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3583|回复: 13

2004年10月25日(星期一)政策消息面情况专贴,欢迎大家添加。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1498 天

发表于 2004-10-24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0月25日(星期一)政策消息面情况专贴,欢迎大家添加。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方圆王 浏览:3583 回复:1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前三季度GDP超过预设目标 CPI继续被推高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过热行业理性降温。

  10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第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数据。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郑京平表示,经过初步核算,1-3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 增长达到9.5%,这比上半年的增长数字回落了0.2个百分点。其中,第二产业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按照增加值计算增长了10.9%,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分别增长5.5%和8.5%。由于开始于4月份的宏观调控,到第三季度这一效果开始显现,第三季度GDP增长当季数据降为9.1%。

  这些数据也说明,宏观调控并没有造成整体经济的大起大落,不过这一数字肯定会超过政府原来设定的目标,此前中国政府多名官员表示希望中国经济在2004年增长比例达到7%。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在9月份实现了小幅的上扬。郑京平说,按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这一口径,9月份当月增长27.9%,这比8月份的26.3%高出了1.6个百分点。不过,郑京平提醒说,这一波动可能与统计方法有关,同样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GDP的季度数据上。

  他介绍说,国家统计局在统计固定资产投资和GDP数字时,是按照季度和月度累计数字计算的,所以公布的这两项指标也是累计数字。在计算当月和当季数据时,由当月和当季累计数字减去上一个月度或季度的累计数字得到,“这中间会存在累计误差,另外作为同比数据的基期数字也是这样统计出来的,也积累了误差,这样计算出来的比例误差将会进一步扩大。”郑京平表示。

  那么,固定资产累计数据可能更说明问题。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3季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9.9%,比上半年数据回落了0.9个百分点。但这一数字可能仍然有些偏高,比2003年全年数字高出了几个百分点。

  不过明显过热的行业至少已经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控制。统计数字表明,钢铁和水泥投资比第一季度回落了65.5和43.4个百分点,而一季度,这两大行业投资分别增长107.2%、101.4%。

  铝业在1-9月份的累计投资甚至出现罕见的负值,即投资下降了6.5%。而在一季度铝业投资增长还是39.3%,并被列入重点调控对象。这一逆转表明严厉的宏观调控已彻底堵住了铝业的投资资金。

  9月份当月CPI上涨了5.2%,比上个月只回落了0.1个百分点,并未出现此前有关部门预料的大幅下降的局面。这一数字极为微妙,现在还难以轻率地作出结论,未来通胀的压力究竟是减小还是加大了。

  但郑京平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逐月扩大的趋势开始改变。”CPI上涨主要仍为翘尾因素的推动,根据统计,前三季度CPI累计增长为4.1%,其中新增涨价因素为34%,而翘尾因素达到了66%。

  推动CPI上涨主要因素仍为食品和居住价格。统计局数字显示,1~3季度,食品价格上涨了10.9%,其中粮食价格上涨为28.4%;居住价格上涨幅度也达到了4.4%;而其中其他部分消费品价格略有下降,其中衣着服饰价格下降1.4%,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下降了1.5%,医疗保健计生个人用品等下降了0.2%。

  农民增收略显乏力

  2004年前三季度,农民的现金收入增加了11.4%,比去年同期提高了7.6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出售农产品的现金收入增长了24.9%。郑京平说:“粮食价格上涨为农民带来了很大的利益”,根据统计局的统计,1-3季度,农民出售粮食的平均价格提高了27.9%。

  不过,郑京平还表示,农民增收的基础并不稳固。目前已经显现出的是,粮食等食品价格上涨乏力迹象隐现。

  在夏粮增产4.8%的基础上,早稻产量增长了8.8%,郑京平说:“秋粮也将获得好收成,全年粮食产量将比上年明显增产。”但他没有透露预计全年粮食的增产比例。

  人们估计粮食的丰收,可能造成粮食价格的下降,虽然未来会减轻CPI上涨的压力。但另一方面,由于粮食价格的下降,将使农民增收重新面临困难。

  郑京平说,虽然粮食丰收,但供给与需求仍然存在缺口。他估计这一缺口达到一两百亿公斤,“且粮食生产的恢复是一个逐步的过程,所以,供给和需求的紧平衡状态还会保持下去,这将保证粮食价格处于一个比较合理水平。”

  “另一方面,继续对农业采取扶持政策,如加大水利建设投入,增加农业科技投入等。”郑京平表示。

  由于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上涨,多数人认为,未来中国经济将面临能源问题的考验。2004年1-3季度,中国原油进口达到了9000万吨,支付外汇236亿美元,对外能源依存度的提高,表明中国经济愈来愈受外界影响,程度在加深。

  不过,石油价格的提高,似乎难以对中国造成支付危机,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截至9月末,国家外汇储备达5145亿美元,比年初新增1112亿美元。

  但经济学家担心,中国经济可能会面临输入型通货膨胀的压力。郑京平表示,国际原油价格对中国经济影响有限。他还说,国家原油价格上涨不可能持续下去,“因为高油价将会使消费国节约使用,寻找替代品,新的生产者进入,并且对生产国也不利。”郑京平判断说:“石油价格在这样的高水平上持续攀升的可能性或者攀升的幅度都是非常有限的。”

  另外,房地产价格的持续飙升似乎正成为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威胁,在此之前有关房地产泡沫呼声不绝于耳。郑京平表示,房地产投机的确存在,但不是价格的主要推动因素,“主要还是需求、成本还有商品房质量和结构变化四方面的原因。”他说。

  根据统计,1-9月份房地产销售面积增长了19.3%,而竣工面积增长了9.5%,郑京平认为这是需求旺盛的佐证。“同时原材料和人力价格上涨,造成建筑成本上涨;另外,住宅比例减小,商业用房比例增大,以及住宅质量提高,都推动了价格上涨。”他说。

  郑京平的以上表态实际上间接否定了房地产泡沫的言论,但他说:“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的确并不是好事,这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98 天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4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新规将出 融资改革风云再起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连续三个月停发新股似乎并不能减少上市公司一丝一毫的融资冲动。

  一时间,华夏银行宣称要融资不超过55亿元,宝钢股份董事会决议通过增发约280亿元,交通银行A股与H股两地发行,中行、建行计划明年上市、中石油回归A股融资60亿股、诚通、铁通欲整体上市……不少大盘股如雨后春笋般欲赶集股市的热闹场面,几乎把市场的扩融压力推至极限。

