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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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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程序化交易:我国ETFs不可或缺的交易方式》]我国ETFs产品离不开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我国ETFs不可或缺的交易方式》]我国ETFs产品离不开程序化交易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张玲
毫无疑问,程序化交易是证券交易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与创新之一。一种交易制度的产生必然是市场需求的结果。
20多年前,美国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程序化交易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应运而生:
首先,投资主体日趋向机构化方向发展,市场出现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交易效率进一步提高;各股票交易所和期货、期权交易所,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各种交易制度。
其次,效率市场理论盛行,被动性的指数化投资理念及投资方式被广泛接受,从而推动了以某一市场指数为基准来构建股票组合的组合投资的发展,同时,主动性投资的交易者也推动了以股票组合为交易单位的交易方式。
最后,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数量化交易的发展,各种非指数化的股票组合交易将程序化交易引入了一个新境地,使程序化交易日趋呈现出多样化的面孔。而程序化交易又从根本上改变了投资者20多年来的持股方式;机构投资者通过程序化交易,也从资产配置的整体层面上,增强了整体资产的流动性。同时,程序化交易中的指数套利交易活动,促进了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提高了股票定价的有效性,活跃了市场,增加了交易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交易所之间的竞争。
某种程度上讲,所有这些都是实施程序化交易的结果。我们虽然无法考证美国程序化交易与美国最早诞生的ETF即SPDR(1993)的一揽子股票交易方式之间的历史渊源及相互关系,但事实上,ETFs的一揽子股票交易方式,即用一揽子股票进行ETFs的创设与赎回,就是固定化了的与某一指数挂钩的程序化交易。也可以说,ETFs的一揽子股票交易方式是借鉴程序化交易的成功典范。
在这里,笔者想强调指出的是,美国最初的程序化交易与ETFs产品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而恰恰是ETFs产品适时地将这种创新的交易方式为自己所用。并且,美国的程序化交易并没有停留在与指数挂钩的固定化组合交易上,而是进一步向各种数量化组合交易方向发展,这是与投资组合向非指数化、数量模型化与积极管理的方向发展相吻合的,体现了产品、技术及其创新不断向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当前,发展我国的程序化交易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即将推出的ETFs产品离不开程序化交易。特别是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所有的交易都采用现金交易方式,以股票组合为交易单位的组合交易方式极不发达。如果不开发程序化交易方式,势必影响到我国ETFs产品用一揽子股票组合进行ETFs单位创设与赎回的效率,进而影响到我国ETFs这种创新产品的成功与失败。
美国是先有程序化交易方式,尔后有ETFs的一揽子股票交易方式,而这一切又都是一个顺理成章的过程。显然,我国发展程序化交易,是将程序化交易作为推出ETFs产品的配套措施来看待的,仿佛是一种逆向发展,并且将程序化交易的性能界定过窄。但实际上,设计并开发我国的程序化交易制度,也只能从单纯地提供交易便利的角度出发,从狭义的与指数挂钩的简单的组合交易开始切入,而不可能在指数套利的层面上展开,因为我国没有卖空、保证金等交易机制,更没有期货和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提供指数套利所需要的金融环境与制度条件。因此,目前我国开发程序化交易,目的就是使我国ETFs的创设与赎回环节运行得更加顺畅并富有效率。相信随着我国指数化投资产品的日趋增多,金融环境与制度的日趋合理与完善,我国的程序化交易也会向多样化和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从交易技术的层面看,目前开发我国的程序化交易也是完全可行的。从我国即将推出的ETFs产品的参与主体来看,程序化交易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主要是在证券商这一环节上,即证券商利用程序化交易帮助欲进行ETFs单位创设与赎回的投资者来构建完整的符合要求的股票篮子。如此,证券商除了要开发出系统的组合交易程序外,还需要对现有的客户委托系统,如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和网上委托等做相应的技术调整与改进。同时,还要开发出与组合交易系统相配套的流动性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等后台程序。
当前,发展我国的程序化交易可能面临的障碍在于:ETFs的流动性,特别是ETFs基准指数所包含的成份股的流动性问题。指数成份股具有充分的流动性是保证指数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若成份股的流动性差,就会显著地增加指数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进而使指数的可复制性和可交易性下降,从而易于导致指数的被操纵,也使ETFs基金复制该指数变得更加困难。从ETFs长线投资者、短线交易者和套利者,以及ETFs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与股票指数现货市场的相互依赖关系来看,ETFs流动性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ETFs产品的成功与失败。再加上我国股票交易采用指令驱动电脑撮合交易机制,没有做市商制度;所有的股票都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没有卖空、保证金等交易机制;也没有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以及交易者的非理性交易行为易于导致市场出现单边上涨或者单边下跌等。上述诸多金融制度与环境因素,令我国即将推出的ETFs产品的流动性面临考验。
我国证券商开发程序化交易业务,须明确以下相关问题:程序化交易的开发主体及其主要功能;程序化交易的业务范围及其性质,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等。
1、我国证券商从事程序化交易的主体资格及其主要功能
