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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股寻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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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新股寻价制度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知行合一 浏览:2463 回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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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3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询价制将加速股市优胜劣汰  
2004年12月13日 07:12:01 中财网


  新股发行询价主体预言询价制将加速股市优胜劣汰
  即将于明年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正获得市场越来越多的积极评价。记者昨日就询价制实施后对新股发行的影响和市场前景所做的采访发现,以基金为首的询价主体和新股发行保荐人对询价制多持正面看好态度。尽管市场人士认为短期询价制可能对市场构成扩容和拉低股价重心的冲击,但长期看有利于绩优股票群体的长期走好,并形成健康的淘汰机制。
  优质公司将受追捧
  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通过询价制强化了自己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的话语权。在分析询价制对机构投资者和市场前景的影响时,博时基金研究员夏春认为,作为询价主力,基金无疑将加大对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研究力度,通过询价行为使上市公司的股价符合市场要求。另一方面,通过询价,基金公司将对那些质地优良、治理完善,并充分照顾流通股东利益的公司打高分,从而使好的上市公司集中在机构手里,并形成相对稳定较合理的价格。而那些治理结构和业绩不令人满意的公司,将脱离机构投资者的视线,被进一步边缘化。不管明年市场是“二八”还是“一九”,优胜劣汰的机制将逐步建立。
  据分析,为市场诟病的现行发行机制由于种种漏洞的存在,导致绩差公司包装上市,一度出现新股发行市盈率近百倍的罕有现象。在新的询价制实施后,由于引入了20家以上的询价对象,形成机构共谋,从而疯狂推高发行价的情况将得以制约。绩差公司发行时在众多询价对象的参与下,虚高的价格将很难出现。而那些绩优公司和关注投资者利益,在分红政策上兼顾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公司,将成为机构新宠。
  锁定期约束机构行为
  如果仅仅将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置于道德范畴,那么来年新股发行可能就很难避免重现中小板首批上市股票“一飞冲天”的一幕。因此,询价制引入了机构配售3个月禁售期的规定。这就为新股发行的理性定价创造了条件。据分析,由于禁售期的存在,机构不太可能合谋推高发行价。因为在首日“疯狂”后,机构不得不考虑其后3个月如何规避风险。对任何一家机构来说,3个月时间内将一笔资金压在高估的新股上,都要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机构投资者在询价制下将形成一种共同向下估价的动力。特别是在信托、财务公司,保险和年金等增量资金进场的明年,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多元化,将使机构博弈深化,对询价行为构成影响。
  对于保荐机构来说,询价制无疑成为各券商在投资银行业务上较量的新平台。深圳某券商保荐人在分析询价制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影响时认为,询价制可能对券商的内部部门设置形成较大冲击。投行中将分离出专门的销售业务部门,从事询价后续工作。一般是投行人员做好公司发行的前期工作,把询价的工作留给销售部门去做。而投行人员与销售人员在发行定价上的分歧,也将对询价制产生影响。因为投行人员希望高定价以取得高佣金的倾向,势必与销售人员推销出去的动力相冲突。研究和定价实力强的券商不仅可以避免包销的结果,而且可能争取到更多的上市资源。实力弱的券商则可能要在包销和收不回成本的佣金的打击下走向进一步的衰落。
  短期市场压力沉重
  在证监会公布询价制前后,深沪两市已步履沉重。而新股询价制的推出,在市场中引起的负面反应包括两个方面:新股恢复发行和市场重心的下移。
  尽管年内不安排新股发行,但距离明年仅有的十几天时间难以打消新股扩容的忧虑。据分析,新股恢复发行后,明年市场可能要面对除已过发审的几十家企业,以及紧锣密鼓筹备上市的几大银行。尽管上证所总经理朱从玖不止一次地希望市场打消对大盘蓝筹股融资的恐惧,但市场对其所界定的“蓝筹股”有不同的看法。一位基金经理表示,如果深沪股市能够上几家像汇丰、GOOGLE那样的公司,定价比较合理,投资者不会有什么怨言。但考虑到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后备队伍,询价制下多数公司将难以再通过包装取得高的发行价了。
  特别是证监会确定新股发行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发行后股本规模计算市盈率后,明年新股发行市盈率势必大幅下降。进而拉动现有两市股票的价格中枢。而在可预期的几只大盘股明年上市后,在询价制下新股价格的降低,将直接冲击那些业绩一般或很差,价格依然不低的股票。以最近被游资疯狂炒作,股价大幅上涨的ST一族为例,如果没有实质性的重组措施,在询价制下将因机构投资者的彻底抛弃而沦为名副其实的垃圾股。这也将对深沪两市的股价构成深远影响。在询价制下,两市股价分化将越来越大。能给予流通股东合理回报的上市公司,将逐渐增多,并构成股市成长的主力。 (记者 王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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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3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尚福林暗示新股发行大幕将启  
2004年12月11日 08:00:25 中财网