  尽管日前利好不断,但市场依旧闻"扩"惊动。

  截至10月21日,上证指数再度爆跌至1300点附近,仅收于1310点。

  对此,学者王连洲甚至开出"新股发行不要贸然恢复"的药方。

  这一切,迫使中国证监会加快推进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建立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的市场制约机制。

  "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来决定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让证监会监管好上市公司的专向募集资金使用。"东方证券高层表示。

  一部汇集新股、配股、增发、可转债与定向发行五种融资方式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据证监会内部人士透露,这份制度将与《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并于近期颁布。此后,新股发行也将恢复。

  自新《管理办法》生效起,原先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六套制度同时废止。

  严控融资规模

  显然,中国证监会以暂停新股发行的方式缓解市场扩容压力的权益之计,依然改变不了市场对未来扩容压力的恐慌。

  而10月14日,深交所高层表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出另一个上市要求较低的板块,并有预计明年将有200-300家上市公司的说法,更是让投资者陷入了扩容的旋涡之中。

  一边是迫不及待要发行,一边是投资者"用脚投票",面对如此突出的矛盾,中国证监会必须针对上市公司某些不健康的融资冲动采取行动。

  首先,适当地严控融资规模势在必行。

  原本在上市公司内部盛行的"多报项目多融资"想法可能被彻底杜绝。

  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增发募集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十"。

  "这足足比原来的融资额降低了一半,原先可以融资到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一百。"东方证券投行人士介绍。

  其实,不仅增发规模缩小,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额度也大比例下降。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期限最长为六年,且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40%"。

  而原本的相关规定是"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

  于是,"对比新《管理办法》,华夏银行增发不可能融到预期的募集资金。"海通证券研究人士分析。

  当42.5亿元次级债刚发行完毕,并且去年11月董事会再次保证"不可能在近期内二次融资"的承诺下,华夏银行又端出新的增发方案---增发不超过8.4亿股A股,筹集资金不超过55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华夏银行2003年末净资产为86.27亿人民币,根据"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50%"的上限,华夏银行最多增发43.13亿人民币。

  "以固定比例限制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是为了警示与约束上市公司圈钱念头,"该人士称,"上市公司融资完全可以做到多渠道、分步走,本次募集资金的效益如期产生了,再融资将得到鼓励。"

  "不过,这种行为仍属于行政手段,究竟上市公司能发行多少资金,还得听市场--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声音。"他认为。

  让市场决定

  中国证监会人士曾介绍,在中国证监会"十一五计划"中,已把"推进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作为重中之重。

  其中关键之一是建立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的市场制约机制。

  让市场做主的信息明显地透露在新《管理办法》与新股询价制度之中。尤其突出表现在可能出现大股东侵吞小股东利益的事件上。

  "此前,会里已经出台一些通知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吞上市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这位证监会人士介绍,"但《管理办法》更为全面、系统地给小股东话语权,让他们自主决定。"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本次发行证券提案必须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七条规定"可转债发行后每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时,除获股东大会通过外,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关于分类表决的条款,与日前证监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说法如出一辙。

  "这是具有实际意义、突破性的制度,"金信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康认为,"可以有效防止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等不良行为。"他认为通过类别股东间协商议价这种市场化的方法,可以达到多赢的结果。

  其次,业界呼声较高的、由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联合提出的强制分红建议最终在《管理办法》中如期体现。

  合理解释的公司不能融资"与第二十条明确"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核准前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或转增股本的,应当在证监会核准前完成,否则不得申请发行"。

  上述条款避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为获再融资而以高分红或高转赠为诱饵,给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开空头支票的现象的发生。

  此外,证监会设新规"上市公司前次发行的募集资金50%以上与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不符,或主营业务利润下降50%以上,自该情况披露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再融资";"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显示的货币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的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合计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的40%,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管理办法》甚至把上市公司高管的个人责任联系到上市公司的发行层面。

  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意见前,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股票",计划把一些有污点的高管对象"一网打尽"。

  "他们必须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证监会人士说,"原先证监会对这类污点高管只有谴责与罚款的权利,但这样的好日子以后不会存在。"

  因为,这位污点人士会直接影响另一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最终结果是这批污点人士将遭受市场的抛弃,问题没解决前无人会聘请他。

  配股将出现失败可能

  "与可转债、增发相比,配股的条件比较低,"海通证券高层表示,"企业往往会选择配股进行融资。"

  事实上,当股市低迷时,上市公司配股股票被券商高额包销的现象屡见不鲜。

  2003年7月4日结束配股的南方汇通创出了当年最大的承销商包销比率。在2100万股流通股东应配总额中,其流通股东仅认购564.72万股,承销商包销1535.28万股,包销比率高达73.11%。为此,承销商动用的现金达到16857.37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配股只向老股东发售,缺乏增发、IPO的事前询价机制,更要紧的是,大多数配股大股东都是放弃,因此相对增发等融资方式,配股对流通股东而言,是非常被动的。

  "你参与了配股,发行价格高于净资产的利益部分,实质是转让给了非流通股股东。从投资价值看,掏钱配了股是小亏,不配股更是大亏。因此,流通股股东面对上市公司配股行为,往往会选择提前'逃股'。"东方证券投行人士称。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配股,老股东认购不足发行股份上限的50%,则上市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资金返还给股票认购人"。

  实际上,它把投资者从配股风险中解脱出来,让发行人承担更多的配股定价与发行风险。


  这表明即使有券商可以100%包销,一旦配股定价不慎,老股东认购不足底限50%,那么"竹篮打水一场空",发行面临完全失败。这是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以来的革命性变化,发行做空机制由此而生。

  依仗机构定向发行

  中国证监会人士介绍,原先除了B股有定向发行外,A股市场很少开展过定向增发行动。其中原由之一是无法可依。

  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定向发行或者配售是与公开售股、配股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主要手段。

  如今,《管理办法》给了发行人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定向发行的机会。

  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且最近12个月平均流通市值不低于20亿;定向发行对象为基金、证券公司或注册资本为1亿以上的其他法人,且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家。发行定价的股价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后才可上市,此外,定价发行股价总数,不超过定向发行决议公告日流通股份总额的30%"。

  东方证券投行人士表示:"在国外新股的定价基本掌握在机构投资者手中,一般发行人选择大部分向机构投资者私下募集,小部分股票公募。对于国外的发行人而言,只有仰仗机构投资者,才能顺利发行股票。依据是机构投资者才是价格真正参与者,有实力与发行人或承销商进行价格博弈。"

  公开资料显示,在宝钢股份此次增发的董事会决议中,定下了向大股东宝钢集团募集不超过募集总股本(约55亿股)60%的条款。这预示着在一些蓝筹大盘股的上市中,会有越来越多的发行人启用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的融资方式。

