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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狐与分析家的诉讼之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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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飞狐与分析家的诉讼之争 !!!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金融寡头 浏览:16838 回复: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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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关心飞狐的用户们:

很快,大家就会知道,飞狐最近以来一直在全力投入和应付的一场战争——飞狐与分析家的诉讼之争。

一.关于此诉讼,我们一直没有对外公布内情,原因何在?

有两点:

1.在庭审期间,为了不影响法庭的审理,我们作为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庭纪律,不适宜在此时太多谈论此事。

2.分析家此次诉讼,排山倒海的提出了两大类,多达近十项指控。索赔金额为3亿多元人民币。在诉讼期间,他们采取了其他一些相关的手段。由于本案涉及技术概念众多,所以,核心技术人员与主要管理人员都要全力投入到诉讼战争本身,暂时无法应答用户和外界的问题。因此,一直以来,我们没有主动向媒体以及外界谈论此事。

二.尤其要特别指出的是:分析家的指控,完全不涉及软件源程序争议,双方对各自独立开发的事实无异议。指控围绕的公式、函数、功能、界面、公式与数据导入、帮助文档、扩展程序接口规范问题,其背后都是一个兼容与封闭,垄断与开发的斗争实质。

三.我想告诉大家几个时间:

(1)03年6月,分析家机构版发布;
(2)03年6月底,陈海主动给WILSON电话商议,请飞狐不要跟得太紧——;
(3)03年10月,飞狐超强版预告发布;
(4)03年10月,分析家对飞狐提出诉讼。

正如我们向媒体指出:本案的种种,令我们想起思科与华为的诉讼之争,其实质,都是一个垄断者为了阻挠新来者的进步,利用诉讼作为市场竞争的手段。

四.一直以来,博庭公司谨慎小心,学法守法。对于该案件,我们有法理上的绝对信心。稍后,我们将会向大家详细介绍。请大家放心!

现在,媒体主动挖掘了该案件,在近日的《民营经济报》以及今天的《深圳商报》中都有报道此案,而《民营经济报》更是以《直击:中国软件“兼容”第一案》的特大标题将该案列入深度报道的栏目,而两份报纸都有计划对该案进行跟踪报道。我们相信,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将会引起更多的媒体关注。

对于此案,我个人在这里只想简单地告诉大家:一直以来,无论对方用什么手段,给予我们大多的压力,我都有这样一个信念:当你的利益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站在一起的时候,什么压力和威胁都不用惧怕。

对于此案的相关情况,我们将于近日向飞狐的用户一步步做出说明。请大家支持和关注!

搏庭总经理:lucy

[ Last edited by 金融寡头 on 2004-5-26 at 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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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26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飞狐交易师”克隆“分析家”?

首例证券软件侵权案近日开庭审理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何文琦)5月25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独家消息:我国首起证券软件侵权案已于近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人陈海和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状告“飞狐交易师”软件的著作权人蔡伟雄和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这也是我国第一起明确涉及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因此该案未来的判决将对于软件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大意义。

“飞狐交易师”克隆“分析家”?

据了解,1998年,“分析家”的著作权人陈海历时一年多的努力,开发出了国内首套运行于windows平台的证券分析软件,并取名为“分析家”。随后他创办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证券软件的开发、销售和服务。在以后的数年中,经过不断完善,逐步推出了一系列独创的证券分析功能。“分析家”一直是证券市场的主流产品。

与其他证券分析软件相比,“分析家”的核心技术是创建了一套称之为公式语言的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这些描述股票分析方式的程序,汇天奇称之为分析家公式。

分析家软件在销售时向用户公开了一部分源程序,并在产品中设置了密码,用来保护部分有特殊价值的源代码,只有知道密码才能够查看这些源程序,汇天奇只向部分另外付费的用户提供密码。用户在编写完自己的程序后,又可以另行设置密码,以保护用户自己的作品。

据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认为,蔡伟雄在2001年8月推出“飞狐交易师”软件,全面抄袭了“分析家”软件的大部分功能,完整地复制了“分析家”软件提供给用户的源代码。同时,其软件中还加入了破解分析家公式的装置,可以直接盗取公式作者的源代码。

公式源代码是否构成侵权?