  12月9日上午,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意外出现在“200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的深圳会场上,而在记者此前获得的会议材料上显示,尚福林并未列席嘉宾名单。显然,出于某种考虑,尚福林临时替换了原计划发言的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发表重要讲话。
  作为第一个上台发言的嘉宾,同时又是中国证监会的最高领导,尚福林在短短二十分钟左右的讲话里,透露了三大重要信息:IPO询价讨论方案已经确定,将在近期内开始实施;新股发行重新启动时机已经成熟;2005年,基金参与股市的力度会大大加强。
  当天收盘,沪深两市放量大涨。
  IPO询价发行实施在即  
  谈及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深化时,尚福林的眼光离开了手中的讲稿。他表示,10月份出台的IPO询价制度意见稿,证监会已经根据各方意见讨论完毕,近日将推出实施。
  会场的气氛一下变得凝重起来。
  坐在记者身边的深圳证监局某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次论坛,局里要求他们最好都能来听听,一方面是政策培训,另一方面是做好恢复发行的思想动员。
  12月8日,证监会正式推出征求意见后的分类表决制度,当天深沪两市一度冲高,但迅速回落疲软,并有一定的跌幅。许多专业机构分析认为,仅靠一个分类表决制度,难以解决当前股市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深层次问题,不能算是利好。
  时隔一天,尚福林的深圳讲话,无疑暗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深化,被市场认为是重大利好消息。但联合证券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认为,尚福林的讲话短期内可能刺激基金大量进场。但从长期来看,因为股权分置等根本性问题未得到解决,中小投资者难以从分类表决制度或IPO询价制中获得实质性利益,因此效果如何尚需理性关注。
  大盘股发行指日可待
  尚福林在谈到基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时认为,要调整上市公司结构,支持与国计民生关联度高的企业优先上市,改革以往以中小盘为主的发行特征,在一定时期内,要以大蓝筹为主导。
  他同时指出,基金业要获得长足发展,必须以资本市场繁荣发展为前提。虽然中国股市有1000多只股票,但规模仍然偏小,优质蓝筹股尤其偏少。因此在未来市场上,市场不必对发行大盘股产生恐慌。
  对这一点,参加会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总裁朱从玖在演讲中也表示,国内资本市场低迷,现在一提大盘股,机构投资者便产生恐慌情绪,股市也跟着受累。但近期像英国的伦敦交易所、美国纽约交易所等国外投资机构都希望中国的大盘蓝筹股去境外上市融资。如果国内投资者不改变这种莫名恐慌的心态,不接受大盘蓝筹股在主板上市,未来遭受的损失更大,信心受打击更大。
  朱从玖此话甫出,一些敏感的券商就反应过来:恢复发行新股极有可能从大盘蓝筹股开始。记者随后向手中有大盘股发行准备的中信证券投行部人士询问,该人士称他们正在积极准备,具体日期不方便说。
  寄望基金挑起稳定大梁
  如果说中国股市的第一根大梁是由广大券商及中小投资者挑起的话。在这特殊时刻,基金成为监管层希望稳定新股发行的第二根大梁承担者。
  从此次讲话中可以看出,尚福林对基金业寄予厚望。他介绍,截至11月30日,2004年共发行新基金48只,共融资1734余亿元,目前国内共有基金158只,共3244亿份,累计分红为6.1亿元,净值增长2.85%。但虽然如此,基金在中国股市的投资份额仅占13%左右,比例偏小。他暗示,基金应抓住资本市场改革的难得机遇,扩大进入比例,只有这样,基金的收益率才会提升。
  尚福林同时表示,为营造良好的基金进入环境,2005年监管部门会加快保险基金直接投资股市的力度与步伐,同时完善监管法规,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将基金投入股市,其中如集中报税、加大交易网络等降低投资者交易费用的措施正在积极进行之中。同时扩大理财理念的宣传,让广大老百姓能积极将储蓄性投资向基金投资转变。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孙杰表示,基金业的发展还涉及有关法律体系和严格监管的关系问题。明年证监会将适时推出相关措施加以保证。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对鼓励保险基金进入股市持支持态度。他表示,中国保险资金已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投资各类债券仅4320亿元左右,直接进入股市的比重更少,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很普遍,在未来几年内,国内保险资金会积极与国际投资理念接轨,加大投入股市的力度。(李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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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3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负责人就询价制度答记者问  
2004年12月11日 08:00:35 中财网