  "不过,宝钢股份如果按照这份新管理办法执行,那么它只能向宝钢集团定向发行5.531亿股,而达不到原计划的33亿股。"申银万国研究所人士分析。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98 天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4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三部委正在构思国有股减持办法


  美国道富银行与华夏基金合作设立的华夏基金-美国道富上证50 ETF即将推出,《远东经济评论》援引道富银行的杜哈梅尔说,随着上证50 ETF这块蛋糕越做越大,基金也将发行新的单位,这将使原来的股票持有者得以实现投资多元化,或者将基金单位拿到市场上卖掉。这为政府打包减持国有股提供了一个非常便捷的方式。

  对此,国务院一位发言人在给《远东经济评论》的一份声明中说,目前,由中国证监会(CSRC)、国资委(SASAC)和财政部(MOF)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正在积极工作,构思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问题的解决办法。但他们的工作进展与ETF的推出没有联系。

  国务院在声明中指出,香港股市从一开始就是全流通的,因此,盈富基金并不能简单地照搬到内地国有股减持的问题上。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98 天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4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吴敬琏表示:当前中国经济宏观调控应谨慎乐观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宏观调控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目前对于下一阶段的政策取向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我个人认为应该对当前的经济形势保持谨慎乐观。”10月2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谈到当前经济走势时表示,下一步应更多依靠市场来改善宏观调控。

  吴敬琏是在参加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和中国联合钢铁网举办的“2004中国钢铁产业链战略发展与投资峰会”上做出上述表示的。

  吴敬琏说,“应该承认,宏观调控到现在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效,前三个季度投资、贷款和货币供应增速减缓,例如9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3.6%,增速分别比去年同期,去年末,今年2季度末,上月末减缓9.9、7.5、2.7、0.5个百分点。”而就在22日同时举行的国家统计局的新闻发布会上,三季度有关经济指标也显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部分过热行业投资增速也明显回落。

  但吴敬琏也表示,到目前为止的宏观调控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就是“过分倚重行政手段进行微观干预”。众所周知,吴敬琏在中国经济学界素有“吴市场”之称,当天他也同样表示,“由行政机关来作出该“保”还是该“压”的判断,难免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和其他消极后果”,而“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又有着极大的权利,这样容易造成资源的低效配置”。

  在谈到当前经济形势和下一阶段应采取怎样的政策取向时,吴敬琏说:“我认为,还是应该保持谨慎乐观的态度,更多用市场手段,主要是指金融手段继续改善宏观调控。”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98 天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4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大资产公司集体转身 券商巨无霸隐约在望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 与券商一片沉寂形成鲜明对比,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近来显得颇为活跃。

  先是早些时候华融、信达分别接下四家将被央行清盘的证券公司(德恒、恒信、中富、汉唐),随后东方也拿到闽发证券托管权,不甘寂寞的长城更在上周抛出一次性“清仓”处理剩余1500亿元不良资产计划。

  在金融改革如火如荼、金融市场处于巨变前夜的时刻,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动作频频,意味深长。分析人士认为,此前甘于四大行附属地位、谨守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职责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正在谋求在未来中国金融格局里的新角色。

  德隆难题

  记者近日从多方渠道了解到,华融可能会自己收购手上托管的德隆系所属某一家或者全部证券公司,从而取得全面进入证券市场的“通行证”——证券公司全套业务牌照。

  据参与托管工作的华融人士介绍,目前,华融正在对德隆系三家证券公司德恒、中富、恒信进行重组,如果成功,上述券商从此将归在华融名下,并不需要进行债务重组;如果不成功,华融将按照《有关部门明确对违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收购原则》的相关规定,对前述券商进行债务清偿。“截至目前,重组进展顺利,”上述人士表示。

  据熟悉内情的某研究所老总向记者透露,华融处置德隆系金融资产有三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动用自有资产进行收购。这要视该金融资产的债务登记情况而定,如果负债情况不是太严重,在华融可接受范围之内的话,华融将收购该资产,从而获得稀缺的相关金融执业牌照、宝贵的客户资源和专业化人才。

  第二种思路是偿还一部分债务,然后卖给其他公司。近期,国务院就违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华融处置德隆系金融资产提供了最好的政策依据。

  第三种思路是直接让这些金融机构“关停并转”。如果德隆系该金融资产的债务量太大,按照前两种思路处置后没有好转希望,就让该金融资产该破产的破产,该清算的清算。

  虽然上述华融人士并没有向记者透露德隆系下属三家证券公司债务摸底的具体情况,但他表示,目前华融对德恒证券的重组进展“很顺利”,并证实如果成功,至少德恒证券将并入华融公司名下。

  华融意图

  德隆曾经向华融提供一份金融机构清单,包括12家金融机构——昆明商业银行、南昌商业银行、株洲商业银行、长沙商业银行等4家银行类机构和德恒证券、中富证券、恒信证券、金新信托、伊斯兰国际信托、南京大江国际信托、新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上述研究所老总表示,在这12家金融机构当中,华融对收购证券公司情有独钟。

  资产管理公司意欲进入证券市场,在业内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此前华融也经营过了不少证券业务。2000年9月,中国证监会向华融颁发“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授予华融特别主承销商资格,华融可在资产管理范围内开展推荐企业上市和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此后,华融先后担任了太行水泥(600553)、长力股份(600507)等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但要实现投行梦想,华融还缺一张自营牌照。

  “这次华融托管处置德隆系金融资产,是获得进入证券市场全套业务通行证的最好时机。”该人士分析。 超级券商隐现?

  不只是华融在图谋转身。

  10月初,市场传闻信达欲注资华夏证券,虽然消息没有得到有关方面证实,但信达控股宏源证券37.28%股权,已经具备了初步开展所有券商业务的能力。上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宣布将剩余1500多亿元不良资产整体打包,向国内外投资者一次性转让出售,加速清理包袱,重新上路的心态尽显。

  资产公司此时纷纷挺进证券市场,背后蕴涵着强大的力量。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黄志凌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正在从单一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业务向综合业务转变。在他看来,这种转变主要有三种力量在推动,即市场、政府、自身。

  自1999年成立我国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来,资产管理公司对化解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2004年6月底,4家资产管理公司现有未处置债权和未退出股权资产总额约12000亿元。不良资产的减少和集中,迫使资产公司开始寻找其他的盈利途径。

  而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不断出现危机,政府买单已经备受诟病并渐渐不堪重负,政府不得不考虑让资产管理公司接盘,用市场化方式解决。于是,从“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一个轮子变成“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证券业务”两个轮子走路,成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然选择。