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对方大量使用“分析家”公式源代码,使用说明文档,这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飞狐交易师”完整地复制了分析家中所有的函数,还将“分析家”中内置的所有系统公式一字不差地放到其软件中。据不完全统计,“飞狐交易师”2.0在其帮助文档中,共使用“分析家”《技术参考手册》、《使用说明书》、帮助文件等内容共计29000字,图形27幅以上。

就此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陆珊珊。陆珊珊表示,首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规定,计算机程序包括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分析家软件程序的构成是分析家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而公式源代码属于该软件的应用层,是对软件的使用结果,与分析家软件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完全不同。第二,公式语言不受版权保护法的保护。就如我们撰写不同的文章,都用汉语文字一样,而汉语文字本身并非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第三,公式语言本身并非由原告首创或独创。如果原告指控被告抄袭了原告公式,原告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对这些公式享有著作权。第四,公式语言包含两部分:其一是作为数学概念的函数;其二是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款的精神,公式语言的这两个部分都不应受到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陆珊珊同时指出,关于文档的数量问题相信会由法庭来做出统计,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这部分文档集中在软件帮助文档的附录中,是对证券分析的经典指标的定义,追求的是权威表述,而非创新程度。

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飞狐交易师”通过抄袭公式源代码、软件文档,大量抄袭分析家软件功能模块,在数据服务、公式服务上完整地盗窃、破解了分析家的服务体系。通过破解功能,非法获得了功能上的优势。然后再宣传其拥有同分析家相同甚至更好的功能,以低价来吸引用户。

而陆珊珊对此的回应则是:“我们不认为自己存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的破解工具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更何况破译之举从商业角度来看根本就没有什么意义,那样的话等于是在帮对方做宣传。我们的软件确实具有更好的功能和价格优势,当然有权利进行适当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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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26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直击:中国软件“兼容”第一案

来源:金羊网  


证券分析市场两大软件商法庭激辩,案件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软件业


 几天前,我国第一个明确涉及保护范围的计算软件著作权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是“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人陈海和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被告是“飞狐交易师”软件的著作权人蔡伟雄和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两套分析系统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都拥有合法的登记证书。但一方指控另一方侵犯了著作权。由于涉及兼容,案件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软件业的发展。


案情


  陈海是“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人,分析家软件2.0版著作权登记号为990037号,完成于1998年6月11日。分析家软件3.1版完成于1999年9月。软件主要面对证券投资者,与其他证券分析软件相比,其核心技术是创建了一套称之为公式语言的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用户可以使用该语言方便地将其自身的投资理念编写成计算机程序,在分析家软件的支持下建立其独有的分析手段。这些描述股票分析方式的程序,原告称之为分析家公式。分析家软件在销售时向用户公开了一部分源程序。原告在产品中设置了密码,用来保护部分有特殊价值的源代码,只有知道密码才能够查看这些源程序,原告只向部分另外付费的用户提供密码。用户在编写完自己的程序后,又可以另行设置密码,以保护用户自己的作品。原告认为,其对自己和其用户源程序采取了保密措施,该程序为作者专有,不为公众所有。原告依据该软件赢得了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然而,被告蔡伟雄却在2001年8月推出“飞狐”交易师V1.1版和试用版软件,抄袭了原告“分析家”软件的大部分功能,完整地复制了原告“分析家”软件提供给用户的源代码。同时,V1.1版和其试用版软件中还加入了破解分析家公式的装置,可以直接盗取公式作者的源代码。


争议


  原告:尽管被告目前已在网上停止提供免费下载飞狐交易师V1.1版和其试用版的服务,但是,已有众多网民下载了飞狐交易师V1.1版和试用版,这些版本可以无限量复制。被告现在销售给用户的新版本是可以兼容或读取飞狐交易师V1.1版和其试用版软件公式的。从技术上看,被告的新版本软件虽然表面上看不能破解原告的“分析家”软件的源代码,但因它可以读取和兼容飞狐交易师V1.1版和其试用版软件公式,所以其实质上就是向用户提供使用侵权产品的途径和手段。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被告博庭公司立即在其产品“飞狐交易师”中停止使用兼容原告所创建的公式语言的语法和函数,停止任何形式的盗用分析师数据的行为。

