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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皖价电[2013]26号)文件通知,自2013年7月10日起,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方案:以2012年下游天然气经营公司实际销售气量确定为存量气量,对合肥市非居民天然气存量气量(含合同内、合同外)供应价格调整为2.35元/m3,2013年增加的气量为增量气量,供应价格为3.23元/m3。
鉴于上游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大,为理顺气源价格上涨矛盾,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疏导合肥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统筹考虑非居民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承受能力,本次调整价格,不疏导其他气源等带来的价格矛盾,合肥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20元/m3调整到3.60元/m3;补偿成本不足部分暂由燃气企业自行消化。
尚未联通天然气管网的地区和使用川气气源的庐江县等,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县(市)物价局按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稳妥合理疏导。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原价格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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