  至于未来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哪部分业务会成为主流,“资产公司不是现在开始才进入证券业务,以前就有,比如承销,”黄志凌说,“未来发展取决于市场需求、资产公司自身定位以及人才技术储备。”黄还表示,如果资产公司转变过程中定位不准,不排除将来可能会在资产公司之间进行合并重组的可能—— 一切已经交给市场。

  黄没有正面回答记者关于监管层对资产管理公司未来走向有何考虑的提问,但他表示,现在四大正在积极推进的自我市场化运动,即是监管层认同的发展思路。在落实“国九条”、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的呼声压倒一切的此刻,四大的动向耐人寻味。券商仍在历史问题中泥足深陷、股市改革任重道远的现实下,四大资产管理坐拥四大行大量优质客户、没有历史包袱,在特殊市场形势下更能有效执行监管层意志,作为券商新兴力量的条件已经具备。

  借力天时、地利,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变身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超级券商?市场在拭目以待。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98 天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4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傅志寰:证券法修改草案争取尽快提请审议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建议公司法修改草案年底前提请审议

  针对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有关修改证券法、公司法的议案,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昨天代表财经委作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经过一年多来对证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亟需修改的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已经形成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目前正将该草案进一步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必要协调,争取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

  针对有代表提出的修改公司法的议案,傅志寰介绍说,目前公司法的修改草案已经形成,正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争取早日提请审议。他说,财经委建议抓紧草案的完善工作,年底前提请常委会审议。

  针对制订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傅志寰说,该法律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并已形成了草案送审稿。今年3月财经委重新调整成立了起草组,根据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起草组正在进行立法调研,争取2005年提请审议。

  对于代表提出有关制订外汇法、社会保险法的议案,傅志寰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外汇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财经委负责。目前正对该法起草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条件成熟时即着手进行起草工作;社会保险法的草案已经过多次修改,计划年内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建议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98 天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4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九条”沦为“国九套” 治市并非救市措施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从9月14日的大涨到10月14日的大跌,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投资者已深刻地感受到了市场的反复无常。而在此期间,“国九条”始终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尽管有券商融资政策放宽的利好支持,沪深两市依然出现了冲高回落的走势。而近期以来国务院要求抓紧落实“国九条”、券商创新试点推出和融资大门敞开、印花税调整、保险资金即将入

  市等利好消息也未能激发出市场的热情。

  “市场好像陷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渴望‘国九条’尽快落实,另一方面,陆续出台的利好又成为了逢高减磅的理由。”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评述。

  国家信息中心财经证券处处长王远鸿分析指出,救市是需要的,但如果不解决一些根本问题,投资热情很难被激发,除了股市本身的问题,还应该从经济层面来考察。

  “机构投资者之所以迟迟不动,主要是因为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存在。此外石油价格的持续走高等因素也造成了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加。”

  “国九条”沦为“国九套”?

  9月中旬,温总理强调要抓紧落实“国九条”的讲话被媒体披露后,直接引发了股市的大涨。9月15日,央行和外汇局同时发布了有关资本市场的消息,当天股指也出现了大涨。当时不少机构投资者均表示,这可以理解为各部门合力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具体举措,而且其迅速出台本身就体现了一种积极态度,后市值得期待。随后,证监会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随后股指创出此轮行情的高点。

  然而就在市场刚刚转暖,众多投资者开始将“9·14”与“5·19”相提并论时,行情却又突然急转而下。随着近几个交易日股指的大幅回落,反弹成果已跌去大半,1300点再次面临考验。

  “就是因为相信了‘国九条’,我才入市的,没想到刚买完股市就大跌,现在全被套上了。”一位姓任的股民抱怨说。

  “‘国九条’是2月初出台的,当时的点位是1600点左右,‘国九条’出台时被市场视为长期的利好,但是两个月之后股市就开始下跌,9月份更是跌到了1259点,创出了近几年来的新低。这次行情虽然跟‘国九条’密切相关,但是短短一个月就又回到了1300点,‘国九条’已经成了‘国九套’了。”面对反复无常的市场,部分投资者的言辞显然有些过激。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在行情启动之初,央行、外汇局、证监会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这种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市场建设的情况可能让不少投资者对后续政策措施的出台寄予了过高的期望。而“十一”长假之后暂时又没有新的措施出台,这令部分投资者产生了动摇。

  治市政策并非救市措施

  事实上,不但没有出台预期中的利好,利空的传闻反而频频袭来。

  10月14日,沪指大跌50余点,创出了32个月以来单日最大跌幅。很多市场人士认为,这与一些利空传闻有关。首先是有关扩容加速的传闻给市场心理造成很大的冲击,而证监会前主席刘鸿儒有关在中小企业板首先实现全流通的讲话更是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板股票的大跌。

  与之相比,管理层随后出台的利好政策却没能引起市场的积极响应。

  10月19日,央行公布了券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从11月1日起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人发行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是“国九条”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该办法的颁布也被视为是落实“国九条”的一项主要内容。

  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从“券商短期融资不得用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不得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等规定看,券商获准发“短债”,主要是配合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保护部分规范的券商,因而对股票二级市场影响有限。

  实际上,与19日监管层利好政策同时推出的,还有交易所和算公司联合发布的《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有关信息还显示,包括《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投资者债券查询系统等也将于近日推出。

  对此,宏源证券(000562)的分析师张宏业指出:“很多消息实质是在治市,而不是救市,因此不被市场理解为利好。对股市来说,关键是资金的供给和发行的节奏,至于股权分置等问题,都是中长期的问题。”

  除此之外,对于市场关注的调整印花税、保险资金入市问题,虽然屡屡见诸报端,但有关部门至今未做正式的表态。有分析人士因此指出,“国九条”只是大致的原则,各部门由于利益分歧,很难在短期内达到一致。更有市场人士认为,救市性质的政策,只不过是缓解跌势、或者造成机构逢反弹减磅出局而已。

  宏观调控隐忧困扰机构

  在这轮大起大落的行情中,基金的态度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市场普遍认为,这轮行情的主导者是惯常快进快出的游资,而不是已占到市场流通市值1/4的基金。

  年初曾经叱咤风云的各家基金为何在本轮行情中甘当配角?王远鸿分析指出:“今年上半年,经济预期较好,因此基金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得以大行其道。4月份以后,由于宏观调控的实施,经济层面已有较大变化。部分行业景气也已发生了变化。面对各种不确定因素,基金自然选择了观望或调整持仓的态度。”

