平教授此前曾大胆预言,2005年将是“基金淘汰年”。其理由主要是国内可投资的上市公司不多。今年9月14日,证监会提出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公司,这对现有的基金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压力。因为,基金的销售渠道很大程度上都掌握在银行手中。

    可以预见,随着基金公司家数越来越多,拿到牌照就赚钱的日子将一去不返。目前,一批规模较小的基金公司仍挣扎在亏损的边缘,新成立的公司介入成本也越来越高。2005年基金业的竞争将愈加激烈,但这并不会影响基金业的整体发展。“道理是曲折的,前景是光明的”,这句话是中国基金业未来的最好写照。

    十大困惑之五:

    2005——“机构入市年”?

    为了创造条件逐步提高长期资金的入市比例,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等七大部门组成了“鼓励合规资金入市专题工作小组”,鼓励长期资金直接入市在2004年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究竟会有多少机构资金会入市?这一问题的答案有望在2005年揭晓。据披露,已有中国人寿、平安、中国再、泰康等多家保险公司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正在排队积极申请牌照。

    截至目前,已有27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其中24家QFII共获得了34.2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今年下半年QFII迎来了一个高速扩容期。在IPO询价制度中,QFII甚至超越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取得了与基金平起平坐的发言权。权威人士透露,2005年管理层在QFII引进或额度限制、机构种类等方面可望推出更开放的政策,QFII扩容有望重现2004年下半年的景象。

    让更多的合规资金入市,是“国九条”的一个重要政策取向,同时也是2004年管理层力推的一项政策组合。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市场风险的不断放大,各路资金表现十分谨慎。但是,随着股市的不断下跌,投资价值也日益凸现。在询价制下,一大批大盘蓝筹股可能会以较低的价格发行,2005年很可能成为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大举入市的良机。

    十大困惑之六:

    2005——“加息年”?

    2004年10月28日,央行突然宣布调高存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这次加息之所以引人瞩目,不仅仅是因为这是国内近10年来的首次加息,而且在于它标志着国内宏观调控方式由行政手段向市场方式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放开了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的下限,国内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不少专家认为,此次加息标志着中国从此进入加息周期。0.27个百分点只是一个开始。雷曼兄弟给出预测,中国将继续加息步伐,一年期贷款利率在央行上调至5.58%的基础上,到2005年底至少将升至6%。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陶冬撰文指出,这次加息周期可能长达12-18个月,估计息口至少上升2%-3%。成本拉动型通胀、可能的油价上调、非熟练工人工资成本压力等有可能使2005年的股市、债市、楼市同时出现熊市。

    十大困惑之七:

    大盘国企上市考验市场承受能力?

    2004年1月6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各注资225亿美元外汇资本金。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率先正式挂牌。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目前,这两家银行正在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看来,2005年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已是箭在弦上。

    交通银行行长张建国日前表示,交行将整体上市,明年应该有机会,具体时间待定。此外,天安、大众、泰康等一大批国内的保险公司也一直在伺机上市。早在今年2月24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表示,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要加快重组上市步伐,集团一级能上市的要积极上市。于是,几乎所有央企包括上汽集团、神华集团、中国电信集团、华源集团等,无论是否条件成熟,均提出三年整体上市计划。

    2005年尚未来临,投资者就感到了巨大的扩容压力。询价制、分类表决、机构投资者入市……在这些所谓利好的支撑下,孱弱的中国股市究竟有多大的承受能力?大盘国企真会成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蓝筹股吗?

    十大困惑之八:

    指数期货将有重大进展?

    众所周知,国内的股市是没有做空机制的单边市。没有做空机制表面上似乎减少了波动,降低了风险,但实际上却造成了股票价格与估值之间的背离,使股价长期畸高,投资机会减少。结果不仅没有起到抑制投机的作用,反而人为制造了更多的投机。没有做空机制的表象使无数庄家更容易忽略盲目做多的风险,一次次的因冲击这个“玻璃顶”而竞折腰。没有做空机制使“政府托市、企业圈钱”变得更容易,更省力。

    吴敬琏曾指出,如果“政府托市、企业圈钱”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就匆忙推出卖空机制,股市的风险会更大。

    指数期货是重要的衍生产品和做空机制的一个重要起点。近期,上交所推出了ETF,这也为下一步衍生产品的创新提供了方便。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重新启动股票指数期货的开发,由专家组成的项目小组已正式成立。2005年,指数期货会否出现重大进展?