  被告:飞狐系列软件由蔡伟雄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合法登记到蔡伟雄名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登记,两被告向法院举证的软著登字第00532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足以抗辩原告诉讼请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所詹礼愿博士在代理词中详细解释了被告的辩护理由:首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规定,计算机程序包括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分析家软件程序的构成是分析家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而公式源代码属于分析家软件的应用层,是对分析家软件的使用结果。与分析家软件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网页公证表明,公式创作与软件创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公式的创作者是软件的广大用户们。第二,公式语言不受版权保护法的保护。就如我们撰写不同的文章,都用汉语文字一样,而汉语文字本身并非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第三,公式语言本身并非由原告首创或独创。而原告软件产品中附带的246个经典公式并非原告的创作。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也显示,原告产品中所附带的246个经典公式在其他同类股软中都有附带并且全都一模一样。其中许多股软出现的时间比原告早。被告认为,如果原告指控被告抄袭了原告246个公式,原告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对这246个公式享有著作权。第四,原告故意将公式语言与函数分开,实际上,这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正如汉语言包含文字和语法两部分,公式语言包含两部分:其一是作为数学概念的函数;其二是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款的精神,公式语言的两部分都不应受到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焦点


  “飞狐交易师”的由来,有一段网络传奇。蔡伟雄和国内著名自由软件FOXMAIL的作者张小龙是大学同学、好友。1998年,他们一起建设了一个网站,网站分为两部分,“飞狐邮件”和“飞狐交易师”,后者即诉讼中涉及的产品。2000年,蔡伟雄(网名WILSON)为了实现自己的爱好,辞去广东证券信息中心副总经理职务,重新开发飞狐交易师。由于软件测试量非常巨大,软件雏形完成后,就放到互联网,并在BBS上发了一则帖子:我开发了一个股票软件,希望大家过来看看,帮忙测试。网友蜂拥而来。他们见WILSON一个人又是开发,又跟用户交流,还要回复用户疑问的帖子,就主动给WILSON当“斑竹”,作技术支持。2002年,面对论坛上几万份用户的帖子。WILSON深感一个人的力量已经无法承担用户们的期待。几经思考,决定成立公司正式运营“飞狐”。2002年3月,博庭公司正式成立。2003年7月,飞狐产品受邀成为中国网通证券项目的合作伙伴之一,与该行业内几套最老资格的软件并列。

  在某种程度上,飞狐的价格和免费的自动升级方式已成为其攻占市场的利器。与原告相比,飞狐的每套软件只售680元,两年间,大小升级几十次,均不收取升级费。而原告与飞狐同档的版本价格据说为3000多元,最新的升级版定价9800元,老用户升级都要交纳几千元升级费。2003年6月,分析家宣布即将推出其V5.0版本,又名个人机构版,定价9800元,2003年10月,飞狐发布超强版本预告,计划将于2004年元旦前后推出。2003年7月低,分析家将飞狐告上法庭。


分析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是国内第一个明确涉及保护范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案件几个诉讼争议焦点的实质都是兼容与能否兼容之间的争议。此前,国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基本上是盗版或软件源代码抄袭,而极少涉及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案是在国内第一次明确并全面地提出了功能、界面、扩展程序接口规范、数据导入、公式语言等重要的程序开发技术元素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据分析,首先是功能问题。功能实际上是软件的操作手法和处理过程,属于思想范畴。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因此功能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其次,是界面问题。软件的界面可以视为操作方法的一部分(多媒体、图形除外,可见美国莲花诉宝兰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书中的说法)。当用户习惯了一种界面,就不希望重新适应另一种界面。证券分析软件的界面习惯性更强烈。因为,哪个地方放K线,哪个地方放什么数据,一旦改变,甚至可能会让用户投资失误。因此,国内的证券投资软件的界面几乎都承袭了最早的钱龙软件的界面和操作手法。再次,本案还涉及到一个扩展程序接口规范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争议的规范问题,与目前举世瞩目的思科与华为的诉讼以及中国政府与欧洲无线联盟的协议之争非常相似。都是一个外围兼容的问题。