  询价制度标志着我国IPO市场化定价机制初步建立
  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针对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一谈询价制度出台的背景及其对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答: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证券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为保证法规修改后的股票发行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势在必行。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向专业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询价是形成股票发行价格的有效方式。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专门的研究分析人员,有较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承担能力,有条件对发行人股票给出反映其内在投资价值的报价。目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定价能力和参与确定新股价格的意愿不断增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试行询价制度的条件比以往更加成熟。正是在法律修改和市场变化的推动下,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通知》和《备忘录》)。
  《通知》的出台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询价制度改革和完善了目前的股票发行机制。《通知》通过规范化的推介询价程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定价过程中来,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将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价格确定依据等公开披露,便于市场充分了解定价过程。这样不仅提高了定价过程的透明度,同时也使机构投资者、保荐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受到市场约束,接受市场检验,为获得一个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兼顾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的发行价格创造了条件。
  其次,询价制度的推出,使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将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另外,通过吸引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保险、年金等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了市场资金来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
  再次,询价制度将促使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加大研究投入,建立客户队伍,拓展销售渠道,提高股票定价和销售能力,为提高保荐机构的整体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通知》的出台体现了市场发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将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通知》征求意见的情况,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通知》作了哪些修改?《通知》发布后,是否要求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都采用询价方式?
  答:《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市场各方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在征询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电子邮件260余份,传真信函等书面意见50余份。我会还召集了数次座谈会,分别听取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的意见和建议。
  总体来说,市场各方对《通知》的主要内容及其体现的市场化改革方向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此举是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的重大举措。询价制度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发行定价的过程中来,有利于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将积极推动保荐机构加强研究工作,建立客户队伍,形成核心竞争力;从长远看,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也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和保荐机构的优胜劣汰和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市场各方也对完善《通知》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适当扩大询价对象的范围、明确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数量及监管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这些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现阶段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部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是适当扩大了询价对象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纳入询价对象范围,以利于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到询价过程中来,使价格形成更能反映市场需求。为明确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条件,便于操作,中国证监会还配套出台了《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关于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为体现法律要求并满足询价过程的需要,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通知》不仅对招股意向书的内容和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还将现行的招股说明书分解为不含发行价格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要求先刊登不含价格和募集资金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再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最终通过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三是明确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向不少于20家(发行数量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四是增加了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询价配售相关工作的规定,并相应对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等提出了要求,以确保询价配售工作符合三公原则。五是允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署,以提高承销机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六是增加了对违反规定、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进行处罚的规定。
  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将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请介绍一下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答:为了使股票的发行价格尽量反映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尽量避免非理性的、明显背离公司价值的报价,事先由具有研究能力的专业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十分必要,设定初步询价的目的正在于此。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公开询价的价格坐标,即发行价格区间,指导累计投标询价,将使最终发行价的确定更为合理。
  按照《通知》和《备忘录》的规定,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参与的询价对象数量可能不同。初步询价的对象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的符合询价对象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至少20家),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而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参与询价的方式不同。在初步询价阶段,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以一个询价对象的身份参与初步询价;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本身(自营账户),也可以是其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但询价对象必须事先将相关账户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是否缴纳申购款及参与股票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无须缴款,如果其不参与累计投标询价,也不会获得股票配售;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在发行价格以上的申购将会获得比例配售。
  问:为什么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询价和配售,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并不是赋予其特权,其出发点是希望借助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力量和定价能力,逐步引入成熟市场的发行定价机制,稳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通知》要求不超过20%或50%的发行数量向询价对象配售,目的在于约束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行为,防止报价的随意性,使询价结果更加合理。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长期以来存在的申购新股无风险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申购新股应该建立在论质定价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要求机构投资者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三个月的规定,使机构投资者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即使通过参与询价获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享有更多的获利机会。
