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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2日,金达威公司召开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金达威公司监事会规范运行,金达威公司监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1、监事会的构成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金达威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两名,职工代表一名。金达威公司创立大会上选举产生第一届监事会,目前履行职责的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检查公司财务;(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表决可以通过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