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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40余家ST类公司早已在风险警示板向投资者“警示”风险了,而深市被终止上市的*ST炎黄、*ST创智两公司至今也没有进入退市整理板。相反,两公司在上周五同时发布的公告显示,其均不愿意接受退市的命运。
因为连续三年亏损,并且其后由于存在虚增债权转让收入等违法行为,或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问题等,*ST炎黄、*ST创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最终未获得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注意的是,监管部门所依据的是已经过时了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根据深交所《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的规定,两家处于重组进程的退市公司,其到底是选择进入退市整理板还是继续筹划或推进资产重组,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ST创智却决定不召开股东大会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其理由即为2011年5月27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其实,从2011年至今,*ST创智大股东曾先后三次抛出重整或资产重组方案,但都被中小投资者否决。即使是后来由部分股东发起的自救行动,也由于方案本身的原因而不了了之。因此,如果*ST创智的重组方案仍然是老调重谈,在股东大会上被投资者否决的概率极高,也意味着其进入退市整理板将是板上钉钉。也正因如此,上市公司决定“绕过”股东大会直接推进重组。
毫无疑问,*ST创智此举存在违反《特别规定》的嫌疑,但一个部门的行政法规,显然无法与具有司法效力的法院裁定相抗衡。因此,*ST创智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推进重组,虽然不符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但却是合法的,这也凸显出制度建设上的漏洞。
*ST炎黄、*ST创智两公司欲对退市说“不”,事实上并非没有其它方面的原因。在沪深两市2012年1月1日前暂停上市的公司中,即使是按照“新老划断”的标准,16家获得“新生”的公司,有高达8家是“有条件恢复上市”。既然是要达到有关条件之后才能恢复上市,那么就说明其目前并不具备相关的“条件”;既然审议时并不具备相关“条件”,这些暂停上市的公司就应该与*ST炎黄等一样终止上市,等到条件达标后再重新申请恢复上市。而监管部门“有条件”地将这些公司“放生”,至少对*ST炎黄等两公司是不公平的。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更重要的在于执行。旧版退市制度形同虚设,除了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之外,监管部门执行不力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一家上市公司是否该退市还是恢复上市,制度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触及标准,按制度严格执行,才是应有之义,否则,制定规则就没有任何的意义。*ST炎黄、*ST创智是否会在退市整理板挂牌?监管部门又将如何出手?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来自财库网: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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