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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鹰借壳*ST成霖(0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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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宝鹰借壳*ST成霖(002047)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江山红似火 浏览:5639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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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来已久的股权纠纷一案不仅成为宝鹰股份上市路上的一大阻力,也成为其此番借壳*ST成霖的最大障碍。而今,深圳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东方艺术研究会的上诉,令阻碍宝鹰股份借壳上市的最大绊脚石得以清除。
  股权转让的矛盾激化要追溯到近20年前。1994年4月11日,宝鹰股份成立,其前身为欧凯艺术装饰工程公司,由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报经深圳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出资成立。1996年9月16日,在一次涉及股权转让和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后,宝鹰股东由单一的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变更为古少明和罗娘检两个自然人。也就是此次股权转让,成为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日后死磕宝鹰的源头。
  2011年,宝鹰股份为上市做各项积极筹准备。随后的5月,东方艺术研究会会长罗虹便对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宝鹰公司前身)就上述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宝鹰IPO之旅也由此阻碍重重。
  2012年4月,东方艺术研究会以与罗娘检签订的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未生效为由,向会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13年3月,宝安区法院民事裁定合同书有效并驳回了原告东方艺术研究会的起诉。东方艺术研究会不服上述裁定,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月5日,*ST成霖披露,公司当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东方艺术研究会的上诉,维持原审。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这也就意味着悬在宝鹰股份心头的一块石头落地,此次借壳*ST成霖的最大障碍得以清除。





具体请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摘录:

未结诉讼案件

(1)(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37号民事诉讼案

2012年4月26日,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将李素玉(罗娘检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受案法院后来追加古少明为被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未生效。2013年3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3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生效法律文书(2011)深仲裁字第731号裁决书已确认《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未生效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目前处于二审诉讼程序当中。

(2)(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60号行政诉讼案
2013年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以深圳市市监局为被告,古少明、李素玉为案件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号为(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60号)。原告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诉请法院判令:① 确认深圳市市监局于2011年8月19日复函系不作为且违法;② 要求法院责令深圳市市监局适用《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调查1996年9月19日变更登记是否经过深圳市建设局审批,古少明罗娘检是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以及1996年8月29日股权转让公证程序是否合法;③ 撤销深圳市市监局1996年9月19日核准的宝鹰股份的
股权变更登记和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2013年5月2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6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东方艺术研究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1996年9月19日变更登记的登记材料虚假,相反生效仲裁裁决书已经确认《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该判决书同时确认宝鹰股份申请前述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申请书、决议、股权转让合同书等材料符合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深圳市市监局的《复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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