  其次,相比较而言,机构投资者由于其管理的资产规模较大,可以在研究、人才和管理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因而也有较高的定价能力、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有利于对发行人的内在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作出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价格,也为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判断标准,从而引导整个证券市场朝理性投资的方向发展。为便于机构投资者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制作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在路演推介时提供给机构投资者;同时还对研究报告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机构投资者具备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通知》规定研究报告仅提供给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不要求将其作为发行申请文件公开披露,避免对社会公众投资者形成误导。
  另外,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询价将大大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因此,《通知》规定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
  问:为什么要对发行市盈率规定统一的披露口径?
  答:《通知》对发行市盈率的披露口径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二是规定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数值。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与投资者判断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时采用的口径一致,方便投资者对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进行综合比较。同时突出发行人通过主营业务创造价值的能力,便于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防止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和发行价格的行为。
  另外,《通知》鼓励发行人进行盈利预测,也允许发行人披露市盈率以外、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和自身特点的定价方式,比如市净率、EV/EBITDA、现金流贴现等,便于投资者从多个角度分析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
  问:参加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能否参加网上市值配售?市值配售发行方式是否改变?是否允许设置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答:参加询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仍可参与其余股票的网上发行。试行询价制度后,目前采用的网上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没有变化。关于网上网下回拨问题,《通知》提供了这种操作的空间。
  问:询价对象的名单是否公布?对询价对象将如何管理?
  答:根据《通知》和《备忘录》,目前纳入询价对象范围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QFII以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他们全部是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投资者。因此,经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并承诺遵守询价对象的相关规定后,他们可以申请成为询价对象。中国证券业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定期公布询价对象名单。
  询价对象不实行终身制。对在报价、申购和配售过程中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询价对象,将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除名期满12个月后,如违规行为已经改正,或重新符合询价对象的条件,相关机构投资者可以重新申请成为询价对象。另外,目前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如果将来符合条件,经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申请成为询价对象。
  问:怎样促使发行人、保荐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在询价配售工作中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如何促使询价对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报价和申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询价对象,将采取哪些处罚和监管措施?
  答:《通知》实施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由发行人、保荐机构、询价对象等市场参与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上述市场参与主体在询价配售过程中的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发行价格的合理性,进而决定本次试行询价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为此,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通知》不但对询价配售工作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上述参与询价配售工作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他们在询价配售工作中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一是规定在询价之前必须刊登不含价格和募集资金信息的招股意向书,确保所有投资者同时获得相关信息。二是规定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之前必须向不少于20家(发行股数在4亿及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在初步询价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防止价格操纵,使询价区间尽可能合理。三是规定保荐机构在向询价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仅分析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还要对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预测,通过二级市场的价格表现来检验并约束保荐机构在研究报告中的估值和定价。四是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询价配售过程中引入具有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即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五是要求询价对象承诺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并要求保荐机构披露所有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这样,无论是否获配,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行为都将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一旦获配,还将面临锁定期内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通过询价和定价过程透明化,促使所有参与询价配售的市场各方诚实信用,并使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更加理性。六是明确规定,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时,《通知》对未能实现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询价对象,都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总之,《通知》通过事前对询价对象范围和条件进行监管,事中引入会计师、律师等独立第三方对询价配售过程进行见证,事后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力图促使市场参与主体在询价配售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问:询价制度推出后,监管部门的角色有何变化?监管部门为推行询价制度作了哪些安排?
  答: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将不再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核准,对此市场极为关注。投资者一方面认为这是符合市场化发展方向的重大进步,另一方面也对市场能否顺利适应这一变化、市场参与主体能否严格遵循诚信原则等表示了担心。
  我们认为,《公司法》、《证券法》修改后,虽然证券监管部门不再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核准,但对于股票发行市场的监管责任并不会因此免除。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将从单纯核准发行价格过渡到对发行定价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监管。因此,《通知》从询价方式、询价对象、配售原则、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股票价格的形成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强化市场约束,更好地发挥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化水平和诚信意识尚须加强,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有时可能还难以形成足够的约束。《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要求我们坚持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当询价过程中出现股票发行价格严重背离投资价值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将遵循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适当的"窗口指导";同时,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掌握新股发行节奏。
  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引入询价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制度本身将在实践中通过不断总结经验随时加以完善。为稳步推行询价制度,监管部门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培训。主要是加强对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的培训。询价制度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市场参与主体对《通知》及《备忘录》的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在询价制度实施前,监管部门将组织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进行培训,确保各市场参与主体正确掌握相关规则,并做好组织和人员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即时跟踪,逐步完善规则。为确保询价制度的顺利实施,在首批发行人进行询价试点时,监管部门将即时跟踪发行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
  鉴于《通知》是对发行定价制度的重大改革,发行人、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等均需根据新的制度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因此,《通知》明确,询价制度将从2005年1月1日后实施,今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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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3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股询价制度影响几何  
2004年12月13日 07:30:35 中财网