  相关的统计资料也证实了王的看法,截至10月15日,共有29家上市公司公布了今年3季度季报,有18只股票在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出现了基金的身影。统计数据显示,基金偏爱医药、化工、消费品和部分中小企业板的股票。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基金显然更加关注于能够抵抗宏观调控风险的非周期性行业,因为类似于医药、消费品这些行业在经济紧缩期业绩的波动远远小于周期性行业。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对“国九条”的空前关注,曾经对上半年行情影响巨大的宏观调控因素反而被市场淡忘了,而这恰恰是主流机构投资者看淡后市的根本原因。

  对此,发改委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指出,宏观调控对股市的短期巨大影响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使投资者信心有明显动摇。由于对此轮宏观调控的性质把握不清,造成人们对宏观调控效果存在过多的疑虑,主要是担心经济增长将出现大幅回落。二是宏观调控在客观上造成社会资金收紧,对股市增长造成了相当强的收缩效应。三是宏观调控对产业的不同影响在股市上得到了较充分的反映。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市场对宏观调控的预期和影响仍没有达成共识,高盛公司日前发表的最新研究报告就认为,尽管经济实体及货币供应和信贷的增长速度都在放慢,但中国仍处于宏观调控的关键阶段。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98 天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4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督办国九条 国务院五对策捍卫1300铁底★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援引权威人士透露,日前,在北京召开的有国务院高层参加的内部会议上,政府高层针对目前资本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五大对策:一、尽快制定证券市场十年发展大纲,解决市场扩融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的问题,基本原则是“市场在先,扩融在后”;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等于全流通;三、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可以采取多渠道、分步走的方式,在股市低迷与企业改制不达标的情况下,不设上市时间;四、降低交易成本;五、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对市场敏感问题,任何部门在该问题未明确解决之前,不得公开发表倾向性意见。权威人士认为,政府高层已把“落实国务院九条意见,拯救证券市场”提到从未有过的革命性高度,1300点关口逐渐被夯实为近期股市铁底。

  这与此前一则市场传闻的内容大致相符,该传闻称,10月16日下午,根据温家宝总理的指示,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召集证监会、国资委、人民银行、外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领导就国九条落实中的问题和措施进行了座谈和部署,会议认为,当前证券市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重大挑战。国九条在彻实施中遇到的难题说明了我国证券市场问题的复杂性和系统性。要求各部门切实从大局出发,充分沟通协调,实事求是,兼顾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尽快全面落实国九条。各部门分别作了情况回报。黄菊最后就四个问题作出了具体布署,这四个问题未包括上述“五大对策”的第四点--降低交易成本。

  在以上传闻出现后,我们曾分析认为该传闻有相当的可信度,现在看来是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五大对策”是对资本市场发展的重新定义,以政府名义统一了目前市场中来自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声音与思潮,的确是稳定市场的重大利好。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98 天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石油望明年上市 预计发行规模60亿股


   据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今天了解到,酝酿了两年之久的中石油A股上市计划正在逐步落实,其上市项目已基本敲定,但还需要等待股东大会的商议和最后的审批。

  有关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10月中旬中石油召开的董事会就A股上市事宜进行了讨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与市场所预计的发行规模将达100亿股有所不同,中石油为避免大规模发行对股市产生影响,希望将A股的发行规模控制在60亿股左右”,有关消息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中石油总股本为1758亿,由于这一数字约占其总股本不到3%的比例,与《公司法》中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的规定相矛盾,中石油目前正在申请国务院的特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价将高于发行前每股账面净资产值。市场有分析人士预测,此次发行价格大约在4元左右。此次发行将采用市值配售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据记者了解,中石油A股的发行价格可能会在预路演结束后,根据预路演的结果协商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法人投资者和二级市场投资者在该区间内申报认购价格和股数,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下簿记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并将在定价公告中公告。

  由于所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收购海外业务和向第三方收购海外油气资源,中石油发行A股对我国石油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石油正就海外收购展开相关工作。为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力求尽快筹集资金,加速上市步伐,将优化定价机制及配售方案。

  根据业内人士预测,如果按照发行规模控制在60亿股、发行价格4元的上限计算,此次发行将融资240亿元,这与此前中石油将上市融资400亿元的消息出现大幅度的下降,显然,中石油的A股上市计划已经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并为此做出了让步。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来看,中石油A股上市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由于其上市计划还需要等待股东大会的商议和最后的审批,中石油正式登陆A股可能要在明年。

  中国最优秀的股份制公司之一在A股上市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不可否认,中石油将来在A股的上市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对市场造成冲击,但是长期来看,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无疑将起到重要的基石作用。

  目前有迹象显示,在可以预见的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将有望入市的情况下,在中石油上市前股市资金供应量将可能会得到大幅增加,而其明年上市的预期也为股市资金供应量的增加留下了充足的时间,届时其对A股市场短期内的不利影响相信将减少到最低。

  此外,扩容与圈钱并非同一概念,两者应区别看待,而判定扩容与圈钱的标准无疑是上市公司的质量以及募集资金的投向。如果中石油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收购海外业务和向第三方收购海外油气资源,其投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其股价在海外市场的持续攀升也证明了这一点。

  资料显示,中石油的美国存托股份及H股在上市后股价走势异常强劲。在从2003年至今不到22个月的时间内,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的股票涨幅达到263%,在纽约股票交易所则达到了265%。

  可以说,市场抱怨中国优质公司纷纷到海外上市证明了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缺少的正是中石油这种优质公司。可以想象,即使企业年金、保险资金被准许入市,没有大型优质公司的供应其也将面临着无处可投之忧,而过度云集于现有蓝筹品种反而会增加股市的系统性风险。

  保持股市的供需平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层显然早已考虑到了这一点。上证所上市公司部总监周国庆此前曾表示,要把市场的扩容和大资金的扩容结合起来考虑,即既有好的上市公司扩容,又有大资金进入市场,才能保持证券市场总体的发展平衡。

  显然,中石油上市与扩大市场资金供应量一个都不能少。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98 天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4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落实国九重拳出击 券商面临不确定的市场前景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重要政策。其中,证监会“重处违规券商”和央行“关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相关举措,尤其受到市场关注,因为它们将会给市场带来本质的变化。

    事实上,积重难返的券商还从来没有引起过如此广泛的关注。在个别券商出现问题或者被接管、托管的同时,不知道还有多少券商正在低迷的市道中继续等待。

    中国有多少陷入困境的券商,事实上并不重要,因为从各方面分析,我们可以确认,中国只有一家大型的“联合证券”,一般的券商,只是这家“联合证券”的一个“部门”而已。券商表面上的“国有属性”、“特殊行业属性”,最终形成了中国的“行业”布局。这些券商,总注册资产大约120亿美元,但它所面对的,却是一个流通市值大约2500亿美元的证券交易市场、价值近3800亿美元的“不能流通”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以及具有相当规模且不断发展的债券、期货以及货币产品的多家“交易所市场”。