    十大困惑之九:

    QDII机制是否会正式推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在中国经济时报撰文指出,国内资金目前“水满为患”,QDII是一种很好的“排洪”渠道。推出QDII,不仅可以让聚积国内的大量资金寻找到好的投资机会,也是提高国内资金的使用效率、弱化人民币升值压力的重要方式。

    部分投资机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对QDII表示了谨慎态度。他们主要担心资金流出境外会导致国内股市更加低迷。因为与国内相比,国外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国内A股的市盈率与H股、美股相比还是明显偏高的,而且国内股市还存在很多悬而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此易宪容认为,股市只要有利可图就不怕没人来买。推出QFII,国内股价不会因之而涨;不推出QDII,资金股市也未必会进股市。因此,极力阻止国内资金流出是没有道理的。

    十大困惑之十:

    私募基金能否保住生存空间?

    在今年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唐万里提交了《关于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加快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的提案》。

    然而,就在随后的4月,德隆系三驾马车全面崩盘,众多上市公司、券商以及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成了德隆的殉葬品。国内私募基金具有很大的投机色彩,很多都是“庄家”出身。偏好暴利投机而投资理念不足。由于自身实力有限且融资无门,往往需要高成本私募融资。一旦发生风险,就拆东墙、补西墙,窟窿越捂越大。有的甚至钻制度的空子,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变成自己的融资平台。有的通过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变相侵吞投资人财产。

    一位私募基金人士日前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国内私募基金目前多数已亏损累累、债台高筑,有的已纷纷倒塌。如果再不透明、不规范,照此下去,2005年只有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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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余家券商最新策略报告认为明年主题投资有望唱主角  


  
    □多数券商认为,明年宏观经济将成功实现软着陆,利率、汇率等市场化调控手段将进一步发挥作用。

    □市场结构性调整仍将继续,股指将以震荡蓄势为主,1300点到1600点将是上证指数的主要波动区间。

    □主题投资有望成为主流,消费升级、产业升级、人民币升值预期、并购重组等主题普遍被券商看好。

    进入12月以来,不少券商发布了各自最新的2005年度投资策略报告。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证券等二十余家券商的策略报告显示,多数机构对明年市场持谨慎乐观态度,且主题投资将成主流。

    多数机构认为,明年利率、汇率等市场化调控手段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宏观经济也将成功实现软着陆。认为明年人民币仍将有升值预期是普遍的观点,但对于汇率是否会在明年出现调整,意见有所分歧。如平安证券认为,明年可能会有3%左右的升值;申银万国判断,可能在明年下半年汇率制度会有所放宽;但中信证券、天同证券、西南证券、兴业证券等则认为,明年人民币升值的可能性很小。

    多数机构认为,明年将面临继续加息。不过,对于加息幅度和频率的预计,各家也有所不同。如平安证券认为,可能会加息50到75个基点,兴业证券也认为,加息应在100个基点以内。天同则预测可能会有75到150个基点的升息空间,但西南证券则认为,明年加息的可能性及空间都很小。

    各家机构对明年GDP增速的预测较为一致,预测值均在8.5%附近,上下不超过0.5个百分点。有不少机构认为,明年在宏观经济增长进入平稳期,物价水平适中,利率有所调升等条件下,企业利润的增速也将放缓。海通证券认为,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的增长率将有所下降,但可能不会超过10%。中信证券也认为,以中标300公司为样本,预计其盈利增速会由今年的36%左右降到13.7%。而天同证券的预计则更为悲观,他们认为上市企业利润总量在2005年可能会有15%左右的下降。

    各家机构的大致共识是:明年市场的结构调整仍将继续,股指将以震荡蓄势为主,可谨慎乐观,宜采取积极防御的策略。不少券商认为,股指将在明年一季度末见到高点,之后步入调整,在四季度再度走强,上证指数1300点到1600点则是主要的波动区间。而兴业证券和平安证券则认为,市场重心有可能还将进一步下移,前者认为股指区间将在1200到1650波动,后者则判断在1150到1550之间。天一证券和齐鲁证券相对较为乐观,前者认为高线有机会到1800点左右,而后者则认为股指会在1200点到1900点范围内波动,最高有望探到2000点附近。