  日前,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首次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及QFII等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这是我国新股发行方式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新股询价制度将对市场和各方机构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新股价格水平将分化
  相比起过去的发行办法,新股询价制度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将新股发行的定价权交给了机构投资者。定价方式的改变所产生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新股发行的定价水平。业内人士认为,在询价制度下,一级市场的定价水平将会明显分化。
  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孙建说,对有些预测询价制度下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将普遍降低的观点,他个人并不赞同。例如中兴通讯最近发行H股的价格并不低,但还是受到了市场追捧,这说明,只要上市公司本身质地优良,并能够让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到企业的优势,机构投资者会认同较高的定价水平。
  但孙建同时指出,询价制度下,过去新股普遍采用高溢价发行的现象将会减少,一些质地一般的公司的发行价格会像更理性的水平回归。
  富国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陈继武认为,询价制度使发行各方与投资者的互动性增强了,新股发行市盈率会明显拉开差距,好公司可能会获得20倍左右的市盈率,但差的公司可能只有5-6倍。
  他说,有些人担心的发行人与机构投资者合谋提高发行价的现象很难出现。首先,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近几年的发展中研究能力和投资能力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一般不会出现对上市公司盲目看好的情况。第二,像富国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新股定价决策机制和流程,通过研究部门、投资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等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避免了个人在定价过程中产生过多影响的可能,减少人为因素。
  对二级市场是利好
  有人士担心,询价制度一方面会拉低新股发行市盈率,比价效应可能会使二级市场同类型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另一方面,询价制度规定,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要用足额现金来申购新股,可能会使基金抛售一部分现有的股票来调整头寸,从而对二级市场产生冲击。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机构投资者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相反,他们认为,询价制度对二级市场是利好。
  陈继武认为,首先,现在二级市场上对很多公司的定价已经进入合理区域,询价制度只会使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差价缩小。今年很多首发公司上市后跌破发行价,就是因为一级市场定价过高。因此,在询价制度下,新股发行市盈率绝对降低的可能性并不大,更不会拉低同类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
  其次,基金公司大规模建仓以调整头寸去申购新股的可能性并不存在。因为基金调动资金的办法有很多,并不需要直接减持股票才能实现,例如,基金手中普遍持有20%以上的国债,完全可以用做国债回购的办法来获得短期资金;另外,每一家基金申购到的新股不可能太多,因此不会对某只基金的资金产生很大压力。
  他说,长期而言,询价制度将增加股票市场资金的供应,因为保险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将更加积极地参与进来,因此,询价制度对股市是长期利好。
  机构更注重研发能力
  机构投资者普遍认为,询价制度对机构的研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博时基金某基金经理认为,询价制度将新股定价更多的话语权赋予了机构,这对于机构来说,既是权利,也是责任。一方面,机构可以在定价过程中更主动地表达自己的态度,另一方面,机构的定价对其它中小投资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要求机构具备更加强大的研发能力。
  他说,从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在价值投资理念的引导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研究能力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无论是对公司基本面还是市场状况,机构的态度都更为理性。监管层在此时推出询价制度,也是对机构研发能力的一种认同。
  陈继武说,在询价制度下,基金将更加注重一级市场的研究。以前,基金对一级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增发、配股、转债等发行方式中,以后,IPO的公司也要重视。
  定价和销售能力成为投行核心
  询价制度实施之后,券商的投行部门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某资深投行人士说,过去,投行的主要职责是"跑会",也就是帮助拟上市公司争取监管部门的核准,定价和销售并不是业务重点。但这种情况在询价制度实施后将不复存在。因为今后对于保荐机构来说,帮助拟上市公司争取投资者的认同将成为发行成功或失败的关键。
