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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一条消息 证监会网站23: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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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来一条消息 证监会网站23:38分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zhuyj 浏览:56321 回复: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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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为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临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为落实并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购范围

(一)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

二、其他债权处理原则

(一)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收购。

(二)各种基金会中由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该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

(三)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

三、收购标准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

(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四、债权计算标准

(一)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日,如被处置金融机构经过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后进入撤销,以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公告日为被公告处置日,下同)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

(二)只收购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

(三)外币债权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五)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

1.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

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五、收购工作程序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组或清算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

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分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托管经营期间的证券公司,托管组可比照下列要求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甄别确认。

(一)公告

金融监管部门公告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撤销的当日,应当在该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公告。

(二)登记

自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之日起,由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撤销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进行债权登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除外)。债权登记应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登记期为90天。

(三)甄别确认

被处置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应负责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对由清算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的居民个人债权,视为已确认债权。

甄别确认小组应包括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清算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

甄别确认小组应对债权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债权证明、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查。甄别确认完成时间最迟不超过公告的债权确认期(一般为债权登记期后的90天内)。甄别确认工作也可与债权登记同步进行。

甄别结束后,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以清算组的名义给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应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

(四)支付收购款

债权人(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

六、收购资金的筹集

(一)金额的确定

对需收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额度,应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前由监管部门测算,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收购资金的最终使用额度以甄别、确认并经过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二)中央收购资金的筹集与偿还

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在存款保险制度及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承贷主体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协商确定。人民银行垫付再贷款后由监管部门行使该债权的受让权,该债权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再贷款的损失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三)地方政府收购资金的筹集

地方政府负责筹集10%的收购资金,如地方财力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借款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48号)执行。如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由中央财政从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中扣回欠款。

七、各方责任

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对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的决定,并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要配合清算组作好债权登记,负责个人债权的甄别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保持社会稳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再贷款及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对在债权甄别、确认工作中出现的骗取收购资金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其他

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完)









      发布时间:2004-11-4 2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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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5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答记者问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目的是在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及投资者利益,确保最大多数储户及投资者不受损失,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防范道德风险,防止类似金融风险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储户及投资者的利益。

为帮助广大储户及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收购意见》精神,记者今天采访了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为什么国家对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政策?

答:储蓄存款是我国居民家庭最主要的金融资产。目前我国尚未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在少数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风险后,对居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实行全额保护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关心,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证券交易是广大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主要方式。对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俗称股民保证金)进行全额保护,保证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问:根据《收购意见》,国家对其它个人债权,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为什么这样规定?

答:根据《收购意见》,国家除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外,对其它个人债权本金,如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和信托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行发行的债券等,也予以收购。其中,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

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其它个人债权,主要是一些投资类产品和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应由投资者自担风险。但是,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绝大多数居民家庭的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下,一些投资者的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国家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实行全额收购,对10万元以上部分九折收购,是在目前我国国家财力相当有限、大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投资、大量低收入人群需要保护、社会公共事业需要支持的情况下,对投资者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这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理念。



问:投资者对个人债权收购有无选择权?在补偿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国家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在对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时,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债权的收购。对于选择接受收购的投资者,如果将来金融机构最终清偿率超过90%,超出的部分还将全额退还投资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意见》同时明确规定,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收购,而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的分配。对于选择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的投资者,需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订协议,如果将来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率低于90%,有关部门或机构不再对投资者进行差额补偿。



问:对于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储户和投资者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国家将如何处置?

答:少数金融机构亏损严重、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主要是由于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当然,社会信用环境不完善也是重要的原因。如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盗用国家信用发行债券、恶意骗取和逃废金融机构债权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益,甚至危及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国家将依法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查处并纠正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出重拳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对于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非法所得,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手段依法予以追缴。同时,国家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为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完)







      发布时间:2004-11-4 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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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5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看来真有点急了,23点还在加班发消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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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深研究

发表于 2004-11-5 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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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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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棋墩 at 2004-11-5 07:09
谢谢提供,,支持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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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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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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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特大利好,实质性的,再不看涨那就是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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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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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个利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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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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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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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小孩金融易学家园股市捉妖记

发表于 2004-11-5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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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朋友!

祝你也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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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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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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