    多数机构都表示,2005年对个股的选择将重于对行业的选择。如中信证券表示,多数行业已处于景气顶峰区域,行业内的分化不可避免,景气投资策略将难以实施。不少券商倡导的投资理念是,围绕着一定的经济主题来寻找相应的个股进行阶段性的策略投资,这种主题投资可能会成为明年的主流思路。而消费升级、产业升级、人民币升值预期、垄断价值重估、后入世时期、并购重组等成为被多家券商反复提及的主题。遵循这些主题,多家券商都认为,2005年如数字电视、3G等消费和产业升级主题的产业等值得看好,港口、航空、机场等行业将有不错的机会。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反倾销等因素考虑下,纸业板块得到了齐鲁、平安等多家券商的青睐。而封闭式基金也被一些券商认为是颇有机会的品种。

    在2005年策略报告中,一些券商对于垄断价值及周期性行业提出了进一步的看法。如国信证券认为,目前钢铁的需求增长不是短期行为,市场对钢铁业重点公司的估值有些矫枉过正,明年这一行业内仍有投资机会。也有不少券商认为,石化行业明年仍有不错的机会。但平安证券则警告说,石化行业明年可能将重复今年汽车行业的调整趋势。中信证券判断说,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将成为机构博弈的主要对象,而且,从价值投资角度来说,这些拥有垄断性地位的公司应享受更多的溢价。另有数家券商的报告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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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资金收紧间接入市步伐  


  
    中国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至11月末,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保险资金为698.19亿元,同比增长58.32%,但比10月末减少了34.83亿元。

    统计显示,今年1-11月,全行业实现保费收入3995.70亿元,同比增长13.17%。其中,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1007.99亿元,同比增长27.99%;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2987.71亿元,同比增长8.91%。

    统计显示,截至11月末,用于银行存款的保险资金为5036.80亿元,同比增长19.75%;用于各类投资的保险资金为5476.17亿元,同比增长59.74%。其中,用于国债投资的资金为2605.59亿元,同比增长92.35%,比上月末增加了194.77亿元。

    统计显示,截至11月末,保险行业资产总额为11658.25亿元,同比增长了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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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三角等区域沿海港口建设规划将实施  

  
    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渤海湾区域沿海港口建设规划》、《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渤海湾区域港口建设和发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制订《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渤海湾区域沿海港口建设规划》,很有必要。会议指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渤海湾区域沿海港口建设规划与实施,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服务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二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建立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管理机制;三要完善港口功能,处理好港口建设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四要注意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加强港口建设和改造,扩大港口吞吐能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五要保护海岸资源,提高岸线使用效益。会议要求,在制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渤海湾区域港口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全国沿海港口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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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分置问题的成因及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的现状造成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目标的差异。非流通股股东缺乏促进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动力,表现出过多的短期行为,盲目要求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甚至控制上市公司行为,侵犯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一问题已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当前情况下,要加快资本市场改革的步伐,解决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等核心问题,为彻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信息披露不真实、公司治理不力、关联交易缺乏公允等诸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股权分置。所以,认真分析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一名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笔者着重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就这一问题谈点看法。

    一、股权分置不利于公司治理和公司正常运营

    上市公司运营的目的是谋取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股东一般处于控股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目标相背离,以致造成了上市公司治理和运营的严重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公司的经营发展方面,非流通股股东缺乏促进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动力,表现出过多的短期行为。

    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对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一般很少顾及。他们关注的是如何尽快增加在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尽快收回在上市公司的投资成本。这种短期行为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对融资的过度追求和对融资方式的不恰当选择上。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短,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积累问题较多。一些发行股票时间不长的公司有没有必要继续募集资金,如果确有必要,采取什么样的融资形式,都是需要上市公司自身进行认真审慎分析和论证的。在融资渠道上,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更为广阔,除可以像非上市公司一样向银行贷款外,还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增发新股、配股等。前些年,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配股,要连续三年达到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上,后来中国证监会对配股条件进行了调整,要求连续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但三年中最低年度不得低于6%。中国证监会对配股的规定明显地更适合于那些急需大规模技术革新、上马新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上市公司。如果一个公司的成长性比较稳定,选择配股的话,净资产收益率就会稀释,就会失去未来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能力,也就是说这样的上市公司不宜选择配股。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不少上市公司上市后都立即配股,甚至连续配股,根本不考虑有没有必要继续募集资金,有没有发展项目需要配股。一些公司为了募集资金,往往生拉硬扯地拼凑所谓配股募集资金项目,一旦募集完成,即公告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至于是否需要配股,广大中小股东是没有发言权的,只有控股股东一家说了算,而盲目配股所造成的损失却要全体股东来承担。这些年由于盲目配股致使上市公司“一年好,二年平,三年亏损,四年陷入ST公司泥潭”的事例屡见不鲜。