  在海外成熟资本市场中,由于定价不合适而发行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该投行人士表示,以后在 A股市场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也会有。如果保荐机构不能对拟上市公司的价值作出理性判断的话,最终必然得不到投资者的认同,保荐和承销的风险将显著增大。
  他认为,投行之间的竞争格局会因为询价制度的诞生而改变,一批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销售能力的投行将占据明显优势,而不具备此种能力的投行机构则面临市场份额萎缩的压力,因为上市公司今后对于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的选择会更加苛刻,不仅要求其能够完成上市之间的法律和财务事宜,还会更加重视该机构是否掌握机构投资者资源。"一批在通道制环境下还能生存的投行明年很可能被淘汰。"他说。 (记者 叶展)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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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3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询价  
2004年12月10日 20:37:59 中财网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这意味着,社会公众投资者并不能参加股票发行询价和配售。
  证监会10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那么,为何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询价和配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并不是赋予其特权,其出发点是希望借助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力量和定价能力,逐步引入成熟市场的发行定价机制,稳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
  他说,《通知》要求不超过20%或50%的发行数量向询价对象配售,目的在于约束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行为,防止报价的随意性,使询价结果更加合理。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长期以来存在的申购新股无风险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申购新股应该建立在论质定价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要求机构投资者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三个月的规定,使机构投资者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即使通过参与询价获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享有更多的获利机会。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相比较而言,机构投资者由于其管理的资产规模较大,可以在研究、人才和管理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因而也有较高的定价能力、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有利于对发行人的内在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价格,也为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判断标准。
  另外,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询价将大大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因此,《通知》规定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记者 李江泓 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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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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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保证3年不被ST.如果3年被ST会被枪毙.我看谁敢再圈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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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5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来的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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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5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05年大看点之三:询价制度构建新盈利模式

