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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地址:http://www.csrc.gov.cn/cn/jsp/de ... 2%CE%C5%B5%BC%B6%C1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规定如下:
一、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一)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100%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值20%以上;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互联网形式的会议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