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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盘交流] 揪耳朵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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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盘不是我家开的

发表于 2012-10-3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揪耳朵的法律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小散心态 浏览:15786 回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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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虐童案现在沸沸扬扬,无数的父母愤怒不已。 我自己也是个孩子的父亲,看到那几张照片,同样也是愤怒,心痛。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我的孩子身上,可能我都会抑制不住的狠狠的揍这个老师一顿。
这些愤怒,都是情绪的表现。一个社会,不能用情绪来维持秩序。治理社会秩序,规则,必须要理性,法制。
25日,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7天。目前,颜某已被报请批捕。
看到这个处理结果还是挺符合我的情绪的,但是绝对超越我的理性。颜某确实对孩子构成了身体和心理伤害,可是并没有构成任何轻伤,轻微伤。中国的刑法规定的非常明确,对身体伤害至少构成轻微伤才是触犯刑法,这个老师没有任何行为触犯刑法。怎么就可以被刑事拘留呢?顶多是行政审查。
至于拍照的老师更离谱,她没有做出伤害的事情,仅仅是没有阻止颜某侵犯孩子。照相犯法吗?在没有拍照机密,色情等法律禁止的行为上似乎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如果说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那也应该是孩子父母提出诉讼,起诉公布相片的颜某。
所有的处罚,在我内心里,还认为是轻的。判死刑感觉才开心一点。可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能是因为一个跟帖就劳教一年,法律也不能是因为一句玩笑就可以判刑的游戏。
颜某的行为过分,但她并未触犯法律,渎职罪,侵犯肖像罪都可以,唯独不能是刑事犯罪。如果今天的颜某可以被公安机关以随心所欲的理由关押并刑事拘留。那么未来,我们任何一个人,走在大街上吐口痰或者说句玩笑话,都可以被相关部门以随心所欲的借口关押,判刑,甚至枪毙。因为这些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绪来左右法律。
而真正触犯法律的人,可以以爸爸是李刚,爹地是李双江而逍遥法外。
我并非学法的人,但是基本法律还是懂一些。如果真的可以用法律机构的情绪来左右处罚,由国民情绪来宣判一个人的死刑。那中华民族是悲哀的,文化大革命的思想将彻底扼杀国民真正的自由。


随便叨叨几句,开盘了。昨天画图的观点依然未变。现在静看大盘会否形成头肩底的诸般条件。2043是否会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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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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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家园

发表于 2012-10-3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言不符合我国国情,建议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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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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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法最大这个思想,怕是要再过100年在中国才有希望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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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独立好啊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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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这个理,虽然颜某等人确实很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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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虐童罪居然没有立法?某专家说条件还不成熟?为什么?我们的孩子早被定义为祖国的花朵,貌似中国绝大多数的家长几乎可以为了孩子付出全部,但是为什么有人虐待他们的孩子、祖国的花朵居然没有相关的法律去惩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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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案讲政治 中案讲影响 小案才讲法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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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活着不容易。民愤极大一句就够死一万年了,无论是否六月飘雪。夹着尾巴做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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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97boy1672 发表于 2012-11-1 15:23
大案讲政治 中案讲影响 小案才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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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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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驶出港湾 于 2012-11-4 11:37 编辑

跌破道德底线极限,道德“犯罪”使用其他办法处理。进行学习.禁闭.劳动.教育较合适...可以适当反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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