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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 万润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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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润科技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tangyi2011 浏览:1892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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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深圳市万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集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中、高端LED光源器件封装和LED应用照明产品提供商,为客户提供高品质LED光源器件和LED应用照明产品的“一体化” 解决方案。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LED光源器件和LED应用照明产品,其中LED光源器件分为直插式LED和贴片式LED产品。LED应用照明产品分为通用照明和景观照明产品。
公司是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深圳市LED产业联合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500强”企业;被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列入“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单位;是“深圳功率型LED封装及照明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承建单位;是国家科技部“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半导体照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参与2011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研究。万润科技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600万股,本次拟发行2,2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800万股。
万润科技同一实际控制人李志江、罗小艳和李驰及股东罗明、罗平、张中汉、黄海霞、郝军、陈菲、刘平、罗广东、周明益和孙蓉承诺:“在万润科技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万润科技的股份,也不由万润科技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万润科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志江、罗小艳、罗明、张中汉、郝军、刘平和陈菲还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万润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一职或数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万润科技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的万润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万润科技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万润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股东江明投资承诺:“在万润科技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万润科技的股份,也不由万润科技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股东嘉铭投资和齐心控股承诺:“在本公司对万润科技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万润科技上市后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万润科技股份,也不由万润科技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股东弘盛投资承诺:“在本公司对万润科技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且万润科技上市后十八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万润科技股份,也不由万润科技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弘盛投资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弘盛投资的禁售期义务。
2、根据公司2010年12月27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3、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①万润科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②万润科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万润科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至少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④万润科技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⑤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万润科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万润科技公司制定了《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1-2013年度)》,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2011-2013年,公司在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在2011-2013年,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4)万润科技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李志江、罗小艳和李驰承诺:其在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中有关现金分配股利的条款(“公司至少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同时李志江、罗小艳和李驰还承诺:如果将发生致使控制权转移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前提是股权受让方承诺继续履行股权出让方上述有关不会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中有关现金分配股利条款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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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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