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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P2P与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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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定性P2P与众筹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maexp 浏览:2746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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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吧快讯       据云掌财经报道,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活跃、最喧嚣的业态,《指导意见》中关于P2P的表述最受人关注。当中提到,P2P网络贷款属个体网络贷款,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与网络小额贷款一道,同属“”范畴。

  《指导意见》中首先明确了P2P的法律基础:在个体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信而富创始人、CEO王征宇表示,关于P2P是否合法的争论,到此画上句号。

  关于P2P的定位和性质,与此前央行和银监会的吹风定调一致,《指导意见》明确:个体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王征宇说,这就强调了P2P的三方面核心服务,进而明确了信息中介的性质。信息交互是第一层的信息中介服务,好比婚姻介绍所;撮合是进一步的服务,表示推动成交,完成交易;资信评估是更深一层的要求,需要对服务对象进行征信服务(采集信息)、风险评估。由此给出了信息中介的完整定义,这比以往的讨论都大大深化了,对于行业具体监管和从业机构定位,具有重大意义。

  《指导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王征宇认为,这从根本上回答了平台自身能否提供担保、能否提出保本保息、是否应该兜底等一系列问题,为监管机构具体操作提供了基础。

  尽管从大方向上已经明确了P2P平台不得担保、不得兜底,但郭宇航认为:“目前P2P潜性和隐性的刚性兑付比比皆是。我认为仅凭《指导意见》的精神是不够的,无法落地,还是需要监管细则的落地。对于不同的商业模式和产品模式,需要监管细则进行更精准的定义及监管,这样才能真正落到实操层面。”

  对于股权众筹,《指导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据云掌股吧网记者报道,众筹网CEO孙宏生认为: “公开和小额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层对股权众筹的定义。公开主要指信息对称、信息充分披露,这是区分于非法集资的最主要的一个分界点。小额主要是区分于传统大额的PE、VC的基金。小额分散是互联网的特性,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最紧迫,所以小微企业融资最主要的一个补充方式就是股权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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