证券时报  

          证券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
  
      新股询价制度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也是资产扩容的时间表。资产扩容已经在市场普遍预期之中,时间表对市场的冲击只会是短期的、有限的。资产从2005年再启扩容步伐,同时,也有不断扩容的资金进入市场———保险、QFII、基金。当然,资产和资金扩容在时间的不匹配会对市场造成短暂冲击。另一方面,新股询价发行和“分类表决”,大大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发行中的话语权,证券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

          新股询价:迈向国际化的一步

  自此,中国证券发行进入国际化轨道———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股票价格由买卖双方决定。

  比较海外市场,我们发现,新兴市场的新股询价普遍存在较高收益。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这些市场的新股发行普遍存在折价:新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低于市场同类公司大约15%-30%。香港市场新股普遍是“八折”,韩国市场新股大约“七五折”。A 股市场在询价发行过程可能也将出现这种情况。折价发行,为机构投资者创造了一部分低风险的收益空间。

      买卖新股:丰厚的博弈收益

  我们估计,询价发行的新股,可能存在丰厚的博弈收益。观察同样实施询价发行的香港市场,我们发现,认购比例较低的新股,在上市后的3-6个月赢得较好的收益。这些新股认购比例较低,或者因为当时行情低迷,而询价制度有明显的“助涨杀跌”效应,投资者缺乏认购热情;或者因为投资者不熟悉新上市股票,由于缺乏了解,不敢认购。这些都导致新上市股票存在低估的可能。随着财务信息逐步公开,行情好转,这些新股大多具有超越大盘的优异表现。其实,A股市场也部分具备这样的特征:行情低迷情况下的增发、配股,认购比例也比较低,新股定价较低,但其后的市场表现往往能够超出市场平均水平。持续参与申购,能够获得不错的收益。

  即使是高认购比例的公司,也可能存在估值不充分的情况,上市后估值水平不断提升。

  只有那些认购比例一般的公司,其后的市场表现很一般。它们较少“低估”可能,也不大可能“估值不充分”。认真研究,进而买卖低认购和高认购比例的新股,就有可能获得超额的博弈收益。

  长期而言,机构新的盈利模式有望逐渐形成,中国证券市场迈出最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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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投机像山岳一样古老.
***花开需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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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股询价制度冲击中小板

武汉新兰德 证券日报  

      昨天,中小版竟然是38只股票全部收绿上证指数上周五无声地向下击穿了1300点整数关口,大盘即将向下考验前期低点1259点,市场形势似乎不容乐观。不过从盘面来看,做空的主要动能来自于大盘股,而部分低价品种却开始逆市走强,其走势远较沪指1300之上时活跃,这表明市场目前已经暗流涌动。但是与部分低价品种日趋活跃的走势相反的却是中小板股票的集体走弱,该板块绝大部分股票近期连续收出多根阴线,在12月20日竟然是38只股票全部收绿,无一上涨。中小板近期的这种疲软表现究竟来源于何方?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即将于明年1月1日启动的新股询价制度。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今后新股发行价的确定必须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QFII等机构投资者询价,这类机构获配新股同时须锁定三个月,方能上市流通。在当前市场屡次创出新低,甚至击穿1300点的状况下,接受询价的机构唯有尽量压低新股发行价格,方能保证自己获配的新股在3个月后能够成功获利出局。而今年七八月间沪指远在1300之上时就有大量的新股跌破发行价,以目前的状况来看,市场价格体系的重心仍有下移的趋势。
  
      而就中小板股票而言,其特殊性仅在于部分交易规则方面,与主板市场股票并无实质性区别。即同样流通盘、业绩的小盘股在主板和中小板之间存在巨大的价差,中小板股票本身就存在价格向价值回归的要求。通常而言,在弱势中市场价格重心下移的过程中高价股的下调空间和趋势远远强于低价品种,这导致了中小板股票近期的连续大幅下挫。
  
      另外,新股发行的再度启动也预示着壳资源的再度贬值,而中小板赖于维持高价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板块规模较小也必将快速出现改变。在经历了四个月的新股发行真空期之后,目前已经累积了大量的已经过会的企业,再加上再融资和中行、建行、中石油等几大航母,明年新股扩容的速度预计不会太慢,这必将加速现有市场中壳资源的贬值速度,类似于?ST英教那种暴利的翻番机会近期恐难再见。而中小板的发行速度投资者是有目共睹,在其创建之初一度以每日发行一家的速度创造出了新股发行的记录;在新股恢复发行以后,亦不排除中小板大规模扩容以便达到推出中小板指数的目的。而中小板股票维持高定价的根本就在于其稀缺性,一旦稀缺性丧失,其股价必然有一个大幅回落。
  
      如此看来,当市场的平均价位在5元左右的时候,中小板的平均价格想独善其身长期维持在十几元的高位具备相当难度,该板块价值回归之路仍将极为漫长。(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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