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心得(85)--评“余丰慧:如何才能解开A股IPO的死结”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baker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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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市场体制,是一个既无法扼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又无法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度缺失格局。企业IPO与上市后财务造假基本是死结癌症,无法治愈与解开。
截止2016年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超过3300家,2017年以来以每周10家的发行速度IPO,在如此之快的新股扩容下,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确保其财报等信息真实透明完整基本谈不上。主要原因在于,IPO审批以及上市后的监督机制存在大问题,即:基本由证监会系统独自审批与事后监督。面对这么庞大的上市公司,即使把证监会累死,把证监会主席忙死,也无论如何不能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与不做假造假。这就是死穴所在。
深层次原因是,A股市场已经形成一个上市圈钱的极坏氛围。让所有上市公司扪心自问,哪一家上市公司的目的纯洁?不都是为了上市圈钱后溜之大吉吗?有一家公司是为了改善内部治理机制与结构而上市的吗?没有!
一边是造假横行无忌,上市不岀满月就亏损;另一边是IPO突飞猛进,上市后继续造假欺瞒投资者。这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越造假越上市,上市越多造假越多。A股成了连赌场都不如的造假者的藏污纳垢之地。最终买单的,只能是手无寸铁的普通投资者。
以监管部门一己之力监管的体制,绝对是一木难支。这种体制在每一个环节都对造假者敞开大门,造假者都基本上可以畅通无阻。这不是说证监会人员不能干、没本事,也不是说证监会主席没能力;根子是这个体制造就的,谁干都会如此,都会是无解的死结。
如果监管部门能够保证上市公司质量、能够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都是全面、真实、完整、透明,对投资者有100%的参考价值,出了问题能给投资者足够的补偿,能让造假者付出惨重代价,那就可以实行注册制而不必再进行审批。如果监管部门保证不了这些,那就退一步,如果能够保证上市后及时发现造假的公司,或在已经上市公司存在造假的,及时查处,勒令退市,同时启动损害赔偿。如果监管部门还做不到,那就再退一步,不妨将监管监督的权力放给社会与市场试试。
此前,笔者建议引进浑水等民间资本的做空机构,现在建议建立投资者自我保护与监督机制。即:投资者自愿成立机构,专司在股市里打假业务。这类机构实行公司化运作,收入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打假成功后的赔偿金,二是与做空机构联手,从做空回报中分成。中国A股中这么多公司做假,保证“生意”非常兴隆。在强大利益驱动下,这类机构绝对有股市打假的积极性与利益驱动的无穷动力。当然,也绝对会让A股造假公司闻风丧胆。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只要根据民间等机构的监督事实,组织查处即可,基本与美国证监会差不多。这就会形成一个官方、民间、媒体“三位一体”的全方位A股监督体系,让上市造假公司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就会彻底击碎企图上市圈钱者的美梦。如果浑水做空机构、投资者自保自监机构虚构事实,肆意做空上市公司,甚至违法违纪、罔顾事实构陷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反诉索赔即可。这是一个依法为之的反向监督机制,有了这样的依法相互监督与制约,才能形成一个长久性的良性循环机制!
1.如果说上篇文章凯恩斯的“美国证监会怎么惩罚造假,赔偿股民权益”是在探讨“怎么罚”的问题,那么本文就是在探讨“怎么查”的问题。这才是对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思考和谏言,比起争论“IPO暂停与否”和“到底数量多少才合适”更有意义。其实作为汇聚市场顶尖专业人才的证监会不可能不知道“怎么查”和“怎么罚”,但是我们这次就当证监会一直以来真不知道“怎么查”和“怎么罚”,来一次全面的大讨论,如果证监会还是顾左右而言他,那么投资者你也就死心吧,就像我对中国男足保持“三不政策”:不看,不谈,不关心。
2.我认为本文对于“怎么查”的建议对证监会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是要解决中国股市的顽疾最终还是在于“罚多少”的问题上,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一直不赞成投资者在“发多少”的问题上争论不休。我觉得2015年的股灾最后导致公安部介入是一个明显的启示,就是证券投资领域的违法犯罪绝不只是《证券法》范围内的处罚,而是要上升到《刑法》处罚的高度。在美国证券业的违法案件最终是FBI(美国联邦调查局)介入的,所以在中国什么时候证券违法行为作为刑事案件来起诉,那么我们就不用担心顶格处罚“公司60万元,个人30万元”这样的“黑色幽默”了。
3.主张加速推行注册制的人,其实并不了解“美国注册制”是由一个怎样庞大的体系来为它保驾护航的,或者不是不了解,而是太了解,所以就故意割裂这个体系,只讲对自己有利的,故意忽略对自己不利的。作为第三方的公正权利机构,中国证监会应该吸取美国的经验,与上级部门研究如何与公安部协同作战,来处理证券领域的违法行为,让“证券违规”上升为“刑事犯罪”,这才足以震慑那些欺诈包装上市,操纵股价和信息披露不实的行为,而不是简单地修改《证券法》(况且目前根本就没有修改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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