    所以,每当中国的股市、期市、债市,稍有风吹草动,券商都可能陷于“技术上破产”的境地。船小浪大,这很正常。客观地说,在中国股市历经三年大熊市以后,特别是“新疆德隆”崩溃以后,决策层早已经意识到,券商如果不能进行彻底的大变革,资本市场也难以健康生存与发展。此外,由于近期国际金属市场重挫以及国际原油价格飙升,出现新的“交易变量”,所以变革的主要进程,也被大大地提前。在我们国家,问题出得最多的地方,一定是改革“最滞后”或“最激进”的那些地方,当前的“券商改革”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中国券商制度和股市制度都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拯救证券行业需要大政策、大抉择,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真正需要拯救的,是面对“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资本市场。

    因此,多家部委正在重新整合券商的历史负债,打通券商的融资渠道。当然了,如果我们从宏观层面看问题,没有国家信用的潜在的“担保”和支持,券商难免产生“地震”,进而成为潜在的金融危机的诱发因素。

    事实上,我们只有长期坚持采用市场化的改革,才能解决券商的资金需求。现在,通过引入部分“货币市场产品”,引导券商可以在“场外货币市场”融资,对于券商合理的短期融资需求,是一定的缓解作用。但这可能还不够,从未来分析,我们应通过《证券法》的进一步完善,扩大“证券”的品种,最好把“银行票据”、“理财合同”一并归入“证券”的“范畴”(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规范),才有可能完成“国九条”的最后落实。

    在十多年里,在中国经济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我们曾经成立了比较多的券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券商都可以发展壮大,但其中必然有较为规范者,可以代表券商中的强势企业。坚持其专业化,坚持做细分工,可能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是更加适合中国券商的发展道路。要知道,一切历史上已经有过的、现在还在运行中的、或者未来将出现的“券商体制”,都不是“完善”的,也不可能是“完善”的。所以,中国券商还应当以中国的市场体制为主,争取做大做强。

    我们知道,海外存在不少大券商,它们有企业制度的优势、市场制度的优势、法制社会的优势,确实表现了很高的活力。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海外“资本市场”的“活力”,与海外券商的“活力”,完全不是一回事。我们在这两者之间必须舍去其中之一,这多多少少是一个风险:今后,我们要么是一个有活力的证券市场、但比较脆弱的“券商体制”;要么是一个失去活力的证券市场、但可以存在许多依靠银行业与国家信用支持的、“誓不低头”的“强势券商”。

    任何一个经济体制都必然有其局限性和缺陷,尤其在面对急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是如此。改革并不是万能的,发展的追求却没有止境,在“新鞋子”与“旧鞋子”之间,存在彼此消长的“竞合”关系。

    所以说,一个好的市场机制,其判断标准实际上主要在于它是否具备在面对风险时的自我调整能力。一个“欠好”的市场机制,只是不准备进行、甚至拒绝进行“自我调整和改革”的“僵化体”。

    改革,在正常的情况下只是改革“相互制约”的利益关系。市场经济不是哪一个个人或哪一届政府、哪一位天才学者所能“设计”的,而是在社会公众的参与之中,经过长期的、基于自主交易原则的演变,而逐渐形成的规范。

    对此,与国内券商相比较,正在加速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多方面的竞争优势。在未来,中国券商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的市场前景,但我们必须面对、必须追求“阳光市场”的“热效应”,因为阳光下的市场,更适宜改革与发展。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98 天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4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发行新规涵盖五种融资方式 新股之门重开


    连续三个月停发新股似乎并不能减少上市公司一丝一毫的融资冲动。

    一时间,华夏银行宣称要融资不超过55亿元,宝钢股份董事会决议通过增发约280亿元,交通银行A股与H股两地发行,中行、建行计划明年上市、中石油回归A股融资60亿股、诚通、铁通欲整体上市……不少大盘股如雨后春笋般欲赶集股市的热闹场面,几乎把市场的扩融压力推至极限。

    尽管日前利好不断,但市场依旧闻“扩”惊动。

    截至10月21日,上证指数再度爆跌至1300点附近,仅收于1310点。

    对此,学者王连洲甚至开出“新股发行不要贸然恢复”的药方。

    这一切,迫使中国证监会加快推进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建立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的市场制约机制。

    “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来决定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让证监会监管好上市公司的专向募集资金使用。”东方证券高层表示。

    一部汇集新股、配股、增发、可转债与定向发行五种融资方式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据证监会内部人士透露,这份制度将与《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并于近期颁布。此后,新股发行也将恢复。

    自新《管理办法》生效起,原先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六套制度同时废止。

    严控融资规模

    显然,中国证监会以暂停新股发行的方式缓解市场扩容压力的权益之计,依然改变不了市场对未来扩容压力的恐慌。

    而10月14日,深交所高层表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出另一个上市要求较低的板块,并有预计明年将有200-300家上市公司的说法,更是让投资者陷入了扩容的旋涡之中。

    一边是迫不及待要发行,一边是投资者“用脚投票”,面对如此突出的矛盾,中国证监会必须针对上市公司某些不健康的融资冲动采取行动。

    首先,适当地严控融资规模势在必行。

    原本在上市公司内部盛行的“多报项目多融资”想法可能被彻底杜绝。

    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增发募集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十”。

    “这足足比原来的融资额降低了一半,原先可以融资到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一百。”东方证券投行人士介绍。

    其实,不仅增发规模缩小,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额度也大比例下降。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期限最长为六年,且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40%”。

    而原本的相关规定是“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

    于是,“对比新《管理办法》,华夏银行增发不可能融到预期的募集资金。”海通证券研究人士分析。

    当42.5亿元次级债刚发行完毕,并且去年11月董事会再次保证“不可能在近期内二次融资”的承诺下,华夏银行又端出新的增发方案———增发不超过8.4亿股A股,筹集资金不超过55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华夏银行2003年末净资产为86.27亿人民币,根据“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50%”的上限,华夏银行最多增发43.13亿人民币。

    “以固定比例限制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是为了警示与约束上市公司圈钱念头,”该人士称,“上市公司融资完全可以做到多渠道、分步走,本次募集资金的效益如期产生了,再融资将得到鼓励。”

    “不过,这种行为仍属于行政手段,究竟上市公司能发行多少资金,还得听市场——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声音。”他认为。

    让市场决定

    中国证监会人士曾介绍,在中国证监会“十一五计划”中,已把“推进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作为重中之重。