公平地讲,任何证券商都应该有资格从事程序化交易业务。引入竞争,这一市场才会更加活跃,也才会富有效率。在众多的证券商中,优胜者应被授予ETFs一级市场参与证券商资格。所谓ETFs一级市场参与证券商是指,有资格从事ETFs一级市场创设与赎回的经纪商,即负责将投资者提供的一揽子股票通过基金公司转换成ETFs份额(ETFs的创设),或者将投资者所持有的ETFs份额通过基金公司转换回一揽子股票(ETFs的赎回)。参与证券商实际上就是ETFs创设与赎回的经纪商。程序化交易业务就发生在参与证券商在ETFs创设之前为投资者整合出完整的ETFs股票篮子,或者在ETFs赎回之后为投资者迅捷便利地卖出整个篮子的股票这两个环节上。
在海外成熟的ETFs市场,参与证券商一般都是由大的股票经纪公司或者商业银行来担任,它们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营销网络,以便于投资者进行ETFs的创设与赎回。我国ETFs产品的参与证券商,除了应该从市场竞争中产生外,还应该限定为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商所从事的程序化交易业务,主要是帮助投资者构建完整的用于创设ETFs的股票篮子,即根据基金公司每日早晨开市前所披露的ETFs股票篮子的构成成份,参与证券商或者帮助投资者用现金迅速购买到当日ETFs股票篮子中所包含的所有成份股;或者帮助投资者将已经拥有的不完整的股票篮子调整成完整的符合要求的股票篮子,以便于进行ETFs的创设与赎回。这就需要参与证券商具备一次性交易多只股票的程序化交易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例如,“上证180指数ETF”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参与证券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按照当日ETF股票篮子的构成成份及每只股票的权重用现金一次性地为其购买到相应份额的180只股票,然后按照ETF创设单位所要求的整数倍进行该ETF单位的创设。赎回过程亦如此,即投资者赎回该ETF后得到相应份额的180只股票组合,要求参与证券商能够为其一次性地将180只股票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卖掉变现。在此,程序化交易体现为180只股票组合的快速买卖交易。
2、我国证券商从事程序化交易的业务范围及其业务性质
关于证券商从事程序化交易的业务范围及其性质的界定,根据我国证监会2002年1月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月31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2001年11月28日公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目前有两种选择:一是界定为“证券的代理买卖”,二是界定为“受托投资管理”。界定为“证券的代理买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缺点:
有利于证券商回避市场风险。如果将程序化交易视为代理业务,即证券商依照代理合同的规定,按照客户的指令,用客户的资金在客户的股票账户上代理客户进行股票组合的买卖交易,一切交易后果均由投资者独自承担,证券商只须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有利于明确证券商与客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合同一般都明确规定有关交易成本、交易费用等均由客户承担,客户须向证券商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等。
代理关系限制了证券商的自主权利,使其理财优势不能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发挥。
界定为“受托投资管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缺点:证券商与客户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证券商的宗旨是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因此,证券商拥有一定的投资管理自主权利,有利于其利用自身的理财优势,提高投资管理效率,获得相对较好的收益。
证券商所承担的风险明显加大,风险暴露的期限也比以往的受托投资管理为短。
证券商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难以解决。由于程序化交易指令的执行及完成,受诸多市场因素和交易制度设置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程序化交易指令完成的质量难以进行量化和评估,因此,一旦证券商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孰对孰错难以判断,纠纷难以解决。如果将证券商从事程序化交易的业务范围及其性质界定为“证券的自营买卖”,则须对我国现有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机制进行创新,比如,设立我国ETFs做市商制度等,即赋予ETFs一级市场参与证券商做市商资格,使其成为程序化交易中的对手方,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高市场定价的效率;同时,仍然保留原有的指令驱动交易机制,使两种交易机制相互竞争,互为补充,为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提供多种选择。
将证券商从事程序化交易的业务范围及其性质界定为“证券的自营买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缺点:
参与证券商可以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股票市场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客户捕捉最佳的市场买卖时机和股票的成交价格,提高客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为证券商自己赢得更好的做市佣金收入。
有利于参与证券商之间展开竞争,以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及全行业的服务管理水平。
有利于参与证券商在做市的同时捕捉市场瞬间出现的套利机会进行套利,并获得套利收益。
参与证券商也面临着很大的做市风险。尤其是在我国没有设立卖空、融券、保证金交易和指数期货等情况下,参与证券商要长期占用大量的资金或者拥有做市所需要的大量的股票头寸。面对大量的资金和库存股票,参与证券商既不能从事对外融券和资金信用交易等业务,以寻求新的利润来源,也不能进行对冲,以降低大量的股票现货存货头寸暴露的风险。由此可见,要建立我国ETFs做市商制度(笔者另作探讨),须其他配套措施跟上。
此外,参与证券商从事程序化交易业务时,如何同股票现货市场和ETFs二级市场上的大宗交易业务衔接起来,以及ETFs一级市场参与证券商是否可以同时兼任ETFs二级市场经纪商或者做市商,则需要在设计具体的ETFs产品时,对交易制度和交易机制的设计进行总的协调。(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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