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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增加基金销售收费种类 提高惩罚性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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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拟增加基金销售收费种类 提高惩罚性赎回费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xzwyl 浏览:6504 回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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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公布《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涵盖了申(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尾随佣金)等多种类型,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销售费用结构和最高水平等也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目前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现了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全行业对同一类产品约定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几无差异,各销售机构销售同一类产品的收费几近一致,不利于基金销售的差异化竞争;二是部分销售机构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不利于基金的投资运作,影响长期投资人的利益。
  鉴于此,证监会联合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机构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是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对于同一类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定价,基金销售机构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自行决定优惠水平,以引导销售费用市场化竞争。
  二是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同时,不论采用何种收费方式,单次总申(认)购费与销售服务费合计不得超过3%,以防止基金销售机构定价过高影响投资人权益。
  三是提高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首先,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将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应当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以上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次,为避免销售渠道通过频繁指导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来增加销售收入,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但多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此项调整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将增加长期投资人收益。
  四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结合上述改革思路,证监会有关部门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最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进一步完善并及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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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有病,本来不赚钱,还要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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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感觉不错,谢谢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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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生缘, 今世缘, 丝丝缕缕尽缠绵, 千里一线连。 山连连, 水连连, 相依相随一万年, 清白在人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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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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