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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 金安国纪: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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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安国纪:股东大会制度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tangyi2011 浏览:1132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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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届金安国纪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 ,选举产生了金安国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2011年4月7日,金安国纪公司召开了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金安国纪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5)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股东大会职责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本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审议批准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担保事项; (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4)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金安国纪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的议题和提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股东大会决议、纪律和记录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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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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