    2.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是其与流通股股东利益目标相背离的原因。

    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非流通股股东一般都处于控股地位,在股东大会上具备绝对的表决权优势,这就使股东大会的功能大打折扣。首先是参加会议的人数很少,有的股东大会只有几个人参加,却能代表百分之六七十的股份,而广大中小股东由于说了也不算,很少参加会议。第二,股东大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股东大会审议什么事项,如何决议,都由控股股东说了算。近几年来在股东大会上控股股东凭着自己的意愿,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分红方案的确定、董事监事的人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等,引起中小股东不满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建方面,存在着控股股东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人员多数交叉的问题,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相同几个人担任董事或者经理的现象比较普遍。

    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存在权属不清的现象,关联交易严重。有的上市公司没有独立的生产指标体系、物资采购体系和产品销售体系,对控股股东过分依赖,致使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受到干涉,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

    二、股权分置所产生的影响和股东利益追求目标差异的原因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流通股东在利益追求目标上的背离呢?据统计,我国的证券市场流通股仅占有1/3的比例,2/3的股份则不能流通。正是因为大部分股票不能流通,造成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追求目标的差异。

    按理来说,上市公司中各股东之间的利益目标应该是基本一致的。在证券市场上,全体股东的利益所在都应体现在股票价格的波动上,即随着股票价格的上涨或下跌而受益或受损。我国的情况不是这样,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非流通股的特定情况,致使股票价格的波动对非流通股股东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价格上涨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收益,价格下跌也不会给他们造成任何直接损失。这样,非流通股股东就会形成自己的利益追求目标,由此也就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目标的背离。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有股东要干涉上市公司的经营,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前几年几乎毫无例外地都对配股、增发产生了异乎寻常的热情。因为配股、增发可以使控股股东迅速增加每股资产净值,获得在正常情况下几十年积累都不容易得到的短期利益。可见,干涉上市公司事务,可以获得股票价格以外的利益。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的现象,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一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真正实行。上市公司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就是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全体股东平等地享有知情权。然而,上市公司隐瞒事实、公开造假的事情屡屡发生,其幕后大股东恶意操纵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原因。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目前,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由于发行和交易方式的不同(我国非流通股的转让主要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股份交易的价格是无法相同的。比较起来,往往是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要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付出较大的交易成本。

    上述“不公开”和“不公平”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如果再做进一步分析,那么能使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意愿得到充分体现才算得是公正。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并不少见。

    二是助长了政策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影响。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晴雨表”,有着自身的运行规律。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政策对其产生影响是正常的,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指导也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如果国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超过了一定限度,就会打乱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产生不良的后果。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非流通股占有绝对优势,市场对国家政策的反应异常敏感,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对国有股减持政策的反应了。2001年,当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深、沪股市连续暴跌,中小股东惊慌不安。当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宣布暂停国有股减持后,深、沪股市又出现了连续上涨。应当看到,这种不正常的暴跌暴涨不仅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也给股市过度投机、黑庄操纵以致形成资产泡沫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给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造成了困难。我国加入WTO以后,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已成为必然趋势。我国证券市场2/3股份不能流通的现实,使接轨变得异常困难。如果先解决证券市场的全流通问题,在时间上来不及。如果先放一放这个问题,则通过开放后的证券市场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就会更大。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两个重要政策:一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向外资转让的政策,二是证券市场可以引入境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这两个政策,一方面是非流通股的对外开放,一方面是流通股的对外开放,这无疑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进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由于这两个政策是在我国证券市场2/3的股份不能流通的背景下出台的,实施以后,毫无疑问就会进一步增加解决非流通股问题的复杂性,因为到那时我们面临的将是外资收购了部分不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新情况,遇到的问题中又增加了中外资利益的协调及法律障碍的排除等新的内容。

    四是导致证券市场股价出现缺陷。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股票价格只反映出一个局部范围的价格,难以反映上市公司的整体面貌,降低了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功能。