    其中关键之一是建立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的市场制约机制。

    让市场做主的信息明显地透露在新《管理办法》与新股询价制度之中。尤其突出表现在可能出现大股东侵吞小股东利益的事件上。

    “此前,会里已经出台一些通知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吞上市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这位证监会人士介绍,“但《管理办法》更为全面、系统地给小股东话语权,让他们自主决定。”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本次发行证券提案必须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七条规定“可转债发行后每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时,除获股东大会通过外,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关于分类表决的条款,与日前证监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说法如出一辙。

    “这是具有实际意义、突破性的制度,”金信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康认为,“可以有效防止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等不良行为。”他认为通过类别股东间协商议价这种市场化的方法,可以达到多赢的结果。

    其次,业界呼声较高的、由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联合提出的强制分红建议最终在《管理办法》中如期体现。

    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有现金分红,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公司不能融资”与第二十条明确“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核准前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或转增股本的,应当在证监会核准前完成,否则不得申请发行”。

    上述条款避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为获再融资而以高分红或高转赠为诱饵,给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开空头支票的现象的发生。

    此外,证监会设新规“上市公司前次发行的募集资金50%以上与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不符,或主营业务利润下降50%以上,自该情况披露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再融资”;“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显示的货币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的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合计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的40%,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管理办法》甚至把上市公司高管的个人责任联系到上市公司的发行层面。

    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意见前,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股票”,计划把一些有污点的高管对象“一网打尽”。

    “他们必须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证监会人士说,“原先证监会对这类污点高管只有谴责与罚款的权利,但这样的好日子以后不会存在。”

    因为,这位污点人士会直接影响另一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最终结果是这批污点人士将遭受市场的抛弃,问题没解决前无人会聘请他。

    配股将出现失败可能

    “与可转债、增发相比,配股的条件比较低,”海通证券高层表示,“企业往往会选择配股进行融资。”

    事实上,当股市低迷时,上市公司配股股票被券商高额包销的现象屡见不鲜。

    2003年7月4日结束配股的南方汇通创出了当年最大的承销商包销比率。在2100万股流通股东应配总额中,其流通股东仅认购564.72万股,承销商包销1535.28万股,包销比率高达73.11%。为此,承销商动用的现金达到16857.37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配股只向老股东发售,缺乏增发、IPO的事前询价机制,更要紧的是,大多数配股大股东都是放弃,因此相对增发等融资方式,配股对流通股东而言,是非常被动的。

    “你参与了配股,发行价格高于净资产的利益部分,实质是转让给了非流通股股东。从投资价值看,掏钱配了股是小亏,不配股更是大亏。因此,流通股股东面对上市公司配股行为,往往会选择提前‘逃股’。”东方证券投行人士称。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配股,老股东认购不足发行股份上限的50%,则上市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资金返还给股票认购人”。

    实际上,它把投资者从配股风险中解脱出来,让发行人承担更多的配股定价与发行风险。

    这表明即使有券商可以100%包销,一旦配股定价不慎,老股东认购不足底限50%,那么“竹篮打水一场空”,发行面临完全失败。这是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以来的革命性变化,发行做空机制由此而生。

    依仗机构定向发行

    中国证监会人士介绍,原先除了B股有定向发行外,A股市场很少开展过定向增发行动。其中原由之一是无法可依。

    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定向发行或者配售是与公开售股、配股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主要手段。

    如今,《管理办法》给了发行人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定向发行的机会。

    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且最近12个月平均流通市值不低于20亿;定向发行对象为基金、证券公司或注册资本为1亿以上的其他法人,且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家。发行定价的股价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后才可上市,此外,定价发行股价总数,不超过定向发行决议公告日流通股份总额的30%”。

    东方证券投行人士表示:“在国外新股的定价基本掌握在机构投资者手中,一般发行人选择大部分向机构投资者私下募集,小部分股票公募。对于国外的发行人而言,只有仰仗机构投资者,才能顺利发行股票。依据是机构投资者才是价格真正参与者,有实力与发行人或承销商进行价格博弈。”

    公开资料显示,在宝钢股份此次增发的董事会决议中,定下了向大股东宝钢集团募集不超过募集总股本(约55亿股)60%的条款。这预示着在一些蓝筹大盘股的上市中,会有越来越多的发行人启用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的融资方式。

