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被挑战,已成废纸,明日有可能暴跌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重仓隔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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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13日公告,经查明,FINET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FINET”)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3月28日,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显示,FINET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3月24日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星网锐捷无限售流通股1533.62万股,减持股份占星网锐捷总股本的2.8447%,减持金额2.94亿元。
FINET作为持有星网锐捷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星网锐捷股份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1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违反1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星网锐捷股份总数的1%。深交所决定对FINET INVESTMENT LIMITED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部分释 义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违反减持新规最多被罚几十万元,那么那些不要脸的大股东完全可以蔑视证监会的规定随便减持,迅速减持光所有持股后被罚几十万元根本不算什么,因此减持新规约束力极为有限。难道交易所不能通过设定程序来阻止大股东减持吗?这个应该不难吧,为何非要等大股东违规减持后再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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