    三、落实“国九条”,加快资本市场改革的步伐

    我们已着重分析了股权分置在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运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当然,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按照“国九条”的要求,逐步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全流通。在股权分置问题尚不能取得突破的情况下,最重要的就是加快资本市场的改革,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核心性、关键性问题,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为彻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条件。

    为了加快资本市场改革的步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最近管理层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这对于完善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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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改委提高电石、铁合金、焦化三行业入门标准  


  
    国家发改委日前制定并公布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从明年1月1日起提高这三个行业的准入标准。

    据介绍,这几年这三个行业盲目扩张,生产能力已远远超出了市场需求。国家发改委抬升了这三个行业的准入标准,其目的在于遏制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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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盘导航] 市场在沉默中爆发  


  
     今日消息面上可关注两条新闻。一、首旅股份昨日"试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需要分类表决的配股议案中,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赞成率为55.19%,刚过《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半数"指标,首旅股份可谓涉险过关。总体来看,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踊跃度并不高,但随着分类表决方法的不断推广使用,未来流通股股东参与的积极性将明显提高,从而更好发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二、二十多家券商对明年股市发表了投资看法:宏观经济将成功实现软着陆,利率、汇率等市场化调控手段将进一步发挥作用,股指将以震荡蓄势为主,1300点到1600点将是上证指数的主要波动区间,消费升级、产业升级、人民币升值预期、并购重组等主题被普遍看好,个股的选择将重于行业的选择。我们从中可以发现,机构对于明年市场持以谨慎乐观的态度,结构调整及蓄势震荡还是主要趋势,局部机会将大于整体机会,因此,投资者还是应该挖掘具有转机或成长性的优势个股进行投资,把握好大盘的波动方向,才能在来年获得较好的收益。

    昨日大盘出现了久违的大涨,32点的大阳线扫去连日低迷的气氛,抄底资金开始入市活跃,成交量也出现明显放大,接近年关,1300点的争夺将再次进入白热化。昨日科技股表现抢眼,前期活跃的低价股也继续走强,个股普涨明显,蓝筹股总体表现一般,但大盘要继续走强,其表现将至关重要。预计短期股指存在继续冲高的机会,但1330点附近将遇到一定阻力,需关注成交量的配合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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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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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丑闻上市公司占16%  


  “从1992年开始,我国的1200家上市公司中,就有200家发生过丑闻,出事的比例高达16%,而美国的比例仅为1%”。昨天的北大光华学院第31次学术午餐会抛出这样惊人的数据。
  今年以来,国内上市公司丑闻已超过30起,而在过去的一个月之内,创维、健力宝、伊利三家知名企业负责人的财务丑闻曝光。一时间,财务丑闻的阴影笼罩了中国脆弱的股市。
  是上市企业出了问题,还是证监会监管不力?
  午餐会上,北大光华金融系的张翼博士认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监管力度、企业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等都会对公司丑闻的产生造成影响。
  目前,张翼正在进行一项名为《法律、公司治理和公司丑闻》的研究,他选择了160家有财务丑闻的企业和状况相近的160家“干净”的企业对比,发现其中53家丑闻企业都存在两年以上的违规行为。
  张翼研究时发现:董事长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不容易发生丑闻,“也就是说国企其实比民企容易违规”,这似乎与此前发生的创维涉嫌挪用4000万元资金等“丑闻”相矛盾。
  对此,与会的另一位学者研究发现,“地方性和中小型国企比民企更容易违规,大量的银行坏账就是最明显的证明,只不过现在民企更受关注,新闻更多而已”。
  青年学者在辩论中还抛出一个有价值的证据。张翼发现,相对于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更容易违规;监事会方面,取得报酬的监事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
  这实际表现出公司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方面的问题,而我国的丑闻公司在这两方面存在腐败现象。目前,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国资委已经开始对国企管理层持股立法,严格控制187家中央企业。
  此外,参会的近10位博士也对不同地区的公司丑闻作了有趣讨论。他们发现,由于沿海地区外资企业较多,接受外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程度较深,丑闻公司的数量确实要比东北和中部地区要少。
  学术午餐会是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一种独特的学术沙龙,每周一次,由十几位研究者在一起激辩经济问题。这样的学术形式在美国很普遍,在国内则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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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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