    “不过,宝钢股份如果按照这份新管理办法执行,那么它只能向宝钢集团定向发行5.531亿股,而达不到原计划的33亿股。”申银万国研究所人士分析。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4-10-25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将对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拓宽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分散资金运用风险,逐步培养和形成保险资金运用新的投资能力,产生深远影响。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04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0012亿,比去年同期增长39%。这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创造了条件。同时,自1999年以来,保险资金在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间接投资股票市场方面也进行了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且,随着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深入,保险业在建立保险资金集中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机制,建立资金运用风险内控机制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步。这都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奠定了基础。《办法》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参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这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资金运作空间,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增加市场稳定的资金来源,优化市场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保险资金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入市,这是保险资金入市角色的重要定位,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有利于保险公司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从国际经验上讲,保险资金以机构投资者入市也是国际惯例,有利于保险公司逐步走国际化道路。
    该负责人强调,股票市场投资风险较高,有效控制好投资风险是保险资金顺利入市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关键。为此,《办法》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通过制度层面控制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风险。一是准入控制。设定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二是比例控制。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中国保监会将根据股票市场容量、风险程度及保险公司投资状况等因素,调整投资比例。三是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市场行为,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规定禁止行为;要建立股票投资托管制度,实施第三方独立监控,防止管理人侵害投资者权益现象的发生,防范内部管理风险;要设定投资基准,选择以绩优、蓝筹、流动性强、财务状况稳健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的指数作为股票投资基准。四是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将通过编制监管指标体系和报表体系,建立动态监管模式和风险监管技术模型,及时发现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的异常情况并进行检查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互换和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有效防范风险。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拓展合规资金入市工作,《办法》的发布,不仅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工作取得突破,也为证券市场增加了新的长期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之一,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市,将进一步壮大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对引导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政策的实施,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对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支持,也显示了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信心。中国证监会将和有关方面一起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有关工作,使《若干意见》提出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指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公司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规的,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保险机构投资者予以严肃处罚。
    据悉,《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股票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股票市场产品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和投资股票的资金,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应当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遵循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二)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四)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设有专门负责保险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
(四)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四)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六)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七)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关于股票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四)股票资产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五)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七)现有的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八)股票投资策略,至少应当说明股票投资的理念、投资目标以及投资组合方向;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的说明。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第十条  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正式托管协议、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委托协议、正式托管协议、投资指引、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应当将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一)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第(一)项所称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
(二)二级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
(二)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
(三)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应当按成本价格计入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票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选择股票资产托管人,应当选择符合《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全保管保险公司的资金和股票资产;
(二)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
(四)对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进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资产托管报告;
(六)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资产的相关数据,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资产的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等报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托管股票资产的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股票资产严格分开,必须为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设置相关账户、分别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二)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他托管资产混合管理;
(三)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
(五)利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利;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股票资产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二)股票资产托管人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更换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股票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其托管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不得列入清算资产范围。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范围和比例不得超出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前款所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二)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不得编造虚假交易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票,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建立完善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决策流程;
(二)投资授权制度;
(三)研究报告制度;
(四)股票范围选择制度;
(五)风险评估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六)职业道德操守准则;
(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
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必须制作书面研究报告:
(一)单项投资资金超过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的金额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资股票资产5%以上的;
(三)投资组合或者投资方向需要重大调整的;
(四)股票选择范围标准需要重大调整的;
(五)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需要重大调整的。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可投资的股票范围,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动性等各项指标。
保险机构投资者必须在可投资的股票范围之内投资股票。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确定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并以绩优、蓝筹及流动性强的股票所确定的指数为该基准的参考。
保险业的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运用下列资金,应当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核算:
(一)传统保险产品的资金;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资金;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资金。
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有关股票交易独立席位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交易指令应当由独立的交易部门和专职交易人员负责执行。
第三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防火墙、岗位责任、门禁、安全防护等信息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规范机房设施、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等股票交易系统的操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的,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健,净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四)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别设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其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分别设立;
(六)通讯条件和交易设施高效、安全,符合股票交易的要求,信息服务全面;
(七)具备证券市场研究实力,能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中国证监会处罚,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
(九)诚信方面无不良记录,最近1年无占用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证券的行为;
(十)书面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情况的检查,并向中国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的各种资料;
(十一)当地的营业部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服务功能齐全;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的席位进行股票投资交易的,应当与其总部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义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上述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更换的,保险机构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签定前款规定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副本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四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日开市前,与股票资产的托管人核实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保证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足以交收。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增持股票,并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其他要求,降低股票投资比例。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采用风险价值和其他风险计量指标,揭示股票投资风险状况。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之间资金的划拨,费用的支付必须采用转账方式。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备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票投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规定的权限,严禁超越权限范围投资决策。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3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业务规则及操作程序;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主管及主要操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其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数量应当与股票投资规模相适应,并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宏观经济、行业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运用的股票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的;
(二)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三)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五)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曾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限未届满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业务实施检查。
中国保监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报表、报告或者其他文件:
(一)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
(二)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情况说明;
(三)股票投资的相关报表。
前款规定的报表、报告的内容和报送方式,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方式披露股票投资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其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责令予以撤换。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机构投资者更换保险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10-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4-10-25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4家机构成为第二批社保基金管理人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上周五对最后一家基金进行了选聘的复评后,昨天公告了2004年管理人的评选结果,确定增加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第二批投资管理人。至此,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的数目已经增加到10家。
  经过本轮“选秀”之后,新的社保基金管理人名单为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华夏基金、鹏华基金、长盛基金、嘉实基金、易方达基金、招商基金、国泰基金、中金公司。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今年8月27日公告增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以满足社保基金业务发展的需要,强调评选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范的评选程序,宁缺勿滥,择优确定不超过八名新投资管理人。同日,社保基金理事会公布了候选的17家基金管理公司和12家券商名单。这17家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为国泰、华安、大成、富国、银华、易方达、融通、长城、银河、湘财、招商、华宝兴业、国联安、海富通、景顺长城、申万巴黎、宝盈等。12家券商则为中信、国信、海通、广发、招商、湘财、东方、华泰、银河、国泰君安、申银万国、中金公司。随后,社保基金理事会组织了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据了解,在评审中,29家机构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被要求必须全部符合要求,才被允许进入第二阶段的初评。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打分,有12家机构进入了复评。根据工作流程,在上周结束最后一家候选机构的评审后,评委们综合两次评审的情况,提出名单,经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确定了最终选聘的4家管理人名单,并在昨天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布新增管理人名单后,下一步将正式向这4家管理人授权,委托正式行使管理职责。(记者 王轲真)
  深圳特区报  

                                                                         2004年10月25日 07:00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10-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4-10-25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恶意圈钱将遭遏制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将于近期颁布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将于近期颁布
  上市公司恶意圈钱将遭遏制
  一部汇集新股、配股、增发、可转债与定向发行五种融资方式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应运而生。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称,据证监会内部人士透露,该《管理办法》将与《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并于近期颁布。此后,新股发行也将恢复。
  将严控融资规模
  据报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增发募集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这足足比原来的融资额降低了一半,原来可以融资到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100%。”东方证券投行人士介绍。
  其实,不仅增发规模缩小,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额度也大比例下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期限最长为六年,且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40%。”而原规定为80%。
  让市场做主
  据报道,“让市场做主”的信息明显地体现在新《管理办法》与新股询价制度之中。尤其突出表现在可能出现在大股东侵吞小股东利益的事件上。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本次发行证券提案必须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七条规定:“可转债发行后每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时,除获股东大会通过外,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述关于分类表决的条款,与日前证监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说法如出一辙。
  ”这是具有实际意义的、突破性的制度,”金信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康认为,“可以有效防止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等不良行为。”他认为通过类别股东间协商议价这种市场化方法,可以达到多赢的结果。
  三年未有现金分红不能融资
  业界呼声较高的、由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联合提出的强制分红建议最终在《管理办法》中如期体现。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有现金分红,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公司不能融资”与第二十条明确“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核准前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或转增股本的,应当在证监会核准前完成,否则不得申请发行。”上述条款避免了上市公司为获再融资而以高分红或者高转增为诱饵,给流通股股东开“空头支票”的现象的发生。
  配股将出现失败可能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配股,老股东认购不足发行股份上限的50%,则上市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资金返还给股票认购人。”该规定意味着把投资者从配股风险中解脱出来,让发行人承担更多的配股定价与发行风险。
  该规定还表明,即使券商可以100%包销,一旦配股定价不慎,老股东认购不足50%,那么“竹篮打水一场空”,发行面临完全失败。这是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以来的革命性变化,“发行做空机制”由此而生。(莫菲)
  深圳商报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10-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声明:MACD仅提供交流平台,请交流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值班电话:18209240771   微信:35550268

举报|意见反馈|手机版|MACD俱乐部

GMT+8, 2025-4-22 02:38 , Processed in 0.034585 second(s), 10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