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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向民资开放 关注6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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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金融公司向民资开放 关注6家上市公司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孙小小123 浏览:2916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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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日晚间,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民资作为主要出资人,允许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并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此外,修订的《办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吸收其股东的存款,经营范围也由原来的“属地主义”改为不限地域经营。
     有分析指出,修订后作出上述修改,商贸零售及大型家电厂商有望首先受益。苏宁云商(行情 消息 资金)、友谊股份(行情 消息 资金)、大商股份(行情 消息 资金)、青岛海尔(行情 消息 资金)、美的集团、格力电器(行情 消息 资金)等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值得投资者关注。
     银监会全文如下:
     近日,银监会在全面总结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运营经验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颁布《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但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和谐和谐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银监会作出相应修改。
      一、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为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二、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三、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为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其业务发展。
     六、修改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和客户群体等方面的差异化特点,同时为增强业务可操作性,将其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直接面向个人,且中低收入客户群体缺乏金融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等。
     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银监会将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本信息来自黄埔股校,更多股票信息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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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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