  有关本案的审结情况,本报将跟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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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总在风雨后:)
支持飞狐,支持一个健康的股软市场!


cool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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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飞狐从“五一”以来就显动荡,先是KOO版飞狐,然后是两个飞狐低价注册网站问世,现在有翻出了陈年的诉讼。嗨,让俺说什么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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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发表于 2004-5-2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索赔3亿元?想钱想疯了吧!
按分析家的说法所有骨软的界面功能都是抄袭乾隆!
只要fox原码是自己的,分析家必输,会死的很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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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垄断!!!是不得人心的,广大的消费者都希望有更强大功能的软件问世!!!
百花齐放春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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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飞狐,支持一个健康的股软市场!

仿的还少点。fox是microsoft.

apple也告microsoft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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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任何垄断 支持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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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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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现在用飞狐.
但对分析家还是有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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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家早放到垃圾箱N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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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家应该从自身多找原因。过分暴利使其失败的根源。即使没有飞狐,也会有“跑狐”、“跳狐”、“蹦狐”来与它竞争。即使这些都没有出现,光是盗版(5.0不是最终也被破解了吗?)就构分析加受的了。我相信,如果没有飞狐,现有的飞狐正版用户也不会成为分析家的正版用户,而是要么继续使用盗版分析家(4.9版盗版分析家必正版都稳定),要么会成为乾隆旗舰、大智慧、通达信等免费网络软件的使用者。
      分析家但就软件本身而言,非常优秀。但其对老用户的残忍、对新用户的霸道,使其不断走向失败成为了必然。股票软件不止你一家,编程高手并非是你独有,中国股民也并非非用你的软件不可。微软独步天下,自有其强大的技术实力和先进的经营理念作后盾,让任何人都无法取代,而分析家呢?
     从新彻底的反思一下吧,不要让市场和用户去适应你,不要让你落后营销理念、虚高的产品价格和高高在上的霸主心态最终葬送了如此好的软件!
     INTER和AMD互相竟争,但也正因为竟争而自身不断发展,当然受益最大的是用户。分析家,你用这样的手段打击对手,我------一个用户,瞧不起你。即使你胜了,甚至然飞狐退出了市场,我发誓,我也不会成为你的正版用户!!!

[ Last edited by gaoji-1 on 2004-5-26 at 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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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26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gaoji-1 at 2004-5-26 19:32:
分析家应该从自身多找原因。过分暴利使其失败的根源。即使没有飞狐,也会有“跑狐”、“跳狐”、“蹦狐”来与它竞争。即使这些都没有出现,光是盗版(5.0不是最终也被破解了吗?)就构分析加受的了。我相信,如果 ...

说的好


只有打破垄断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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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分析家死掉,然后一人一份免费正版飞壶,以示庆祝,大家说好不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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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略特波浪看盘

发表于 2004-5-26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支持并理解飞狐!

坚信飞狐最终会赢得这场战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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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不能少,有竞争才有创新,有进步,要是飞狐软件不好,分析家干吗要出机构版,分析家不出机构版,飞狐干吗又准备出超强版。竞争越激烈越好,就想英特尔和AMD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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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支持飞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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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场诉讼不会一天就结束,FXJ也不会轻易罢手,要做好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同时要不失时机的利用媒体大力宣传自己的理念,抢占舆论阵地的制高点!

俗话说得好瘦死的骆驼比马大,FXJ开始耍无赖玩阴的,就算法理上有利于飞狐,但官司拖个一年半载,对飞狐这样年轻的公司将极为不利,国外很多小公司就是这样被无休止的官司拖垮的!——这也许才是FXJ的真实意图!!!

所以,从现在开始飞狐一定要主动加强宣传力度,不能坐等媒体,而是要主动出击!

来而不往非礼也嘛!!!!!!!!!!!!!!!

哈哈...自言自语...无聊而已...全当笑话。

[ Last edited by 顺时者 on 2004-5-26 at 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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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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